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情报] 王金平已经跨越宪政法治的红线
时间Fri Sep 20 14:07:40 2013
※ 引述《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之铭言: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 : 时间 Fri Sep 20 12:03:48 2013
: : ───────────────────────────────────────
: : (呵欠)所以特侦组的移送报告请花时间看一下
: : 有些事情可不是法律解释问题而已
: : ==========================
: : 所以你这段话再扯什麽
: : 别人问你检察官的职权不起诉
: : 你跳针跳到去行政监督去?
: XDDDDDDDDDDDDDDD,所以你刚刚mark出来的问题是针对这段对话吗?哈哈哈哈哈哈
: 再者,你问的问题我看到了,所以我叫你去看特侦组的移送报告
: 等你看完了,我们再来讨论除了『冷气很冷』因素以外,那是不是纯正的『职权不起诉』
所以前面在谈职权不起诉
你後面跳针行政调查
: : 又在凹了
: 谁在凹,我下面针对阁下提到有关法律的问题回了一篇文,看完就知道
: 貌似有人似乎连法律名称都弄错唷?
不好意思呢
你好像也没引对法条喔
还说不是硬凹
: : 所以你就是没有办法回答吗?
: : 主观上已经认定他人有罪了
: : 还要蛇谈什麽证据裁判主义呢?
: 没什麽啊,我只是在比对类似的事件而已
: 我相信吴育昇那桩事不单纯?一如我不相信王金平在这件事中的"纯洁"一样XD
所以法官判案是看一个人纯洁不纯洁
: : 所以哩
: : 你要否认自己张通荣已经触犯纵放人犯、妨害公务的事实吗
: : 一再地顾左右而言他
: 你回文的同时我对这段增加了一点说明,该讲的就是那些
: 不过,如前所述,对刻意想忽略的人,肯定没有作用
刻意忽略的是你吧
起诉理由都给你了你还在硬凹什麽?
: : 我前面已经说了
: : 依立委职权行使法处理
: ^^^^^^^^^^^^^^^^^^^^
: 没有这部法律喔XD
立法委员行为法
第17条(司法案件受托游说之禁止)
立法委员不得受托对进行中之司法案件进行游说。
第28条(惩戒案之处分及停权期间之计算与效力)
立法院纪律委员会审议惩戒案,得按情节轻重提报院会决定为下列之处分:
一、口头道歉。
二、书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会四次至八次。
四、经出席院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权三个月至半年。
前项停权期间之计算及效力范围如下:
一、停权期间自院会决定当日起算,不扣除休会及停会期间。
二、停权期间禁止进入议场及委员会会议室。
三、停权期间停发岁费及公费。
四、停权期间不得行使专属於立法委员之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1.240.211.234 (09/20 14:11)
1F:→ roxinnccu:(冷笑)我引来的东西你使用的很愉快嘛? 1.160.24.17 09/20 14:12
2F:→ roxinnccu:你讲的是这部法律吗? 1.160.24.17 09/20 14:12
3F:→ roxinnccu:『立委职权行使法』? 1.160.24.17 09/20 14:12
4F:→ look:突然想到一句台词:快出对子对死他啊! 42.71.136.58 10/12 19: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