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twvearn (Denyrmo)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廢死與獵巫者
時間Thu Jan 3 17:58:55 2013
: 標題: Re: 廢死與獵巫者
: 時間: Thu Jan 3 16:51:28 2013
:
: ※ 引述《a96932000 (HILO-TES)》之銘言:
: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銘言:
: : 人->不可剝奪他人的生命權(P->Q)
: : 剝奪他人生命權->非人(非Q->非P)
: : 非人有不可被剝奪的生命權?
: 推 a96932000:是沒錯XD~我只是想疑問生命權的部分 140.123.110.86 01/03 16:54
: → a96932000:畢竟就算我這麼說,陳進興就生物學的角度 140.123.110.86 01/03 16:54
: → a96932000:上肯定是個人啊XD~ 140.123.110.86 01/03 16:55
個人推測你想論證的目標是『壞人沒人權』
但從廢死者的角度來講,人權指的是普遍的『人權』
亦即在我們還沒開始做任何事、並成為好人或壞人前,
僅僅作為人出生在世上時就已然擁有的權利,而不是專屬於好人的『好人權』。
因此,就算壞人也有人權。
私以為如果要從這條路線走的話,
就必須說明『某些行為』有著一定的特殊性,
而這種特殊性,將使得任何行為者『失去』或『視同放棄』其人權。
正如一個『放棄學籍的學生』將不再是學生一般。
對於這種行為,我們才能爽快的做出死刑宣告幹掉他們。(反正他們沒人權了)
不過困難在於,
一來許多強論述可能會主張人權是無條件的,從而根本不可能失去或放棄、
二來具有『放棄自我權利』這種特性的行為本身就很難找
就連一般的『殺害他人』這種行為都難以達到這種死刑條件,
因為殺人犯只是藐視『被害者的』人權而已,
對『自己的』人權多半還是很珍惜,遑論放棄
(你看阿扁在監獄也是哭天搶地的想捍衛『自己的』權利
總結來說,個人以為要從『人權』的角度去打廢死,難度會非常高就是。
比起名為人權的蜀道,旁邊名為效益主義的平原或許會更好走一點(...吧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7.247.204
1F:推 a96932000:效益的確比較好打,可是這樣兩者不會有 140.123.110.86 01/03 18:02
2F:→ a96932000:交集,沒交集的論證到最後只會變成比人頭 140.123.110.86 01/03 18:02
3F:→ a96932000:當然我也可以抱著養死刑犯絕對比一顆 140.123.110.86 01/03 18:03
4F:→ a96932000:子彈花錢來跳針,但這沒意義啊XD~ 140.123.110.86 01/03 18:03
5F:→ a96932000:對我來說沒意義.. 140.123.110.86 01/03 18:04
6F:→ a96932000:畢竟人權東西雖然有一定的概念~ 140.123.110.86 01/03 18:06
7F:推 CrazyMarc:當爭點落入自然法領域,就會變我說了算220.137.162.196 01/03 18:09
8F:→ onlypower:人權不是無限制的,也不是天賦的,是 163.29.35.157 01/03 18:12
9F:→ a96932000:但到最後還是會變成各說各話..... 140.123.110.86 01/03 18:12
10F:→ onlypower:人用無數生命、鮮血和論述換來的。 163.29.35.157 01/03 18:12
11F:→ onlypower:以上代表個人觀點,不代表任何學術立場 163.29.35.157 01/03 18:13
12F:推 Williamxxx:人家拿法界討論的觀點 你用個人的去反 140.114.28.12 01/03 18:15
13F:→ Williamxxx:駁? 140.114.28.12 01/03 18:15
14F:→ onlypower:我沒反駁,所以我說這只代表個人意見 163.29.35.157 01/03 19:59
15F:→ onlypower:請問W大是有看到我說因此生命權是可剝 163.29.35.157 01/03 20:01
16F:→ onlypower:奪的嗎?充其量我只是說人權是有限制的 163.29.35.157 01/03 20:01
17F:推 iambluepig:還蠻無聊的! 61.57.97.233 01/03 20:02
18F:→ onlypower:而且從歷史角度來說,人權是逐漸演變 163.29.35.157 01/03 20:02
19F:→ onlypower:並非天生丟下來在那邊的。 163.29.35.157 01/03 20:02
20F:→ iambluepig:其實從頭來看!支持死刑跟殺人扯不上關 61.57.97.233 01/03 20:02
21F:→ iambluepig:系! 61.57.97.233 01/03 20:02
22F:→ iambluepig:誰說死刑就要死刑? 61.57.97.233 01/03 20:02
23F:→ iambluepig:我們何嘗不是希望沒有殺人犯! 61.57.97.233 01/03 20:03
24F:→ iambluepig:反倒是廢死者!你們是希望殺人犯沒事! 61.57.97.233 01/03 20:03
25F:→ iambluepig:這麼說來~你們還比較醜陋! 61.57.97.233 01/03 20:03
26F:→ iambluepig:我支持酒駕不是希望大家喝酒被抓! 61.57.97.233 01/03 20:04
27F:→ iambluepig:不好意思~應該說加重酒駕刑法! 61.57.97.233 01/03 20:04
28F:推 iambluepig:你喝酒搶紅燈被抓~反倒怪起我來? 61.57.97.233 01/03 20:06
29F:→ iambluepig:明之殺人者死~你還去殺人! 61.57.97.233 01/03 20:07
30F:→ iambluepig:面對廢死者~平民老百姓還真倒楣! 61.57.97.233 01/03 20:07
31F:→ onlypower:當然學術界持此論者也是有,只是與論題 163.29.35.157 01/03 20:20
32F:→ onlypower:會有扯遠,聊做補充而已,故掛上個人 163.29.35.157 01/03 20:21
33F:→ onlypower:立場。 163.29.35.157 01/03 20:21
34F:→ onlypower:老實說死刑犯有沒有人權,我個人持肯定 163.29.35.157 01/03 20:26
35F:→ onlypower:立場,但是對於生命權個人是採取相對論 163.29.35.157 01/03 20:27
36F:→ onlypower:而不是絕對不可侵犯。這因為為了防止 163.29.35.157 01/03 20:27
37F:→ onlypower:生命法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被人任意侵害 163.29.35.157 01/03 20:28
38F:→ onlypower:所以我贊同生命權是相對受保護的,而非 163.29.35.157 01/03 20:28
39F:→ onlypower:絕對保護。當然,法學的有其各自不同見 163.29.35.157 01/03 20:29
40F:→ onlypower:解,但是也有南韓或是臺灣經由釋憲 163.29.35.157 01/03 20:29
41F:→ onlypower:還是認為死刑為保護社會安全和個人生命 163.29.35.157 01/03 20:29
42F:→ onlypower:法益合憲性的,並不違反侵犯最小原則。 163.29.35.157 01/03 20:30
43F:→ onlypower:說到底,死刑是否違憲,是可以討論的 163.29.35.157 01/03 20:30
44F:→ onlypower:但是並非一如部份人士所以為可以自然 163.29.35.157 01/03 20:31
45F:→ onlypower:導出死刑違憲的結論,要不然我們又何苦 163.29.35.157 01/03 20:32
46F:→ onlypower:浪費自己時光在ptt上討論呢? 163.29.35.157 01/03 20:32
47F:→ onlypower:題外話,我個真是很佩服挪威人,一個殺 111.67.62.160 01/03 21:28
48F:→ onlypower:了77人的連環殺人犯最後判最高刑期21年 111.67.62.160 01/03 21:29
49F:→ onlypower:平均下來殺1人僅關99.54天,其中法益侵 111.67.62.160 01/03 21:30
50F:→ onlypower:害和刑罰的適當性之間,我只能說佩服。 111.67.62.160 01/03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