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情報] 王金平已經跨越憲政法治的紅線
時間Fri Sep 20 14:07:40 2013
※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時間 Fri Sep 20 12:03:48 2013
: : ───────────────────────────────────────
: : (呵欠)所以特偵組的移送報告請花時間看一下
: : 有些事情可不是法律解釋問題而已
: : ==========================
: : 所以你這段話再扯什麼
: : 別人問你檢察官的職權不起訴
: : 你跳針跳到去行政監督去?
: XDDDDDDDDDDDDDDD,所以你剛剛mark出來的問題是針對這段對話嗎?哈哈哈哈哈哈
: 再者,你問的問題我看到了,所以我叫你去看特偵組的移送報告
: 等你看完了,我們再來討論除了『冷氣很冷』因素以外,那是不是純正的『職權不起訴』
所以前面在談職權不起訴
你後面跳針行政調查
: : 又在凹了
: 誰在凹,我下面針對閣下提到有關法律的問題回了一篇文,看完就知道
: 貌似有人似乎連法律名稱都弄錯唷?
不好意思呢
你好像也沒引對法條喔
還說不是硬凹
: : 所以你就是沒有辦法回答嗎?
: : 主觀上已經認定他人有罪了
: : 還要蛇談什麼證據裁判主義呢?
: 沒什麼啊,我只是在比對類似的事件而已
: 我相信吳育昇那樁事不單純?一如我不相信王金平在這件事中的"純潔"一樣XD
所以法官判案是看一個人純潔不純潔
: : 所以哩
: : 你要否認自己張通榮已經觸犯縱放人犯、妨害公務的事實嗎
: : 一再地顧左右而言他
: 你回文的同時我對這段增加了一點說明,該講的就是那些
: 不過,如前所述,對刻意想忽略的人,肯定沒有作用
刻意忽略的是你吧
起訴理由都給你了你還在硬凹什麼?
: : 我前面已經說了
: : 依立委職權行使法處理
: ^^^^^^^^^^^^^^^^^^^^
: 沒有這部法律喔XD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4:11)
1F:→ roxinnccu:(冷笑)我引來的東西你使用的很愉快嘛? 1.160.24.17 09/20 14:12
2F:→ roxinnccu:你講的是這部法律嗎? 1.160.24.17 09/20 14:12
3F:→ roxinnccu:『立委職權行使法』? 1.160.24.17 09/20 14:12
4F:→ look:突然想到一句台詞:快出對子對死他啊! 42.71.136.58 10/12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