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心得] 對人權之兩點我見
時間Wed Jan 2 22:04:47 2013
→ onlypower:有點扯遠了。簡單來說,我認同hi大所謂 111.67.59.212 01/02 21:32
→ onlypower:規範審查密度的架空,也認為刑法應侵害 111.67.59.212 01/02 21:33
→ onlypower:人民權益過大,故需符合侵害最小原則 111.67.59.212 01/02 21:33
→ onlypower:但是說國家不得殺人和國家不得監禁人 111.67.59.212 01/02 21:34
→ onlypower:兩者之間雖有法益差異,但卻無法因此 111.67.59.212 01/02 21:35
→ onlypower:說無期徒刑必然較輕微或是容易通過嚴格 111.67.59.212 01/02 21:37
→ onlypower:審查。 111.67.59.212 01/02 21:37
這有差嗎?就算你把剝奪自由權和剝奪生命權擺在同一個等級來看
那限制自由的有期徒刑,和較低程度拘役的或者罰金刑
還不是一樣輕重失衡
→ onlypower:所以小弟才問,無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不 111.67.59.212 01/02 21:41
→ onlypower:得假釋,有否通過嚴格審查的可能性? 111.67.59.212 01/02 21:42
德國聯邦憲法法院判決不是說了,無期徒刑並不構成對人身自由權核心領域的侵犯。
但被處以無期徒刑的受刑人,仍有「再社會化請求權」(Resozialisierungsanspruch)
及在一定情形下享有「赦免權」,故對受刑人而言,其人身自由權仍有「殘餘」,故
無期徒刑並未侵犯其人身自由權的本質內容。
但赦免或假釋一定有其審查標準存在,你總不能說這個審查標準的存在違憲吧
而三振條款或終生監禁制就是這個審查條款的標準,符合特定條件就不得假釋
其他的無期徒刑還是可以假釋回到社會,並沒有剝奪犯人的生存希望或違反人性尊嚴
的問題,當然就沒有違憲的問題
※ 引述《onlypower (黑暗之心)》之銘言:
: 由於推文太長,可能看不到我想問的問題,所以另發一篇問h大。
: 請問您引用許玉秀大法官釋字594號部份協同意見書的時候,
: 似乎引述不完整,小弟補述一下:
: 「對於規範審查標準(密度),至今本院大法官有一個基本模式,
: 即規範目的採低密度標準,規範效果則視基本權的類別,
: 採低密度、中密度或嚴格審查標準。
: 舉凡立法目的為社會秩序、國家安全、公共利益(註一)
: 或本件系爭規範商標法第1條所規定「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利益,
: 以促進工商企業之正常發展」,皆以目的尚(洵)屬正當,而通過目的合憲審查。
: 就刑罰規範以外的法律規範而言,如著重於對目的與手段進行比例原則的審查,
: 而作寬嚴不同程度的合憲控制,的確即可善盡憲法的審查職責,
: 但就刑罰規範而言,因為行為規範本身已涉及各種行為自由的限制,
: 而制裁規範除涉及財產權的剝奪或限制之外,
: 尚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權的剝奪,不但應該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
: 且應該就行為規範及制裁規範分別審查(註二)。
: 然而對刑法的制裁規範,顯然無法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
: 因為舉凡剝奪人身自由及生命權的刑罰規定,皆將無法通過最小侵害程度的審查,
: 而無合憲餘地(註三)。既然對制裁規範顯然不能採取嚴格的審查標準,
: 則剝奪或嚴重限制基本權的刑罰規範,
: 豈不是反而只能採取低密度或中密度的審查標準?
: 一旦對刑罰規範採取低密度或中密度的審查標準,
: 憲法控制刑罰規範的機能或者喪失殆盡,或者僅能在刑度高低的狹隘範圍內,
: 保留一點憲法的控制機能,如此一來,將完全不符合規範合憲審查的基本原則。
: 規範合憲審查的基本原則,是針對基本權的類型,訂定不同的審查標準。
: 雖然實務和學理對各種基本權類型所採行的審查標準可能有不同見解,
: 但對剝奪生命權、終身剝奪人身自由以及長期或短期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規範,
: 不可能容許以低密度標準、甚至中密度審查標準進行合憲審查。
: 因此,如果對於制裁規範無法進行嚴格的審查,
: 而對於行為規範的審查,可能因為所限制的自由權,
: 只須經低密度審查,則勢必只能就規範所要保護的法益,另立嚴格審查關卡。」
: 在下法學素養不如h大,請以想請問一下,根據許玉秀大法官的意見
: 不管是剝奪生命權、終身剝奪人身自由及長期或短期剝奪人身自由
: 都必需經過嚴格審查,但這又跟許玉秀大法官所說:
: 「舉凡剝奪人身自由及生命權的刑罰規定,皆將無法通過最小侵害程度的審查」
: 是否有矛盾之處。
: 其次,許玉秀大法官在意見中明白表示,生命權和自由權的限制與剝奪,
: 都必須經過嚴格審查。如此,無期徒刑或是無期徒刑不得假釋
: 有可能通過嚴格審查嗎?還是必須針對案件種類加以判斷呢?
: 其三,根據註三所述,許玉秀大法官也明白表示德國因為長期自由刑規定不像臺灣
: 這麼多,因此自然可以採取較嚴格的審查標準。這是不是說臺灣目前法制設計
: 尚無法以嚴格標準做合憲審查?如果答案是的話,又該如何才能做到嚴格的合憲審查。
: 以上,小弟無意再討論廢死與否的問題,僅是就法律上問題請h大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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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3.194.111.225
1F:→ onlypower:抱歉,我是針對許秀玉大法官的意見書 111.67.59.212 01/02 22:08
2F:→ onlypower:而不是德國的說法。 111.67.59.212 01/02 22:09
3F:推 Williamxxx: 140.114.28.12 01/02 22:10
4F:→ onlypower:而且這不是我擺在同一層級上,而是意見 111.67.59.212 01/02 22:11
5F:→ onlypower:書上寫的。 111.67.59.212 01/02 22:11
一旦對刑罰規範採取低密度或中密度的審查標準,
憲法控制刑罰規範的機能或者喪失殆盡,或者僅能在刑度高低的狹隘範圍內,
保留一點憲法的控制機能,如此一來,將完全不符合規範合憲審查的基本原則。
6F:→ onlypower:另外,無期徒刑不得假釋能夠通過合憲審 111.67.59.212 01/02 22:12
7F:→ onlypower:查嗎? 111.67.59.212 01/02 22:12
假釋審查標準不能通過合憲性審查嗎?
還是你認為沒有審查標準,任憑獄所人員主觀決定的假釋條件才適合憲?
8F:→ onlypower:我是指德國的合憲審查。因為我很知道 111.67.59.212 01/02 22:12
9F:→ onlypower:這是不侵犯到人身自由的「核心領域」? 111.67.59.212 01/02 22:13
10F:→ onlypower:可能我表達不太好,我只想知道無期徒刑 111.67.59.212 01/02 22:15
11F:→ onlypower:不得假釋的判決或是刑罰可不可以通過 111.67.59.212 01/02 22:16
12F:→ onlypower:合憲審查,是否有無侵犯到人身自由的 111.67.59.212 01/02 22:16
13F:→ onlypower:「核心領域」,而不是假釋審查標準是否 111.67.59.212 01/02 22:17
14F:→ onlypower:合憲。 111.67.59.212 01/02 22:17
聯邦憲法法院於1977年6月21日 的判決中,明確表示:對謀殺罪處以無期\
徒刑(德國刑法第111條第2項參照),係與基本法相一致的規定。在此判決中,聯邦憲法\
法院認為:
無期徒刑並不違反人性尊嚴,但要求立法者應以法律明定,無期徒刑「提前釋\
放」的要件與程序-即「終身自由刑」餘刑的延緩執行,以達成合乎人性尊嚴的刑罰執行\
的要求。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01/02 22:21)
15F:→ onlypower:也就是說,德國目前並沒無期徒刑不得假 111.67.59.212 01/02 22:28
16F:→ onlypower:釋之設?那麼如此的話,我瞭解了。 111.67.59.212 01/02 22:28
17F:→ onlypower:那根據Hi大所說的三振條款,本身最後有 111.67.59.212 01/02 22:31
18F:→ onlypower:不得假釋之審查認定,那麼該認定是否 111.67.59.212 01/02 22:31
19F:→ onlypower:能通過合憲審查或是有無侵犯人身自由的 111.67.59.212 01/02 22:32
20F:→ onlypower:「核心領域」呢? 111.67.59.212 01/02 22:32
確實,在德國歷史上,
廢除死刑後曾經對謀殺罪保留過一段時間的不得假釋的終身監
禁,但在1981年德國廢除了這一制度。根據現行立法,被判處終身監禁的犯人,在服
刑15年後,
如果經過人身危險性的評估,滿足相關條件的,可以假釋。
21F:→ onlypower:那麼三振條款在德國目前是不存在的? 111.67.59.212 01/02 22:35
德國1949年廢死+不得假釋條款=>1977釋憲者要求立法機關制定假釋條款=>1981年廢除
不得假釋規定但仍須評估危險性=>所以不代表終生監禁一定可以假釋
22F:→ onlypower:抱歉因為我不太瞭解德國法制,可能有點 111.67.59.212 01/02 22:36
23F:→ onlypower:囉嗦,還請見諒。 111.67.59.212 01/02 22:36
※ 編輯: hifree 來自: 123.194.111.225 (01/02 22:39)
24F:→ onlypower:那麼我可以這樣理解嗎?所謂對於人身自由 111.67.59.212 01/02 22:40
25F:→ onlypower:核心領域的侵犯與否,基本上是相對。 111.67.59.212 01/02 22:41
26F:→ onlypower:只是藉由保留再社會化的可能性,進而 111.67.59.212 01/02 22:41
27F:→ onlypower:當做並未完全侵害人身自由核心領域。 111.67.59.212 01/02 22:42
28F:→ onlypower:因為實際上還是有終身監禁的可能性。 111.67.59.212 01/02 22:43
29F:→ onlypower:因此,小弟認為,這是種技術性迴避而已 111.67.59.212 01/02 22:44
30F:→ onlypower:在此,多謝hi大賜教。 111.67.59.212 01/02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