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指控王金平關說的理由
時間Mon Sep 23 01:43:38 2013
先生
同樣的麻煩你要引條文也引完整一點好嗎
不要自行解讀斷章取義
這是通保法第五條的條文
第 5 條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條第二項之預備內亂罪、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之預備暴動
內亂罪或第一百零六條第三項、第一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
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三項、第一百三十一
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百四十四
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百零一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條第一項、
第三項、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二百九十八條第二項、
第三百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條
之罪。
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四、懲治走私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三條之罪。
五、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之罪
。
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或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七、期貨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條或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八、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或
第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之罪。
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條之一
第一項之罪。
十、農會法第四十七條之一或第四十七條之二之罪。
十一、漁會法第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二之罪。
十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之
罪。
十三、洗錢防制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
十四、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後段、第六條或第十
一條第三項之罪。
十五、陸海空軍刑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七條第三項、第十八條第三項
、第十九條第三項、第二十條第五項、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第二十
三條第三項、第二十四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八條第五項、第
六十三條第一項之罪。
該條項所謂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
係指涉及其所列舉十五款重罪
但關說不是刑法上的罪名
根本不可能符合本條之規定而聲請監聽票
更不用去談後面所謂的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問題
至於通保第七條的監聽事由
第 7 條 為避免國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監察下列通訊,以蒐集外國勢力或境外敵
對勢力情報之必要者,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得核發通訊監察書。
一、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內之通訊。
二、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跨境之通訊。
三、外國勢力、境外敵對勢力或其工作人員在境外之通訊。
是指涉及敵對勢力的情報監聽
也與國會議長的關說案無關
在沒有其他的法律規定下
依通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檢察總長是根本沒有提供監聽料予他人的權限
如果您不懂法律
請去請教專家
不要自己胡亂解讀
以免貽笑大方
※ 引述《jc0214 (等待黎明)》之銘言:
: 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 (構) 、團體或個人。......
: 不好意思,陳檢察長,引用法條不要只引用一半,全台灣也不是只有您懂法
: 律。第18條還有但書,
: "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 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即言明:
: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 重點就在於,"王金平的關說事件",這個問題到底足不足以"危害國家安全
: 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吧?
: 當然如果閣下認為:"國會議長為在野黨最大黨黨鞭的個人個案,關說司法
: 單位主官,並因此影響上訴與否的決定",這樣的事情,並不足以"危害國家
: 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那我當然也沒什麼好說的了。
1F:推 onlypower:看了一連串文章,只能說搞政治的,人緣 163.29.35.157 09/23 12:46
2F:→ onlypower:果然要好。看看台聯林世嘉,沒有人為他 163.29.35.157 09/23 12:47
3F:→ onlypower:吭半點氣XD 163.29.35.157 09/23 12:47
而且本案有趣的是背信罪本來就不能上訴第三審啊
而得上訴第三審的商業會計不實罪又係最高法院發回理由
高等法院依發回意見判斷,檢察官要拿什麼理由上訴?
真不知道一大堆人在吵妨礙司法公正是在吵什麼?
4F:推 moondark92:結論:國會關說檢察官幾乎不能合法處理123.192.227.247 09/23 13:51
5F:→ moondark92:即便意外發現也要銷毀,船過水無痕123.192.227.247 09/23 13:51
6F:→ moondark92:唯一合法狀況是檢察官當場錄音並舉發123.192.227.247 09/23 13:52
7F:→ moondark92:否則事後再舉發還可能吃上濫權不上訴..123.192.227.247 09/23 13:53
本案本來就不能上訴第三審
如果檢察官堅持要上訴才真的是濫訴
8F:推 moondark92:那林秀濤用的理由應該是上訴違法123.192.227.247 09/23 13:55
9F:→ moondark92:而非"判決無違背法律"而不上訴123.192.227.247 09/23 13:56
哀~~~
什麼時候一大堆人都變成法律專家了?
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376 條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10F:→ moondark92:另外我前面推文是針對通案的狀況123.192.227.247 09/23 13:57
11F:→ moondark92:若遇到其他更明顯司法關說......123.192.227.247 09/23 13:58
12F:推 moondark92:另本案經最高法院發回過,當初怎能上訴?123.192.227.247 09/23 14:01
14F:→ moondark92:"一、二審均認定柯建銘背信罪成立"123.192.227.247 09/23 14:03
前面講那麼大的商業會計不實罪
你是沒有看到嗎?
這正是最高法院發回更審的主要理由之一
15F:→ moondark92:當時難道是非法上訴第三審?123.192.227.247 09/23 14:03
16F:→ moondark92:在下是法律門外漢,但同一案件以前能上123.192.227.247 09/23 14:04
17F:→ moondark92:訴現在卻不行,難道這段時間該條有修法?123.192.227.247 09/23 14:05
一、二審均認定柯建銘背信罪成立,並依
《商業會計法》判刑六個月。
18F:→ moondark92:那檢察官也以"商業會計不實罪"上訴阿123.192.227.247 09/23 14:05
上訴?
明明就是最高法院發回的理由你還想上訴?
最高法院依然「撤銷發回」,撤銷發回理由如下:(一)會計人員證詞,柯建銘並未指示挪用款項,故應深入研求詳述理由。
19F:→ moondark92:二審殺人罪無罪判了恐嚇罪,就不能上訴123.192.227.247 09/23 14:07
20F:→ moondark92:殺人罪?123.192.227.247 09/23 14:07
1.第三審是法律審,只能以第二審判決事實為基礎
2.發回更審法應受發回理由拘束
3.更審法院審理後認無會計登載不實
請問檢察官要拿什麼理由上訴?
21F:推 moondark92:"故應深入研求詳述理由"然後不能上訴?123.192.227.247 09/23 14:09
22F:→ moondark92:如果檢察官詳述理由還被二審打槍123.192.227.247 09/23 14:10
23F:→ moondark92:還不能上訴?123.192.227.247 09/23 14:10
第 394 條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
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七)末按證人全民電通公司副總經理陳昇宏於原審法院證述:傳
票一般都是財務經理或財務副總簽核,但每個月的報表一定
都會給總經理看過簽核。財務報表也是帳冊的一部分,傳票
只是依照所有的事實來登錄,依據原始憑證登錄。87年8月5
日轉帳傳票的核准人是我簽名,柯建銘為總經理,我只是財
務副總,是他的下屬等語(原審卷(二)第56頁至第60頁)
。據上所陳,固認被告柯建銘對於全民電通之財務報表負有
簽核之責,但有關傳票及財務報表之製作,證人陳昇宏則證
稱均依事實及原始憑證登錄。復據全民電通會計人員趙維倩
原審證稱證稱:「(問:妳製作此調撥單的過程,柯建銘有
無對妳作任何指示?)印象中沒有。」、「(問:妳擔任全
民電通公司會計出納期間,柯建銘有無就隆元國際投資案對
妳作何指示?)沒有。在我印象中指示都是來自陳昇宏,因
為柯建銘雖然當時是總經理,但他沒有每天進公司。」、「
(問:除了陳昇宏之外,有無其他人是可以直接指揮監督妳
的主管?)在我印象中沒有。」等情(見原審卷二第91、92
、94頁)。又據證人黃珮筠於原審證述:「(問:妳在處理
林苓若的一千二百萬元票據,及隆元國際投資案的帳冊登載
業務時,柯建銘有無對妳作過指示?)沒有,都是陳昇宏的
指示。」、「(問:柯建銘有無要求過妳如何登載在帳冊裡
面?)沒有,怎麼紀錄都是依陳昇宏的指示。」等情(見原
審卷二第36、37頁)。則依證人趙維倩、黃珮筠上揭證述及
陳昇宏前揭證述,堪認被告固為公司總經理,但對於公司之
傳票及帳冊之記載並未行指示或干涉。況本案有關全民電通
公司內於87年8月5日所製作之轉帳傳票之會計科目就隆元國
際短期投資部分,登載3200萬,沖銷87年1 月31日登載自全
民開發籌備處移轉至全民電通公司之上開支票(票號APB089
2473)1,200萬元(應收票據),併現金2,000萬元,作價共
3,200 萬元購置隆元國際公司股票,全民電通公司並以現金
2,000萬元及對於柯建銘債權1,200萬元支付價款,均係依照
交易事實,所為之會計帳目登載(見97年度他字第694 號第
24頁、第34頁、97年度偵字4504號第23至27頁),而3200萬
之交易價格既是實情,則全民電通公司於87年度、86年度之
財務報表未登載上開已沖銷被告應收票款1200萬元及登載投
資隆元國際公司3200萬元,即無所謂之財務報表登載不實。
據上,被告既未有所謂指示或干涉作帳之情事,而全民電通
所為轉帳傳票之記載及財務報表之登載既均與本院所認定之
事實相符,當無所謂登載或紀錄不實可言,自無從據為被告
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第5款罪嫌之認定。
綜上,公訴人所舉之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
懷疑被告即為犯罪嫌疑人,而得確信公訴意旨為真實之程度,
不足以說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依「罪證有疑、利於被
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
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犯行,被告犯
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24F:→ moondark92:話說回來閣下還堅持本案上訴一定違法?123.192.227.247 09/23 14:12
25F:→ moondark92:檢察官要拿什麼理由上訴不是重點,123.192.227.247 09/23 14:13
26F:→ moondark92:重點是閣下聲稱上訴必定違法123.192.227.247 09/23 14:13
?????????
啥上訴違法不違法的
是本案根本找不到判決違背法令之處
檢察官上訴也是被打槍而已
選擇不上訴哪裡違法不當了?
27F:→ moondark92:若檢方覺得他在二審提出之證據足以證明123.192.227.247 09/23 14:15
28F:→ moondark92:難道不能上訴讓三審就同一事證判決?123.192.227.247 09/23 14:15
前面講的那麼多第三審是法律審你是沒聽懂嗎?
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378 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29F:→ moondark92:在下沒說不上訴違法喔,但上訴也沒違法123.192.227.247 09/23 14:17
30F:→ moondark92:會不會被打槍那是檢方和法院心證空間123.192.227.247 09/23 14:17
31F:→ moondark92:現在有議長介入這心證空間.......123.192.227.247 09/23 14:18
還心證空間哩
你把第 379 條規定放哪去了?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
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
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
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
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一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
項予以判決者。
一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
一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32F:推 moondark92:檢察官上訴違反哪一項?123.192.227.247 09/23 14:22
你很盧喔
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所謂判決違背法令就那14項
請問檢察官要依據哪一項寫上訴理由?
33F:推 moondark92:那是檢察官的工作,只要他能找出來就能123.192.227.247 09/23 14:26
34F:→ moondark92:上訴123.192.227.247 09/23 14:26
那檢察官找不到理由決定不上訴又違法了嗎?
又妨礙司法公正了嗎?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5.124 (09/23 14:28)
35F:→ diggershi:簡單的說 目前就是立法委員關說不違法 59.120.184.171 09/23 15:32
36F:→ diggershi:要違也只有內部的相關規定 反正不痛不癢 59.120.184.171 09/23 15:33
37F:→ diggershi:至於"檢察官"本身的問題,當事人記得已 59.120.184.171 09/23 15:34
38F:→ diggershi:經轉送相關部門審理了 59.120.184.171 09/23 15:35
39F:→ diggershi:就等結果啦。當事人的證言在哪邊 冷氣 59.120.184.171 09/23 15:36
40F:→ diggershi:就算證明檢察官被關說了. _立法委員 59.120.184.171 09/23 15:37
41F:→ diggershi:還是無法可罰. _唯一有實質效益的只有 59.120.184.171 09/23 15:38
42F:→ diggershi:兩種 黨紀拉下去 跟他自己自動下台 59.120.184.171 09/23 15:38
43F:→ diggershi:中間少打一句 因為冷氣太冷改變說法 也 59.120.184.171 09/23 15:39
44F:→ diggershi:在那邊,應該會有法官或是相關人士去審 59.120.184.171 09/23 15:40
45F:→ diggershi:不是因為你說檢查官找不到理由 他就不違 59.120.184.171 09/23 15:44
46F:→ diggershi:法.只是不管如何 現在看起來最大咖的就 59.120.184.171 09/23 15:45
47F:→ diggershi:就算被證明有去關說 也是沒事 59.120.184.171 09/23 15:46
48F:→ diggershi:至於另外一位委員 我是不指望了... 59.120.184.171 09/23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