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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tevegreat08 (鲠在喉)》之铭言: : 我确定无须配套, : 废死之後自然会「走出一条最适配套的途径」, : 就好比, : 两个想要自助旅行的人,一人是先做了再说,另一人是啥都想好就去做 : 当前者已经可以每年自助旅行时,後者还在思考是否要去! : 死刑「非」减刑,而是「刑事政策的更替」, : 否则为何「伤害」者,不是「拿刀回砍」而是「抓去关」 : 因为这是刑事政策选择问题 : 我国死刑一段时间,然而在解严之後, : 「人权与民主」严重冲击「对公权力的完全依赖与服从」, : 然而,所谓人权推广,乃至社会福利,都在於对於「人」的基本态度 : 废死的国家,对於社会福利与宪法观点,多偏向以「人」为出发点, : 欧洲各国废死的国家,其社会福利往往较未废死好得多, : 原因是「把人当人」,而非当成「政策工具」 是啊 说的真好听 把人当人 那死者不是人 所以死者就不需要当成人了 而死刑犯还是人 所以死刑犯必需要当人看 那为何死刑犯杀人的时候 不把死者当人看? 但是当死刑犯被判刑的时候 死刑犯就必需被当人看? 一样是人 死者就不用有人权 而死刑犯确得有人权 那谁来告诉死刑犯 被害者是有人权的呢? 能不能请教一下? : 因此,我非单指个人,而是指「社会氛围与群众情绪」 : 死刑是一项「刑事政策」, : 用於吓阻犯罪之外,并无法造成经济进步或治安改善, : 死刑存在与否,也非「误杀比例」,而是彻底检讨「死刑依赖性」 : 我支持废死主要原因在於, : 长期以来,废死只做到「宣扬」废除死刑,而非「检讨」死刑对社会的影响, : 不只是罪犯与被害人,或者社会对犯罪的害怕或愤怒, : 而是社会对於「人」到底视为「一个人」,还是「社会下零件」而已, : 人权并非强制接受,而是「沟通、演化」而来, : 然而,死刑却断绝「所有对话管道」,因为「有恃无恐」 : 废除死刑後,对於犯罪行为人少了一个「吓阻力」, : 使得社会感到害怕与不安,因为社会认为「吓阻是防止犯罪最好的方法」, : 使得被害人家属心情因无法纾解内心愤恨受到二次创伤, : 就好比,父母亲认为管教孩子,最好的方法是「棍子」 : 然而,一旦「棍子」失去功用或父母亲浑然不知,此时孩子只会变本加厉 : 一个从不教育尊重的家庭,如何教育孩子尊重, : 一个从不教育人民守法与尊重他人的社会,如何推展社会福利呢? : 棍子只是逼迫孩子满足自己的需求,忽略孩子心声而已, : 不用棍子改以沟通与适当放手,父母亲只会不安与无力故宁可严加管教而非倾听 : 犯罪预防最好的方法从不是「吓阻」, : 而是「积极侦查」、「贯彻民主」与「发展经济」, 看了就好笑 积极侦查 贯彻民主 发展经济 那一个跟犯罪有关系了啊? 有钱的就不会犯罪? 没钱的就一定会犯罪吗? 除了一堆口号而已 还真是空洞虚无 难怪废死永远不被支持 : 「死刑」造成民众心安,故不会去思考其他方法, : 造成社会更加习惯「威迫」与「灌输」, : 这是延段阻断治安变好的因素,尤其是「资讯爆炸、生活悲观」的民主社会 有谁说过死刑会造成民众心安啊? 那一次的死刑可以造成民众心安的啊? 酒驾的罚责愈来愈高 可是就能让人心安了吗? 会喝酒的依然会喝酒 会撞死人的依然会撞死人 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办法 : 总统赦免,是最不影响司法判决的方法, : 法官反而可以「更积极『依法』宣告死刑」, : 在废死各国还未正式废死之前, : 有很大一段时间是「停止死刑」或「赦免为终身监禁」的, : 而非让法院判决改变,这不是影响司法判决而是「改变执刑」 : 所谓「影响司法判决」是, : 明明无该罪,而法官因社会舆论而改判有罪, : 或明明有其罪,却因法官预期法律有所改变而改变其无罪, : 法官只有「裁判权」与「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权」, : 无须为「是否执行该判决」负起责任,否则不足称作权力分立 : 在台湾,最可恨的就是, : 法官有预期心理与社会压力,或者「故意采用新法学理论」而影响判决, : 这是最伤害司法威信的作法! : 因此,伤害司法最小的方法,是由总统赦免,并改善治安、经济与侦查制度, : 教育人民何谓民主、何谓人权,而非只为「以刑去刑」 那个杀人犯是因为不懂民主?不种人权才犯罪的啊? 要不要举例一下? 每个杀人犯都是只管自已的私慾 才不管他怎麽想 根本就跟民主、人权无关 就算懂民主人权又怎麽样? 要钱的就是要钱 要杀人的就是要杀人 谁管你民主人权啊? : 你又错了! : 首先, : 法官判决的重点在於确认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针对该行为应负怎样的责任, : 而总统则基於种种因素,可以赦免或减刑,因为执行在行政部门, : 无论何时何国, : 元首赦免或减刑都有案例, : 以前可能是登基或国庆,外国则可能是人权抬头或想改变刑事政策而做 : 其次, : 总统赦免有很大的舆论压力,故而不会「从死刑变成无罪」, : 在赦免或减刑之後,必须甘冒「被弹劾下台」的风险, : 想要促进人权,先做到「人人无前提受宪法保护」, : 要堵住悠悠之口,就要花更大的精神去改善经济与治安 : 再者, : 停止死刑或减为终身监禁的作法,都有外国可以比照的作法, : 而非就「从此不去追究法律责任」 外国的作法就有比较好吗? 死刑犯住的比乞丐还要好 这根本就是鼓励大家去犯罪 杀人又如何 杀人还比当乞丐有尊严哩 看到那个精美的监狱 我还觉的杀人是一条不错的路哩 除了不能到外面乱跑外 其他的应有尽有 还不用工作 谁管你啥人不人权 民不民主啊 : 因此,我才说历届想废死的总统,都只是嘴炮, : 根本无心宣传或改善刑事政策, : 等到民众怨声载道,就恢复死刑,把当初承诺废死甩得乾乾净净, : 这很明显就是没有政治担当,凭啥执政? : 何谓罔顾司法? : 底下偷鸡摸狗或「让民众以为」底下偷鸡摸狗,才是真正罔顾司法, : 停止死刑的同时,思考如何让民众感觉治安变好或生活并无影响, : 并且加强民众法治与人权观念,何来罔顾司法? : 废死对人民表面上没有任何好处,反而增加不安情绪, : 但,废死主要的重点在於「改变人民对生命权与刑事政策的『偏误』观感」, : 德国废死多久? : 但其司法威信、人权保障、社会福利与经济发展,可有发生挫折吗? : 就好比一个父母亲听邻居的话,把鞭子收起来但却不去管教孩子, : 等孩子抽菸吸毒回来,才骂邻居说「都是你出的鬼主意」, : 试问,这是对的吗? 你去跟抽菸吸毒的孩子说人权民主啊 看有谁会理你 : 不是等民众怨声载道....而是改变作法,改变想法.... : 等怨声载道才做,这叫做「江心补漏」 什麽配套都没有 就只会讲歪理 难怪废死没人支持 : 不对, : 法律之上,有宪法与人权保障的原理,有民主宪政的分际, : 因此没有这问题, : 况且,总统也并非全面减刑,而是将死罪减为无期徒刑或停止实施, : 换言之, : 总统之所以将死刑减为终身监禁, : 一样是谴责并要其负责,只是不是要他死,而是隔离! 反正杀人死不了 还能吃免费的牢饭 杀人也可以算是当公务员的另类一条路 : 「配套措施,不可能完备」,然而何谓「没有半点配套措施」? : 立刻废死,与「直接要求一个小孩立刻在外独立」一样愚蠢 : 因此, : 先停止死刑, : 再改变政府与社会心中「重刑唯一有效」的刑事政策心态, : 过程中,需要让人民感到「废除死刑对社会治安不是恶化,且建立人权概念」, : 检讨所有目前有法定死刑的罪名,以及翻查所有罪名构成要件的「时代性」, : 最後,才是正式宣告废除死刑 : 这段过程中,时间一定会拉长且民众心情必定受到很大起伏, : 如何让民众「习惯」没有死刑,改变对刑事政策态度 : 是很难的过程,但没先停止死刑, : 民众绝对不会思考「刑罚之外的刑事政策」的重要 啧 只会叫别人思考 废死团体自已就不会思考 然後说服大家 就只会叫别人做 自已都不做 民众干嘛要习惯死人没人权,杀人犯有人权的日子呢? : 老师尊严? : 这就好比,某些人说「解严後,政府威信荡然无存」一样 : 问题不是老师有了教鞭,是否万一真正理解学生, : 还是用教鞭「逼迫学生听从」? : 一个只有上对下,而没有平行沟通的社会, : 别说民主宪政,连进步也不可能,因为从一开始就会「扼杀差异性」 问题这是常识 不需要教育 人必需要尊重其他人的生命 这还需要教育? 告诉我 为何这需要教育? 犯错就要处罚 这跟教育有啥关系? 被判刑还说别人教育? 看不懂这是讲啥鬼话 : 说到这里,这也是为何无法「先改善治安再循废死」, : 一言以蔽之-- : 停止死刑让民众习惯没有死刑的社会,让政府更注意除了「鞭子」之外的刑事政策 : 拓展民众的人权概念与民主精神,进一步树立「人性尊严」 : 废死绝对需要「guts」,更需要「眼光」, : 另一方面, : 我必须另外提出「三个想法」: : 第一, : 检讨刑事中「拘役」与「未满一年有期徒刑」等短期徒刑的必要性与执行方法, : 换言之, : 短期徒刑往往会有「越关越重」的治安问题, : 首先可以看出「监狱管理」的问题,也可以看出「受刑人回归社会」的困难性, : 因此,我认为,「未满一年的徒刑」 : 改以其他「保安处分(如戴电子脚镣限制住居)」或关在其他非重刑的地方, : 当然,要重新思考「如何改善受刑人出狱後回归社会的状况」 : (当然不是说就废除前科,就方面而言前科是必要的) : 第二, : 「假释是否适用於每个受刑人」是必须思考的, : 而且,要改变「受刑较短的人,就一定假释容易」的想法, : 是要从「各罪的重犯率」与「受刑人心智、当时犯意」出发, : 而非单纯该受刑人在「监狱受刑状况」当作标准! : 也换个想法, : 是否可以将有期徒刑「上限」废除; : 换言之,有期徒刑可以累加到「几十年或几乎根本无法释放」的程度 : 第三, : 犯罪的侦查率与其他预防措施,以及诉讼制度更全面需要检讨, : 对於犯罪预防,「侦破率」比「判刑程度」重要, : 而「非刑罚的预防措施」比「刑罚」更重要, : 这不是加强警察人员等问题,而是警察对侦查能力的提升 : 以及如何避免「因犯罪率的重视而吃案」的状况发生 : 而诉讼制度方面,应强调法官对审判的「客观、避免先入为主」的情况发生, : 也因此,在诉讼法上不断有学者提出, : 应该在起诉时,检察官只需提出犯罪人被起诉的罪名, : 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由双方攻防在进行审判,防止「先入为主」的客观性 : 再者,法官应该重视「判决内容与如何适用法条」及「监督侦查过程」, : 而非「与检察官合作」侦查,让刑事被告面临「真正的国家追诉怪兽」 : 更有甚者, : 我还希望第三级审判能真正落实「法律审」, : 将来废除最高法院,由大法官直接审判 : 建立在司法体系中「对於某些『个案』或某些『常用法条』较为统一的见解」 : 话说回来,我反而认为 : 「死刑」是用在民主法治真正成熟的地方, : 而往往民主法治成熟的地方反而不会特别强调死刑 会杀人的就是会杀人 管你啥民主法治成熟 像欧美国家那种民主法治成熟的国家还不是一堆杀人犯 主张啥民主法治根本就没任何说服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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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5.43.180.160
1F:→ japan428:情绪文 END 114.25.26.160 02/22 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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