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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外行人不要再那邊胡攪蠻纏了好嗎?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gs0112/article?mid=989&sc=1 1.背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規定,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名。檢察 官以單一案件具有”上訴不可以分”為由,將背信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一併上訴至最高法 ,最高法院亦同此見解而將案件撤銷發回。簡單的說,檢察官認為曹興誠以違反商業會 計法的方法,掏空聯電公司(背信罪),兩罪之間具有方法與結果的關係,在法律上稱為牽 連犯,為單一案件,依刑法第55條規定,只論處較重刑的罪名,兩者具有不可分的關係。 所以在上訴來說,因為兩罪具有不可分的關係,所以背信罪的部分也可以跟著違反商業會 計法的部分一併上訴。 你找那麼多判決 有沒有去仔細研讀 他們是用什麼樣的理由上訴第三審的 是上訴有理由還是被駁回? 上訴有理由的部分有沒有符合單一案件上訴不可分原則? 我隨便舉一個用你的關鍵字搜尋到的案例 ======================== 【裁判字號】 100,台上,5394 【裁判日期】 1000929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等罪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五三九四號 主 文 上訴駁回。 (這一點應該不用我解釋了吧,不是判決理由中有背信這一個字眼 就代表上訴有理由的!你花了那麼多時間,結果找來都是駁回的案例 還談什麼「有...之虞」呢) 理 由 .......... ,因認被告 犯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 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等罪嫌(被告被訴背信及業務上侵占部分,另 經原審判刑確定)。 (這個決理由的確有提到背信沒錯,但很可惜已經在第二審就判決確定了!) ................ 本件被 告被訴關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核屬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第一款之案件,公訴人雖認此 部分與被訴之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部分有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但上開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業據原審諭知無罪,檢 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亦經本院從程序上予以駁回,自與前開 詐欺取財罪、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間,不具裁判上一罪之 關係,亦無上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檢察官就此一併上訴,亦不 合法,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在這裡表示得很清楚了,除非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而得因重罪上訴 附帶地將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罪名一併移送至第三審,否則在一般的情況下,刑事訴訟 法第三百七十六條所列的各款罪名是絕對不得上訴第三審的) ========================================================== 不是只要查到有關鍵字就見獵心喜了 還要看看判決理由在說什麼 您的說法就好像某些當事人 自以為看得中文就懂法律了 卻儼然不知法律背後運作的邏輯所在!!!! 拼命用自以為是的觀點來解釋法律! 結果官司打輸了還埋怨司法不公 儼然不知是自己誤解了法律 ※ 引述《guare (瓜籽)》之銘言: : 法律之所以難的地方就在於,雖然用的是同一部法律,面對同樣的案件資料,但是不同的 : 法官就是會產生不同見解,做出不一樣的判決。即使同等級的法官,例如最高法院,常常 : 見解也不一樣,有些案件之所以纏訟多年,多次發回更審,這就是根本原因。 : 我們爭議的起點在於,我認為關說只要「有...之虞」就成立。換句話說,只要有上訴可能 : 性,即使只有百分之一、千分之一、甚至萬分之一,那關說就成立。 : 你想要反駁「有...之虞」,就必須證明100%不可能。不好意思,你的工作比較困難,辛苦 : 你了。 這裡就錯了 是你主張的 當然由您負舉證責任 請你找出一個背信罪單獨上訴而被最高法院認為有理由而回更審的案例在來說 不要進拿一些上訴被駁回的案例來混淆視聽!!! : 以上這是基本的邏輯。 : 接下來你把刑事訴訟法第376條搬出來,希望能夠證明柯建銘的案子100%不可能上訴了。 : 可是你忘了一件事,面對同樣一部法律,不同的法官和檢察官會有不同的見解。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guare:你的意思是說台中地院的法官非專業人士囉? 140.123.185.72 09/23 19:31 : 如果是專業人士會搞不清楚背信罪本身不得單獨上訴第三審嗎? : → guare:所以你是認定台中地院的法官非專業人士了! 140.123.185.72 09/23 19:38 : → guare:瞭解。 140.123.185.72 09/23 19:38 : 就第三審程序來說,地方法院的法官本來就是門外漢啊 : 不難你以為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怎麼慢慢升上去的? : → guare:喔,原來審判都不會有不同學說,大法官每次 140.123.185.72 09/24 14:29 : → guare:做出決議都會有一致的意見囉!真是讓我長見 140.123.185.72 09/24 14:29 : → guare:識了!順帶提,所謂二審定讞的背信罪,哪裡 140.123.185.72 09/24 14:30 : → guare:跑出這麼多最高法院的判例呢?真是令我百思 140.123.185.72 09/24 14:30 : → guare:不解。 140.123.185.72 09/24 14:31 : 程序上就被打死的東西還有啥不同意見好爭執? : 檢察官沒有辦法在更一審說服法官成立背信罪 : 本案就玩完了 : 還要談什麼上訴第三審呢? :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24.59 (09/24 14:45) : 網路是匿名世界,或許你真是大法官,難怪地方法院的法官對你來說只是門外漢。但就算 : 你是大法官好了,你也不是唯一一位。回到我們最初爭執的「有...之虞」,只要有一位 : 大法官看法跟你不一樣,這就不是100%。要證明100%很難,辛苦你了! : 現在回到柯的案子,其實真正有權力決定上訴與否的是檢察官。陳守惶底下有七、八十位 : 檢察官,hifree你這麼厲害,能夠說這七、八十位檢察官對柯案的見解通通跟你一樣? : 還是說在妳的眼裡,這些檢察官跟地方法院法官一樣通通是門外漢? : 回到背信罪的三審問題。依照你的說法,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得清清楚楚,引述你的 : 話:程序上就被打死的東西還有啥不同意見好爭執? : 小老百姓大概就不敢跟你爭執下去了。不過很奇怪的是,司法院的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裡 : http://jirs.judicial.gov.tw/FJUD/ 用「背信」當案由,去找最高法院刑事類裁判書, : 可以找到844筆結果。如果是用「全文檢索語詞」,那可以找到2525筆。 : 我當然沒有那個美國時間把這麼多判決書看完,也沒那個必要。我隨機瀏覽了一些,有些 : 只是提到「背信」這個字,但有些的確和「背信」罪有很複雜的關係。 : 總之,這印證了我一開始講的論點,面對同樣一部法律,即使審判同一個案件,不同的法 : 官還真的是會有天差地遠的見解。 : 回到最初我們的爭執:「有...之虞」。我認為只要有一點點機率會產生不當利益,關說 : 就成立。你想反駁就得100%證明「無...之虞」。原本你希望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能幫你達 : 成這100%的要求,但從844筆(或者說2525筆)最高法院判決書來看,你還有許多功課要 : 作。 : 我不急,你可以一天解釋一件,844筆不需要兩年時間,2525筆稍微多些,也...只需要不 : 到七年的時間就可以解釋完。 : 壞消息是,判例還會不斷累積。 請你先去確認那2525筆案件中哪些是上訴有理由部分再來說吧! 不然拿一些上訴被駁回的案例來說嘴 只是浪費大家的時間而已
1F:推 moondark92:加上全文檢索語詞: 發回&台上-台非123.192.227.247 09/24 17:56
2F:→ moondark92:還有419筆說...123.192.227.247 09/24 17:56
台非的就不用說了 本案與非常上訴無關 至於419筆的發回 請先確認是否上訴有理由 是否有裁判上一罪關係 不要把裁判上一罪的關係跟單獨上訴混為一談
3F:→ moondark92:台非無關所以減掉,剩的幾乎都是有發回123.192.227.247 09/24 18:03
4F:→ moondark92:上訴沒理由就駁回了哪還會發回?123.192.227.247 09/24 18:03
所以你還是沒搞懂什麼叫裁判上一罪的關係? 來看看最高法院的新聞稿吧! tps.judicial.gov.tw/新聞稿961016.doc? 新聞稿 偻有關黃宗宏案本院係於7月24日收案,卷宗達二大袋,10月5日審畢結案,在 時間上並無延誤。 伛本件被告認為該案二審判決有罪背信部分與另案違反證券交易法等部分,有 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而提起第三審上訴,而全案究竟是否能上訴第三審具有爭 議,本院審理後認為本件與台灣高等法院另案審理中之違反證券交易法背信 等部分,並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件業務侵占、背信部分應不能上訴 第三審,故從程序上認為「上訴不合法」判決駁回上訴。 黹有關本案最高法院在整體審理過程,無論從程序或實質之處理均無不當。
5F:推 moondark92:有這狀況判決本文中會有"裁判上一罪"吧123.192.227.247 09/24 18:15
6F:→ moondark92:發回&台上-台非-(裁判上一罪) 還344筆123.192.227.247 09/24 18:15
7F:→ moondark92:發回&台上-台非-(上一罪) 342筆123.192.227.247 09/24 18:16
8F:推 moondark92:那來搜索有裁判上一罪的 XD123.192.227.247 09/24 18:20
9F:→ moondark92:發回&台上-台非&(裁判上一罪) 75筆123.192.227.247 09/24 18:20
所以我之前講那麼久的商業會計法的部分 你都沒看懂? 本案背信罪要能上訴第三審 必須是違反商業會計法部分上訴合法 且與背信罪有裁判上一罪的關係 才能上訴第三審 但這已經被最高法院發回理由打死了 哪還有上訴的空間? 搞了半天你都沒看懂別人在說什麼? 不斷地在自己的思想裡繞圈圈?
10F:推 moondark92:能不能打死都你說了算?123.192.227.247 09/24 18:23
11F:→ moondark92:反正程序上不管有無裁判上一罪都有成功123.192.227.247 09/24 18:24
當然是最高法院說了算 【裁判字號】 101,台上,1804 【裁判日期】 1010412 【裁判案由】 違反商業會計法 【裁判全文】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 上 訴 人 柯建銘 選任辯護人 蔡世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 九十九年九月十四日第二審判決(九十八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四 號,起訴案號: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七年度偵字第四五 ○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 理 由 ................... 而本件上訴人否認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主張其並未使全民 電通公司相關人員於轉帳傳票、財務報表等為不實之製作等情。 復據證人即全民電通公司人員趙維倩於第一審證稱:「(問:妳 製作此調撥單的過程,柯建銘有無對妳作任何指示?)印象中沒 有。」、「(問:妳擔任全民電通公司會計出納期間,柯建銘有 無就隆元國際投資案對妳作何指示?)沒有。在我印象中指示都 是來自陳昇宏,因為柯建銘雖然當時是總經理,但他沒有每天進 公司。」、「(問:除了陳昇宏之外,有無其他人是可以直接指 揮監督妳的主管?)在我印象中沒有。」等情(見第一審卷第二 宗第九一、九二、九四頁)。又據證人黃珮筠於第一審證述:「 (問:妳在處理林苓若的一千二百萬元票據,及隆元國際投資案 的帳冊登載業務時,柯建銘有無對妳作過指示?)沒有,都是陳 昇宏的指示。」、「(問:柯建銘有無要求過妳如何登載在帳冊 裡面?)沒有,怎麼紀錄都是依陳昇宏的指示。」等情(見第一 審卷第二宗第三六、三七頁)。則證人趙維倩、黃珮筠上揭證述 內容是否為真,其等上述供證內容與判斷上訴人上開否認犯罪之 辯解事項是否可採非無關聯,自須深入研求,並詳述理由。乃原 審未就之詳予調查釐清,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難謂無調查 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
12F:→ moondark92:上訴三審案例,...123.192.227.247 09/24 18:24
13F:推 moondark92:如果更審接受最高法院發回理由,卻違背123.192.227.247 09/24 18:27
14F:→ moondark92:非發回理由之其他法令,也不能上訴?123.192.227.247 09/24 18:28
本案就只有背信+商業會計法 前者不能上訴第三審 後者是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 哪來的違背其他法令好討論?
15F:→ moondark92:另第一次發回理由對第二次上訴其他法官123.192.227.247 09/24 18:29
16F:→ moondark92:有拘束力?123.192.227.247 09/24 18:29
所以你的意思是要最高法院自打嘴吧? 撤銷前次的發回理由?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24.59 (09/24 18:31)
17F:→ roxinnccu:我看了很久,閣下所謂二審上訴要受三審 49.219.15.64 09/24 18:36
18F:→ roxinnccu:發回理由拘束的根據到底在哪? 49.219.15.64 09/24 18:37
19F:→ roxinnccu:或者退萬步言,既然法律上理由這麼大條 49.219.15.64 09/24 18:37
20F:→ roxinnccu:某林檢怎不照搬出來念證明她是按照職權 49.219.15.64 09/24 18:37
21F:→ roxinnccu:合法不上訴呀? 49.219.15.64 09/24 18:38
這是最高法院的判決理由 而本件上訴人否認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主張其並未使全民 電通公司相關人員於轉帳傳票、財務報表等為不實之製作等情。 復據證人即全民電通公司人員趙維倩於第一審證稱:「(問:妳 製作此調撥單的過程,柯建銘有無對妳作任何指示?)印象中沒 有。」、「(問:妳擔任全民電通公司會計出納期間,柯建銘有 無就隆元國際投資案對妳作何指示?)沒有。在我印象中指示都 是來自陳昇宏,因為柯建銘雖然當時是總經理,但他沒有每天進 公司。」、「(問:除了陳昇宏之外,有無其他人是可以直接指 揮監督妳的主管?)在我印象中沒有。」等情(見第一審卷第二 宗第九一、九二、九四頁)。又據證人黃珮筠於第一審證述:「 (問:妳在處理林苓若的一千二百萬元票據,及隆元國際投資案 的帳冊登載業務時,柯建銘有無對妳作過指示?)沒有,都是陳 昇宏的指示。」、「(問:柯建銘有無要求過妳如何登載在帳冊 裡面?)沒有,怎麼紀錄都是依陳昇宏的指示。」等情(見第一 審卷第二宗第三六、三七頁)。則證人趙維倩、黃珮筠上揭證述 內容是否為真,其等上述供證內容與判斷上訴人上開否認犯罪之 辯解事項是否可採非無關聯,自須深入研求,並詳述理由。乃原 審未就之詳予調查釐清,即為不利於上訴人之認定,難謂無調查 職責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誤。 這是高等法院判決理由 (七)末按證人全民電通公司副總經理陳昇宏於原審法院證述:傳 票一般都是財務經理或財務副總簽核,但每個月的報表一定 都會給總經理看過簽核。財務報表也是帳冊的一部分,傳票 只是依照所有的事實來登錄,依據原始憑證登錄。87年8月5 日轉帳傳票的核准人是我簽名,柯建銘為總經理,我只是財 務副總,是他的下屬等語(原審卷(二)第56頁至第60頁) 。據上所陳,固認被告柯建銘對於全民電通之財務報表負有 簽核之責,但有關傳票及財務報表之製作,證人陳昇宏則證 稱均依事實及原始憑證登錄。復據全民電通會計人員趙維倩 原審證稱證稱:「(問:妳製作此調撥單的過程,柯建銘有 無對妳作任何指示?)印象中沒有。」、「(問:妳擔任全 民電通公司會計出納期間,柯建銘有無就隆元國際投資案對 妳作何指示?)沒有。在我印象中指示都是來自陳昇宏,因 為柯建銘雖然當時是總經理,但他沒有每天進公司。」、「 (問:除了陳昇宏之外,有無其他人是可以直接指揮監督妳 的主管?)在我印象中沒有。」等情(見原審卷二第91、92 、94頁)。又據證人黃珮筠於原審證述:「(問:妳在處理 林苓若的一千二百萬元票據,及隆元國際投資案的帳冊登載 業務時,柯建銘有無對妳作過指示?)沒有,都是陳昇宏的 指示。」、「(問:柯建銘有無要求過妳如何登載在帳冊裡 面?)沒有,怎麼紀錄都是依陳昇宏的指示。」等情(見原 審卷二第36、37頁)。則依證人趙維倩、黃珮筠上揭證述及 陳昇宏前揭證述,堪認被告固為公司總經理,但對於公司之 傳票及帳冊之記載並未行指示或干涉。況本案有關全民電通 公司內於87年8月5日所製作之轉帳傳票之會計科目就隆元國 際短期投資部分,登載3200萬,沖銷87年1 月31日登載自全 民開發籌備處移轉至全民電通公司之上開支票(票號APB089 2473)1,200萬元(應收票據),併現金2,000萬元,作價共 3,200 萬元購置隆元國際公司股票,全民電通公司並以現金 2,000萬元及對於柯建銘債權1,200萬元支付價款,均係依照 交易事實,所為之會計帳目登載(見97年度他字第694 號第 24頁、第34頁、97年度偵字4504號第23至27頁),而3200萬 之交易價格既是實情,則全民電通公司於87年度、86年度之 財務報表未登載上開已沖銷被告應收票款1200萬元及登載投 資隆元國際公司3200萬元,即無所謂之財務報表登載不實。 據上,被告既未有所謂指示或干涉作帳之情事,而全民電通 所為轉帳傳票之記載及財務報表之登載既均與本院所認定之 事實相符,當無所謂登載或紀錄不實可言,自無從據為被告 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罪嫌之認定。 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被告即為犯罪嫌疑人,而得確信公訴意旨為真實之程度, 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被告犯 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24.59 (09/24 18:40)
22F:→ roxinnccu:就我粗淺的瞭解,刑事訴訟三審發回判決 49.219.15.64 09/24 18:40
23F:→ roxinnccu:對於二審法院並無拘束力,對法院不具 49.219.15.64 09/24 18:41
24F:→ roxinnccu:拘束力,對檢察官倒是有拘束力? 49.219.15.64 09/24 18:41
25F:→ roxinnccu:你把那個理由講再多遍也一樣沒回答問題 49.219.15.64 09/24 18:41
26F:→ roxinnccu:更審,更新審判程序也者,謝謝 49.219.15.64 09/24 18:42
第 478 條 第三審法院廢棄原判決,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為判決: 一、因基於確定之事實或依法得斟酌之事實,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廢棄 原判決,而事件已可依該事實為裁判者。 二、原判決就訴或上訴不合法之事件誤為實體裁判者。 三、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第三審得自行確定事實而為判斷者。 四、原判決未本於當事人之捨棄或認諾為裁判者。 五、其他無發回或發交使重為辯論之必要者。 除有前項情形外,第三審法院於必要時,得將該事件發回原法院或發交其 他同級法院。 前項發回或發交判決,就應調查之事項,應詳予指示。 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應以第三審法院所為廢棄理由之法律上判斷為其判 決基礎
27F:→ roxinnccu:我唯一看到有三審法院理由拘束二審的是 49.219.15.64 09/24 18:44
28F:→ roxinnccu:在民事訴訟法478條。刑訴有這規定? 49.219.15.64 09/24 18:44
刑訴沒有規定不代表刑訴不適用 否則三級三審制度是白搭的嗎? 你不遵守發回理由指示 結果就是再次發回審而已 以下即為一明顯判例 裁判字號: 最高法院 69年台抗字第 352 號 刑事 裁判案由: 偽造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69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要旨: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以原判決所憑之證言已證明其為虛偽為受判決人之利 益聲請再審者,此項證明祇須提出,業經判決確定為已足,刑事訴訟法第 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定有明文,非如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 因發見確實新證據為再審,須以足動搖原確定判決之要件。原裁定以證人 許勝枝雖經判處偽證罪刑確定,仍不足不動搖原確定判決,駁回抗告人再 審之聲請,尚嫌失據,本院前次發回理由,已明示斯旨。況再審法院就刑 式上審查,如認其再審事由及證明確係存在,合於法定再審條件,即應為 開始再審之裁定,至開始再審結果,是否變更原確定判決,可以弗問,蓋 此乃開始再審程序從實體上審判之問題,非再審裁定所可預為審酌。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24.59 (09/24 18:48)
29F:→ roxinnccu:......同學,您那是刑事訴訟法嗎? 49.219.15.64 09/24 18:46
30F:→ roxinnccu:我想補習班應該不至於誤人子弟,以下: 49.219.15.64 09/24 18:48
31F:→ roxinnccu:http://tinyurl.com/nn7elyv 49.219.15.64 09/24 18:48
32F:推 loveflames:上級審判決不拘束下級審...我還是第一 1.200.188.45 09/24 18:49
33F:→ roxinnccu:第一個『爭點』就告訴你二審不受拘束 49.219.15.64 09/24 18:49
34F:→ roxinnccu:上級審判決自己判了當然就大過下級 49.219.15.64 09/24 18:50
35F:→ roxinnccu:但請注意這個叫更審,更新審判程序 49.219.15.64 09/24 18:50
36F:→ roxinnccu:唷,有判例啊,那你幹嘛先拿民事訴訟法 49.219.15.64 09/24 18:51
37F:→ roxinnccu:出來呀?您忘了這是在講刑事案件嗎? 49.219.15.64 09/24 18:51
38F:→ roxinnccu:嘖嘖,看來某補習班該請您去寫講義了 49.219.15.64 09/24 18:52
39F:→ roxinnccu:再者,您拿出那判例可以支持你前面的立 49.219.15.64 09/24 18:54
40F:→ roxinnccu:場嗎?必然發回?您說的算? 49.219.15.64 09/24 18:54
41F:→ roxinnccu:明示斯旨者是明示甚?明示用民訴條文? 49.219.15.64 09/24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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