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lee5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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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應該修憲解決立委資格問題
時間Sat Sep 14 02:13:14 2013
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五款:「參眾兩院應各自審查本院的選擧、選擧結果報
告和本院議員的資格……參眾兩院得各自規定本院的議事規則,處罰本院
擾亂秩序的議員,並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開除本院的議員。」
http://www.zwbk.org/MyLemmaShow.aspx?zh=zh-tw&lid=85969
台灣一個小小的政黨考紀會,就可以拔掉立法院長,顯然不合理。
參考美國憲法,我的版本如下:
1.政黨不得撤銷現任不分區立委之黨籍。
2.對不分區立委之懲處,應由該黨立委二分之一以上通過。
3.立法院長由全體立委共同選舉,各立委又各自代表其選民,
因此院長之地位崇隆,不受政黨影響。
對立法院長之彈劾,應由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決議通過。
為什麼不分區立委的懲處是由該黨立委二分之一以上通過,而不是像美國
那樣三分之二?因為美國沒有不分區議員,全以人口決定,但是台灣的不
分區立委是由政黨推薦,本意要代表政黨。為避免不分區立委違背政黨理
念,因此由該黨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開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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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61.228.30.74
1F:→ svin:看起來很合理,但感覺像民進黨式的追流行提案140.112.121.126 09/14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