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lee543 (..)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心得] 準備迎接週三的台灣政治911事件
時間Wed Sep 11 16:36:10 2013
朋友的fb轉貼一位呂秋遠先生的感想:
中國國民黨黨員違反黨紀處分規程
該規程第2條規定,「黨員有左列行為之一者,為違反黨之紀律:一、違
反本黨主義、黨章、政綱、政策或決議。二、損害黨之聲譽。三、在黨內
組織小組織致破壞黨之團結。四、惡意攻訐本黨致損害黨之利益。五、加
入其他政黨。六、洩漏黨的重大機密。七、未經本黨同意,擅自接受非本
黨執政之政府延攬為政務官。」,想來想去,能夠處理王金平的條款,只
有第2款當中的,「損害黨之聲譽」,可以論罰。除此之外,王金平既然沒
被起訴,也沒被判刑,根據第4條之規定,二審判決有罪才能撤銷或開除黨
籍,本來就不適用於王金平。
所以,如果學法律的馬英九,要開除王金平,他只能以「損害黨之聲譽」
的原因,撤銷或開除王金平。可是如果依照比例原則來看,二審判決有罪
,才能處以這麼嚴厲的懲罰,那麼損害黨的聲譽,要到什麼程度才能撤銷
或開除黨籍,應該不難想像。不論從民法、刑法、行政法的角度來說,為
了一件「尚未證實」的關說案件,就損害國民黨的聲譽,因此要解除立法
院長的職務,我實在殊難想像。
況且,從程序上來說,根據同規定第18條,至少要給王金平十天的答辯準
備時間,馬英九趁著王金平在國外嫁女兒,發動這場審判,又給了他多少
時間?如果將來為此打「確認黨員資格存在」的民事訴訟,站在律師的立
場,國民黨要勝訴,恐怕很困難。
想請問國民黨用什麼理由撤銷國會議長的黨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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