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lee543 (..)
看板politics
标题[讨论] 应该修宪解决立委资格问题
时间Sat Sep 14 02:13:14 2013
美国宪法第一条第五款:「参众两院应各自审查本院的选擧、选擧结果报
告和本院议员的资格……参众两院得各自规定本院的议事规则,处罚本院
扰乱秩序的议员,并且得以三分之二的同意,开除本院的议员。」
http://www.zwbk.org/MyLemmaShow.aspx?zh=zh-tw&lid=85969
台湾一个小小的政党考纪会,就可以拔掉立法院长,显然不合理。
参考美国宪法,我的版本如下:
1.政党不得撤销现任不分区立委之党籍。
2.对不分区立委之惩处,应由该党立委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立法院长由全体立委共同选举,各立委又各自代表其选民,
因此院长之地位崇隆,不受政党影响。
对立法院长之弹劾,应由全体立委三分之二以上决议通过。
为什麽不分区立委的惩处是由该党立委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而不是像美国
那样三分之二?因为美国没有不分区议员,全以人口决定,但是台湾的不
分区立委是由政党推荐,本意要代表政党。为避免不分区立委违背政党理
念,因此由该党立委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得以开除。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61.228.30.74
1F:→ svin:看起来很合理,但感觉像民进党式的追流行提案140.112.121.126 09/14 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