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nlee543 (..)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心得] 准备迎接周三的台湾政治911事件
时间Wed Sep 11 16:36:10 2013
朋友的fb转贴一位吕秋远先生的感想:
中国国民党党员违反党纪处分规程
该规程第2条规定,「党员有左列行为之一者,为违反党之纪律:一、违
反本党主义、党章、政纲、政策或决议。二、损害党之声誉。三、在党内
组织小组织致破坏党之团结。四、恶意攻讦本党致损害党之利益。五、加
入其他政党。六、泄漏党的重大机密。七、未经本党同意,擅自接受非本
党执政之政府延揽为政务官。」,想来想去,能够处理王金平的条款,只
有第2款当中的,「损害党之声誉」,可以论罚。除此之外,王金平既然没
被起诉,也没被判刑,根据第4条之规定,二审判决有罪才能撤销或开除党
籍,本来就不适用於王金平。
所以,如果学法律的马英九,要开除王金平,他只能以「损害党之声誉」
的原因,撤销或开除王金平。可是如果依照比例原则来看,二审判决有罪
,才能处以这麽严厉的惩罚,那麽损害党的声誉,要到什麽程度才能撤销
或开除党籍,应该不难想像。不论从民法、刑法、行政法的角度来说,为
了一件「尚未证实」的关说案件,就损害国民党的声誉,因此要解除立法
院长的职务,我实在殊难想像。
况且,从程序上来说,根据同规定第18条,至少要给王金平十天的答辩准
备时间,马英九趁着王金平在国外嫁女儿,发动这场审判,又给了他多少
时间?如果将来为此打「确认党员资格存在」的民事诉讼,站在律师的立
场,国民党要胜诉,恐怕很困难。
想请问国民党用什麽理由撤销国会议长的党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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