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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法律的歸法律,政治的歸政治 如果一個人為了鬥爭可以喪心病狂對於的法律明文禁止規範不顧的話 那也沒什麼好說的啊 ================================================= 馬總統已經跨越憲政民主的紅線   一群公法學者對於總統介入國會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見   立法委員應該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之規定,不得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如有涉嫌違反此項國會倫理規範之情事,立法院應當啟動紀律機制進行調查及懲處,社會輿論亦得對涉案人士提出政治道德上的呼籲乃至譴責。惟近日馬英九總統所為,是否透過「捍衛司法、嚴懲關說」之名義,對立法院長王金平展開密集的「政治鬥爭」,社會已多有議論。關於檢察總長黃世銘及其所領導之特偵組就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所為各種處置的適法性,以及馬總統在此過程中有無違法濫用檢調系統的質疑,我們認為尚有詳細深究的必要。但是,在還沒有循適正之司法、監察或뀊篞|調查程序取得更為充分、確切的事證資料以前,我們暫時無法評論。然而,關於馬總統以其身兼國民黨黨主席之權勢,強力運作國民黨對王金平做出撤銷黨籍之嚴厲黨紀處分、試圖據以剝奪王金平之立法委員資格,進而改變立法院院長人選的作法,既有的公開事證資訊已足供我們做出共同確信的憲政法理判斷:馬總統此舉已經公然地逾越了權力分立體制應有的分際,危害了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基於以下理由,我們聯合提出這項嚴正的憲政批判﹕ 一、總統的憲政身分同一性   首先,總統是一個憲法機關,其權力之行使必須受到憲法規範的約束,當然也必須符合包括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在內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在民主社會中,總統個人可以兼具若干的其他政治身分,例如政黨的主席或者實質政治領袖。但是只要他還在任,他作為總統這個憲法機關擔當人的角色與身分就不會改變。在總統任期內,沒有前一秒鐘還是總統,後一秒就不是總統而只是單純政黨主席這種事。總統個人以其非總統身分所為之任何政治行為,均必須與總統的憲法機關角色及其憲法職權相容。換言之,總統以其他政治身分所為的政治行為,同樣必須受到憲法的約꜊禲A當然也包括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總統在憲政上不可以做的事情,不會因為總統個人換了一個身分(例如政黨主席),就變成是總統可以做的事情。若非如此,憲政秩序上對於總統權力所設的規範,將被總統個人以機巧的身分轉換而輕易規避。 二、國會自律原則與自律事項   我國大法官已經數度闡明,國會自律是構成權力分立秩序的憲法基礎原則之一。國會自律也根植於憲法的民主原則,為擔保代議民主政治之實踐與尊嚴所必要。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民主原則,國會倫理的形成與維持,特別是對於國會議員單純違反國會倫理規範之責任的追究與處罰,當然屬於國會自律事項,其他權力部門不得越殂代庖。特偵組既已表明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並無涉及刑事不法,而屬行政不法問題,則王金平是否因本案而不適任立法委員與國會議長,屬國會自律範疇,殆無疑義。不分區立法委員與區域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都是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立法權的ꔊN議士。他們受有相同的國會倫理規範﹔對其所為之紀律調查與處罰,也應當適用相同的國會自律原則。   縱使政黨政治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憲法權力分立秩序,國會自律仍然是憲政民主國家無可退讓的基本原則。國會自律原則是否被遵守與維繫,是區辨一個國家是憲政民主國家抑或「黨國不分」的政黨集權國家的重要判準。依司法院第三三一號解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不分區立委在喪失黨籍之日起失去立委資格。此等制度安排是否合致於憲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實有重行檢討之空間,但是不論如何,對此等規範所為解釋與具體適用,不能無視於國會自律原則此項憲法規範要求。 三、總統不可以越權干涉國會自律事項   總統不可以介入國會自律事項、侵犯立法權的核心領域。總統不可以做的事情,總統就算身兼政黨主席,還是不可以做。即便不細究現行法下政黨對於不分區立法委員所為撤銷黨籍之黨紀處分本身是否即有架空國會自律原則之虞,為了維持總統與國會的權力分際,擔任總統的個人就是不可以參與所屬政黨議處同黨不分區立委的黨紀程序,而必須有所迴避。換句話說,在總統與政黨主席的角色可能發生衝突的時候,憲法就要求身為總統的個人必須節制自己在憲法外所擁有的政治權力,不可以使總統這個憲法機關發生牴觸憲法的疑慮。憲法對於權力分立的要求,其價值排꜊タ楣版颽F黨的黨紀維護。然而,馬英九總統非但沒有迴避立法院院長的黨紀案件,還數度召開記者會指摘王金平院長已不適任,必須去職,進而出席國民黨考紀會,要求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我們認為,王金平院長和柯建銘立委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於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請託、遊說,是否已經違反立法委員的行為倫理,應該接受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最嚴格的檢驗。但是馬英九總統的行為已經違背了憲法課予總統的忠誠義務,不當干預國會自律事項,以致跨越了民主國家的憲政權力分際。基於維護憲政民主法治的信念,我們提出學理意見如上,籲請公民社會成員共同正視台灣當ꬊe所遭遇的憲政挑戰,並要求國家各權力機關儘速依循合法合憲的方式,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 共同連署人: 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王鵬翔(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王必芳(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官曉薇(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佳範(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副教授) 林明昕(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林春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淑雅(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佳宥(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高仁川(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孫迺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翁燕菁(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張嘉尹(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怡凱(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仲嶙(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陳耀祥(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黃忠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黃舒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源浩(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靜怡(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羅承宗(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蘇慧婕(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 =============================== 還有引文不要斷章取義 人家黃國昌老師可沒說因為國會不能自律 所以總統的行為就是合憲的 更別提其最後的結論還是導向國會自律啊 一點也沒支持馬英九的開除王金平黨籍的手段 〈澄社評論〉總統不能自制 國會不能自律 ◎ 黃國昌 馬英九以踐踏憲政秩序的方式發動九月政爭,遭受社會輿論及公民團體的強烈抨擊,連 許多國民黨內的重量級人物都發言痛批。奇特的是,不僅國民黨立法委員對此涉及憲政 的大是大非噤若寒蟬,負責監督制衡行政權的國會,迄今更是沒有打算採取任何憲政手 段解決此憲政危機的跡象。 國會議長涉嫌為長期交好的在野黨黨鞭關說司法案件,在任何有資格被稱為尊奉民主法 治的國家都是一件醜聞,都無法為公民社會所接受。縱使在馬英九既違憲又拙劣的政治 操作下,此爭議得以暫時被置於次要的順位,但若涉案的政客奢望可以乘亂脫身,恐怕 也是低估台灣公民的智慧。可悲的是,舉著「權力分立」、「國會自律」的大旗聲討行 政權違憲濫權的國會,除了柯建銘立委承受不了內外交逼的壓力,做出不具有正式啟動 程序效力的「自請移送紀律委員會」政治動作外,到目前為止,沒有看見任何打算發動 「國會自律」的跡象。 民進黨立委大打「馬英九違憲亂政」,面對柯建銘是否還適合繼續擔任黨團總召的問題 ,則是「能閃就閃」、「有苦難言」;民進黨黨中央對於是否應啟動黨內調查及紀律程 序乙事,更是絕口不提。民進黨所據以起家的「改革形象」、「進步價值」,至此可謂 已世俗化到幾乎蕩然無存的地步。國民黨立委更是不遑多讓,夾在馬王之間,情勢混沌 不明,最佳策略就是大打迷糊仗,憲政危機絕對不碰,關說疑雲也最好不談,營造「以 和為貴、拋棄爭議、繼續向前」的氛圍,突然開始訴諸民生議題,要大家忘了過去這段 時間的「誤會」! 一個只會和稀泥的國會,不僅難以有效制衡已經失控的總統,也無法贏得公民社會的信 賴與尊敬。「馬英九是否違憲干預國會自律事項、國會應如何應對」以及「王金平 及柯建銘行為是否涉及不法、國會是否應議決將兩人移付懲戒」是已經開議的立法院無 可迴避的兩大議題!國會如何應對、如何自處,台灣公民都睜大眼睛在看! (作者為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0.211.234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9:30)
1F:→ roxinnccu:(呵欠)前文回應完畢 1.160.24.17 09/20 19:27
2F:→ roxinnccu:老話:沒人公布案件,談啥自律? 1.160.24.17 09/20 19:28
3F:→ roxinnccu:無緣無故的自律?科 1.160.24.17 09/20 19:28
4F:→ roxinnccu:對阿,然後所謂公民眼睛叮著,然後呢? 1.160.24.17 09/20 19:34
5F:→ roxinnccu:然後沒有了是吧?科科 1.160.24.17 09/20 19:34
6F:→ roxinnccu:還有,我沒打算管他最後建議什麼,我只 1.160.24.17 09/20 19:34
7F:→ roxinnccu:是引用他發現國會無法自律那段而已 1.160.24.17 09/20 19:34
8F:→ roxinnccu:『要今天才發現國會無法自律啊』XDDDDDD 1.160.24.17 09/20 19:35
閣下要視法律明文規定於無物嗎? 到底是人民基本權的保障重要? 還是拉下一個國會議長重要?
9F:→ roxinnccu:還是你要說他根本沒發現國會無法自律呢? 1.160.24.17 09/20 19:36
國會無法自律人民可以用選舉罷免制度解決 檢察官違法亂紀 侵害基本人權 人民要如何處置?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9:40)
10F:→ roxinnccu:(冷笑)有效解決國會議長涉嫌關說 1.160.24.17 09/20 19:40
11F:→ roxinnccu:這個民主政治社會的大醜聞,維護司法公 1.160.24.17 09/20 19:40
12F:→ roxinnccu:正性,最重要 1.160.24.17 09/20 19:40
13F:→ roxinnccu:不要以為全是屆都跟某些聲音一樣,把重 1.160.24.17 09/20 19:40
14F:→ roxinnccu:點放在鬥爭上面。 1.160.24.17 09/20 19:41
15F:→ roxinnccu:『全世界』更正 1.160.24.17 09/20 19:41
所以檢察官公然違法 把不應公開的資料公開 甚至向無監督權的總統報告 就不影響司法公正
16F:→ roxinnccu:你不想所謂視法律於無物那下場就是王柯 1.160.24.17 09/20 19:41
所以總統什麼時候變成檢察總長的上級長長官了? 這難道不比關說更嚴重?
17F:→ roxinnccu:這件事保證船過水無痕,也不用談國會 1.160.24.17 09/20 19:42
18F:→ roxinnccu:自律了,也許這是你口中的人民比較想要 1.160.24.17 09/20 19:42
19F:→ roxinnccu:的結果,但請扣掉我一份,謝謝 1.160.24.17 09/20 19:42
20F:→ roxinnccu:特偵組所為僅係維持一個更高法律價值之 1.160.24.17 09/20 19:42
21F:→ roxinnccu:必須,我不會認為他們該譴責 1.160.24.17 09/20 19:43
22F:→ roxinnccu:還是你認為,監聽資料不公布,國會也會 1.160.24.17 09/20 19:43
23F:→ roxinnccu:乖乖自律,馬英九照你建議作突發動決議 1.160.24.17 09/20 19:43
24F:→ roxinnccu:啥的就會得到認同? 1.160.24.17 09/20 19:43
25F:→ roxinnccu:我前面文章講的很清楚了,認不認同是閣 1.160.24.17 09/20 19:44
26F:→ roxinnccu:下自由,在此不再贅述 1.160.24.17 09/20 19:44
你什麼時候回答以下二個問題了? 你還要繼續拿那個笑掉人大牙的義務衝突理論來唬人嗎 第 17 條 監察通訊所得資料,應加封緘或其他標識,由執行機關蓋印,保存完整真 實,不得增、刪、變更,除已供案件證據之用留存於該案卷或為監察目的 有必要長期留存者外,由執行機關於監察通訊結束後,保存五年,逾期予 以銷燬。 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 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之。 前二項之資料銷燬時,執行機關應記錄該通訊監察事實,並報請檢察官、 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派員在場。 第 18 條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 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7F:→ roxinnccu:(冷笑)在你正視現在所有討論包括國會 1.160.24.17 09/20 19:45
28F:→ roxinnccu:自律都是基於案件已經公布的事實之前 1.160.24.17 09/20 19:45
29F:→ roxinnccu:多講無益。 1.160.24.17 09/20 19:45
30F:→ roxinnccu:總統?總統用的是他可以用的武器, 1.160.24.17 09/20 19:45
31F:→ roxinnccu:特偵組也公開開了記者會,影響甚公正? 1.160.24.17 09/20 19:46
32F:→ roxinnccu:還是所謂的司法公正是要掩蓋王柯這種行 1.160.24.17 09/20 19:46
33F:→ roxinnccu:為,讓立院沒有理由自律這樣叫公正? 1.160.24.17 09/20 19:46
34F:→ roxinnccu:最後,還是祝福您,希望您一生中,利益 1.160.24.17 09/20 19:47
35F:→ roxinnccu:相反面都不會有『民主堡壘』的關心, 1.160.24.17 09/20 19:47
36F:→ roxinnccu:我祝福您。 1.160.24.17 09/20 19:47
37F:→ roxinnccu:(特別是打官司的時候) 1.160.24.17 09/20 19:47
請問你憲法是誰教的 不知道我國最高行政機關是行政院 不是總統 總統對於檢察部門根本就沒有指揮權 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不是毀憲行為是什麼?
38F:→ roxinnccu:大談國會自律又說資訊不能公布的, 1.160.24.17 09/20 19:48
39F:→ roxinnccu:才該讓人笑的要去作全口假牙 1.160.24.17 09/20 19:48
國會自律跟檢察官不應公開監聽資料有什麼衝突? 你的邏輯實在很奇怪哩
40F:→ roxinnccu:邏輯前文交代過了,除非你認為事情不公 1.160.24.17 09/20 19:52
41F:→ roxinnccu:佈立委也會自己把事情鬧出來然後開始發 1.160.24.17 09/20 19:53
42F:→ roxinnccu:動自律程序(呵欠) 1.160.24.17 09/20 19:53
疑 不是已經有陳守煌的證詞 這還不夠發動國會自律 非得要違法公布監聽資料才能啟動國會自律? 您這說法還真是令人匪夷所思啊
43F:→ roxinnccu:行政院?從某次修憲以後,行政院跟總統 1.160.24.17 09/20 19:53
44F:→ roxinnccu:有什麼分別說說看?再者,江宜樺都沒意 1.160.24.17 09/20 19:54
45F:→ roxinnccu:見您幫他著急甚? 1.160.24.17 09/20 19:54
46F:→ roxinnccu:老話:講法律請注意實際發生的效果 1.160.24.17 09/20 19:54
47F:→ roxinnccu:....話說啊,馬英九剛選上時倒是真的想 1.160.24.17 09/20 19:55
48F:→ roxinnccu:所謂『守憲』作二線總統,結果好像評價 1.160.24.17 09/20 19:55
49F:→ roxinnccu:不怎麼高呢,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1.160.24.17 09/20 19:55
50F:→ roxinnccu:不多說了,前面祝福過您的事情再祝福一 1.160.24.17 09/20 19:56
51F:→ roxinnccu:次,希望民主的堡壘不會搭在跟您利益相 1.160.24.17 09/20 19:56
52F:→ roxinnccu:z反的那一方,永遠不會~ 1.160.24.17 09/20 19:56
所以憲法到底有沒有賦予總統對於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 你不敢正面回答嗎?
53F:→ roxinnccu:(冷笑)根本都串在一起的,扣掉王柯 1.160.24.17 09/20 19:59
54F:→ roxinnccu:的對話你到底要用陳守煌的證詞具體指摘 1.160.24.17 09/20 19:59
55F:→ roxinnccu:誰啊?哈哈哈哈哈哈 1.160.24.17 09/20 20:00
陳守煌的證詞不就證明柯有關說了嗎? 國會自然可以發動調查權調查該關說事項 到時自然就水落石出 根本就不需要檢察總掌莫名其妙去違法公布監聽譯文
56F:→ roxinnccu:(冷笑)某次修憲後行政院長根本成為總 1.160.24.17 09/20 20:00
57F:→ roxinnccu:統的幕僚長,想文義解釋憲法當二線總統 1.160.24.17 09/20 20:01
58F:→ roxinnccu:的還被罵到一線來咧 1.160.24.17 09/20 20:01
59F:→ roxinnccu:講法律不管現實狀況,可以嗎? 1.160.24.17 09/20 20:01
60F:→ roxinnccu:面對一下現實,就算是現在指名道姓的指 1.160.24.17 09/20 20:03
所以憲法到底有沒有賦予總統對於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 你不敢正面回答嗎?
61F:→ roxinnccu:摘了王柯兩人,對話也那麼清楚,國會尚 1.160.24.17 09/20 20:03
62F:→ roxinnccu:且不自律。還想他們靠陳證詞調查? 1.160.24.17 09/20 20:04
63F:→ roxinnccu:您對立委的信心真夠啊?哈哈哈哈哈 1.160.24.17 09/20 20:04
你還是好笑 說國會自律你不相信 說法律制裁你又不肯提修法 那還真是矛盾可以啊
64F:→ roxinnccu:我的論點早回答過了,閣下要不要接受你 1.160.24.17 09/20 20:04
65F:→ roxinnccu:家的事,我倒是想看看有多少人還認為 1.160.24.17 09/20 20:04
66F:→ roxinnccu:總統職權如您解釋憲法般的狀況 1.160.24.17 09/20 20:05
67F:→ roxinnccu:計較『該向行政院長報告而非總統』真的 1.160.24.17 09/20 20:05
68F:→ roxinnccu:是一件很有趣的事XD 1.160.24.17 09/20 20:05
69F:→ roxinnccu:哪天台灣社會容許了只管內政外交大正方 1.160.24.17 09/20 20:06
有趣? 怎麼我覺得一個不肯正面回答總統到底能不指揮監督檢察權 才真的是有趣啊
70F:→ roxinnccu:真的二線總統,你在來講這套吧XD 1.160.24.17 09/20 20:06
71F:→ roxinnccu:修法?我跟你戰了這麼一整天我一貫的意 1.160.24.17 09/20 20:06
72F:→ roxinnccu:見就是修法啊,把起碼關說司法入罪,不 1.160.24.17 09/20 20:07
73F:→ roxinnccu:然你以為我在講什麼?我還要人比照修正 1.160.24.17 09/20 20:07
74F:→ roxinnccu:會計法的氣魄呢,可是就我講,那些個教 1.160.24.17 09/20 20:07
75F:→ roxinnccu:授立委不講,我講你還擋在我前面說甚現 1.160.24.17 09/20 20:08
76F:→ roxinnccu:對關說已有法制,請問我又能怎樣?哈 1.160.24.17 09/20 20:08
77F:→ roxinnccu:國會自律只是我不相信而已嗎?哈哈哈 1.160.24.17 09/20 20:08
誰管你總統二線不二線啦 憲法到底有沒有賦予總統對於檢察官的指揮監督權 你不敢正面回答嗎?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20:10)
78F:→ roxinnccu:喔,總統二線不二線跟你的問題息息相關 1.160.24.17 09/20 20:11
79F:→ roxinnccu:呢,不敢面對就直接跳過說不管嗎? 1.160.24.17 09/20 20:11
80F:→ roxinnccu:總統要是二線的你的論理才有依據喔~~ 1.160.24.17 09/20 20:12
81F:→ roxinnccu:但事實上馬某人想當二線還被罵回一線來 1.160.24.17 09/20 20:14
82F:→ roxinnccu:於是變成實際上的行政權首領了,恭喜 1.160.24.17 09/20 20:15
83F:→ roxinnccu:憲政也是講實踐的 1.160.24.17 09/20 20:15
84F:→ roxinnccu:今天台灣朝野包含立委如果大大小小的 1.160.24.17 09/20 20:18
85F:→ roxinnccu: 政府行政事務,連颱風救災都要馬英九負 1.160.24.17 09/20 20:18
86F:→ roxinnccu:責的話,那馬英九當然就是實際上的行政 1.160.24.17 09/20 20:18
87F:→ roxinnccu:權首領,不高興的話跟形成此般慣例以及 1.160.24.17 09/20 20:19
88F:→ roxinnccu:當年修憲的人吵一架吧,呵呵 1.160.24.17 09/20 20:19
89F:→ roxinnccu:行政院長的立院同意權不知道到底是在誰 1.160.24.17 09/20 20:20
90F:→ roxinnccu:手下的修憲中拿掉的喔?就此使行政院長 1.160.24.17 09/20 20:20
91F:→ roxinnccu:失去憲法本文設定的地位,呵呵 1.160.24.17 09/20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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