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情報] 王金平已經跨越憲政法治的紅線
時間Fri Sep 20 14:00:13 2013
你還要在凹嗎
立法委員行為法
第17條(司法案件受託遊說之禁止)
立法委員不得受託對進行中之司法案件進行遊說。
第28條(懲戒案之處分及停權期間之計算與效力)
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案,得按情節輕重提報院會決定為下列之處分:
一、口頭道歉。
二、書面道歉。
三、停止出席院會四次至八次。
四、經出席院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得予停權三個月至半年。
前項停權期間之計算及效力範圍如下:
一、停權期間自院會決定當日起算,不扣除休會及停會期間。
二、停權期間禁止進入議場及委員會會議室。
三、停權期間停發歲費及公費。
四、停權期間不得行使專屬於立法委員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所以你對認罪協商制度有意見嗎?
: 聽說有人說,關說行政官員現在有法律明文禁止,以下是他舉的法律
: : 立委職權行使法
: 事實上,沒有這部法律,有的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58
: : 公務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事實上,也沒有這部法律,有的是『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I0070008
: ....................然後我問說這兩法律的那一條明文禁止對行政官員關說
: 貌似到我發這篇文為止,沒見到回答
: 不過那人又提到紀律委員會等等,我很好心,我倒是知道那是哪部法律
: 那應該是 『立法委員行為法』
: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20064
: 裡面倒是真有提到紀律委員會問題
: 然後貌似起碼承認柯建銘關說應該要向這個委員會"申訴"云云
: ....先不要說那裡面可以作出的處分不痛不癢,跟柯建銘關說司法造成的問題不成比例
: 有人真的相信那個紀律委員會能幹嘛嗎?
: ----------------
: 第 7 條 立法委員應秉持理性問政,共同維護議場及會議室秩序,不得有下列行為
: :
: 一、不遵守主席依規定所作之裁示。
: 二、辱罵或涉及人身攻擊之言詞。
: 三、發言超過時間,不聽主席制止。
: 四、未得主席同意,插言干擾他人發言而不聽制止。
: 五、破壞公物或暴力之肢體動作。
: 六、佔據主席台或阻撓議事之進行。
: 七、脅迫他人為議事之作為或不作為。
: 八、攜入危險物品。
: 九、對依法行使職權議事人員做不當之要求或干擾。
: 一○、其他違反委員應共同遵守之規章。
: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主席得交紀律委員會議處。
: ------------------
: ..........這麼多年,佔據主席台的一狗票人,主席議處了哪一個?
: Save it, really.
1F:→ roxinnccu:所以承認你弄錯法律了嗎? 1.160.24.17 09/20 14:00
嘖嘖
你連法條都引錯了還有臉說別人?
2F:→ roxinnccu:至於你提到的國會自律處分,我講過了 1.160.24.17 09/20 14:00
3F:→ roxinnccu:你自己都有引文過來,請自行參照 1.160.24.17 09/20 14:01
4F:→ roxinnccu:還是你要大聲宣布你相信國會的自律? 1.160.24.17 09/20 14:01
你不是很愛談三權分立嗎?
怎麼現在談到立委的自律規範又否認三權分立了
硬要司法介入?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4:03)
5F:→ roxinnccu:我法條引錯?哈哈哈哈哈哈哈 1.160.24.17 09/20 14:02
6F:→ roxinnccu:我只是引用其中一條明顯被那群國會議員 1.160.24.17 09/20 14:02
7F:→ roxinnccu:包含主席忽視,且經常有實據的紀律要求 1.160.24.17 09/20 14:02
8F:→ roxinnccu:告訴你,這種事情就省省吧而已 1.160.24.17 09/20 14:02
9F:→ roxinnccu:你不會以為我法律名稱沒弄錯之餘,你舉 1.160.24.17 09/20 14:03
10F:→ roxinnccu:出這條法律我沒看到吧?哈哈哈哈哈哈 1.160.24.17 09/20 14:03
11F:→ roxinnccu:誰否認三權分立了? 1.160.24.17 09/20 14:03
12F:→ roxinnccu:我認為他們的自治根據過往實踐很可笑而 1.160.24.17 09/20 14:03
13F:→ roxinnccu:已,而且根本對立法遊說/關說的行為 1.160.24.17 09/20 14:04
14F:→ roxinnccu:遠遠不是那種佔主席台的事情可比,結果 1.160.24.17 09/20 14:04
15F:→ roxinnccu:居然還是給他們自律,可笑 1.160.24.17 09/20 14:04
16F:推 Iser1ohn:我們的立委有自律過嗎,佔領主席台的什麼 1.173.52.190 09/20 14:04
17F:→ Iser1ohn:時候被移送了 XDXD 1.173.52.190 09/20 14:04
18F:→ roxinnccu:喔難道司法介入立委行為就是違反三權分 1.160.24.17 09/20 14:05
19F:→ roxinnccu:立嗎?那些被拔掉的立委表示: 1.160.24.17 09/20 14:05
20F:→ roxinnccu:說起來連林益世的案子都是在他當立委時 1.160.24.17 09/20 14:05
21F:→ roxinnccu:作的呢? 1.160.24.17 09/20 14:05
現行法下就是依據國會自律啊
你要是不滿意請推動修法啊
不要在那逼法律訂了又不遵守
用行政權來干預立法權
還談什麼三權分立
真是笑掉人大牙
22F:推 spammer:國會自不自律跟政黨要不要開除黨員是兩件 61.230.199.228 09/20 14:11
23F:→ spammer:八竿子打不著的東西... 61.230.199.228 09/20 14:11
那請依照程序來好嗎?
第 27 條
人民團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應有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
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左列事項之決議應有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24F:→ roxinnccu:為什麼是我推動修法,不是那些立委跟 1.160.24.17 09/20 14:11
25F:→ roxinnccu:法學教授去推呢?哈 1.160.24.17 09/20 14:11
26F:→ roxinnccu:當年公法大翻修時教授的熱情都哪去了? 1.160.24.17 09/20 14:15
所以你不滿意國會自律的法律條文又不願推動修法
也不願遵守
感情你法律有效與否都是你說了算?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4:24)
27F:→ roxinnccu:我的能力能作的,在網路上發言就是我的 1.160.24.17 09/20 14:27
28F:→ roxinnccu:動作,我又不是立委 1.160.24.17 09/20 14:27
29F:→ roxinnccu:每次民代出事我就罵民代關說法制空白一 1.160.24.17 09/20 14:28
30F:→ roxinnccu:次,可是從014案到現在,稍微跟我有一樣 1.160.24.17 09/20 14:28
31F:→ roxinnccu:意見的僅見於聯合報。 1.160.24.17 09/20 14:28
32F:→ roxinnccu:法學教授跟我一樣意見的,昨天才看到一 1.160.24.17 09/20 14:28
33F:→ roxinnccu:個,然後我今天還要在這邊跟你戰 1.160.24.17 09/20 14:29
34F:推 spammer:h大認為國民黨這次開除黨員違反了您所提及 61.230.199.228 09/20 14:29
35F:→ roxinnccu:法律有沒有效不是我說的算 1.160.24.17 09/20 14:29
36F:→ roxinnccu:而是無效反例就在前面,你要信你家的事 1.160.24.17 09/20 14:29
37F:→ spammer:的程序嗎?依國民黨當天召開的記者會內容 61.230.199.228 09/20 14:31
38F:→ spammer:15個委員請假4位,最後共識決撤消王黨籍 61.230.199.228 09/20 14:33
39F:→ spammer:,怎麼看都沒有抵觸h大所提出的條文啊,還 61.230.199.228 09/20 14:34
40F:→ spammer:請h大解惑 61.230.199.228 09/20 14:34
41F:→ roxinnccu:還用問?一定是說那是考紀會不是黨員 1.160.24.17 09/20 14:34
42F:→ roxinnccu:大會啊XDDD 1.160.24.17 09/20 14:34
會員開除不是會員大會的權限嘛?
有人民法沒學好喔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4:36)
43F:→ roxinnccu:但我回答也很簡單:1.國民黨考紀問題 1.160.24.17 09/20 14:35
44F:→ roxinnccu:怎麼處理都有他內部的規定,國民黨一定 1.160.24.17 09/20 14:35
45F:→ roxinnccu:可以舉出那規定有民主正當性的理由 1.160.24.17 09/20 14:35
46F:→ roxinnccu:2.就算是這樣,也是民事官司,黨跟人 1.160.24.17 09/20 14:35
47F:→ roxinnccu:的民事事件,關外界底事。 1.160.24.17 09/20 14:36
48F:→ spammer:那我知道了,h大一定是漏看括弧中的會員代 61.230.199.228 09/20 14:36
49F:→ spammer:表四個字,沒提醒h大真的我們的過錯啊!! 61.230.199.228 09/20 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