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0214 (等待黎明)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指控王金平關說的理由
時間Mon Sep 16 23:41:24 2013
※ 引述《ronlee543 (..)》之銘言:
: 你引的這篇文章,發文時間顯示:2013/09/09 23:56
: 「結果林秀濤檢察官完全沒有調閱相關卷宗進行審核,也無研究更一審判決
: 內容是否有違背法令的地方,在10日上訴期間內都不提起上訴」
: 先提醒一點,這一段的上色不是我自己上色,是原文就這樣上色。
: 但是在此3天前,9月6日的新聞,林秀濤就已澄清有調卷,而且有調卷記錄。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906/254767/
: 都已經事隔3天,要寫網誌文章,還要給那句話特別上色,不會查證一下嗎?
: 會寫政治性的文章表示有在關心,不是范佐憲那種吃喝玩樂族的。
: 不會查證嗎?還是因為政黨濾光鏡自動過濾不想要的新聞?
: http://tsjh301.blogspot.tw/2013/09/blog-post.html
: 陳守煌則要求林秀濤檢察官閱卷後依法處理,「該上訴就上訴,該不上訴
: 就不上訴」。林秀濤亦批評特偵組曲解其證詞,她強調該案是因為沒有發
: 現《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 ,不得為之。」的情事,才決定不上訴。[4][5][6][7]陳守煌並痛批特偵
: 組知法玩法,「以刑事調查之名,行行政調查之實」,擅自公布通聯對話
: 內容,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
: 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
不用吵了,最新報導已經出來了,林秀濤自己已經承認她的確有受到陳守煌的
關說。
http://tinyurl.com/kwo8xjh
"2013年09月15日 04:10
林秀濤要求禱告,並由特偵組法警室提供聖經供她使用,林在禱告完畢後與教
友聯絡,特偵組點呼林再入庭,林即主動坦承關說案,並和盤托出過程。
林秀濤說,「陳守煌檢察長告訴我說,是柯建銘委員有找他,我即將收到一個
判決,柯建銘認為最好不要上訴,柯建銘委員認為這個案子不會多大、多嚴重」。
林進一步說,「檢察長建議我不要上訴」、「檢察長有提到預算的壓力,所以
依照柯委員意思來做。」"
林秀濤自己都承認了,這樣夠清楚了沒有?
至於調卷的問題,林的確有調卷,但特偵組是認定她"沒有詳閱"。這點在這則
最新報導裡也有提到:
"特偵組認為林秀濤於收受高院更一審無罪判決前,接受檢察長關說,"未詳予
審閱卷證",即率爾簽請不上訴,"
這個部分在你自己引的第一則新聞最後就有提到了,你是真的沒看到,還是故
意忽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906/254767/
最後一句:
"特偵組代理發言人楊榮宗稱,林有調卷但沒有詳細閱讀。"
至於為什麼特偵組會認定林雖然有調卷,但卻沒有詳細閱讀,這點我們不得而
知,但這也不重要,因為最重要的關說問題,林如上述,已經自己承認了。
最後,在你引用的第二則連結裡所提到的陳守煌部分:
http://tsjh301.blogspot.tw/2013/09/blog-post.html
"陳守煌並痛批特偵組知法玩法,「以刑事調查之名,行行政調查之實」,
擅自公布通聯對話內容,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監察通訊所得
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
1.陳守煌倒果為因。因為最原先特偵組是監聽柯建銘的全民電通貪污案,才
意外聽到他和王金平的對話,也才揭露了這起關說案。所以案件的一開始,
本來就是全民電通貪污案的刑事調查。是在聽完柯和王的對話後,卻因為這
樣的關說在沒有對價的情況下,王金平的行為於現行法律尚未構成犯罪(構
成要件不該當,只要沒有對價,我國是沒有關說罪或妨害司法公正罪這類的
罪刑的,亦即所謂的罪刑法定主義。)所以王的關說事件才會只僅止於行政
調查,只限縮在政治問題,而不是一個司法問題。因為不是司法問題,所以
當然也就沒有什麼"對王金平未不未審先判"的問題。
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8條「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
不好意思,陳檢察長,引用法條不要只引用一半,全台灣也不是只有您懂法
律。第18條還有但書,
"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又,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即言明:
"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並危害國家安全或社
會秩序情節重大,而有相當理由可信其通訊內容與本案有關,且不能或難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調查證據者,得發通訊監察書。"
重點就在於,"王金平的關說事件",這個問題到底足不足以"危害國家安全
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吧?
當然如果閣下認為:"國會議長為在野黨最大黨黨鞭的個人個案,關說司法
單位主官,並因此影響上訴與否的決定",這樣的事情,並不足以"危害國家
安全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那我當然也沒什麼好說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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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世界上不可能會有完全犯罪,因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會有破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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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88.76
1F:→ ronlee543:監聽的內容很多人講過了,直接移送監察院 61.231.5.171 09/16 23:50
2F:→ ronlee543:也有證據力,沒有公開必要。另因個資法, 61.231.5.171 09/16 23:50
3F:→ ronlee543:沒必要公開而公開,就是在侵害個人隱私 61.231.5.171 09/16 23:51
4F:→ mayjan:我覺得關說沒有多嚴重 你會不會覺得太扯 124.8.4.150 09/16 23:53
5F:→ digpig:監察院管不到立法院 移送監察院是要幹嗎?111.249.171.191 09/16 23:55
6F:→ jc0214:ronlee543,你要移送監察院,你想辦王哪一條? 118.168.88.76 09/16 23:57
7F:→ jc0214:mayjan,希望如果當你自己遇到官司,而你的 118.168.88.76 09/16 23:58
8F:→ jc0214:對手因為官說法官而勝訴時,你還能繼續堅持 118.168.88.76 09/16 23:58
9F:→ jc0214:你現在的"關說不重要"論點。 118.168.88.76 09/16 23:58
10F:推 ronlee543:移送監察院指法務部長等人。 61.231.5.171 09/16 23:58
11F:→ ronlee543:立法院長的"關說"不涉貪瀆,特偵組更無 61.231.5.171 09/16 23:59
12F:→ ronlee543:權偵辦,更無權公開監聽內容。 61.231.5.171 09/17 00:00
13F:→ ronlee543:我就反問你,特偵組現在是用哪一條在辦王 61.231.5.171 09/17 00:01
14F:→ jc0214:1.個資法不是絕對。你自己查一下個資法 118.168.88.76 09/17 00:08
15F:→ jc0214:第16條第一項第二款。 118.168.88.76 09/17 00:08
16F:→ jc0214:同樣,"為維護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 118.168.88.76 09/17 00:09
17F:→ jc0214:個資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18.168.88.76 09/17 00:09
18F:→ jc0214:所以特偵組沒有法辦王,黃才向總統報告, 118.168.88.76 09/17 00:11
19F:→ jc0214:看總統要怎麼處理。 118.168.88.76 09/17 00:11
20F:推 Hartmann:推 123.204.86.161 09/17 00:13
21F:→ digpig:現在就是咬死中華民國民代關說不犯法111.249.171.191 09/17 00:14
22F:→ digpig:妨礙司法公正罪, 打死不入法...111.249.171.191 09/17 00:18
23F:→ digpig:然後幫自己搞會計法. 中華民國的民代真爽111.249.171.191 09/17 00:19
24F:推 joh:ron到底知不知道這種事情的嚴重性? 36.231.198.164 09/17 10:29
25F:→ joh:怎麼感覺他一點危機感都沒有 36.231.198.164 09/17 10:29
26F:推 vesting:他發現吳敦義可能上不了台了 感到很緊張吧 114.25.199.51 09/17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