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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來你顯然沒有看懂別人在說什麼? 1.下級審應受上級審法律意見之拘束 2.下級審應就上級審指示之調查事項而為調查。 違反1,實體上違反法令 違反2,程序上違反法令 以上 以下為實際案例 【裁判字號】 100,台上,2495 【裁判日期】 1000512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五號 原判決以證人即被害人楊依真 於警詢中所為之證述,雖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屬傳 聞證據,上訴人之辯護人亦已就該證人供述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 。而楊依真經第一審傳喚雖已到庭作證,但其就本件現場附近監 視器於案發前拍得某男子騎乘機車搭載某女子之畫面,該女子是 否確為上訴人之證述,與警詢中之陳述不符,該事實乃係證明上 訴人犯罪存否所必要,具有「必要性」。另該警詢陳述又係指訴 被害經過之發言,故該警詢陳述具有「可信性」等理由,據謂楊 依真於警詢中所述有證據能力(見原判決第三頁第十三至十九行 )。然原判決就如何已足證明楊依真於警詢中所述係具有「可信 性」,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等情事,理由內並未進一步敘明其 所憑之證據。本院前一次發回意旨對此已詳加指明(見本院九十 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發回理由第一點)。乃原審 仍未就此項疑點詳予剖析,遽行論斷,自嫌理由不備 ※ 引述《CrazyMarc (狀師)》之銘言: : 本文只針對刑事訴訟G3發回理由是否拘束G2更審 : 固然許多G3判決理由確實指摘G2更審仍未依發回意旨詳加調查ooxx : but,在最後,是以G2更審仍調查未盡撤銷發回,而非G2更審違反發回意旨故撤銷之 : 這一點很清楚體現在律師寫G3上訴理由狀上 : 應該不會有律師下標是用「原判決違反發回意旨」作為原判決違背法令態樣 : 至於要拿發回意旨來發揮事實上拘束力,那是在論理過程中順帶放進去 : 以我接觸一件證券詐欺案 : 發回意旨是對被害人各個受害金額多少?投資有無部分回收?應再詳加調查 : but,高院更一準備程序迅速終結,根本沒去調查,要言詞辯論了... : 沒意外又要準備寫上訴理由,猜猜我會怎麼寫? : 「壹、原判決違背發回意旨,顯係判決違背法令。」 : 還是 : 「壹、原判決就ooxx部分犯罪事實,有調查未盡理由不備之判決違背法令。」 : dochi 你怎麼下標題不是重點 法官看的是前案發回理由下級審有沒有遵守 如果有遵守才看你的上訴理由 如沒遵守就會以前案發回理由再次發回 而且更二審之後該案件就會跟著同一庭法官跑 不會再變動 所以實務上常常出現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在此對幹的情形 下級審就是不按照上級審指示的方向去調查 一再地被發回更審 更到十幾審的都有 而其爭點就是那幾點 從來沒改變過 不信您可以去查查看那些著名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發回理由是怎麼寫的
1F:→ CrazyMarc:會發生高院和最高對幹不更證明發回意旨 42.71.177.148 09/25 00:32
2F:→ CrazyMarc:根本拘束不了高院... 42.71.177.148 09/25 00:32
所以最高法院就一再的發回更審 以實現最高法院的發回指示拘束力 不是嘛?
3F:→ CrazyMarc:你引的這判決,更證明違背發回意旨不是 42.71.177.148 09/25 00:34
4F:→ CrazyMarc:判決違背法令事由 42.71.177.148 09/25 00:34
5F:→ CrazyMarc:最高院的發回理由是「自嫌理由不備」 42.71.177.148 09/25 00:34
本院前次發回意旨亦指明依上述證據資料,被告似執行醫療業務至九十六年間某日止 (見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號刑事判決發回理由第二點)。 本院第一次發回意旨對此已詳予指明(見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號刑事判決 發回理由第三點) 本院前一次發回意旨對此已詳加指明(見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 發回理由第一點) 最高法院發回理由還需要一再指明嗎?
6F:→ CrazyMarc:仍非判決違背法令,不過是論理環節中的 42.71.177.148 09/25 00:39
7F:→ CrazyMarc:一環。 42.71.177.148 09/25 00:39
8F:→ CrazyMarc:最後結論都是調查未盡、理由不備等 42.71.177.148 09/25 00:40
9F:→ CrazyMarc:就是沒有「違背發回意旨」這一項 42.71.177.148 09/25 00:40
所以你到底是爭執上訴理由?還是再爭執發回理由的拘束力? 請別同鴨講好嗎
10F:→ CrazyMarc:如果更審法院必須遵循發意旨有法律效力 42.71.177.148 09/25 00:42
11F:→ CrazyMarc:的話,最高法院大可以「原判決違背發回 42.71.177.148 09/25 00:43
12F:→ CrazyMarc:意旨」作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不必 42.71.177.148 09/25 00:43
13F:→ CrazyMarc:再加上調查未盡理由不備這些用語 42.71.177.148 09/25 00:44
我實在不懂您的邏輯ㄟ 發回案件指示的拘束力 不就體現在下級法院的審判以及上級審的審查中嗎? 有誰說定要以「原判決違背發回意旨」作為原判決違背法令之事由才叫有拘束力?
14F:→ CrazyMarc:是你一直分不清事實上拘束和法律上拘束 42.71.177.148 09/25 00:45
事實上拘束和法律上拘束? 這是誰的說法? 我的說法就只有發回理由的拘束力 可沒限制在法律上或是事實上 請不要替我竄改命題好嗎?
15F:→ CrazyMarc:以下是下級審不遵守上級審發回指示的法118.171.162.141 09/25 18:45
16F:→ CrazyMarc:律效果118.171.162.141 09/25 18:45
17F:→ CrazyMarc:上面推文是你文章中的敘述,不然你說的118.171.162.141 09/25 18:45
18F:→ CrazyMarc:法律效果非指法律上拘束力?118.171.162.141 09/25 18:46
請再看一遍 這裡的發回拘束力是指法律見解的統一嗎? ==================================================== 本院前次發回意旨亦指明依上述證據資料,被告似執行醫療業務至九十六年間某日止 (見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號刑事判決發回理由第二點)。 本院第一次發回意旨對此已詳予指明(見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號刑事判決 發回理由第三點) 本院前一次發回意旨對此已詳加指明(見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號刑事判決 發回理由第一點) ================================== 你要不要再確認一下自己所說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到底是什麼東西?
19F:→ CrazyMarc:斷章取義118.171.162.141 09/25 19:29
啥斷章取義? 難道你認為上級審對於下級審所為的證據調查指示沒有任何拘束力? 這跟你所謂的法律上的拘束力有什麼關係? 你要不要參考一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第 478 條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 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 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 決基礎。
20F:→ CrazyMarc:誰教你刑事訴訟可以適用民事訴訟法?223.143.105.160 09/25 21:40
相同的規定行政訴訟法也有啊 你要怎麼說? 這不是上級審發回制度的原則嗎? 第 260 條 除別有規定外,經廢棄原判決者,最高行政法院應將該事件發回原高等行 政法院或發交其他高等行政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高等行政法院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高等行政法院,應以最高行政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 判斷為其判決基礎
21F:→ CrazyMarc:熟知行政訴訟法修法歷程的都知道,我國223.143.105.160 09/25 22:13
22F:→ CrazyMarc:行政訴訟法的確大量參考民事訴訟法,甚223.143.105.160 09/25 22:13
23F:→ CrazyMarc:至是准用民事訴訟法規定,但是刑事訴訟223.143.105.160 09/25 22:14
24F:→ CrazyMarc:法的體系則根本是和民事訴訟法搭不上邊223.143.105.160 09/25 22:14
25F:→ CrazyMarc:刑訴這幾年也都有在修法,偏偏這一條就223.143.105.160 09/25 22:16
26F:→ CrazyMarc:是沒有抄。拿民訴、行訴來比真是頗ㄏ223.143.105.160 09/25 22:17
那我就不解了 這種程序上發回的規定 在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上有何本質上之不同 而不應作相同之處理? 1.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102年台上字第 73 號 刑事判決 裁判案由: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一)按第二審法院之判決,倘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更審者,其原判 決之效力已不復存在,除受發回意旨之拘束外,第二審法院當更新 審理,依據重新調查所得之各項訴訟資料,本於法的確信,再行自 為判斷、決定,不受更審前之原判決所影響,乃憲法第 80 條揭示 審判獨立原則之具體實現,亦案件必須更新審理之目的。是縱然在 更審之前,曾經多次認定被告有罪而判刑,更審之後,改變認為控 方舉證不足,為有利被告之認定,並無不可。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24.59 (09/25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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