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震怒] 恭賀廢死聯盟策反最高法院成功
時間Fri Jan 11 09:55:44 2013
※ 引述《PlasmidDNA (evo n610c)》之銘言:
: 最後再次恭賀廢死聯盟利用間接路線一次就攻克了最後防線, 從此台灣的殺人
: 犯十之八九都會關個 10 年就能假釋了吧, 連法都不用修, 台灣真是一個美麗
: 的鬼島啊~ XD
顆顆
看來有人信口開河慣了
連資料查都不查就跑來發言的
什麼時候我國的無期徒刑假釋條件變成十年了?
又什麼時候你申請假釋法務部就一定要准了?
第 77 條
受徒刑之執行而有悛悔實據者,
無期徒刑逾二十五年,有期徒刑逾二分之
一、累犯逾三分之二,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得許假釋出獄。
監獄行刑法
第81條(假釋要件)
對於受刑人累進處遇進至二級以上,悛悔向上,而與應許假釋情形相符合者,經假
釋審查委員會決議,報請法務部核准後,假釋出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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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0.39.93
1F:→ PlasmidDNA:so what?反正重點是廢死聯盟策反最高法 140.109.57.12 01/11 10:08
2F:→ PlasmidDNA:院成功,而且台灣假釋不過只是例外而已. 140.109.57.12 01/11 10:09
3F:→ PlasmidDNA:反正殺人犯又殺不到廢死聯盟的家裡. 140.109.57.12 01/11 10:10
重點是有人連假釋要件都搞不清楚
還可以到處散播謠言的
4F:推 amimi0629:殺人犯不一定都無期徒刑啊........ 219.85.203.96 01/11 10:28
但本案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無誤
※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01/11 10:29)
5F:→ amimi0629:十之八九 219.85.203.96 01/11 10:30
6F:→ amimi0629:從此 未來 難說 不一定 可能 219.85.203.96 01/11 10:31
所謂盤點存貨的意思就是要翻查其祖宗八代的情況, 以吳敏誠案為例, 依此原
則就是: "由於吳敏誠有「脣顎裂」之顏面缺陷,經常受人嘲笑欺侮而生自卑
感,對人際關係產生不信任,因不善社交,較無法控制情緒,往往情緒反彈劇
烈,而易與人起衝突,且為家暴家庭之目睹兒,自幼目睹父親對母親施暴,種
下日後以暴力行為施加於親密異性之遠因", 所以情有可憫, 因此被他殺的兩
個女人算她們倒霉, 也就是俗話所言, "愛到就慘死", 誰叫她們愛上不該愛的
人?
7F:→ PlasmidDNA:我是不在乎被這樣的人說成是散佈謠言啦 140.109.57.12 01/11 10:36
8F:→ PlasmidDNA:反正這麼想的人不會只有我一個. 140.109.57.12 01/11 10:37
9F:→ PlasmidDNA:而且我還要恭喜廢死聯盟又救下一個死刑 140.109.57.12 01/11 10:39
10F:→ PlasmidDNA:犯,那被他殺的女子只能算她倒霉,沒能去 140.109.57.12 01/11 10:39
11F:→ PlasmidDNA:盤點存貨一下. 140.109.57.12 01/11 10:39
你當然不在乎啦
反正你連最高法院發回理由都沒看清楚
就是要被告死就對了
12F:→ PlasmidDNA:對,沒錯.你很清楚. 140.109.57.12 01/11 10:46
※ 編輯: hifree 來自: 59.120.39.93 (01/11 10:49)
13F:推 pennymarkfox:那受害人家屬的權利又在哪裡? 27.245.100.167 01/11 13:56
14F:→ pennymarkfox:我覺得廢死支持著跟本沒辦法說服 27.245.100.167 01/11 13:57
15F:→ pennymarkfox:受害者家屬廢死是好的 為什麼又會 27.245.100.167 01/11 13:57
16F:→ pennymarkfox:期望能說服社會大眾呢? 27.245.100.167 01/11 13:57
受害人家屬的權利在這裡,但前提是被告沒有被處死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
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第 194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
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如果被告被處死,受害人家屬就只有以下之權利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
第9條(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
補償之項目及其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受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三、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之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四、受重傷或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得申請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因犯罪行為被害而受重傷者或性侵害犯罪行為而被害者,得申請前項第一款、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補償金。
得申請補償金之遺屬有數人時,每一遺屬均得分別申請,其補償數額於第一項各款所定金額內酌定之。
申請第一項第三款、第五款補償金之遺屬如係未成年人,於其成年前、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於撤銷宣告前,其補償金額得委交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信託管理,分期或以其孳息按月支付之。申請第一項補償金之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如係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人,而其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為加害人時,亦同。
這不就是廢死的好處?
17F:推 Williamxxx:請問受害者家屬的權利是什麼 140.114.28.12 01/11 14:17
18F:推 starcloud:這就是一邊喊著生命無價,一邊算著被殺 140.113.55.185 01/11 18:38
19F:→ starcloud:的人命值多少的最佳範例 140.113.55.185 01/11 18:38
嘖嘖~~
http://www.lawbank.com.tw/treatise/pl_article.aspx?AID=P000037392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時之損害賠償請求之範圍,可分為財產上之損害與非財產上之損害,又因死亡所致之損害,因損害發生時,被害人之權利能力已失,所以其損害賠償請求權亦無由成立,而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僅以「被繼承人財產上之權利義務者」為繼承之對象,且將專屬於被繼承人之權利除外,因此以死亡為原因之損害賠償請求權是否可成為繼承財產?另關於慰撫金請求權乃被害人之一身專屬權,是否可成為繼承財產?再者,民法第一九四條對生命被侵害時,就一定範圍之遺族特別承認其慰撫金請求權,此種規定值得研究。
http://0rz.tw/Hdyfg
生命權遭受侵害時,誰有權主張損害賠償?毫無疑問,實際請求損害賠償者只能是被害人的遺族或繼承人,但問題的關鍵在於,遺族或繼承人請求損害賠償係基於何等法律構成?即其是繼承被害人業已取得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抑或是因自身扶養利益(本文中的扶養乃廣義之概念,包括通常意義上同輩人(如配偶) 之間的扶養以及對晚輩的撫養和對長輩的贍養,有鑒於此,也許生活利益之提法更為妥當。)或生活利益被侵害而行使固有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對此,日本判例曾經出現反復,而學說上則存在著繼承說(二重主體說)
和固有被害說的直接對立。這種對立不獨具有理論爭辯之意義,也會對死亡損害的金錢評價方式以及可請求的損害賠償額度帶來根本性的影響。
http://0rz.tw/0dqYd
犯罪行為人將被害人加害死亡或致重傷,被害人之家屬被害人除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外,還可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參見《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百九十七條),向加害之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如果加害的行為人名下沒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該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是該自認倒楣,還是有其他救濟途徑呢?
我國已訂有《犯罪被害人保護法》,並由總統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二十七日公布,犯罪被害人或其遺屬可透過該法循求發給「犯罪被害補償金」。筆者願藉本文探討其相關問題,俾供被害人或其遺屬運用。
20F:→ yjn:被人打槍還可以牽拖到別人身上 36.233.145.125 01/11 18:44
21F:→ yjn:這跟成龍說犯了全天下男人都會犯的錯有啥不同? 36.233.145.125 01/11 18:45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01/11 20:17)
22F:→ iambluepig:有點無聊... 36.227.72.45 01/12 11:54
23F:→ iambluepig:我認為P大的重點在於如何幫死刑解套! 36.227.72.45 01/12 11:55
24F:→ iambluepig:閣下卻一直在關注幾年假釋? 36.227.72.45 01/12 11:55
25F:推 Rechtsstaat:連法律要件都錯了,其他還有甚麼好講 122.118.92.95 01/12 1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