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心得] 準備迎接週三的台灣政治911事件
時間Fri Sep 20 03:32:03 2013
不好意思
我想你對另案監聽的證據能力的觀點明顯有許多錯誤
茲列舉如下
※ 引述《guare (瓜籽)》之銘言:
: 回應關於特偵組部份
: ※ 引述《ronlee543 (..)》之銘言:
: : ^^^^^^^^^^^^^^^^^^^^^^^^^^^^^^11^^^^^^^^^^^^^^^^^^^^^^^^^^^^
: : 在特偵組的做法這方面,你也用了這種句型。頓時讓我笑了一下。
: : "有爭議,但不能算錯"?
: : 很多人認為王金平的做法就是有爭議,但不至於要撤銷黨籍。
: : 不管是蓋棉被純聊天的例子,還是吳育昇去旅館的例子,
: : 都不能正確的比擬本案。
: : 本案不只是單純的有沒有做,還有做了之後該負什麼結果。
: : 上旅館有抽插的動作就是通姦。通姦就是有罪。
: : 但是王金平打電話給柯案相關人士,難道要說,打電話就是不對,
: : 還是關心個案就是不對?關心這個個案是使用"檢察官不應濫權上訴"的通則,
: : 就算有爭議,能說這樣百分之百不對嗎?"通姦"是法有明文規定,不對就是不對
: : 但是本案則另外還有 檢察官不應濫權上訴 的爭點在那邊。
: : 換個方式講,
: : 為什麼要通姦?為了爽。
: : => 爽不構成通姦合理。
: : 為什麼要關心柯案?為了 檢察官不應濫權上訴。
: : => 這卻可以使關說(關切)某程度上站的住腳。
: 前面這部份講這麼多,基本上還是跟上篇一樣,差異在於每個人對於關說這件事情的嚴重
: 程度認知不同。這部份沒什麼好再說得,隨人自便。
: : 特偵組可以在跟行政院長報告後,將立法院長移送監察院。
: : 監聽內容可一併移送,但卻不必公開。因為那不是人家坦白跟你報告的筆錄,
: : 是你去偷聽來的。沒有判決前,不應公佈。侵犯私人隱私,這是特偵組最大的問題。
: : 監聽內容移送監察院也有證據力,急著公佈,正好落實政爭之名。
: : 特偵組違法亂紀。
: 這段談的是「另案監聽」的證據效力問題,其實有相當多的法例可循。茲引述若干則
: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10
: (重點節錄)
: 我國多數見解認為,這種犯罪證據是在合法監聽過程中隨機或偶然的取得,對
: 受監聽人隱私權侵害並未擴大,而且司法警察也沒有逾越法令的行為,因此可
: 以把這項資料作為證明他罪的證據方法
: 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decision/DPF/cm12.pdf
: 這是一篇判決文解說的PDF檔案,更具有權威性。
: (重點節錄)
: 最高法院表示,執行機關僅須在執行合法的監察行為時,善意、偶然地監聽得
: 到其他案件之證據,則該證據即有證據能力...(後略)
: 這應該夠了吧?還需要更多資料嗎?
這是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號判決
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
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
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
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這判決理由清楚地說了
另案監聽要有證據能力
必須符合二個要件
1.另案亦屬重罪監聽範疇
2.另案與本案罪名有關連性者
並非當然有證據能力
而今天偵查人員原本申請監聽的目的是柯建銘涉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集體貪
污案.但監聽的結果卻是查無柯建銘涉貪的實證,所以簽結
結果檢察總長卻將聽到的與本案沒有任何罪名關係的關說案移做行政調查
怎麼看起來都不符最高法院對此所持之見解
: 另外關於特偵組公開監聽文一事,這點很好奇ronlee竟然會質疑。檢察官結案之後(不管
: 起訴還是不起訴處分)公開起訴書/不起訴書,這應該是基本常識了吧?文書都公開了,所
: 有的調查細節自然都公開了呀,不然呢?
: 其實有個非常有意思的案例是陳致中的「不起訴」書。該文書幾乎可說是「證明」了陳有
: 召妓,但因為召妓不違法,所以「不起訴」XD。
: 結果因為「不起訴」,有心人就可以大呼:你看看吧,大家都冤枉我了!
不好意思
我想你完全錯認事實
1.本案沒有不起訴處分書,純粹是行政簽結,所以根本不符合你所說的得公開的要件
2.依通保法第 17 條第2項規定,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
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
銷燬之。
而本案偵查人員原本申請監聽的目的是柯建銘涉及臺灣高等法院法官集體貪
污案.但監聽的結果卻是查無柯建銘涉貪的實證,所以簽結
依通保法第 17 條第2項的規定,此時所得的資料就完全與監察目的(柯建銘涉貪)無關
依法就應予銷毀而不得挪作他用,怎麼和可以拿來當作行政彈劾證據?這根本違反通保
法第五條第1項所規範的重罪監聽以及關聯性原則
3.通保法第 18 條規定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
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18條已經說了,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
這當然包含禁止公開,除非有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
但本案特偵組已認沒有刑事不法,又沒有其他情事可認為涉及第七條國家安全預警
之監察目的,也沒其他法律說可以提供予他人,當然就是禁止公開
你的說法在現行法上完全站不住腳
: *******************************
: 利用這個機會再把事實強調一遍,因為網路和新聞媒體上到處充滿違背事實的胡扯。
: 有人(包括DPP政治人物在內)指責特偵組違法監聽國會議長,這跟本胡扯。
: 1. 特偵組監聽柯有合法取得監聽證(法院核准的)
不是取得監聽票就代表一切的監聽就合法的
如果逾越監聽票的核准範圍一樣是違法監聽
: 2. 監聽對象是柯,不是王(國會議長)
更確切說是監聽柯建銘涉貪
超越此一範圍的監聽都是違法的
除非符合例外規定否則不具有證據能力
: 3. 會監聽到王是因為這是柯、王之間的對話。用大腦想想就知道,一個人沒辦法跟自己
: 打電話吧?一定另外有人用電話跟柯對談。那好死不死王跟柯講電話,當然就會聽到
: 王囉!這還需要解釋?
但特偵組已認為查無柯建銘涉貪的證據
其所取得的監聽資料就與當初法院所核發的監聽目的無關
依法就應銷毀
怎麼還可移作行政調查
甚至對外公布
這不是明顯的知法犯法?
: 有人懷疑特偵組「養案」,對此我非檢調圈內人,不與置評。事實是:監聽證是法院發
: 的,要追究法官濫發監聽證請自便。
不要把一切的責任都推到法院
事實上就是特偵組逾越監聽票的許可範圍
屬違法監聽
事後亦未依法銷毀任意公開
明顯違反通保法的規定
如果你對法律規定不熟
請請教專業人士
不要道聽塗說,混淆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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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03:38)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03:40)
1F:推 odinhung:許多人對於濫權監聽在野黨黨鞭都是雙手一 115.82.234.174 09/20 07:33
2F:→ odinhung:攤,去問法院,這在歐美絕對是超級大的政治 115.82.234.174 09/20 07:34
3F:→ odinhung:醜聞,你看歐美的報紙都是以政治竊聽,政爭 115.82.234.174 09/20 07:34
4F:→ odinhung:為主軸在討論,在先進國家竊聽在野黨黨鞭 115.82.234.174 09/20 07:35
5F:→ odinhung:還有濫用竊聽資料絕對是踩紅線的,誰犯誰 115.82.234.174 09/20 07:36
6F:→ odinhung:下台 115.82.234.174 09/20 07:36
7F:→ roxinnccu:於是,我們講盡憲政程序大條道理以後 1.160.24.17 09/20 07:49
8F:→ roxinnccu:對王金平那種行為的解決方是就是: 1.160.24.17 09/20 07:49
9F:→ roxinnccu:『雙手一攤』,這樣嗎? 1.160.24.17 09/20 07:49
10F:→ roxinnccu:或者單純的相信『國會自律』? 1.160.24.17 09/20 07:50
11F:→ roxinnccu:那問題是,事情公開了立院表現都這樣 1.160.24.17 09/20 07:50
12F:→ roxinnccu:真的要銷毀機密等等的處理該段對話, 1.160.24.17 09/20 07:50
13F:→ roxinnccu:國會會怎麼自律 1.160.24.17 09/20 07:50
14F:→ roxinnccu:銷毀機密了那段對話,曾勇夫要移送,要 1.160.24.17 09/20 07:51
15F:→ roxinnccu:不理由打馬賽克,要不不能移送,於是 1.160.24.17 09/20 07:51
16F:→ roxinnccu:偌大的事情船過水無痕,多完美,是嗎? 1.160.24.17 09/20 07:51
17F:→ roxinnccu:這就是我們弄公法學的目的囉? 1.160.24.17 09/20 07:52
18F:→ roxinnccu:至於談到醜聞等等,又有人提到美國 1.160.24.17 09/20 07:56
19F:→ roxinnccu:那我不知道美國參議員跑去找AG哈拉個案 1.160.24.17 09/20 07:56
20F:→ roxinnccu:算不算醜聞啦.... 1.160.24.17 09/20 07:56
21F:→ roxinnccu:『民代關說』這種事情原本在我國法制上 1.160.24.17 09/20 07:57
22F:→ roxinnccu:就是一大塊空白,除非真的相信關說都是 1.160.24.17 09/20 07:57
23F:→ roxinnccu:純潔的為選民關心,要不請把力量放在填 1.160.24.17 09/20 07:57
24F:→ roxinnccu:補關說法制空白上,拿出修正會計法事件 1.160.24.17 09/20 07:58
25F:→ roxinnccu:時那種力量即可 1.160.24.17 09/20 07:58
所以的意思是
為了杜絕關說
就可以破壞憲法對於人民秘密通信權的保障?
26F:→ odinhung:我覺得最大的問題在此,馬總統也知道這是 115.82.234.174 09/20 08:00
27F:→ odinhung:空白,如果他趁勢去推動立法的完善來解決 115.82.234.174 09/20 08:01
28F:→ odinhung:這個空白而不是滿腦子想繞過制度走鋼索來 115.82.234.174 09/20 08:01
29F:→ roxinnccu:馬總統歸馬總統,我們的『法界』呢? 1.160.24.17 09/20 08:01
30F:→ odinhung:制裁王金平,那大家一定對他拍拍手,這才是 115.82.234.174 09/20 08:02
31F:→ roxinnccu:法界不就很多意見?怎麼這方面的都沒有? 1.160.24.17 09/20 08:02
32F:→ roxinnccu:或者這樣講,沒有火藥,怎麼引爆修法 1.160.24.17 09/20 08:02
33F:→ roxinnccu:動議? 1.160.24.17 09/20 08:02
34F:→ roxinnccu:請注意一下現實運作的問題 1.160.24.17 09/20 08:02
35F:→ odinhung:正解,國家機器都說我沒武器對付關說了嘛! 115.82.234.174 09/20 08:02
36F:→ roxinnccu:今天事情已經炸了,我們尚且看到立院 1.160.24.17 09/20 08:03
37F:→ roxinnccu:行動如是,對馬英九批評如是 1.160.24.17 09/20 08:03
38F:→ odinhung:馬總統要幹的應該是給國家機關武器,而不 115.82.234.174 09/20 08:03
39F:→ roxinnccu:我試問,如果沒有把這事情公開,馬英九 1.160.24.17 09/20 08:03
40F:→ odinhung:是自己拿大刀上戰場 115.82.234.174 09/20 08:03
41F:→ roxinnccu:提議修法,會不會又被說沒事找事? 1.160.24.17 09/20 08:03
42F:→ roxinnccu:喔,他可以『自己』給國家武器的話 1.160.24.17 09/20 08:03
43F:→ roxinnccu:我看他會很願意給 1.160.24.17 09/20 08:03
44F:→ roxinnccu:但事實上是,他用自己可以用的武器作的 1.160.24.17 09/20 08:04
45F:→ roxinnccu:唯一一個實質處理,被『法界』罵到臭頭 1.160.24.17 09/20 08:04
46F:→ roxinnccu:到昨天我才看到一篇支持他的法界意見 1.160.24.17 09/20 08:04
48F:→ roxinnccu:除此之外,根據其他的所謂『法界』意見 1.160.24.17 09/20 08:05
49F:→ roxinnccu:能得出的結果無非就是『不能處理』『不 1.160.24.17 09/20 08:05
50F:→ roxinnccu:能公開』『馬英九不能動王金平』的三不 1.160.24.17 09/20 08:05
51F:→ roxinnccu:原則,又或者軟綿綿的說『國會自律』 1.160.24.17 09/20 08:06
52F:→ roxinnccu:也許真的有人相信我們國會會自律吧。 1.160.24.17 09/20 08:10
※ 編輯: hifree 來自: 111.240.211.234 (09/20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