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jc0214 (等待黎明)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问题] 指控王金平关说的理由
时间Mon Sep 16 23:41:24 2013
※ 引述《ronlee543 (..)》之铭言:
: 你引的这篇文章,发文时间显示:2013/09/09 23:56
: 「结果林秀涛检察官完全没有调阅相关卷宗进行审核,也无研究更一审判决
: 内容是否有违背法令的地方,在10日上诉期间内都不提起上诉」
: 先提醒一点,这一段的上色不是我自己上色,是原文就这样上色。
: 但是在此3天前,9月6日的新闻,林秀涛就已澄清有调卷,而且有调卷记录。
: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906/254767/
: 都已经事隔3天,要写网志文章,还要给那句话特别上色,不会查证一下吗?
: 会写政治性的文章表示有在关心,不是范佐宪那种吃喝玩乐族的。
: 不会查证吗?还是因为政党滤光镜自动过滤不想要的新闻?
: http://tsjh301.blogspot.tw/2013/09/blog-post.html
: 陈守煌则要求林秀涛检察官阅卷後依法处理,「该上诉就上诉,该不上诉
: 就不上诉」。林秀涛亦批评特侦组曲解其证词,她强调该案是因为没有发
: 现《刑事诉讼法》第377条「上诉於第三审法院,非以判决违背法令为理由
: ,不得为之。」的情事,才决定不上诉。[4][5][6][7]陈守煌并痛批特侦
: 组知法玩法,「以刑事调查之名,行行政调查之实」,擅自公布通联对话
: 内容,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8条「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不得提供
: 与其他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
不用吵了,最新报导已经出来了,林秀涛自己已经承认她的确有受到陈守煌的
关说。
http://tinyurl.com/kwo8xjh
"2013年09月15日 04:10
林秀涛要求祷告,并由特侦组法警室提供圣经供她使用,林在祷告完毕後与教
友联络,特侦组点呼林再入庭,林即主动坦承关说案,并和盘托出过程。
林秀涛说,「陈守煌检察长告诉我说,是柯建铭委员有找他,我即将收到一个
判决,柯建铭认为最好不要上诉,柯建铭委员认为这个案子不会多大、多严重」。
林进一步说,「检察长建议我不要上诉」、「检察长有提到预算的压力,所以
依照柯委员意思来做。」"
林秀涛自己都承认了,这样够清楚了没有?
至於调卷的问题,林的确有调卷,但特侦组是认定她"没有详阅"。这点在这则
最新报导里也有提到:
"特侦组认为林秀涛於收受高院更一审无罪判决前,接受检察长关说,"未详予
审阅卷证",即率尔签请不上诉,"
这个部分在你自己引的第一则新闻最後就有提到了,你是真的没看到,还是故
意忽略?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30906/254767/
最後一句:
"特侦组代理发言人杨荣宗称,林有调卷但没有详细阅读。"
至於为什麽特侦组会认定林虽然有调卷,但却没有详细阅读,这点我们不得而
知,但这也不重要,因为最重要的关说问题,林如上述,已经自己承认了。
最後,在你引用的第二则连结里所提到的陈守煌部分:
http://tsjh301.blogspot.tw/2013/09/blog-post.html
"陈守煌并痛批特侦组知法玩法,「以刑事调查之名,行行政调查之实」,
擅自公布通联对话内容,违反《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8条「监察通讯所得
资料,不得提供与其他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
1.陈守煌倒果为因。因为最原先特侦组是监听柯建铭的全民电通贪污案,才
意外听到他和王金平的对话,也才揭露了这起关说案。所以案件的一开始,
本来就是全民电通贪污案的刑事调查。是在听完柯和王的对话後,却因为这
样的关说在没有对价的情况下,王金平的行为於现行法律尚未构成犯罪(构
成要件不该当,只要没有对价,我国是没有关说罪或妨害司法公正罪这类的
罪刑的,亦即所谓的罪刑法定主义。)所以王的关说事件才会只仅止於行政
调查,只限缩在政治问题,而不是一个司法问题。因为不是司法问题,所以
当然也就没有什麽"对王金平未不未审先判"的问题。
2.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18条「监察通讯所得资料,不得提供与其他机关
(构) 、团体或个人。......
不好意思,陈检察长,引用法条不要只引用一半,全台湾也不是只有您懂法
律。第18条还有但书,
"但符合第五条或第七条之监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五条即言明:
"有事实足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有下列各款罪嫌之一,并危害国家安全或社
会秩序情节重大,而有相当理由可信其通讯内容与本案有关,且不能或难
以其他方法蒐集或调查证据者,得发通讯监察书。"
重点就在於,"王金平的关说事件",这个问题到底足不足以"危害国家安全
或社会秩序情节重大"吧?
当然如果阁下认为:"国会议长为在野党最大党党鞭的个人个案,关说司法
单位主官,并因此影响上诉与否的决定",这样的事情,并不足以"危害国家
安全或社会秩序情节重大",那我当然也没什麽好说的了。
--
「这世界上不可能会有完全犯罪,因为只要是人做的,就一定会有破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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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88.76
1F:→ ronlee543:监听的内容很多人讲过了,直接移送监察院 61.231.5.171 09/16 23:50
2F:→ ronlee543:也有证据力,没有公开必要。另因个资法, 61.231.5.171 09/16 23:50
3F:→ ronlee543:没必要公开而公开,就是在侵害个人隐私 61.231.5.171 09/16 23:51
4F:→ mayjan:我觉得关说没有多严重 你会不会觉得太扯 124.8.4.150 09/16 23:53
5F:→ digpig:监察院管不到立法院 移送监察院是要干吗?111.249.171.191 09/16 23:55
6F:→ jc0214:ronlee543,你要移送监察院,你想办王哪一条? 118.168.88.76 09/16 23:57
7F:→ jc0214:mayjan,希望如果当你自己遇到官司,而你的 118.168.88.76 09/16 23:58
8F:→ jc0214:对手因为官说法官而胜诉时,你还能继续坚持 118.168.88.76 09/16 23:58
9F:→ jc0214:你现在的"关说不重要"论点。 118.168.88.76 09/16 23:58
10F:推 ronlee543:移送监察院指法务部长等人。 61.231.5.171 09/16 23:58
11F:→ ronlee543:立法院长的"关说"不涉贪渎,特侦组更无 61.231.5.171 09/16 23:59
12F:→ ronlee543:权侦办,更无权公开监听内容。 61.231.5.171 09/17 00:00
13F:→ ronlee543:我就反问你,特侦组现在是用哪一条在办王 61.231.5.171 09/17 00:01
14F:→ jc0214:1.个资法不是绝对。你自己查一下个资法 118.168.88.76 09/17 00:08
15F:→ jc0214:第16条第一项第二款。 118.168.88.76 09/17 00:08
16F:→ jc0214:同样,"为维护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 118.168.88.76 09/17 00:09
17F:→ jc0214:个资得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118.168.88.76 09/17 00:09
18F:→ jc0214:所以特侦组没有法办王,黄才向总统报告, 118.168.88.76 09/17 00:11
19F:→ jc0214:看总统要怎麽处理。 118.168.88.76 09/17 00:11
20F:推 Hartmann:推 123.204.86.161 09/17 00:13
21F:→ digpig:现在就是咬死中华民国民代关说不犯法111.249.171.191 09/17 00:14
22F:→ digpig:妨碍司法公正罪, 打死不入法...111.249.171.191 09/17 00:18
23F:→ digpig:然後帮自己搞会计法. 中华民国的民代真爽111.249.171.191 09/17 00:19
24F:推 joh:ron到底知不知道这种事情的严重性? 36.231.198.164 09/17 10:29
25F:→ joh:怎麽感觉他一点危机感都没有 36.231.198.164 09/17 10:29
26F:推 vesting:他发现吴敦义可能上不了台了 感到很紧张吧 114.25.199.51 09/17 1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