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story (m的故事)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废死与猎巫者
时间Thu Feb 21 00:11:34 2013
※ 引述《stevegreat08 (鲠在喉)》之铭言:
: 我确定无须配套,
: 废死之後自然会「走出一条最适配套的途径」,
: 就好比,
: 两个想要自助旅行的人,一人是先做了再说,另一人是啥都想好就去做
: 当前者已经可以每年自助旅行时,後者还在思考是否要去!
: 死刑「非」减刑,而是「刑事政策的更替」,
: 否则为何「伤害」者,不是「拿刀回砍」而是「抓去关」
: 因为这是刑事政策选择问题
: 我国死刑一段时间,然而在解严之後,
: 「人权与民主」严重冲击「对公权力的完全依赖与服从」,
: 然而,所谓人权推广,乃至社会福利,都在於对於「人」的基本态度
: 废死的国家,对於社会福利与宪法观点,多偏向以「人」为出发点,
: 欧洲各国废死的国家,其社会福利往往较未废死好得多,
: 原因是「把人当人」,而非当成「政策工具」
是啊
说的真好听
把人当人
那死者不是人
所以死者就不需要当成人了
而死刑犯还是人
所以死刑犯必需要当人看
那为何死刑犯杀人的时候
不把死者当人看?
但是当死刑犯被判刑的时候
死刑犯就必需被当人看?
一样是人
死者就不用有人权
而死刑犯确得有人权
那谁来告诉死刑犯
被害者是有人权的呢?
能不能请教一下?
: 因此,我非单指个人,而是指「社会氛围与群众情绪」
: 死刑是一项「刑事政策」,
: 用於吓阻犯罪之外,并无法造成经济进步或治安改善,
: 死刑存在与否,也非「误杀比例」,而是彻底检讨「死刑依赖性」
: 我支持废死主要原因在於,
: 长期以来,废死只做到「宣扬」废除死刑,而非「检讨」死刑对社会的影响,
: 不只是罪犯与被害人,或者社会对犯罪的害怕或愤怒,
: 而是社会对於「人」到底视为「一个人」,还是「社会下零件」而已,
: 人权并非强制接受,而是「沟通、演化」而来,
: 然而,死刑却断绝「所有对话管道」,因为「有恃无恐」
: 废除死刑後,对於犯罪行为人少了一个「吓阻力」,
: 使得社会感到害怕与不安,因为社会认为「吓阻是防止犯罪最好的方法」,
: 使得被害人家属心情因无法纾解内心愤恨受到二次创伤,
: 就好比,父母亲认为管教孩子,最好的方法是「棍子」
: 然而,一旦「棍子」失去功用或父母亲浑然不知,此时孩子只会变本加厉
: 一个从不教育尊重的家庭,如何教育孩子尊重,
: 一个从不教育人民守法与尊重他人的社会,如何推展社会福利呢?
: 棍子只是逼迫孩子满足自己的需求,忽略孩子心声而已,
: 不用棍子改以沟通与适当放手,父母亲只会不安与无力故宁可严加管教而非倾听
: 犯罪预防最好的方法从不是「吓阻」,
: 而是「积极侦查」、「贯彻民主」与「发展经济」,
看了就好笑
积极侦查
贯彻民主
发展经济
那一个跟犯罪有关系了啊?
有钱的就不会犯罪?
没钱的就一定会犯罪吗?
除了一堆口号而已
还真是空洞虚无
难怪废死永远不被支持
: 「死刑」造成民众心安,故不会去思考其他方法,
: 造成社会更加习惯「威迫」与「灌输」,
: 这是延段阻断治安变好的因素,尤其是「资讯爆炸、生活悲观」的民主社会
有谁说过死刑会造成民众心安啊?
那一次的死刑可以造成民众心安的啊?
酒驾的罚责愈来愈高
可是就能让人心安了吗?
会喝酒的依然会喝酒
会撞死人的依然会撞死人
根本就不可能有任何办法
: 总统赦免,是最不影响司法判决的方法,
: 法官反而可以「更积极『依法』宣告死刑」,
: 在废死各国还未正式废死之前,
: 有很大一段时间是「停止死刑」或「赦免为终身监禁」的,
: 而非让法院判决改变,这不是影响司法判决而是「改变执刑」
: 所谓「影响司法判决」是,
: 明明无该罪,而法官因社会舆论而改判有罪,
: 或明明有其罪,却因法官预期法律有所改变而改变其无罪,
: 法官只有「裁判权」与「如何适用法律的解释权」,
: 无须为「是否执行该判决」负起责任,否则不足称作权力分立
: 在台湾,最可恨的就是,
: 法官有预期心理与社会压力,或者「故意采用新法学理论」而影响判决,
: 这是最伤害司法威信的作法!
: 因此,伤害司法最小的方法,是由总统赦免,并改善治安、经济与侦查制度,
: 教育人民何谓民主、何谓人权,而非只为「以刑去刑」
那个杀人犯是因为不懂民主?不种人权才犯罪的啊?
要不要举例一下?
每个杀人犯都是只管自已的私慾
才不管他怎麽想
根本就跟民主、人权无关
就算懂民主人权又怎麽样?
要钱的就是要钱
要杀人的就是要杀人
谁管你民主人权啊?
: 你又错了!
: 首先,
: 法官判决的重点在於确认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针对该行为应负怎样的责任,
: 而总统则基於种种因素,可以赦免或减刑,因为执行在行政部门,
: 无论何时何国,
: 元首赦免或减刑都有案例,
: 以前可能是登基或国庆,外国则可能是人权抬头或想改变刑事政策而做
: 其次,
: 总统赦免有很大的舆论压力,故而不会「从死刑变成无罪」,
: 在赦免或减刑之後,必须甘冒「被弹劾下台」的风险,
: 想要促进人权,先做到「人人无前提受宪法保护」,
: 要堵住悠悠之口,就要花更大的精神去改善经济与治安
: 再者,
: 停止死刑或减为终身监禁的作法,都有外国可以比照的作法,
: 而非就「从此不去追究法律责任」
外国的作法就有比较好吗?
死刑犯住的比乞丐还要好
这根本就是鼓励大家去犯罪
杀人又如何
杀人还比当乞丐有尊严哩
看到那个精美的监狱
我还觉的杀人是一条不错的路哩
除了不能到外面乱跑外
其他的应有尽有
还不用工作
谁管你啥人不人权
民不民主啊
: 因此,我才说历届想废死的总统,都只是嘴炮,
: 根本无心宣传或改善刑事政策,
: 等到民众怨声载道,就恢复死刑,把当初承诺废死甩得乾乾净净,
: 这很明显就是没有政治担当,凭啥执政?
: 何谓罔顾司法?
: 底下偷鸡摸狗或「让民众以为」底下偷鸡摸狗,才是真正罔顾司法,
: 停止死刑的同时,思考如何让民众感觉治安变好或生活并无影响,
: 并且加强民众法治与人权观念,何来罔顾司法?
: 废死对人民表面上没有任何好处,反而增加不安情绪,
: 但,废死主要的重点在於「改变人民对生命权与刑事政策的『偏误』观感」,
: 德国废死多久?
: 但其司法威信、人权保障、社会福利与经济发展,可有发生挫折吗?
: 就好比一个父母亲听邻居的话,把鞭子收起来但却不去管教孩子,
: 等孩子抽菸吸毒回来,才骂邻居说「都是你出的鬼主意」,
: 试问,这是对的吗?
你去跟抽菸吸毒的孩子说人权民主啊
看有谁会理你
: 不是等民众怨声载道....而是改变作法,改变想法....
: 等怨声载道才做,这叫做「江心补漏」
什麽配套都没有
就只会讲歪理
难怪废死没人支持
: 不对,
: 法律之上,有宪法与人权保障的原理,有民主宪政的分际,
: 因此没有这问题,
: 况且,总统也并非全面减刑,而是将死罪减为无期徒刑或停止实施,
: 换言之,
: 总统之所以将死刑减为终身监禁,
: 一样是谴责并要其负责,只是不是要他死,而是隔离!
反正杀人死不了
还能吃免费的牢饭
杀人也可以算是当公务员的另类一条路
: 「配套措施,不可能完备」,然而何谓「没有半点配套措施」?
: 立刻废死,与「直接要求一个小孩立刻在外独立」一样愚蠢
: 因此,
: 先停止死刑,
: 再改变政府与社会心中「重刑唯一有效」的刑事政策心态,
: 过程中,需要让人民感到「废除死刑对社会治安不是恶化,且建立人权概念」,
: 检讨所有目前有法定死刑的罪名,以及翻查所有罪名构成要件的「时代性」,
: 最後,才是正式宣告废除死刑
: 这段过程中,时间一定会拉长且民众心情必定受到很大起伏,
: 如何让民众「习惯」没有死刑,改变对刑事政策态度
: 是很难的过程,但没先停止死刑,
: 民众绝对不会思考「刑罚之外的刑事政策」的重要
啧
只会叫别人思考
废死团体自已就不会思考
然後说服大家
就只会叫别人做
自已都不做
民众干嘛要习惯死人没人权,杀人犯有人权的日子呢?
: 老师尊严?
: 这就好比,某些人说「解严後,政府威信荡然无存」一样
: 问题不是老师有了教鞭,是否万一真正理解学生,
: 还是用教鞭「逼迫学生听从」?
: 一个只有上对下,而没有平行沟通的社会,
: 别说民主宪政,连进步也不可能,因为从一开始就会「扼杀差异性」
问题这是常识
不需要教育
人必需要尊重其他人的生命
这还需要教育?
告诉我
为何这需要教育?
犯错就要处罚
这跟教育有啥关系?
被判刑还说别人教育?
看不懂这是讲啥鬼话
: 说到这里,这也是为何无法「先改善治安再循废死」,
: 一言以蔽之--
: 停止死刑让民众习惯没有死刑的社会,让政府更注意除了「鞭子」之外的刑事政策
: 拓展民众的人权概念与民主精神,进一步树立「人性尊严」
: 废死绝对需要「guts」,更需要「眼光」,
: 另一方面,
: 我必须另外提出「三个想法」:
: 第一,
: 检讨刑事中「拘役」与「未满一年有期徒刑」等短期徒刑的必要性与执行方法,
: 换言之,
: 短期徒刑往往会有「越关越重」的治安问题,
: 首先可以看出「监狱管理」的问题,也可以看出「受刑人回归社会」的困难性,
: 因此,我认为,「未满一年的徒刑」
: 改以其他「保安处分(如戴电子脚镣限制住居)」或关在其他非重刑的地方,
: 当然,要重新思考「如何改善受刑人出狱後回归社会的状况」
: (当然不是说就废除前科,就方面而言前科是必要的)
: 第二,
: 「假释是否适用於每个受刑人」是必须思考的,
: 而且,要改变「受刑较短的人,就一定假释容易」的想法,
: 是要从「各罪的重犯率」与「受刑人心智、当时犯意」出发,
: 而非单纯该受刑人在「监狱受刑状况」当作标准!
: 也换个想法,
: 是否可以将有期徒刑「上限」废除;
: 换言之,有期徒刑可以累加到「几十年或几乎根本无法释放」的程度
: 第三,
: 犯罪的侦查率与其他预防措施,以及诉讼制度更全面需要检讨,
: 对於犯罪预防,「侦破率」比「判刑程度」重要,
: 而「非刑罚的预防措施」比「刑罚」更重要,
: 这不是加强警察人员等问题,而是警察对侦查能力的提升
: 以及如何避免「因犯罪率的重视而吃案」的状况发生
: 而诉讼制度方面,应强调法官对审判的「客观、避免先入为主」的情况发生,
: 也因此,在诉讼法上不断有学者提出,
: 应该在起诉时,检察官只需提出犯罪人被起诉的罪名,
: 在审判的过程中,法官由双方攻防在进行审判,防止「先入为主」的客观性
: 再者,法官应该重视「判决内容与如何适用法条」及「监督侦查过程」,
: 而非「与检察官合作」侦查,让刑事被告面临「真正的国家追诉怪兽」
: 更有甚者,
: 我还希望第三级审判能真正落实「法律审」,
: 将来废除最高法院,由大法官直接审判
: 建立在司法体系中「对於某些『个案』或某些『常用法条』较为统一的见解」
: 话说回来,我反而认为
: 「死刑」是用在民主法治真正成熟的地方,
: 而往往民主法治成熟的地方反而不会特别强调死刑
会杀人的就是会杀人
管你啥民主法治成熟
像欧美国家那种民主法治成熟的国家还不是一堆杀人犯
主张啥民主法治根本就没任何说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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