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指控王金平關說的理由
時間Mon Sep 23 19:19:51 2013
→ guare:既然正反意見都有,那表示還有爭議。如此怎 140.123.185.72 09/23 19:09
→ guare:會沒有符合「有..之虞」的條件? 140.123.185.72 09/23 19:09
→ guare:看看林檢自己的說法吧
http://ppt.cc/AQ0J 140.123.185.72 09/23 19:11
我說外行不要充內行好嗎?
看看人家怎麼說的
http://tw.myblog.yahoo.com/chengs0112/article?mid=989&sc=1
1.
背信罪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5款規定,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罪名。檢察
官以單一案件具有”上訴不可以分”為由,將背信罪與違反商業會計法一併上訴至最高法
院,最高法院亦同此見解而將案件撤銷發回。簡單的說,檢察官認為曹興誠以違反商業會
計法的方法,掏空聯電公司(背信罪),兩罪之間具有方法與結果的關係,在法律上稱為牽
連犯,為單一案件,依刑法第55條規定,只論處較重刑的罪名,兩者具有不可分的關係。
所以在上訴來說,因為兩罪具有不可分的關係,所以背信罪的部分也可以跟著違反商業會
計法的部分一併上訴。
本案唯一能上訴第三審的方式就是從商業會計法下手
但這很不幸地已經被第三審的發回理由打死了
而更一審也不認為有做假帳的情形
所以其上訴可能性完全被鎖死
哪來的「有..之虞」的說法?
吵背不背信根本是搞錯重點
如果不懂法律
請請教專業人士好嗎?
不要在那邊胡亂解說了好嗎?
1F:→ guare:你的意思是說台中地院的法官非專業人士囉? 140.123.185.72 09/23 19:31
如果是專業人士會搞不清楚背信罪本身不得單獨上訴第三審嗎?
2F:→ guare:所以你是認定台中地院的法官非專業人士了! 140.123.185.72 09/23 19:38
3F:→ guare:瞭解。 140.123.185.72 09/23 19:38
就第三審程序來說,地方法院的法官本來就是門外漢啊
不難你以為最高法院的法官是怎麼慢慢升上去的?
4F:→ guare:喔,原來審判都不會有不同學說,大法官每次 140.123.185.72 09/24 14:29
5F:→ guare:做出決議都會有一致的意見囉!真是讓我長見 140.123.185.72 09/24 14:29
6F:→ guare:識了!順帶提,所謂二審定讞的背信罪,哪裡 140.123.185.72 09/24 14:30
7F:→ guare:跑出這麼多最高法院的判例呢?真是令我百思 140.123.185.72 09/24 14:30
8F:→ guare:不解。 140.123.185.72 09/24 14:31
程序上就被打死的東西還有啥不同意見好爭執?
檢察官沒有辦法在更一審說服法官成立背信罪
本案就玩完了
還要談什麼上訴第三審呢?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24.59 (09/24 1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