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情報] 王金平已經跨越憲政法治的紅線
時間Fri Sep 20 14:16:01 2013
※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所以前面在談職權不起訴
: : 你後面跳針行政調查
: 我叫你看的是所謂行政調查的內容
: 內容就有關你所謂『職權不起訴』
: 等你看完再說
我前也說了檢察機關對於國會議員沒有行政調查權
更別提以此為由展開監聽
有人好像視而不見喔
: : 不好意呢
: : 你好像也沒引對法條喔
: : 還說不是硬凹
: (呵欠)
: 閣下講了半天法律
: 結果正確的法律名稱還是我告訴你的
: 閣下不會以為,我都知道正確的法律名稱
: 你講的那條我會沒看到吧?
: 我只是拿一個更常見,經常被違反的紀律規定
: 提醒你根本從主席到立委全部經常性的無視那個紀律規定
: 藉此告訴你,這種自律規範,當笑話即可
: 再說了,一個去遊說關說司法的事情,根本不該是自律的範圍
: 那個根本應該給他一條刑事法律
: 自律是行使自己職權相關的行為可以放給他們自律,別人管就是干涉立委職權核心
: 請問一下立委職權何時包括去影響司法運作了
: 自律咧
嘖嘖
看來有人臉皮還真厚
立委關說本來就有法律規範
有人還要凹說沒有
舉出法條來還要扯什麼沒實質效果
這人的臉皮還不是普通的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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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說行政權本來就已經法律明文禁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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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欠)哪一條法律明文禁止啊?刑事法嗎?違反了有什麼實質效果?
真有法律,行政機關幹嘛還要消極的搞個辦法登錄關說請託只為自保啊
直接錄音錄影往地檢署送多好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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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 所以法官判案是看一個人純潔不純潔
: : 刻意忽略的是你吧
: : 起訴理由都給你了你還在硬凹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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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0.211.234
1F:→ spammer:h大認為法官發監聽許可給特偵組監聽柯大委 61.230.199.228 09/20 14:18
2F:→ spammer:員也是違法的囉? 61.230.199.228 09/20 14:19
沒違法啊
但是監聽人員逾越監聽票範圍的監聽違法
對於與監聽目的無關的監聽資料沒有依法銷毀反提供給第三人違法
依法應追究其刑責
3F:→ guare:恭喜, 你終於把法條名稱搞對了 36.224.175.104 09/20 14:19
4F:→ spammer:這不是h大的風格,h大不應只看"一"條法條 61.230.199.228 09/20 14:39
5F:→ spammer:就斷言違法,應該將其他相關的解釋跟案例 61.230.199.228 09/20 14:39
6F:→ spammer:提出綜合後,才會提出無法辯駁的違法結論 61.230.199.228 09/20 14:40
刑訴法的學者就已經說得很清楚了
http://nccuir.lib.nccu.edu.tw/retrieve/82121/104401.pdf
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decision/DPF/cm12.pdf
沒有罪名關係的刑事監聽資料沒有證據能力
更別提移做行政調查之用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4:41)
7F:→ spammer:h大的結論應該漏了幾個字跟多了幾個字 61.230.199.228 09/20 14:47
8F:→ spammer:沒有罪名關係的刑事監聽資料沒有"刑事訴訟 61.230.199.228 09/20 14:48
9F:→ spammer:"證據能力,可是h大引的文中並無明文說明 61.230.199.228 09/20 14:48
10F:→ spammer:不可用以行政調查之用,我想h大大概又只是 61.230.199.228 09/20 14:49
11F:→ spammer:一時的疏忽吧.. 61.230.199.228 09/20 14:49
不可以引做行政調查之用不是通保法第17條2項及第18條的明文規定嗎
還要我講幾遍
12F:→ roxinnccu:對阿對阿,所以某人大概要說,就算聽到 1.160.24.17 09/20 14:56
13F:→ roxinnccu:這件事,也是要通通掩蓋下來對吧? 1.160.24.17 09/20 14:56
感情閣下沒聽過毒樹果實理論?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4:58)
14F:→ roxinnccu:對不起喔,認真要講毒樹果實理論那是在 1.160.24.17 09/20 14:59
15F:→ roxinnccu:講衍生證據的問題喔, 知道啥叫衍生證據 1.160.24.17 09/20 15:00
16F:→ roxinnccu:嗎?你要講的應該是證據使用禁止問題XD 1.160.24.17 09/20 15:00
17F:→ roxinnccu:然而,無論如何這都不是刑案,所以講這 1.160.24.17 09/20 15:00
18F:→ roxinnccu:些,都是白講的 1.160.24.17 09/20 15:00
19F:→ roxinnccu:如果可以是刑案的話,也都沒這些問題了 1.160.24.17 09/20 15:01
20F:→ roxinnccu:所以我才說,那是法制甚至憲政空白 1.160.24.17 09/20 15:01
21F:→ roxinnccu:又,正確的用法是『敢情』,謝謝 1.160.24.17 09/20 15:01
22F:→ roxinnccu:喔當然了,也許有人根本不想處理這種問 1.160.24.17 09/20 15:03
23F:→ roxinnccu:題,那大概對那些人來說法制不是空白 1.160.24.17 09/20 15:03
通保法第 17 條第2項規定,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
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
銷燬之。
通保法第 18 條規定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
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25F:→ roxinnccu:此外,我想特偵組完全知道通保法的規定 1.160.24.17 09/20 15:10
所以通保法哪裡允許監聽資料可以移作行政調查之用了?
說來聽聽
26F:→ roxinnccu:但這種事就是不能壓下來,如此而已 1.160.24.17 09/20 15:11
27F:→ roxinnccu:當然也許有些人不知目的覺得這種事 1.160.24.17 09/20 15:11
28F:→ roxinnccu:應該要壓下來,才是他們美好民主憲政實 1.160.24.17 09/20 15:11
29F:→ roxinnccu:實踐的結果 1.160.24.17 09/20 15:12
30F:→ roxinnccu:壓下來然後國會又可以自律,肯定更美好 1.160.24.17 09/20 15:12
31F:→ roxinnccu:(呵欠)你想問的我全部都回答過了 1.160.24.17 09/20 15:12
32F:→ roxinnccu:再講還不是那些,價值、目的觀不同而已 1.160.24.17 09/20 15:13
33F:→ roxinnccu:有些人大概認為講程序的目的是要隱藏 1.160.24.17 09/20 15:13
34F:→ roxinnccu:王金平一干人等的行為,我嗤之以鼻 1.160.24.17 09/20 15:13
第 27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
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28 條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
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台幣二萬元以下罰金。
35F:→ roxinnccu:很高興特偵組並沒把事情壓下來 1.160.24.17 09/20 15:13
36F:→ roxinnccu:不然恐怕連有人很喜歡的國會自律都省了 1.160.24.17 09/20 15:13
37F:→ roxinnccu:就沒案沒事情,自律啥勁 1.160.24.17 09/20 15:14
那檢察總長就等著被起訴吧
38F:→ roxinnccu:唷,這邊就找對法律了耶,那請問L: 1.160.24.17 09/20 15:15
40F:→ roxinnccu:那是怎回事? 1.160.24.17 09/20 15:15
還跳針?
=================================
: : (呵欠)哪一條法律明文禁止啊?違反了有什麼實質效果?
==================================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5:16)
41F:→ roxinnccu:(呵欠)法條中有『無故』字眼,有得爭 1.160.24.17 09/20 15:16
44F:→ roxinnccu:貼再多遍也改變不了某人根本報錯 1.160.24.17 09/20 15:17
45F:→ roxinnccu:法律的事實XD 1.160.24.17 09/20 15:17
沒有什麼好爭的
第 18 條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
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已經講得很清楚了
只有三種情況可以提供給他人
可惜本案無此情形
46F:→ roxinnccu:(冷笑)該處理的法制空白狀況下討論所 1.160.24.17 09/20 15:21
47F:→ roxinnccu:謂無此情形,基本就是見樹不見林 1.160.24.17 09/20 15:21
48F:→ roxinnccu:當然,要不要認為事情該處理是個人自由 1.160.24.17 09/20 15:22
見樹不見林的是你吧
通保法的制定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民依憲法享有的秘密通訊權
結果你居然為了一個關說案要毀壞一個好不容建立起來的民主法治
更別提對於已有的禁止關說法制視而不見
還有什麼資格談法治呢?
49F:→ roxinnccu:看看我們立委會計法修正的速度,現在卻 1.160.24.17 09/20 15:24
50F:→ roxinnccu:對此事全站在王金平一方,大抵立委都認 1.160.24.17 09/20 15:24
51F:→ roxinnccu:為關說司法的事情不甚嚴重吧? 1.160.24.17 09/20 15:24
52F:→ roxinnccu:我大概也能理解立委為啥這樣認為 1.160.24.17 09/20 15:25
53F:→ roxinnccu:但其他人,我就不解了 1.160.24.17 09/20 15:25
所以立法院的問題要檢察官插手?
這是什麼邏輯?
我看不懂?
54F:→ roxinnccu:他有插手嗎?不是說交國會自律? 1.160.24.17 09/20 15:28
55F:→ roxinnccu:特偵組好像只是公布王柯間對話,然後馬 1.160.24.17 09/20 15:29
56F:→ roxinnccu:英九因此發爐而已 1.160.24.17 09/20 15:29
57F:→ roxinnccu:還有,什麼叫做『為了一個關說案』啊? 1.160.24.17 09/20 15:29
58F:→ roxinnccu:你是覺得關說很不嚴重是不是? 1.160.24.17 09/20 15:29
嚴重啊
但是那是政治問題
應由政治解決
但是檢察官違反通保法禁止行政調查監聽的問題可就不只是單純的政治問題
而是司法問題
涉及瀆職罪了
59F:→ roxinnccu:已有的禁止關說法制?沒無視啊 1.160.24.17 09/20 15:30
60F:→ roxinnccu:特偵組說要國會自律啊XD 他們也只能這 1.160.24.17 09/20 15:30
61F:→ roxinnccu:樣說吧 1.160.24.17 09/20 15:30
62F:→ roxinnccu:想一下實際世界會發生啥事好嗎? 1.160.24.17 09/20 15:31
63F:→ roxinnccu:如果都照了某些人建議資料銷毀機密的話 1.160.24.17 09/20 15:31
64F:→ roxinnccu:那要不是曾勇夫移送的理由要打馬賽克 1.160.24.17 09/20 15:32
65F:→ roxinnccu:+送立院的資料也得機密(然後保證被無視 1.160.24.17 09/20 15:32
66F:→ roxinnccu:就是根本特偵組連曾勇夫等都不移送(因 1.160.24.17 09/20 15:32
67F:→ roxinnccu:為有人說不能當行政調查證據嘛XD) 1.160.24.17 09/20 15:33
法律訂在那裏了
檢察官可以不遵守嗎?
虧有人還講究司法公正
怎麼對於檢察官的嚴重違法洩密行為視而不見呢?
68F:→ roxinnccu:然後一件偌大的事船過水無痕,也不用談 1.160.24.17 09/20 15:33
69F:→ roxinnccu:什麼政治效應了 1.160.24.17 09/20 15:33
70F:→ roxinnccu:尊駕莫非以為,這事不公開,會有什麼政 1.160.24.17 09/20 15:33
71F:→ roxinnccu:治問題政治解決可言? 1.160.24.17 09/20 15:33
72F:→ roxinnccu:你現在在這邊大談不就是因為事件公開了? 1.160.24.17 09/20 15:34
73F:→ roxinnccu:不然你還有什麼主意可以讓這嚴重的事被 1.160.24.17 09/20 15:34
74F:→ roxinnccu:所謂政治解決,但東西都不公開的方法? 1.160.24.17 09/20 15:34
75F:→ roxinnccu:真的曾勇夫移送理由也機密,移送國會也 1.160.24.17 09/20 15:34
76F:→ roxinnccu:機密,然後你期待得到跟現在一樣的 1.160.24.17 09/20 15:35
77F:→ roxinnccu:討論密度嗎?你真的這麼認為嗎? 1.160.24.17 09/20 15:35
執法的人自己都不遵守法律了
還要人相信法律?
你以為美國辛普森案的無罪判決是怎麼來的
78F:→ roxinnccu:..我講的是義務衝突問題,前面就講過了 1.160.24.17 09/20 15:36
79F:→ roxinnccu:既然是嚴重的司法關說事件,特偵組知道 1.160.24.17 09/20 15:36
80F:→ roxinnccu:了就不能壓下來,又不能起訴(沒刑事罪 1.160.24.17 09/20 15:36
81F:→ roxinnccu:那現下的方法就是唯一的方法 1.160.24.17 09/20 15:36
82F:→ roxinnccu:除非你要說,為了所謂的司法公正,特偵 1.160.24.17 09/20 15:37
83F:→ roxinnccu:組應該把一件「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事 1.160.24.17 09/20 15:37
84F:→ roxinnccu:給壓下來,這樣目的跟手段衝突的東西我 1.160.24.17 09/20 15:37
85F:→ roxinnccu:沒辦法認可。 1.160.24.17 09/20 15:37
義務衝突在哪裡?
法源依據?
我只看到通保法的明文限制
86F:→ roxinnccu:『辛森』是誰啊? 1.160.24.17 09/20 15:38
87F:→ roxinnccu:當王金平律師,為王金平辯護的一方當然 1.160.24.17 09/20 15:38
88F:→ roxinnccu:可以咬死所謂違法問題,評論者大可不必 1.160.24.17 09/20 15:38
89F:→ roxinnccu:(呵欠)就跟你講法制空白了 1.160.24.17 09/20 15:39
法制哪來的空白?
又要跳針了嗎?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5:41)
90F:→ roxinnccu:空白,所以就要壓下王柯間的事嗎? 1.160.24.17 09/20 15:39
91F:→ roxinnccu:對王金平一方的人來說或許這就是答案 1.160.24.17 09/20 15:40
92F:→ roxinnccu:作為旁觀者,我說這是笑話 1.160.24.17 09/20 15:40
93F:→ roxinnccu:拿出修正會計法的豪氣,馬上就可以讓 1.160.24.17 09/20 15:40
94F:→ roxinnccu:這件事連所謂違法都稱不上 1.160.24.17 09/20 15:40
95F:→ roxinnccu:那請問為什麼對關說這件事,立委也罷, 1.160.24.17 09/20 15:40
96F:→ roxinnccu:連其他人都沒有修法的豪氣呢? 1.160.24.17 09/20 15:40
97F:→ roxinnccu:老話:公法學的目的就是為了容忍王柯 1.160.24.17 09/20 15:41
98F:→ roxinnccu:那種行為嗎? 1.160.24.17 09/20 15:41
99F:→ roxinnccu:think about it. 1.160.24.17 09/20 15:41
100F:→ roxinnccu:(冷笑)只有這種笑話自律規範,擺明 1.160.24.17 09/20 15:41
101F:→ roxinnccu:立委自己連佔主席台的規範都不遵守時 1.160.24.17 09/20 15:42
102F:→ roxinnccu:那就是空白 1.160.24.17 09/20 15:42
103F:→ roxinnccu:立委就是那德行,你有什麼辦法逼他們讓 1.160.24.17 09/20 15:42
104F:→ roxinnccu:紀律規範成為不是具文? 1.160.24.17 09/20 15:42
105F:→ roxinnccu:或更細一點講,你貼這規定貼的很爽 1.160.24.17 09/20 15:43
106F:→ roxinnccu:資料雖然是我幫你找來的看你用我也高興 1.160.24.17 09/20 15:43
107F:→ roxinnccu:但請想一個問題: 1.160.24.17 09/20 15:43
108F:→ roxinnccu:『這事情沒公開的話,這條會被用嗎』? 1.160.24.17 09/20 15:44
109F:→ roxinnccu:在我看來,主張事情不能被公開又主張 1.160.24.17 09/20 15:44
110F:→ roxinnccu:說國會要因此自律的,根本是互相打架 1.160.24.17 09/20 15:44
111F:→ roxinnccu:擺在眼前的事實也很清楚,就公開了 1.160.24.17 09/20 15:44
112F:→ roxinnccu:立委的態度也是這樣,遑論不公開 1.160.24.17 09/20 15:44
113F:→ roxinnccu:那我要是幫特偵組辯護的律師我還可以講 1.160.24.17 09/20 15:45
114F:→ roxinnccu:對啊,你有規定要自律嘛,難道你們自律 1.160.24.17 09/20 15:45
115F:→ roxinnccu:的原因不能被外界知道嗎?所以我公開了 1.160.24.17 09/20 15:45
116F:→ roxinnccu:謝謝指教 1.160.24.17 09/20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