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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oxinnccu:老話:公法學的目的就是為了容忍王柯 1.160.24.17 09/20 15:41 → roxinnccu:那種行為嗎? 1.160.24.17 09/20 15:41 → roxinnccu:think about it. 1.160.24.17 09/20 15:41 → roxinnccu:(冷笑)只有這種笑話自律規範,擺明 1.160.24.17 09/20 15:41 → roxinnccu:立委自己連佔主席台的規範都不遵守時 1.160.24.17 09/20 15:42 → roxinnccu:那就是空白 1.160.24.17 09/20 15:42 → roxinnccu:立委就是那德行,你有什麼辦法逼他們讓 1.160.24.17 09/20 15:42 → roxinnccu:紀律規範成為不是具文? 1.160.24.17 09/20 15:42 → roxinnccu:或更細一點講,你貼這規定貼的很爽 1.160.24.17 09/20 15:43 → roxinnccu:資料雖然是我幫你找來的看你用我也高興 1.160.24.17 09/20 15:43 → roxinnccu:但請想一個問題: 1.160.24.17 09/20 15:43 → roxinnccu:『這事情沒公開的話,這條會被用嗎』? 1.160.24.17 09/20 15:44 → roxinnccu:在我看來,主張事情不能被公開又主張 1.160.24.17 09/20 15:44 → roxinnccu:說國會要因此自律的,根本是互相打架 1.160.24.17 09/20 15:44 → roxinnccu:擺在眼前的事實也很清楚,就公開了 1.160.24.17 09/20 15:44 → roxinnccu:立委的態度也是這樣,遑論不公開 1.160.24.17 09/20 15:44 還在跳針啊 既然你那麼喜歡談公法 那以下這群公法學者的聯署意見你要怎麼反駁啊 https://www.facebook.com/saveconstitution/posts/150123585198755 人家也是主張國會自律 批判特偵組的違法亂紀行為 怎麼就沒見到支持你的說法的公法學者呢? 難道他們的法律知識比你淺薄 沒想過這個問題? --
1F:→ roxinnccu:冷笑,學者又怎樣,沒有反對的意見嗎? 1.160.24.17 09/20 15:53
2F:→ roxinnccu:http://tinyurl.com/kw2hvpp 1.160.24.17 09/20 15:54
3F:→ roxinnccu:送你一篇 1.160.24.17 09/20 15:54
真可惜你的反對意見好像是極少數ㄟ 大多數公法學者都不站在你這邊 共同連署人: 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王鵬翔(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王必芳(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官曉薇(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佳範(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副教授) 林明昕(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林春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淑雅(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佳宥(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高仁川(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孫迺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翁燕菁(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張嘉尹(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怡凱(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仲嶙(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陳耀祥(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黃忠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黃舒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源浩(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靜怡(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羅承宗(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蘇慧婕(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
4F:→ roxinnccu:人少又怎樣XD 1.160.24.17 09/20 15:57
5F:→ roxinnccu:學術圈也比人頭嗎?哈 1.160.24.17 09/20 15:57
6F:→ roxinnccu:喔對了,你拉來這篇有提到331號解釋喔 1.160.24.17 09/20 15:58
7F:→ roxinnccu:科科。 1.160.24.17 09/20 15:58
不怎麼樣吧 不過民主不就是少數服從多數嗎?
8F:→ roxinnccu:另外,我推文中的問題依然適用 1.160.24.17 09/20 15:58
9F:→ roxinnccu:『不公開的話,這是情會被討論嗎』 1.160.24.17 09/20 15:58
10F:→ roxinnccu:會被國會自律嗎? 1.160.24.17 09/20 15:59
11F:→ roxinnccu:省 省 吧 1.160.24.17 09/20 15:59
12F:→ roxinnccu:公開了都這樣了,遑論不公開 1.160.24.17 09/20 15:59
可以啊 但請將違法的刑責一併追究 不要知法犯法喔
13F:→ roxinnccu:連學術討論都要少數服從多數啊? 1.160.24.17 09/20 15:59
14F:→ roxinnccu:哈哈,那看來你認為很嚴重的關說問題 1.160.24.17 09/20 16:00
15F:→ roxinnccu:應該是永世得不到處理了 1.160.24.17 09/20 16:00
16F:→ roxinnccu:特別是如果堅持王柯對話不能被公開的話 1.160.24.17 09/20 16:00
17F:→ roxinnccu:哪個人,看看現在立院的德性, 1.160.24.17 09/20 16:00
18F:→ roxinnccu:敢大聲的出來說,這事沒有被公開,立法 1.160.24.17 09/20 16:00
19F:→ roxinnccu:院也會處理? 1.160.24.17 09/20 16:01
20F:→ roxinnccu:那些大談國會自律的,都敢打包票嗎? 1.160.24.17 09/20 16:01
21F:→ roxinnccu:或者我問你好了,你敢嗎? 1.160.24.17 09/20 16:01
法律不是多數決嗎? 多數決的法律這樣定了 你要不遵守嗎?
22F:→ roxinnccu:學者應該作的事是認識到關說問題在現在 1.160.24.17 09/20 16:01
23F:→ roxinnccu:制度下幾乎不可能被處理,除非敢於被 1.160.24.17 09/20 16:02
24F:→ roxinnccu:幫立院紀律委員會打包票 1.160.24.17 09/20 16:02
25F:→ roxinnccu:然後去推動關說禁止法制的建立 1.160.24.17 09/20 16:02
26F:→ roxinnccu:立法委員關說的事希望立委自律,照這樣 1.160.24.17 09/20 16:02
27F:→ roxinnccu:講,行政官員貪腐也可以行政自律了XD 1.160.24.17 09/20 16:02
你要法律依據我也給你了 你要公法學者的意見我也指出來了 不知道你現在還在跳針什麼? 你還真以為自己是法學大師 什麼都你說了算?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6:05)
28F:→ roxinnccu:對,所以所謂『多數』居然不想處理 1.160.24.17 09/20 16:03
29F:→ roxinnccu:你自己都認為很嚴重的關說問題 1.160.24.17 09/20 16:03
30F:→ roxinnccu:然後你覺得這樣更有助於民主憲政發展是 1.160.24.17 09/20 16:03
31F:→ roxinnccu:嗎? 1.160.24.17 09/20 16:03
32F:→ roxinnccu:這件事覺得要處理的是多數,但不知道原 1.160.24.17 09/20 16:04
33F:→ roxinnccu:因有些人就是要忽略現在國會紀律執行的 1.160.24.17 09/20 16:04
34F:→ roxinnccu:現狀大談所謂國會自律。 1.160.24.17 09/20 16:04
35F:→ roxinnccu:說真的,立委這樣講不意外,其他人這樣 1.160.24.17 09/20 16:04
36F:→ roxinnccu:講,當真有趣到了極點。 1.160.24.17 09/20 16:04
37F:→ roxinnccu:如果那些其他人還有在西元2000年以前不 1.160.24.17 09/20 16:04
38F:→ roxinnccu:滿國民黨當時統治的話,那就更有趣 1.160.24.17 09/20 16:05
多數意見就是國會自律 不滿意找他們算帳去 別在那跳針了
39F:→ roxinnccu:你的法律依據是我找來的,你的公法學者 1.160.24.17 09/20 16:06
40F:→ roxinnccu:意見我找到理由反駁而且有一個學者跟我 1.160.24.17 09/20 16:06
41F:→ roxinnccu:一樣意見的,謝謝 1.160.24.17 09/20 16:06
42F:→ roxinnccu:再者,你找來的公法學者,也對331號解釋 1.160.24.17 09/20 16:06
43F:→ roxinnccu:跟現有法律發出『檢討』之意,有沒有 1.160.24.17 09/20 16:07
44F:→ roxinnccu:他們可以檢討現有制度,我不行的八卦 1.160.24.17 09/20 16:07
45F:→ roxinnccu:作為一個無權無勢的小民,在網路上發言 1.160.24.17 09/20 16:07
46F:→ roxinnccu:幹人就是我的『找他們算帳』手段 1.160.24.17 09/20 16:07
47F:→ roxinnccu:現在貌似是你擋在我前面,謝謝 1.160.24.17 09/20 16:08
48F:→ roxinnccu:此外,一個想講法條又報錯法律的人來 1.160.24.17 09/20 16:08
49F:→ roxinnccu:講他人跳針...有趣,真的有趣 1.160.24.17 09/20 16:08
你找來的法律恰好反駁你立委關說沒有法律規範的謬誤 你口口聲聲說要以公法學者的意見為依歸 結果多數公法學者都主張國會自律 你還在拿一個人的少數見解反駁 我真不知道你哪來的這麼多自信?
50F:→ roxinnccu:(冷笑)我幾時要以公法學者意見為依歸? 1.160.24.17 09/20 16:10
51F:→ roxinnccu:我講我的,你在這邊找學者來我才找一篇 1.160.24.17 09/20 16:10
52F:→ roxinnccu:還你,現在變成我要以供法學者意見為依 1.160.24.17 09/20 16:11
53F:→ roxinnccu:歸啦? 1.160.24.17 09/20 16:11
54F:→ roxinnccu:我本來就不想拉其他人幫我的意見背書, 1.160.24.17 09/20 16:11
55F:→ roxinnccu:我有我的觀點,是你要拉學者來,我就拉 1.160.24.17 09/20 16:11
56F:→ roxinnccu:學者還你,搞清楚因果關係 1.160.24.17 09/20 16:11
57F:→ roxinnccu:法條既然是我找來的,我自然有我不屑一 1.160.24.17 09/20 16:12
58F:→ roxinnccu:顧的理由,也講很多遍了。國會自律云云 1.160.24.17 09/20 16:12
59F:→ roxinnccu:我前面對應問的問題也很清楚 1.160.24.17 09/20 16:12
================================= : : (呵欠)哪一條法律明文禁止啊?違反了有什麼實質效果? ==================================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60F:→ roxinnccu:就問你好了,敢幫紀律委員會打包票嗎? 1.160.24.17 09/20 16:12
61F:→ roxinnccu:一樣的問題也問那些學者,同時我也很想 1.160.24.17 09/20 16:13
62F:→ roxinnccu:問為什麼331號解釋有需要檢討,哼哼 1.160.24.17 09/20 16:13
63F:→ roxinnccu:說真的,閣下大可不必一直重複提醒大家 1.160.24.17 09/20 16:13
64F:→ roxinnccu:有人想講法律但連法律名稱都報錯的事 1.160.24.17 09/20 16:14
65F:→ roxinnccu:講一講還是對手幫忙找到正確的法律XD 1.160.24.17 09/20 16:14
66F:→ roxinnccu:你問我的自信哪來的? 1.160.24.17 09/20 16:14
67F:→ roxinnccu:我會說:根本多數人都認為關說這事很嚴 1.160.24.17 09/20 16:14
68F:→ roxinnccu:重要處理,但提出的意見,所謂多數意見 1.160.24.17 09/20 16:15
69F:→ roxinnccu:根據現狀卻多半只能引導出『不會處理』 1.160.24.17 09/20 16:15
70F:→ roxinnccu:甚至『不該公開』的結果,論理就互相打 1.160.24.17 09/20 16:15
71F:→ roxinnccu:架,這樣的多數意見不會因為多數就偉大 1.160.24.17 09/20 16:15
72F:推 spammer:請h大一併看第7條第十項及最後一句話,不 61.230.199.228 09/20 16:21
73F:→ spammer:知h大是否要公開呼籲王院長自動將王立委交 61.230.199.228 09/20 16:21
74F:→ spammer:紀律委員會議處 61.230.199.228 09/20 16:22
我都說交由紀律委員會處置 最重結果就是停權 你還要我重複多少遍?
75F:推 spammer:請問h大,如果都不送的話,就擺著不管了? 61.230.199.228 09/20 16:34
76F:→ spammer:(看著第30條) 61.230.199.228 09/20 16:34
77F:→ spammer:其實真要說的話,立法委員行為法真的是個 61.230.199.228 09/20 16:36
78F:→ spammer:很標準的肉桶法案 61.230.199.228 09/20 16:37
你好像沒看懂該條文賦予紀律委員會有主動調查權 如果不調查 甚至可停止紀律委員的在議會職權行使 還不夠重嗎?
79F:→ spammer:咳,以現在院會的重要性,不能出席四次又 61.230.199.228 09/20 16:44
80F:→ spammer:怎麼樣,能出席各委員會就夠了 61.230.199.228 09/20 16:45
81F:→ spammer:真的有用,光第7條所規定的項目,怎麼之前 61.230.199.228 09/20 16:52
82F:→ spammer:立委打架或霸佔主席台時,沒聽到有紀律委 61.230.199.228 09/20 16:53
83F:→ spammer:員會跳出來"主動調查",也沒聽到哪個立委 61.230.199.228 09/20 16:53
84F:→ spammer:因為第30條被停止出席院會四次 61.230.199.228 09/20 16:54
85F:→ spammer:這種狀況只要細看那個法令的內容就知道怎 61.230.199.228 09/20 16:58
86F:→ spammer:麼回事了,這邊我也要罵KMT黨立委,現在的 61.230.199.228 09/20 16:59
那我就更不懂啦 現行法律立委關說不是刑事犯罪 交由紀律委會處置你又不滿意 那你要怎麼辦? 推動修法嗎?
87F:推 spammer:紀律委員會中KMT是多數,完全不主動調查 61.230.199.228 09/20 17:03
這更可證明國民黨是玩假的啊 根本就只是王馬二人的互鬥而已 馬主席要真是有心改革國會 早就可以在立院黨突發動決議交付紀律委會調查了 可他什麼都沒做 只是不斷地藉由輿論在放話而已
88F:→ spammer:要修法當然是更好,將司法關說入法,但是 61.230.199.228 09/20 17:04
89F:→ spammer:不代表現在作司法關說的立委可以無事身退 61.230.199.228 09/20 17:05
90F:→ spammer:國民黨依此撤消王的黨籍,我覺得剛好而已 61.230.199.228 09/20 17:06
不好意思 這個撤銷黨籍是否合法 法律上還有很大爭議 更別提法院的定暫時狀態假處分都已經下來了 所以比起過國會自律來說 這一步在現行法更是走不通的
91F:→ spammer:這就表示國民黨主席已無法有效控制立委了 61.230.199.228 09/20 17:07
92F:→ spammer:不過這跟我這個死老百姓有什麼關係? 61.230.199.228 09/20 17:08
93F:→ spammer:我看到的就是立法院紀錄委員會效能不彰 61.230.199.228 09/20 17:08
94F:→ spammer:不好意思,打錯字,紀律委員會 61.230.199.228 09/20 17:09
95F:→ spammer:另外別忘了紀律委員會中也有DPP的委員,一 61.230.199.228 09/20 17:10
96F:→ spammer:樣一句話都不吭 61.230.199.228 09/20 17:10
但這也不到行政權去說嘴吧 正何況是職司師犯罪調查而非行政調查的特偵組 更別提違法監聽了
97F:→ spammer:法院的那個假處分也不是沒有爭議,人民團 61.230.199.228 09/20 17:11
98F:→ spammer:體依法成立並制定章程,照章程走還會被假 61.230.199.228 09/20 17:12
那是你認為的 法律可不是這樣說的 第 14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而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 除名。
99F:→ spammer:處份,以後大家就都有樣學樣了 61.230.199.228 09/20 17:13
100F:→ spammer:如果違法監聽嫌疑就去告發,但是不能避免 61.230.199.228 09/20 17:14
刑事監聽資料本來就不能提供行政調查之用 通保法第18條規定得很清楚了 這沒什麼好爭議的
101F:→ spammer:王院長有關說司法的事實 61.230.199.228 09/20 17:15
102F:→ spammer:h大你講的那一條好像跟我講的無關也,有沒 61.230.199.228 09/20 17:16
103F:→ spammer:有致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也是團體認定,不 61.230.199.228 09/20 17:16
104F:→ spammer:需勞動法院,另外一個團體中本來就有各種 61.230.199.228 09/20 17:17
誰說的 你把司法審查機制放到哪裡去了
105F:→ spammer:會員代表,各種委員會跟委員的存在 61.230.199.228 09/20 17:18
106F:→ spammer:不然以後公司要開除員工也來全體員工決議 61.230.199.228 09/20 17:19
107F:→ spammer:好了,這合理嗎? 61.230.199.228 09/20 17:20
勞工解雇不是要有勞基法的法定事由 不是多數決就可以 你不知道嗎? 更別提本案牽涉人民結社基本權的保障 更有司法審查機制的適用
108F:→ spammer:司法是人民自我救制的管道,但是過渡介入 61.230.199.228 09/20 17:22
109F:→ spammer:人民團體自治的領域,這不是沒有非議的! 61.230.199.228 09/20 17:23
不好意思我想這裏不是私法自治一句話就可帶過喔 釋字第 644 號已經說了人民團體法涉及集會結社基本權的保障 有法律保留的適用 司法當然可以介入審查 發文單位: 司法院 解釋字號: 釋字第 644 號 英 解釋日期: 民國 97 年 06 月 20 日 爭 點: 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之團體不許可設立規定違憲? 解 釋 文: 人民團體法第二條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 義,或主張分裂國土。」同法第五十三條前段關於「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 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之規定部分,乃使主管機關於許 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 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 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於此範 圍內,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110F:→ spammer:勞基法第十二條請看看 61.230.199.228 09/20 17:25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2年勞訴字第 71 號 民事判決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8 日 裁判要旨: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謂情節重大,係屬不確定之法律 概念,不得僅就雇主所訂工作規則之名目條列是否列為重大事項作為決定 之標準,須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具體事項,客觀上已難期待雇 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而繼續其僱傭關係,且雇主所為之懲戒性解僱 與勞工之違規行為在程度上須屬相當,方符合勞基法規定之情節重大之要 件。是以,勞工雖有違反其勞動契約所約定之事項,若難認已達不能期待 雇主採用解僱以外之懲處手段繼續其勞動關係之程度,即不能認勞工行為 符合該款所定情節重大之要件,雇主片面終止勞工勞動契約,自不生終止 效力。
111F:→ spammer:本案哪邊涉及人民結社基本權的保障,國 61.230.199.228 09/20 17:26
112F:→ spammer:民黨撤消王黨籍,是能強迫王不能自己再組 61.230.199.228 09/20 17:27
113F:→ spammer:另一個政黨喔? 61.230.199.228 09/20 17:27
114F:→ spammer:國民黨黨綱中有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 61.230.199.228 09/20 17:28
115F:→ spammer:還是王要組一個共產檔,國民檔決議不准? 61.230.199.228 09/20 17:30
人民團體法整部法就是人民基本結社權的落實 政黨社團與其團體成員的關係是公法關係 不是單純的私法關係 這點你不知道嗎?
116F:→ spammer:人民團體法中給予人民團體開除會員的權力 61.230.199.228 09/20 17:40
117F:→ spammer:,這不也是公法所付予的嗎? 61.230.199.228 09/20 17:40
但是開除是否合法 司法也有最終審查權 否則憲法所保障的人民訴訟權就是白搭
118F:推 spammer:另外喔,那個勞基法案例的重點在"證據" 61.230.199.228 09/20 17:43
119F:→ spammer:只要老闆有明確的證據是可以開除員工的 61.230.199.228 09/20 17:44
大錯特錯 那個判決就在說所謂情節重大這種不確定法律概念 最終都是由司法審查來決定的 不是雇主單方面決定的
120F:→ spammer:不是說老闆不能自行開除員工 61.230.199.228 09/20 17:45
那個判決不就在講什麼叫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此外關於不確定法律概念的司法審查機制在這裡 解釋字號: 釋字第 545 號 英 解釋日期: 民國 91 年 05 月 17 日 爭 點: 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醫師法第二十五條,對「業務上之違 法行為」予以處罰,是否符合明確性原則?授權主管機關於法定罰內懲處 ,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解 釋 文: 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公布之醫師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醫師於業務上如有違法或不正當行為,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或撤銷其執業執照。」所謂「業務上之違法行為」係指醫師於醫療業務, 依專業知識,客觀上得理解不為法令許可之行為,此既限於執行醫療業務 相關之行為而違背法令之規定,並非泛指醫師之一切違法行為,其範圍應 屬可得確定;所謂「業務上之不正當行為」則指醫療業務行為雖未達違法 之程度,但有悖於醫學學理及醫學倫理上之要求而不具正當性應予避免之 行為。法律就前揭違法或不正當行為無從鉅細靡遺悉加規定,因以不確定 法律概念予以規範,惟其涵義於個案中並非不能經由適當組成之機構依其 專業知識及社會通念加以認定及判斷,並可由司法審查予以確認,則與法 律明確性原則尚無不合,於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亦無牴觸。首揭規定 就醫師違背職業上應遵守之行為規範,授權主管機關得於前開法定行政罰 範圍內,斟酌醫師醫療業務上違法或不正當行為之於醫療安全、國民健康 及全民健康保險對象暨財務制度之危害程度,而為如何懲處之決定,係為 維護醫師之職業倫理,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與憲法第二 十三條規定之意旨無違。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7:50)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7:52)
121F:→ roxinnccu:噗XD 公法關係?那怎麼上民事庭去打官司 1.160.24.17 09/20 18:08
122F:→ roxinnccu:要假處份,擔保金還用立委剩餘薪水來看? 1.160.24.17 09/20 18:08
123F:→ roxinnccu:哈哈哈哈哈哈哈 1.160.24.17 09/20 18:08
124F:→ roxinnccu:主動調查權?so? 1.160.24.17 09/20 18:10
125F:→ roxinnccu:如果按照某些人的意見,事情根本不能公 1.160.24.17 09/20 18:10
126F:→ roxinnccu:開,是要談什麼主動調查,調查什麼啊? 1.160.24.17 09/20 18:10
127F:→ roxinnccu:是不是有人忘記現在講東講西,前提都是 1.160.24.17 09/20 18:11
128F:→ roxinnccu:事情已經被特偵組公開了呀? 1.160.24.17 09/20 18:11
129F:→ roxinnccu:馬就算照你的建議,所謂在立院發動 1.160.24.17 09/20 18:11
130F:→ roxinnccu:紀律委員會調查王金平,那也得有根據, 1.160.24.17 09/20 18:12
131F:→ roxinnccu:事情就不公開了有什麼根據?還是發動 1.160.24.17 09/20 18:12
132F:→ roxinnccu:的理由要『莫須有』啊? 1.160.24.17 09/20 18:12
133F:→ roxinnccu:此外,如果特偵組不公開,變成馬英九在 1.160.24.17 09/20 18:12
134F:→ roxinnccu:立院用這個當理由發動紀律委員會調查, 1.160.24.17 09/20 18:12
135F:→ roxinnccu:是不又要給他一個『從檢察機關取得情資 1.160.24.17 09/20 18:13
136F:→ roxinnccu:特務治國』,順便行政干涉立法的帽子? 1.160.24.17 09/20 18:13
137F:→ roxinnccu:我就講了,所有在那邊援用現有機制想盡 1.160.24.17 09/20 18:13
138F:→ roxinnccu:辦法說王金平這事兒特偵組不能公開,又 1.160.24.17 09/20 18:14
139F:→ roxinnccu:希望國會自律,甚至希望馬英九所謂用立 1.160.24.17 09/20 18:14
140F:→ roxinnccu:院紀律委員會的手段處理的,根本理論就 1.160.24.17 09/20 18:14
141F:→ roxinnccu:互相打架。 1.160.24.17 09/20 18:14
142F:→ roxinnccu:"在立院黨突發動決議交付紀律委會調查" 1.160.24.17 09/20 18:15
143F:→ roxinnccu: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1.160.24.17 09/20 18:15
144F:→ roxinnccu:人家陽關大道的用他黨主席可以用的手段 1.160.24.17 09/20 18:15
145F:→ roxinnccu:+公開事情這樣被批評,結果所謂要『玩真 1.160.24.17 09/20 18:15
146F:→ roxinnccu:的』的建議,居然是突襲,暗地利用立院 1.160.24.17 09/20 18:16
147F:→ roxinnccu:黨這樣?X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D 1.160.24.17 09/20 18:16
148F:→ roxinnccu:公開不行,暗地突襲可以這樣?XDDDDD 1.160.24.17 09/20 18:17
149F:→ roxinnccu:那請問一下,根據這種所謂『這樣才叫玩 1.160.24.17 09/20 18:18
150F:→ roxinnccu:真的』手段,監聽情資要不要公布啊? 1.160.24.17 09/20 18:18
151F:→ roxinnccu:不公布的話拿什麼理由『突發動決議』? 1.160.24.17 09/20 18:18
嘖嘖,跳針王又開始轉移話題另闢新戰場了 閣下難道不知我國沒有政黨法 把政黨社團放在人民團體法裡是便宜措施 不代表它就只是單純的私法關係 這已經是公法學者間的共識 閣下來連這點基本常識都沒有 還要來胡攪蠻纏嗎? 至於其他的法律論點 前面已經解說再三 就不用浪費時間贅述了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8:23)
152F:→ roxinnccu:唷,宣告那是公法關係的是誰啊,公法爭 1.160.24.17 09/20 18:49
153F:→ roxinnccu:議幹嘛不上行政法院打啊? 1.160.24.17 09/20 18:49
154F:→ roxinnccu:沒有政黨法,也沒有行政法院嗎?哈哈哈 1.160.24.17 09/20 18:49
155F:推 roxinnccu:沒有政黨法就用民事法庭來作公法庭的事 1.160.24.17 09/20 18:53
156F:→ roxinnccu:嗎?呵呵 1.160.24.17 09/20 18:53
157F:→ roxinnccu:另闢啥戰場?我上面那一堆哪一樣不是根 1.160.24.17 09/20 18:57
158F:→ roxinnccu:據你提到的東西? 1.160.24.17 09/20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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