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心得] 准备迎接周三的台湾政治911事件
时间Fri Sep 20 03:32:03 2013
不好意思
我想你对另案监听的证据能力的观点明显有许多错误
兹列举如下
※ 引述《guare (瓜籽)》之铭言:
: 回应关於特侦组部份
: ※ 引述《ronlee543 (..)》之铭言:
: : ^^^^^^^^^^^^^^^^^^^^^^^^^^^^^^11^^^^^^^^^^^^^^^^^^^^^^^^^^^^
: : 在特侦组的做法这方面,你也用了这种句型。顿时让我笑了一下。
: : "有争议,但不能算错"?
: : 很多人认为王金平的做法就是有争议,但不至於要撤销党籍。
: : 不管是盖棉被纯聊天的例子,还是吴育昇去旅馆的例子,
: : 都不能正确的比拟本案。
: : 本案不只是单纯的有没有做,还有做了之後该负什麽结果。
: : 上旅馆有抽插的动作就是通奸。通奸就是有罪。
: : 但是王金平打电话给柯案相关人士,难道要说,打电话就是不对,
: : 还是关心个案就是不对?关心这个个案是使用"检察官不应滥权上诉"的通则,
: : 就算有争议,能说这样百分之百不对吗?"通奸"是法有明文规定,不对就是不对
: : 但是本案则另外还有 检察官不应滥权上诉 的争点在那边。
: : 换个方式讲,
: : 为什麽要通奸?为了爽。
: : => 爽不构成通奸合理。
: : 为什麽要关心柯案?为了 检察官不应滥权上诉。
: : => 这却可以使关说(关切)某程度上站的住脚。
: 前面这部份讲这麽多,基本上还是跟上篇一样,差异在於每个人对於关说这件事情的严重
: 程度认知不同。这部份没什麽好再说得,随人自便。
: : 特侦组可以在跟行政院长报告後,将立法院长移送监察院。
: : 监听内容可一并移送,但却不必公开。因为那不是人家坦白跟你报告的笔录,
: : 是你去偷听来的。没有判决前,不应公布。侵犯私人隐私,这是特侦组最大的问题。
: : 监听内容移送监察院也有证据力,急着公布,正好落实政争之名。
: : 特侦组违法乱纪。
: 这段谈的是「另案监听」的证据效力问题,其实有相当多的法例可循。兹引述若干则
: http://www.justlaw.com.tw/ViewLawTxt.php?id=810
: (重点节录)
: 我国多数见解认为,这种犯罪证据是在合法监听过程中随机或偶然的取得,对
: 受监听人隐私权侵害并未扩大,而且司法警察也没有逾越法令的行为,因此可
: 以把这项资料作为证明他罪的证据方法
: http://lawyer.get.com.tw/practice/decision/DPF/cm12.pdf
: 这是一篇判决文解说的PDF档案,更具有权威性。
: (重点节录)
: 最高法院表示,执行机关仅须在执行合法的监察行为时,善意、偶然地监听得
: 到其他案件之证据,则该证据即有证据能力...(後略)
: 这应该够了吧?还需要更多资料吗?
这是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2633号判决
倘若另案监听亦属於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第
一项规定得受监察之犯罪,或虽非该条项所列举之犯罪,但与本
案即通讯监察书所记载之罪名有关联性者,自应容许将该「另案
监听」所偶然获得之资料作为另案之证据使用。
这判决理由清楚地说了
另案监听要有证据能力
必须符合二个要件
1.另案亦属重罪监听范畴
2.另案与本案罪名有关连性者
并非当然有证据能力
而今天侦查人员原本申请监听的目的是柯建铭涉及台湾高等法院法官集体贪
污案.但监听的结果却是查无柯建铭涉贪的实证,所以签结
结果检察总长却将听到的与本案没有任何罪名关系的关说案移做行政调查
怎麽看起来都不符最高法院对此所持之见解
: 另外关於特侦组公开监听文一事,这点很好奇ronlee竟然会质疑。检察官结案之後(不管
: 起诉还是不起诉处分)公开起诉书/不起诉书,这应该是基本常识了吧?文书都公开了,所
: 有的调查细节自然都公开了呀,不然呢?
: 其实有个非常有意思的案例是陈致中的「不起诉」书。该文书几乎可说是「证明」了陈有
: 召妓,但因为召妓不违法,所以「不起诉」XD。
: 结果因为「不起诉」,有心人就可以大呼:你看看吧,大家都冤枉我了!
不好意思
我想你完全错认事实
1.本案没有不起诉处分书,纯粹是行政签结,所以根本不符合你所说的得公开的要件
2.依通保法第 17 条第2项规定,通讯监察所得资料全部与监察目的无关者,执行机
关应即报请检察官、依职权核发通讯监察书之法官或综理国家情报工作机关首长许可後
销毁之。
而本案侦查人员原本申请监听的目的是柯建铭涉及台湾高等法院法官集体贪
污案.但监听的结果却是查无柯建铭涉贪的实证,所以签结
依通保法第 17 条第2项的规定,此时所得的资料就完全与监察目的(柯建铭涉贪)无关
依法就应予销毁而不得挪作他用,怎麽和可以拿来当作行政弹劾证据?这根本违反通保
法第五条第1项所规范的重罪监听以及关联性原则
3.通保法第 18 条规定 依本法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不得提供与其他机关 (构) 、团体
或个人。但符合第五条或第七条之监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第18条已经说了,依本法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不得提供与其他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
这当然包含禁止公开,除非有符合第五条或第七条之监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
但本案特侦组已认没有刑事不法,又没有其他情事可认为涉及第七条国家安全预警
之监察目的,也没其他法律说可以提供予他人,当然就是禁止公开
你的说法在现行法上完全站不住脚
: *******************************
: 利用这个机会再把事实强调一遍,因为网路和新闻媒体上到处充满违背事实的胡扯。
: 有人(包括DPP政治人物在内)指责特侦组违法监听国会议长,这跟本胡扯。
: 1. 特侦组监听柯有合法取得监听证(法院核准的)
不是取得监听票就代表一切的监听就合法的
如果逾越监听票的核准范围一样是违法监听
: 2. 监听对象是柯,不是王(国会议长)
更确切说是监听柯建铭涉贪
超越此一范围的监听都是违法的
除非符合例外规定否则不具有证据能力
: 3. 会监听到王是因为这是柯、王之间的对话。用大脑想想就知道,一个人没办法跟自己
: 打电话吧?一定另外有人用电话跟柯对谈。那好死不死王跟柯讲电话,当然就会听到
: 王罗!这还需要解释?
但特侦组已认为查无柯建铭涉贪的证据
其所取得的监听资料就与当初法院所核发的监听目的无关
依法就应销毁
怎麽还可移作行政调查
甚至对外公布
这不是明显的知法犯法?
: 有人怀疑特侦组「养案」,对此我非检调圈内人,不与置评。事实是:监听证是法院发
: 的,要追究法官滥发监听证请自便。
不要把一切的责任都推到法院
事实上就是特侦组逾越监听票的许可范围
属违法监听
事後亦未依法销毁任意公开
明显违反通保法的规定
如果你对法律规定不熟
请请教专业人士
不要道听涂说,混淆视听
--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1.240.211.234 (09/20 03:38)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1.240.211.234 (09/20 03:40)
1F:推 odinhung:许多人对於滥权监听在野党党鞭都是双手一 115.82.234.174 09/20 07:33
2F:→ odinhung:摊,去问法院,这在欧美绝对是超级大的政治 115.82.234.174 09/20 07:34
3F:→ odinhung:丑闻,你看欧美的报纸都是以政治窃听,政争 115.82.234.174 09/20 07:34
4F:→ odinhung:为主轴在讨论,在先进国家窃听在野党党鞭 115.82.234.174 09/20 07:35
5F:→ odinhung:还有滥用窃听资料绝对是踩红线的,谁犯谁 115.82.234.174 09/20 07:36
6F:→ odinhung:下台 115.82.234.174 09/20 07:36
7F:→ roxinnccu:於是,我们讲尽宪政程序大条道理以後 1.160.24.17 09/20 07:49
8F:→ roxinnccu:对王金平那种行为的解决方是就是: 1.160.24.17 09/20 07:49
9F:→ roxinnccu:『双手一摊』,这样吗? 1.160.24.17 09/20 07:49
10F:→ roxinnccu:或者单纯的相信『国会自律』? 1.160.24.17 09/20 07:50
11F:→ roxinnccu:那问题是,事情公开了立院表现都这样 1.160.24.17 09/20 07:50
12F:→ roxinnccu:真的要销毁机密等等的处理该段对话, 1.160.24.17 09/20 07:50
13F:→ roxinnccu:国会会怎麽自律 1.160.24.17 09/20 07:50
14F:→ roxinnccu:销毁机密了那段对话,曾勇夫要移送,要 1.160.24.17 09/20 07:51
15F:→ roxinnccu:不理由打马赛克,要不不能移送,於是 1.160.24.17 09/20 07:51
16F:→ roxinnccu:偌大的事情船过水无痕,多完美,是吗? 1.160.24.17 09/20 07:51
17F:→ roxinnccu:这就是我们弄公法学的目的罗? 1.160.24.17 09/20 07:52
18F:→ roxinnccu:至於谈到丑闻等等,又有人提到美国 1.160.24.17 09/20 07:56
19F:→ roxinnccu:那我不知道美国参议员跑去找AG哈拉个案 1.160.24.17 09/20 07:56
20F:→ roxinnccu:算不算丑闻啦.... 1.160.24.17 09/20 07:56
21F:→ roxinnccu:『民代关说』这种事情原本在我国法制上 1.160.24.17 09/20 07:57
22F:→ roxinnccu:就是一大块空白,除非真的相信关说都是 1.160.24.17 09/20 07:57
23F:→ roxinnccu:纯洁的为选民关心,要不请把力量放在填 1.160.24.17 09/20 07:57
24F:→ roxinnccu:补关说法制空白上,拿出修正会计法事件 1.160.24.17 09/20 07:58
25F:→ roxinnccu:时那种力量即可 1.160.24.17 09/20 07:58
所以的意思是
为了杜绝关说
就可以破坏宪法对於人民秘密通信权的保障?
26F:→ odinhung:我觉得最大的问题在此,马总统也知道这是 115.82.234.174 09/20 08:00
27F:→ odinhung:空白,如果他趁势去推动立法的完善来解决 115.82.234.174 09/20 08:01
28F:→ odinhung:这个空白而不是满脑子想绕过制度走钢索来 115.82.234.174 09/20 08:01
29F:→ roxinnccu:马总统归马总统,我们的『法界』呢? 1.160.24.17 09/20 08:01
30F:→ odinhung:制裁王金平,那大家一定对他拍拍手,这才是 115.82.234.174 09/20 08:02
31F:→ roxinnccu:法界不就很多意见?怎麽这方面的都没有? 1.160.24.17 09/20 08:02
32F:→ roxinnccu:或者这样讲,没有火药,怎麽引爆修法 1.160.24.17 09/20 08:02
33F:→ roxinnccu:动议? 1.160.24.17 09/20 08:02
34F:→ roxinnccu:请注意一下现实运作的问题 1.160.24.17 09/20 08:02
35F:→ odinhung:正解,国家机器都说我没武器对付关说了嘛! 115.82.234.174 09/20 08:02
36F:→ roxinnccu:今天事情已经炸了,我们尚且看到立院 1.160.24.17 09/20 08:03
37F:→ roxinnccu:行动如是,对马英九批评如是 1.160.24.17 09/20 08:03
38F:→ odinhung:马总统要干的应该是给国家机关武器,而不 115.82.234.174 09/20 08:03
39F:→ roxinnccu:我试问,如果没有把这事情公开,马英九 1.160.24.17 09/20 08:03
40F:→ odinhung:是自己拿大刀上战场 115.82.234.174 09/20 08:03
41F:→ roxinnccu:提议修法,会不会又被说没事找事? 1.160.24.17 09/20 08:03
42F:→ roxinnccu:喔,他可以『自己』给国家武器的话 1.160.24.17 09/20 08:03
43F:→ roxinnccu:我看他会很愿意给 1.160.24.17 09/20 08:03
44F:→ roxinnccu:但事实上是,他用自己可以用的武器作的 1.160.24.17 09/20 08:04
45F:→ roxinnccu:唯一一个实质处理,被『法界』骂到臭头 1.160.24.17 09/20 08:04
46F:→ roxinnccu:到昨天我才看到一篇支持他的法界意见 1.160.24.17 09/20 08:04
48F:→ roxinnccu:除此之外,根据其他的所谓『法界』意见 1.160.24.17 09/20 08:05
49F:→ roxinnccu:能得出的结果无非就是『不能处理』『不 1.160.24.17 09/20 08:05
50F:→ roxinnccu:能公开』『马英九不能动王金平』的三不 1.160.24.17 09/20 08:05
51F:→ roxinnccu:原则,又或者软绵绵的说『国会自律』 1.160.24.17 09/20 08:06
52F:→ roxinnccu:也许真的有人相信我们国会会自律吧。 1.160.24.17 09/20 08:10
※ 编辑: hifree 来自: 111.240.211.234 (09/20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