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问题] 指控王金平关说的理由
时间Mon Sep 23 01:43:38 2013
先生
同样的麻烦你要引条文也引完整一点好吗
不要自行解读断章取义
这是通保法第五条的条文
第 5 条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并危害国家安全或社
会秩序情节重大,而有相当理由可信其通讯内容与本案有关,且不能或难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调查证据者,得发通讯监察书。
一、最轻本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二、刑法第一百条第二项之预备内乱罪、第一百零一条第二项之预备暴动
内乱罪或第一百零六条第三项、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
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一百三十一
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四十四
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一、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
第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二百九十八条第二项、
第三百条、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三或第三百四十六条
之罪。
三、贪污治罪条例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
四、惩治走私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或第三条之罪。
五、药事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或第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之罪
。
六、证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或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项之罪。
七、期货交易法第一百十二条或第一百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
八、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或
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之罪。
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九十条之一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项第一款或第九十一条之一
第一项之罪。
十、农会法第四十七条之一或第四十七条之二之罪。
十一、渔会法第五十条之一或第五十条之二之罪。
十二、儿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之
罪。
十三、洗钱防制法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之罪。
十四、组织犯罪防制条例第三条第一项後段、第二项後段、第六条或第十
一条第三项之罪。
十五、陆海空军刑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八条第三项
、第十九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五项、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十八条第五项、第
六十三条第一项之罪。
该条项所谓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情节重大
系指涉及其所列举十五款重罪
但关说不是刑法上的罪名
根本不可能符合本条之规定而声请监听票
更不用去谈後面所谓的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情节重大问题
至於通保第七条的监听事由
第 7 条 为避免国家安全遭受危害,而有监察下列通讯,以蒐集外国势力或境外敌
对势力情报之必要者,综理国家情报工作机关首长得核发通讯监察书。
一、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在境内之通讯。
二、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跨境之通讯。
三、外国势力、境外敌对势力或其工作人员在境外之通讯。
是指涉及敌对势力的情报监听
也与国会议长的关说案无关
在没有其他的法律规定下
依通保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检察总长是根本没有提供监听料予他人的权限
如果您不懂法律
请去请教专家
不要自己胡乱解读
以免贻笑大方
※ 引述《jc0214 (等待黎明)》之铭言:
: 2.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8条「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不得提供与其他机关
: (构) 、团体或个人。......
: 不好意思,陈检察长,引用法条不要只引用一半,全台湾也不是只有您懂法
: 律。第18条还有但书,
: "但符合第五条或第七条之监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即言明:
: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并危害国家安全或社
: 会秩序情节重大,而有相当理由可信其通讯内容与本案有关,且不能或难
: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调查证据者,得发通讯监察书。"
: 重点就在於,"王金平的关说事件",这个问题到底足不足以"危害国家安全
: 或社会秩序情节重大"吧?
: 当然如果阁下认为:"国会议长为在野党最大党党鞭的个人个案,关说司法
: 单位主官,并因此影响上诉与否的决定",这样的事情,并不足以"危害国家
: 安全或社会秩序情节重大",那我当然也没什麽好说的了。
1F:推 onlypower:看了一连串文章,只能说搞政治的,人缘 163.29.35.157 09/23 12:46
2F:→ onlypower:果然要好。看看台联林世嘉,没有人为他 163.29.35.157 09/23 12:47
3F:→ onlypower:吭半点气XD 163.29.35.157 09/23 12:47
而且本案有趣的是背信罪本来就不能上诉第三审啊
而得上诉第三审的商业会计不实罪又系最高法院发回理由
高等法院依发回意见判断,检察官要拿什麽理由上诉?
真不知道一大堆人在吵妨碍司法公正是在吵什麽?
4F:推 moondark92:结论:国会关说检察官几乎不能合法处理123.192.227.247 09/23 13:51
5F:→ moondark92:即便意外发现也要销毁,船过水无痕123.192.227.247 09/23 13:51
6F:→ moondark92:唯一合法状况是检察官当场录音并举发123.192.227.247 09/23 13:52
7F:→ moondark92:否则事後再举发还可能吃上滥权不上诉..123.192.227.247 09/23 13:53
本案本来就不能上诉第三审
如果检察官坚持要上诉才真的是滥诉
8F:推 moondark92:那林秀涛用的理由应该是上诉违法123.192.227.247 09/23 13:55
9F:→ moondark92:而非"判决无违背法律"而不上诉123.192.227.247 09/23 13:56
哀~~~
什麽时候一大堆人都变成法律专家了?
第 377 条 上诉於第三审法院,
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第 376 条 左列各罪之案件,经第二审判决者,不得上诉於第三审法院。
一、最重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条、第三百二十一条之窃盗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二项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诈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之恐吓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二项之赃物罪。
10F:→ moondark92:另外我前面推文是针对通案的状况123.192.227.247 09/23 13:57
11F:→ moondark92:若遇到其他更明显司法关说......123.192.227.247 09/23 13:58
12F:推 moondark92:另本案经最高法院发回过,当初怎能上诉?123.192.227.247 09/23 14:01
14F:→ moondark92:"一、二审均认定柯建铭背信罪成立"123.192.227.247 09/23 14:03
前面讲那麽大的商业会计不实罪
你是没有看到吗?
这正是最高法院发回更审的主要理由之一
15F:→ moondark92:当时难道是非法上诉第三审?123.192.227.247 09/23 14:03
16F:→ moondark92:在下是法律门外汉,但同一案件以前能上123.192.227.247 09/23 14:04
17F:→ moondark92:诉现在却不行,难道这段时间该条有修法?123.192.227.247 09/23 14:05
一、二审均认定柯建铭背信罪成立,并依
《商业会计法》判刑六个月。
18F:→ moondark92:那检察官也以"商业会计不实罪"上诉阿123.192.227.247 09/23 14:05
上诉?
明明就是最高法院发回的理由你还想上诉?
最高法院依然「撤销发回」,撤销发回理由如下:(一)会计人员证词,柯建铭并未指示挪用款项,故应深入研求详述理由。
19F:→ moondark92:二审杀人罪无罪判了恐吓罪,就不能上诉123.192.227.247 09/23 14:07
20F:→ moondark92:杀人罪?123.192.227.247 09/23 14:07
1.第三审是法律审,只能以第二审判决事实为基础
2.发回更审法应受发回理由拘束
3.更审法院审理後认无会计登载不实
请问检察官要拿什麽理由上诉?
21F:推 moondark92:"故应深入研求详述理由"然後不能上诉?123.192.227.247 09/23 14:09
22F:→ moondark92:如果检察官详述理由还被二审打枪123.192.227.247 09/23 14:10
23F:→ moondark92:还不能上诉?123.192.227.247 09/23 14:10
第 394 条 第三审法院应以第二审判决所确认之事实为判决基础。但关於诉讼程序及
得依职权调查之事项,得调查事实。
(七)末按证人全民电通公司副总经理陈昇宏於原审法院证述:传
票一般都是财务经理或财务副总签核,但每个月的报表一定
都会给总经理看过签核。财务报表也是帐册的一部分,传票
只是依照所有的事实来登录,依据原始凭证登录。87年8月5
日转帐传票的核准人是我签名,柯建铭为总经理,我只是财
务副总,是他的下属等语(原审卷(二)第56页至第60页)
。据上所陈,固认被告柯建铭对於全民电通之财务报表负有
签核之责,但有关传票及财务报表之制作,证人陈昇宏则证
称均依事实及原始凭证登录。复据全民电通会计人员赵维倩
原审证称证称:「(问:你制作此调拨单的过程,柯建铭有
无对你作任何指示?)印象中没有。」、「(问:你担任全
民电通公司会计出纳期间,柯建铭有无就隆元国际投资案对
你作何指示?)没有。在我印象中指示都是来自陈昇宏,因
为柯建铭虽然当时是总经理,但他没有每天进公司。」、「
(问:除了陈昇宏之外,有无其他人是可以直接指挥监督你
的主管?)在我印象中没有。」等情(见原审卷二第91、92
、94页)。又据证人黄佩筠於原审证述:「(问:你在处理
林苓若的一千二百万元票据,及隆元国际投资案的帐册登载
业务时,柯建铭有无对你作过指示?)没有,都是陈昇宏的
指示。」、「(问:柯建铭有无要求过你如何登载在帐册里
面?)没有,怎麽纪录都是依陈昇宏的指示。」等情(见原
审卷二第36、37页)。则依证人赵维倩、黄佩筠上揭证述及
陈昇宏前揭证述,堪认被告固为公司总经理,但对於公司之
传票及帐册之记载并未行指示或干涉。况本案有关全民电通
公司内於87年8月5日所制作之转帐传票之会计科目就隆元国
际短期投资部分,登载3200万,冲销87年1 月31日登载自全
民开发筹备处移转至全民电通公司之上开支票(票号APB089
2473)1,200万元(应收票据),并现金2,000万元,作价共
3,200 万元购置隆元国际公司股票,全民电通公司并以现金
2,000万元及对於柯建铭债权1,200万元支付价款,均系依照
交易事实,所为之会计帐目登载(见97年度他字第694 号第
24页、第34页、97年度侦字4504号第23至27页),而3200万
之交易价格既是实情,则全民电通公司於87年度、86年度之
财务报表未登载上开已冲销被告应收票款1200万元及登载投
资隆元国际公司3200万元,即无所谓之财务报表登载不实。
据上,被告既未有所谓指示或干涉作帐之情事,而全民电通
所为转帐传票之记载及财务报表之登载既均与本院所认定之
事实相符,当无所谓登载或纪录不实可言,自无从据为被告
有违反商业会计法第71条第1款、第5款罪嫌之认定。
综上,公诉人所举之证据,尚未达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
怀疑被告即为犯罪嫌疑人,而得确信公诉意旨为真实之程度,
不足以说服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证。依「罪证有疑、利於被
告」之证据法则,即不得遽为不利於被告之认定。此外,复查
无其他积极证据足资证明被告有何公诉意旨所指犯行,被告犯
罪尚属不能证明,自应为被告无罪之谕知。
24F:→ moondark92:话说回来阁下还坚持本案上诉一定违法?123.192.227.247 09/23 14:12
25F:→ moondark92:检察官要拿什麽理由上诉不是重点,123.192.227.247 09/23 14:13
26F:→ moondark92:重点是阁下声称上诉必定违法123.192.227.247 09/23 14:13
?????????
啥上诉违法不违法的
是本案根本找不到判决违背法令之处
检察官上诉也是被打枪而已
选择不上诉哪里违法不当了?
27F:→ moondark92:若检方觉得他在二审提出之证据足以证明123.192.227.247 09/23 14:15
28F:→ moondark92:难道不能上诉让三审就同一事证判决?123.192.227.247 09/23 14:15
前面讲的那麽多第三审是法律审你是没听懂吗?
第 377 条 上诉於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第 378 条 判决不适用法则或适用不当者,为违背法令。
第 379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一、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审判者。
三、禁止审判公开非依法律之规定者。
四、法院所认管辖之有无系不当者。
五、法院受理诉讼或不受理诉讼系不当者。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告未於审判期日到庭而迳行审判者。
七、依本法应用辩护人之案件或已经指定辩护人之案件,辩护人未经到庭
辩护而迳行审判者。
八、除有特别规定外,未经检察官或自诉人到庭陈述而为审判者。
九、依本法应停止或更新审判而未经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应於审判期日调查之证据而未予调查者。
一一、未与被告以最後陈述之机会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或未受请求之事
项予以判决者。
一三、未经参与审理之法官参与判决者。
一四、判决不载理由或所载理由矛盾者。
29F:→ moondark92:在下没说不上诉违法喔,但上诉也没违法123.192.227.247 09/23 14:17
30F:→ moondark92:会不会被打枪那是检方和法院心证空间123.192.227.247 09/23 14:17
31F:→ moondark92:现在有议长介入这心证空间.......123.192.227.247 09/23 14:18
还心证空间哩
你把第 379 条规定放哪去了?
第 379 条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决当然违背法令︰
一、法院之组织不合法者。
二、依法律或裁判应回避之法官参与审判者。
三、禁止审判公开非依法律之规定者。
四、法院所认管辖之有无系不当者。
五、法院受理诉讼或不受理诉讼系不当者。
六、除有特别规定外,被告未於审判期日到庭而迳行审判者。
七、依本法应用辩护人之案件或已经指定辩护人之案件,辩护人未经到庭
辩护而迳行审判者。
八、除有特别规定外,未经检察官或自诉人到庭陈述而为审判者。
九、依本法应停止或更新审判而未经停止或更新者。
一○、依本法应於审判期日调查之证据而未予调查者。
一一、未与被告以最後陈述之机会者。
一二、除本法有特别规定外,已受请求之事项未予判决,或未受请求之事
项予以判决者。
一三、未经参与审理之法官参与判决者。
一四、判决不载理由或所载理由矛盾者。
32F:推 moondark92:检察官上诉违反哪一项?123.192.227.247 09/23 14:22
你很卢喔
第 377 条 上诉於第三审法院,
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不得为之。
所谓判决违背法令就那14项
请问检察官要依据哪一项写上诉理由?
33F:推 moondark92:那是检察官的工作,只要他能找出来就能123.192.227.247 09/23 14:26
34F:→ moondark92:上诉123.192.227.247 09/23 14:26
那检察官找不到理由决定不上诉又违法了吗?
又妨碍司法公正了吗?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1.240.215.124 (09/23 14:28)
35F:→ diggershi:简单的说 目前就是立法委员关说不违法 59.120.184.171 09/23 15:32
36F:→ diggershi:要违也只有内部的相关规定 反正不痛不痒 59.120.184.171 09/23 15:33
37F:→ diggershi:至於"检察官"本身的问题,当事人记得已 59.120.184.171 09/23 15:34
38F:→ diggershi:经转送相关部门审理了 59.120.184.171 09/23 15:35
39F:→ diggershi:就等结果啦。当事人的证言在哪边 冷气 59.120.184.171 09/23 15:36
40F:→ diggershi:就算证明检察官被关说了. _立法委员 59.120.184.171 09/23 15:37
41F:→ diggershi:还是无法可罚. _唯一有实质效益的只有 59.120.184.171 09/23 15:38
42F:→ diggershi:两种 党纪拉下去 跟他自己自动下台 59.120.184.171 09/23 15:38
43F:→ diggershi:中间少打一句 因为冷气太冷改变说法 也 59.120.184.171 09/23 15:39
44F:→ diggershi:在那边,应该会有法官或是相关人士去审 59.120.184.171 09/23 15:40
45F:→ diggershi:不是因为你说检查官找不到理由 他就不违 59.120.184.171 09/23 15:44
46F:→ diggershi:法.只是不管如何 现在看起来最大咖的就 59.120.184.171 09/23 15:45
47F:→ diggershi:就算被证明有去关说 也是没事 59.120.184.171 09/23 15:46
48F:→ diggershi:至於另外一位委员 我是不指望了... 59.120.184.171 09/23 1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