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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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心得] 準備迎接週三的台灣政治911事件
時間Sun Sep 15 11:54:01 2013
※ 引述《guare (瓜籽)》之銘言:
: 有個制度上的問題到是值得討論,就是不分區立委是否能夠經由失去黨籍喪失席位。前面
: 一些討論提到德國的制度,我好奇去查了一下德國的法律規定,他們的不分區名單是各邦
: 提出的叫做Landeslist, 的確也有規定失去資格和遞補的條文,但是失去資格的原因有死
: 亡、辭職、另有任務等,其中一個叫做喪失Wahlbarkeit, 我無法確定這跟失去黨籍有關
: 然而台灣有台灣的法律,否則林世嘉和邱彰不會喪失立委資格。所以總歸一句這還是顏色
在別版有人引出釋字499號來談這個情況:
按現代民主國家固多採自由委任而非強制委任,即
民意代表係代表全國人
民,而非選區選民所派遣,其言論表決對外不負責任,原選區之選民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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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予以罷免,但非謂民意代表行使職權因此全然不受公意或所屬政黨之約
^^^^^^^^^^
束,況且我國憲法明定各級民意代表均得由原選舉區罷免之(憲法第一百
三十三條及本院釋字第四○一號解釋),與多數歐美國家皆有不同,就此
而言,亦非純粹自由委任。
如果德國採取這種自由委任的話,就有可能喪失黨員資格之後亦不會喪失代表資格
。這裡的邏輯是選出來的就成為了全國人民的代表,所以不只黨意不能拔除其資格,
甚至原選區選民都不能罷免他。
但是這裡的權力根源是全國的代表性,而不是現在常談的「民意基礎」或者「黨意
基礎」的問題。釋憲文直接指出台灣的「民意代表」和西方的模式在理論基礎上並不
相同,不但給了原選區人民罷免的權力、也給了政黨處置的手段。
這也導致了現在出現的黨籍與否可以影響立法院長存廢的問題,因為在台灣的制度
設計裡,立委同時具有「民意」代表和「黨意」代表的屬性。但是我不認為我們有辦
法走到自由委任的模式。儘管罷免都沒啥成功的可能性,但是要拔除原選區之選民罷
免選出立委的權力?我不認為台灣有人可以接受這點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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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205.14.13
1F:推 yoshilin:德國是總理制,沒有比較的價值111.248.185.113 09/15 11:58
2F:推 yoshilin:不然德國總理要是打電話給檢察官,他會否111.248.185.113 09/15 12:02
3F:→ yoshilin:請辭?111.248.185.113 09/15 12:02
4F:→ hazel0093:拿德國比叫作亂比 台灣制度要找其他相 140.119.202.99 09/15 12:34
5F:→ hazel0093:近的例子反而有一點困難 140.119.202.99 09/15 12:34
6F:推 payeah:如果事件當事人不是王金平,而是劉松藩 111.240.177.4 09/15 12:50
7F:→ payeah:(他還在的話),根本不會有這爭議 111.240.177.4 09/15 12: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