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istwvearn (Denyrmo)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废死与猎巫者
时间Thu Jan 3 17:58:55 2013
: 标题: Re: 废死与猎巫者
: 时间: Thu Jan 3 16:51:28 2013
:
: ※ 引述《a96932000 (HILO-TES)》之铭言:
: : ※ 引述《hifree (hifree)》之铭言:
: : 人->不可剥夺他人的生命权(P->Q)
: : 剥夺他人生命权->非人(非Q->非P)
: : 非人有不可被剥夺的生命权?
: 推 a96932000:是没错XD~我只是想疑问生命权的部分 140.123.110.86 01/03 16:54
: → a96932000:毕竟就算我这麽说,陈进兴就生物学的角度 140.123.110.86 01/03 16:54
: → a96932000:上肯定是个人啊XD~ 140.123.110.86 01/03 16:55
个人推测你想论证的目标是『坏人没人权』
但从废死者的角度来讲,人权指的是普遍的『人权』
亦即在我们还没开始做任何事、并成为好人或坏人前,
仅仅作为人出生在世上时就已然拥有的权利,而不是专属於好人的『好人权』。
因此,就算坏人也有人权。
私以为如果要从这条路线走的话,
就必须说明『某些行为』有着一定的特殊性,
而这种特殊性,将使得任何行为者『失去』或『视同放弃』其人权。
正如一个『放弃学籍的学生』将不再是学生一般。
对於这种行为,我们才能爽快的做出死刑宣告干掉他们。(反正他们没人权了)
不过困难在於,
一来许多强论述可能会主张人权是无条件的,从而根本不可能失去或放弃、
二来具有『放弃自我权利』这种特性的行为本身就很难找
就连一般的『杀害他人』这种行为都难以达到这种死刑条件,
因为杀人犯只是藐视『被害者的』人权而已,
对『自己的』人权多半还是很珍惜,遑论放弃
(你看阿扁在监狱也是哭天抢地的想扞卫『自己的』权利
总结来说,个人以为要从『人权』的角度去打废死,难度会非常高就是。
比起名为人权的蜀道,旁边名为效益主义的平原或许会更好走一点(...吧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20.137.247.204
1F:推 a96932000:效益的确比较好打,可是这样两者不会有 140.123.110.86 01/03 18:02
2F:→ a96932000:交集,没交集的论证到最後只会变成比人头 140.123.110.86 01/03 18:02
3F:→ a96932000:当然我也可以抱着养死刑犯绝对比一颗 140.123.110.86 01/03 18:03
4F:→ a96932000:子弹花钱来跳针,但这没意义啊XD~ 140.123.110.86 01/03 18:03
5F:→ a96932000:对我来说没意义.. 140.123.110.86 01/03 18:04
6F:→ a96932000:毕竟人权东西虽然有一定的概念~ 140.123.110.86 01/03 18:06
7F:推 CrazyMarc:当争点落入自然法领域,就会变我说了算220.137.162.196 01/03 18:09
8F:→ onlypower:人权不是无限制的,也不是天赋的,是 163.29.35.157 01/03 18:12
9F:→ a96932000:但到最後还是会变成各说各话..... 140.123.110.86 01/03 18:12
10F:→ onlypower:人用无数生命、鲜血和论述换来的。 163.29.35.157 01/03 18:12
11F:→ onlypower:以上代表个人观点,不代表任何学术立场 163.29.35.157 01/03 18:13
12F:推 Williamxxx:人家拿法界讨论的观点 你用个人的去反 140.114.28.12 01/03 18:15
13F:→ Williamxxx:驳? 140.114.28.12 01/03 18:15
14F:→ onlypower:我没反驳,所以我说这只代表个人意见 163.29.35.157 01/03 19:59
15F:→ onlypower:请问W大是有看到我说因此生命权是可剥 163.29.35.157 01/03 20:01
16F:→ onlypower:夺的吗?充其量我只是说人权是有限制的 163.29.35.157 01/03 20:01
17F:推 iambluepig:还蛮无聊的! 61.57.97.233 01/03 20:02
18F:→ onlypower:而且从历史角度来说,人权是逐渐演变 163.29.35.157 01/03 20:02
19F:→ onlypower:并非天生丢下来在那边的。 163.29.35.157 01/03 20:02
20F:→ iambluepig:其实从头来看!支持死刑跟杀人扯不上关 61.57.97.233 01/03 20:02
21F:→ iambluepig:系! 61.57.97.233 01/03 20:02
22F:→ iambluepig:谁说死刑就要死刑? 61.57.97.233 01/03 20:02
23F:→ iambluepig:我们何尝不是希望没有杀人犯! 61.57.97.233 01/03 20:03
24F:→ iambluepig:反倒是废死者!你们是希望杀人犯没事! 61.57.97.233 01/03 20:03
25F:→ iambluepig:这麽说来~你们还比较丑陋! 61.57.97.233 01/03 20:03
26F:→ iambluepig:我支持酒驾不是希望大家喝酒被抓! 61.57.97.233 01/03 20:04
27F:→ iambluepig:不好意思~应该说加重酒驾刑法! 61.57.97.233 01/03 20:04
28F:推 iambluepig:你喝酒抢红灯被抓~反倒怪起我来? 61.57.97.233 01/03 20:06
29F:→ iambluepig:明之杀人者死~你还去杀人! 61.57.97.233 01/03 20:07
30F:→ iambluepig:面对废死者~平民老百姓还真倒楣! 61.57.97.233 01/03 20:07
31F:→ onlypower:当然学术界持此论者也是有,只是与论题 163.29.35.157 01/03 20:20
32F:→ onlypower:会有扯远,聊做补充而已,故挂上个人 163.29.35.157 01/03 20:21
33F:→ onlypower:立场。 163.29.35.157 01/03 20:21
34F:→ onlypower:老实说死刑犯有没有人权,我个人持肯定 163.29.35.157 01/03 20:26
35F:→ onlypower:立场,但是对於生命权个人是采取相对论 163.29.35.157 01/03 20:27
36F:→ onlypower:而不是绝对不可侵犯。这因为为了防止 163.29.35.157 01/03 20:27
37F:→ onlypower:生命法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被人任意侵害 163.29.35.157 01/03 20:28
38F:→ onlypower:所以我赞同生命权是相对受保护的,而非 163.29.35.157 01/03 20:28
39F:→ onlypower:绝对保护。当然,法学的有其各自不同见 163.29.35.157 01/03 20:29
40F:→ onlypower:解,但是也有南韩或是台湾经由释宪 163.29.35.157 01/03 20:29
41F:→ onlypower:还是认为死刑为保护社会安全和个人生命 163.29.35.157 01/03 20:29
42F:→ onlypower:法益合宪性的,并不违反侵犯最小原则。 163.29.35.157 01/03 20:30
43F:→ onlypower:说到底,死刑是否违宪,是可以讨论的 163.29.35.157 01/03 20:30
44F:→ onlypower:但是并非一如部份人士所以为可以自然 163.29.35.157 01/03 20:31
45F:→ onlypower:导出死刑违宪的结论,要不然我们又何苦 163.29.35.157 01/03 20:32
46F:→ onlypower:浪费自己时光在ptt上讨论呢? 163.29.35.157 01/03 20:32
47F:→ onlypower:题外话,我个真是很佩服挪威人,一个杀 111.67.62.160 01/03 21:28
48F:→ onlypower:了77人的连环杀人犯最後判最高刑期21年 111.67.62.160 01/03 21:29
49F:→ onlypower:平均下来杀1人仅关99.54天,其中法益侵 111.67.62.160 01/03 21:30
50F:→ onlypower:害和刑罚的适当性之间,我只能说佩服。 111.67.62.160 01/03 2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