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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你显然没有看懂别人在说什麽? 1.下级审应受上级审法律意见之拘束 2.下级审应就上级审指示之调查事项而为调查。 违反1,实体上违反法令 违反2,程序上违反法令 以上 以下为实际案例 【裁判字号】 100,台上,2495 【裁判日期】 1000512 【裁判案由】 公共危险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决      一○○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九五号 原判决以证人即被害人杨依真 於警询中所为之证述,虽为被告以外之人於审判外之陈述,属传 闻证据,上诉人之辩护人亦已就该证人供述之证据能力提出争执 。而杨依真经第一审传唤虽已到庭作证,但其就本件现场附近监 视器於案发前拍得某男子骑乘机车搭载某女子之画面,该女子是 否确为上诉人之证述,与警询中之陈述不符,该事实乃系证明上 诉人犯罪存否所必要,具有「必要性」。另该警询陈述又系指诉 被害经过之发言,故该警询陈述具有「可信性」等理由,据谓杨 依真於警询中所述有证据能力(见原判决第三页第十三至十九行 )。然原判决就如何已足证明杨依真於警询中所述系具有「可信 性」,无违法取证或其他瑕疵等情事,理由内并未进一步叙明其 所凭之证据。本院前一次发回意旨对此已详加指明(见本院九十 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号刑事判决发回理由第一点)。乃原审 仍未就此项疑点详予剖析,遽行论断,自嫌理由不备 ※ 引述《CrazyMarc (状师)》之铭言: : 本文只针对刑事诉讼G3发回理由是否拘束G2更审 : 固然许多G3判决理由确实指摘G2更审仍未依发回意旨详加调查ooxx : but,在最後,是以G2更审仍调查未尽撤销发回,而非G2更审违反发回意旨故撤销之 : 这一点很清楚体现在律师写G3上诉理由状上 : 应该不会有律师下标是用「原判决违反发回意旨」作为原判决违背法令态样 : 至於要拿发回意旨来发挥事实上拘束力,那是在论理过程中顺带放进去 : 以我接触一件证券诈欺案 : 发回意旨是对被害人各个受害金额多少?投资有无部分回收?应再详加调查 : but,高院更一准备程序迅速终结,根本没去调查,要言词辩论了... : 没意外又要准备写上诉理由,猜猜我会怎麽写? : 「壹、原判决违背发回意旨,显系判决违背法令。」 : 还是 : 「壹、原判决就ooxx部分犯罪事实,有调查未尽理由不备之判决违背法令。」 : dochi 你怎麽下标题不是重点 法官看的是前案发回理由下级审有没有遵守 如果有遵守才看你的上诉理由 如没遵守就会以前案发回理由再次发回 而且更二审之後该案件就会跟着同一庭法官跑 不会再变动 所以实务上常常出现高等法院与最高法院在此对干的情形 下级审就是不按照上级审指示的方向去调查 一再地被发回更审 更到十几审的都有 而其争点就是那几点 从来没改变过 不信您可以去查查看那些着名的案件 最高法院的发回理由是怎麽写的
1F:→ CrazyMarc:会发生高院和最高对干不更证明发回意旨 42.71.177.148 09/25 00:32
2F:→ CrazyMarc:根本拘束不了高院... 42.71.177.148 09/25 00:32
所以最高法院就一再的发回更审 以实现最高法院的发回指示拘束力 不是嘛?
3F:→ CrazyMarc:你引的这判决,更证明违背发回意旨不是 42.71.177.148 09/25 00:34
4F:→ CrazyMarc:判决违背法令事由 42.71.177.148 09/25 00:34
5F:→ CrazyMarc:最高院的发回理由是「自嫌理由不备」 42.71.177.148 09/25 00:34
本院前次发回意旨亦指明依上述证据资料,被告似执行医疗业务至九十六年间某日止 (见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号刑事判决发回理由第二点)。 本院第一次发回意旨对此已详予指明(见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号刑事判决 发回理由第三点) 本院前一次发回意旨对此已详加指明(见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号刑事判决 发回理由第一点) 最高法院发回理由还需要一再指明吗?
6F:→ CrazyMarc:仍非判决违背法令,不过是论理环节中的 42.71.177.148 09/25 00:39
7F:→ CrazyMarc:一环。 42.71.177.148 09/25 00:39
8F:→ CrazyMarc:最後结论都是调查未尽、理由不备等 42.71.177.148 09/25 00:40
9F:→ CrazyMarc:就是没有「违背发回意旨」这一项 42.71.177.148 09/25 00:40
所以你到底是争执上诉理由?还是再争执发回理由的拘束力? 请别同鸭讲好吗
10F:→ CrazyMarc:如果更审法院必须遵循发意旨有法律效力 42.71.177.148 09/25 00:42
11F:→ CrazyMarc:的话,最高法院大可以「原判决违背发回 42.71.177.148 09/25 00:43
12F:→ CrazyMarc:意旨」作为原判决违背法令之事由,不必 42.71.177.148 09/25 00:43
13F:→ CrazyMarc:再加上调查未尽理由不备这些用语 42.71.177.148 09/25 00:44
我实在不懂您的逻辑ㄟ 发回案件指示的拘束力 不就体现在下级法院的审判以及上级审的审查中吗? 有谁说定要以「原判决违背发回意旨」作为原判决违背法令之事由才叫有拘束力?
14F:→ CrazyMarc:是你一直分不清事实上拘束和法律上拘束 42.71.177.148 09/25 00:45
事实上拘束和法律上拘束? 这是谁的说法? 我的说法就只有发回理由的拘束力 可没限制在法律上或是事实上 请不要替我窜改命题好吗?
15F:→ CrazyMarc:以下是下级审不遵守上级审发回指示的法118.171.162.141 09/25 18:45
16F:→ CrazyMarc:律效果118.171.162.141 09/25 18:45
17F:→ CrazyMarc:上面推文是你文章中的叙述,不然你说的118.171.162.141 09/25 18:45
18F:→ CrazyMarc:法律效果非指法律上拘束力?118.171.162.141 09/25 18:46
请再看一遍 这里的发回拘束力是指法律见解的统一吗? ==================================================== 本院前次发回意旨亦指明依上述证据资料,被告似执行医疗业务至九十六年间某日止 (见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五四九○号刑事判决发回理由第二点)。 本院第一次发回意旨对此已详予指明(见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三五号刑事判决 发回理由第三点) 本院前一次发回意旨对此已详加指明(见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六○六○号刑事判决 发回理由第一点) ================================== 你要不要再确认一下自己所说的法律上的拘束力到底是什麽东西?
19F:→ CrazyMarc:断章取义118.171.162.141 09/25 19:29
啥断章取义? 难道你认为上级审对於下级审所为的证据调查指示没有任何拘束力? 这跟你所谓的法律上的拘束力有什麽关系? 你要不要参考一下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 478 条 第三审法院废弃原判决,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应自为判决: 一、因基於确定之事实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实,不适用法规或适用不当废弃 原判决,而事件已可依该事实为裁判者。 二、原判决就诉或上诉不合法之事件误为实体裁判者。 三、法院应依职权调查之事项,第三审得自行确定事实而为判断者。 四、原判决未本於当事人之舍弃或认诺为裁判者。 五、其他无发回或发交使重为辩论之必要者。 除有前项情形外,第三审法院於必要时,得将该事件发回原法院或发交其 他同级法院。 前项发回或发交判决,就应调查之事项,应详予指示。 受发回或发交之法院,应以第三审法院所为废弃理由之法律上判断为其判 决基础。
20F:→ CrazyMarc:谁教你刑事诉讼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223.143.105.160 09/25 21:40
相同的规定行政诉讼法也有啊 你要怎麽说? 这不是上级审发回制度的原则吗? 第 260 条 除别有规定外,经废弃原判决者,最高行政法院应将该事件发回原高等行 政法院或发交其他高等行政法院。 前项发回或发交判决,就高等行政法院应调查之事项,应详予指示。 受发回或发交之高等行政法院,应以最高行政法院所为废弃理由之法律上 判断为其判决基础
21F:→ CrazyMarc:熟知行政诉讼法修法历程的都知道,我国223.143.105.160 09/25 22:13
22F:→ CrazyMarc:行政诉讼法的确大量参考民事诉讼法,甚223.143.105.160 09/25 22:13
23F:→ CrazyMarc:至是准用民事诉讼法规定,但是刑事诉讼223.143.105.160 09/25 22:14
24F:→ CrazyMarc:法的体系则根本是和民事诉讼法搭不上边223.143.105.160 09/25 22:14
25F:→ CrazyMarc:刑诉这几年也都有在修法,偏偏这一条就223.143.105.160 09/25 22:16
26F:→ CrazyMarc:是没有抄。拿民诉、行诉来比真是颇ㄏ223.143.105.160 09/25 22:17
那我就不解了 这种程序上发回的规定 在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上有何本质上之不同 而不应作相同之处理? 1. 裁判字号: 最高法院 102年台上字第 73 号 刑事判决 裁判案由: 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等罪 裁判日期: 民国 102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要旨: (一)按第二审法院之判决,倘经第三审法院撤销并发回更审者,其原判 决之效力已不复存在,除受发回意旨之拘束外,第二审法院当更新 审理,依据重新调查所得之各项诉讼资料,本於法的确信,再行自 为判断、决定,不受更审前之原判决所影响,乃宪法第 80 条揭示 审判独立原则之具体实现,亦案件必须更新审理之目的。是纵然在 更审之前,曾经多次认定被告有罪而判刑,更审之後,改变认为控 方举证不足,为有利被告之认定,并无不可。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1.240.224.59 (09/25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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