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ory (m的故事)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廢死與獵巫者
時間Thu Feb 21 00:11:34 2013
※ 引述《stevegreat08 (鯁在喉)》之銘言:
: 我確定無須配套,
: 廢死之後自然會「走出一條最適配套的途徑」,
: 就好比,
: 兩個想要自助旅行的人,一人是先做了再說,另一人是啥都想好就去做
: 當前者已經可以每年自助旅行時,後者還在思考是否要去!
: 死刑「非」減刑,而是「刑事政策的更替」,
: 否則為何「傷害」者,不是「拿刀回砍」而是「抓去關」
: 因為這是刑事政策選擇問題
: 我國死刑一段時間,然而在解嚴之後,
: 「人權與民主」嚴重衝擊「對公權力的完全依賴與服從」,
: 然而,所謂人權推廣,乃至社會福利,都在於對於「人」的基本態度
: 廢死的國家,對於社會福利與憲法觀點,多偏向以「人」為出發點,
: 歐洲各國廢死的國家,其社會福利往往較未廢死好得多,
: 原因是「把人當人」,而非當成「政策工具」
是啊
說的真好聽
把人當人
那死者不是人
所以死者就不需要當成人了
而死刑犯還是人
所以死刑犯必需要當人看
那為何死刑犯殺人的時候
不把死者當人看?
但是當死刑犯被判刑的時候
死刑犯就必需被當人看?
一樣是人
死者就不用有人權
而死刑犯確得有人權
那誰來告訴死刑犯
被害者是有人權的呢?
能不能請教一下?
: 因此,我非單指個人,而是指「社會氛圍與群眾情緒」
: 死刑是一項「刑事政策」,
: 用於嚇阻犯罪之外,並無法造成經濟進步或治安改善,
: 死刑存在與否,也非「誤殺比例」,而是徹底檢討「死刑依賴性」
: 我支持廢死主要原因在於,
: 長期以來,廢死只做到「宣揚」廢除死刑,而非「檢討」死刑對社會的影響,
: 不只是罪犯與被害人,或者社會對犯罪的害怕或憤怒,
: 而是社會對於「人」到底視為「一個人」,還是「社會下零件」而已,
: 人權並非強制接受,而是「溝通、演化」而來,
: 然而,死刑卻斷絕「所有對話管道」,因為「有恃無恐」
: 廢除死刑後,對於犯罪行為人少了一個「嚇阻力」,
: 使得社會感到害怕與不安,因為社會認為「嚇阻是防止犯罪最好的方法」,
: 使得被害人家屬心情因無法紓解內心憤恨受到二次創傷,
: 就好比,父母親認為管教孩子,最好的方法是「棍子」
: 然而,一旦「棍子」失去功用或父母親渾然不知,此時孩子只會變本加厲
: 一個從不教育尊重的家庭,如何教育孩子尊重,
: 一個從不教育人民守法與尊重他人的社會,如何推展社會福利呢?
: 棍子只是逼迫孩子滿足自己的需求,忽略孩子心聲而已,
: 不用棍子改以溝通與適當放手,父母親只會不安與無力故寧可嚴加管教而非傾聽
: 犯罪預防最好的方法從不是「嚇阻」,
: 而是「積極偵查」、「貫徹民主」與「發展經濟」,
看了就好笑
積極偵查
貫徹民主
發展經濟
那一個跟犯罪有關系了啊?
有錢的就不會犯罪?
沒錢的就一定會犯罪嗎?
除了一堆口號而已
還真是空洞虛無
難怪廢死永遠不被支持
: 「死刑」造成民眾心安,故不會去思考其他方法,
: 造成社會更加習慣「威迫」與「灌輸」,
: 這是延段阻斷治安變好的因素,尤其是「資訊爆炸、生活悲觀」的民主社會
有誰說過死刑會造成民眾心安啊?
那一次的死刑可以造成民眾心安的啊?
酒駕的罰責愈來愈高
可是就能讓人心安了嗎?
會喝酒的依然會喝酒
會撞死人的依然會撞死人
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辦法
: 總統赦免,是最不影響司法判決的方法,
: 法官反而可以「更積極『依法』宣告死刑」,
: 在廢死各國還未正式廢死之前,
: 有很大一段時間是「停止死刑」或「赦免為終身監禁」的,
: 而非讓法院判決改變,這不是影響司法判決而是「改變執刑」
: 所謂「影響司法判決」是,
: 明明無該罪,而法官因社會輿論而改判有罪,
: 或明明有其罪,卻因法官預期法律有所改變而改變其無罪,
: 法官只有「裁判權」與「如何適用法律的解釋權」,
: 無須為「是否執行該判決」負起責任,否則不足稱作權力分立
: 在台灣,最可恨的就是,
: 法官有預期心理與社會壓力,或者「故意採用新法學理論」而影響判決,
: 這是最傷害司法威信的作法!
: 因此,傷害司法最小的方法,是由總統赦免,並改善治安、經濟與偵查制度,
: 教育人民何謂民主、何謂人權,而非只為「以刑去刑」
那個殺人犯是因為不懂民主?不種人權才犯罪的啊?
要不要舉例一下?
每個殺人犯都是只管自已的私慾
才不管他怎麼想
根本就跟民主、人權無關
就算懂民主人權又怎麼樣?
要錢的就是要錢
要殺人的就是要殺人
誰管你民主人權啊?
: 你又錯了!
: 首先,
: 法官判決的重點在於確認該行為是否構成犯罪,而針對該行為應負怎樣的責任,
: 而總統則基於種種因素,可以赦免或減刑,因為執行在行政部門,
: 無論何時何國,
: 元首赦免或減刑都有案例,
: 以前可能是登基或國慶,外國則可能是人權抬頭或想改變刑事政策而做
: 其次,
: 總統赦免有很大的輿論壓力,故而不會「從死刑變成無罪」,
: 在赦免或減刑之後,必須甘冒「被彈劾下台」的風險,
: 想要促進人權,先做到「人人無前提受憲法保護」,
: 要堵住悠悠之口,就要花更大的精神去改善經濟與治安
: 再者,
: 停止死刑或減為終身監禁的作法,都有外國可以比照的作法,
: 而非就「從此不去追究法律責任」
外國的作法就有比較好嗎?
死刑犯住的比乞丐還要好
這根本就是鼓勵大家去犯罪
殺人又如何
殺人還比當乞丐有尊嚴哩
看到那個精美的監獄
我還覺的殺人是一條不錯的路哩
除了不能到外面亂跑外
其他的應有盡有
還不用工作
誰管你啥人不人權
民不民主啊
: 因此,我才說歷屆想廢死的總統,都只是嘴砲,
: 根本無心宣傳或改善刑事政策,
: 等到民眾怨聲載道,就恢復死刑,把當初承諾廢死甩得乾乾淨淨,
: 這很明顯就是沒有政治擔當,憑啥執政?
: 何謂罔顧司法?
: 底下偷雞摸狗或「讓民眾以為」底下偷雞摸狗,才是真正罔顧司法,
: 停止死刑的同時,思考如何讓民眾感覺治安變好或生活並無影響,
: 並且加強民眾法治與人權觀念,何來罔顧司法?
: 廢死對人民表面上沒有任何好處,反而增加不安情緒,
: 但,廢死主要的重點在於「改變人民對生命權與刑事政策的『偏誤』觀感」,
: 德國廢死多久?
: 但其司法威信、人權保障、社會福利與經濟發展,可有發生挫折嗎?
: 就好比一個父母親聽鄰居的話,把鞭子收起來但卻不去管教孩子,
: 等孩子抽菸吸毒回來,才罵鄰居說「都是你出的鬼主意」,
: 試問,這是對的嗎?
你去跟抽菸吸毒的孩子說人權民主啊
看有誰會理你
: 不是等民眾怨聲載道....而是改變作法,改變想法....
: 等怨聲載道才做,這叫做「江心補漏」
什麼配套都沒有
就只會講歪理
難怪廢死沒人支持
: 不對,
: 法律之上,有憲法與人權保障的原理,有民主憲政的分際,
: 因此沒有這問題,
: 況且,總統也並非全面減刑,而是將死罪減為無期徒刑或停止實施,
: 換言之,
: 總統之所以將死刑減為終身監禁,
: 一樣是譴責並要其負責,只是不是要他死,而是隔離!
反正殺人死不了
還能吃免費的牢飯
殺人也可以算是當公務員的另類一條路
: 「配套措施,不可能完備」,然而何謂「沒有半點配套措施」?
: 立刻廢死,與「直接要求一個小孩立刻在外獨立」一樣愚蠢
: 因此,
: 先停止死刑,
: 再改變政府與社會心中「重刑唯一有效」的刑事政策心態,
: 過程中,需要讓人民感到「廢除死刑對社會治安不是惡化,且建立人權概念」,
: 檢討所有目前有法定死刑的罪名,以及翻查所有罪名構成要件的「時代性」,
: 最後,才是正式宣告廢除死刑
: 這段過程中,時間一定會拉長且民眾心情必定受到很大起伏,
: 如何讓民眾「習慣」沒有死刑,改變對刑事政策態度
: 是很難的過程,但沒先停止死刑,
: 民眾絕對不會思考「刑罰之外的刑事政策」的重要
嘖
只會叫別人思考
廢死團體自已就不會思考
然後說服大家
就只會叫別人做
自已都不做
民眾幹嘛要習慣死人沒人權,殺人犯有人權的日子呢?
: 老師尊嚴?
: 這就好比,某些人說「解嚴後,政府威信蕩然無存」一樣
: 問題不是老師有了教鞭,是否萬一真正理解學生,
: 還是用教鞭「逼迫學生聽從」?
: 一個只有上對下,而沒有平行溝通的社會,
: 別說民主憲政,連進步也不可能,因為從一開始就會「扼殺差異性」
問題這是常識
不需要教育
人必需要尊重其他人的生命
這還需要教育?
告訴我
為何這需要教育?
犯錯就要處罰
這跟教育有啥關系?
被判刑還說別人教育?
看不懂這是講啥鬼話
: 說到這裡,這也是為何無法「先改善治安再循廢死」,
: 一言以蔽之--
: 停止死刑讓民眾習慣沒有死刑的社會,讓政府更注意除了「鞭子」之外的刑事政策
: 拓展民眾的人權概念與民主精神,進一步樹立「人性尊嚴」
: 廢死絕對需要「guts」,更需要「眼光」,
: 另一方面,
: 我必須另外提出「三個想法」:
: 第一,
: 檢討刑事中「拘役」與「未滿一年有期徒刑」等短期徒刑的必要性與執行方法,
: 換言之,
: 短期徒刑往往會有「越關越重」的治安問題,
: 首先可以看出「監獄管理」的問題,也可以看出「受刑人回歸社會」的困難性,
: 因此,我認為,「未滿一年的徒刑」
: 改以其他「保安處分(如戴電子腳鐐限制住居)」或關在其他非重刑的地方,
: 當然,要重新思考「如何改善受刑人出獄後回歸社會的狀況」
: (當然不是說就廢除前科,就方面而言前科是必要的)
: 第二,
: 「假釋是否適用於每個受刑人」是必須思考的,
: 而且,要改變「受刑較短的人,就一定假釋容易」的想法,
: 是要從「各罪的重犯率」與「受刑人心智、當時犯意」出發,
: 而非單純該受刑人在「監獄受刑狀況」當作標準!
: 也換個想法,
: 是否可以將有期徒刑「上限」廢除;
: 換言之,有期徒刑可以累加到「幾十年或幾乎根本無法釋放」的程度
: 第三,
: 犯罪的偵查率與其他預防措施,以及訴訟制度更全面需要檢討,
: 對於犯罪預防,「偵破率」比「判刑程度」重要,
: 而「非刑罰的預防措施」比「刑罰」更重要,
: 這不是加強警察人員等問題,而是警察對偵查能力的提升
: 以及如何避免「因犯罪率的重視而吃案」的狀況發生
: 而訴訟制度方面,應強調法官對審判的「客觀、避免先入為主」的情況發生,
: 也因此,在訴訟法上不斷有學者提出,
: 應該在起訴時,檢察官只需提出犯罪人被起訴的罪名,
: 在審判的過程中,法官由雙方攻防在進行審判,防止「先入為主」的客觀性
: 再者,法官應該重視「判決內容與如何適用法條」及「監督偵查過程」,
: 而非「與檢察官合作」偵查,讓刑事被告面臨「真正的國家追訴怪獸」
: 更有甚者,
: 我還希望第三級審判能真正落實「法律審」,
: 將來廢除最高法院,由大法官直接審判
: 建立在司法體系中「對於某些『個案』或某些『常用法條』較為統一的見解」
: 話說回來,我反而認為
: 「死刑」是用在民主法治真正成熟的地方,
: 而往往民主法治成熟的地方反而不會特別強調死刑
會殺人的就是會殺人
管你啥民主法治成熟
像歐美國家那種民主法治成熟的國家還不是一堆殺人犯
主張啥民主法治根本就沒任何說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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