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oshilin (我是台灣人 我挺關說)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心得] 開除國會議長違憲?(原文作者:廖元豪)
時間Sun Sep 22 10:59:50 2013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教你一個基本觀念
: 第 71 條
: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
: ,不在此限。
: 人團法第14,17條就是個法律強制規定
: 限制了人民團體開除會員的要件及程序
: 違反此一規定就算你黨章有授權也是無效的
: 如果你不清楚
: 請請教您的委任律師
我查到的強行法是凡屬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之法律規定
,則不問當事人之意思如何,均得為絕對適用之法律
若法律關係僅涉及當事人間之私人利益,而相關法律之規定與國家、社會或其他非當事人個人之法益亦無直接關連,
則法律之適用與否,
可任由當事人自行決定,
僅在於當事人間並無特殊約定時始有適用之餘地,此類法律稱之為任意法
所以人團法,淺見以為應為任意法,畢竟看不出來除名黨員
跟國家社會及非當事人有何法益關聯
若說政黨開除不分區立委黨籍 會對國家立法權力有所關聯
那會變人團法對政黨是強制法 對其他團體是任意法 應該沒有法條會有這種彈性
※ 編輯: yoshilin 來自: 111.248.178.40 (09/22 11:03)
1F:→ yoshilin:若真的是違反善良的法律關係無效是民法 111.248.178.40 09/22 11:10
2F:→ yoshilin:跟人團法倒也沒有關係 111.248.178.40 09/22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