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ifree (hifree)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心得] 对人权之两点我见
时间Wed Jan 2 22:04:47 2013
→ onlypower:有点扯远了。简单来说,我认同hi大所谓 111.67.59.212 01/02 21:32
→ onlypower:规范审查密度的架空,也认为刑法应侵害 111.67.59.212 01/02 21:33
→ onlypower:人民权益过大,故需符合侵害最小原则 111.67.59.212 01/02 21:33
→ onlypower:但是说国家不得杀人和国家不得监禁人 111.67.59.212 01/02 21:34
→ onlypower:两者之间虽有法益差异,但却无法因此 111.67.59.212 01/02 21:35
→ onlypower:说无期徒刑必然较轻微或是容易通过严格 111.67.59.212 01/02 21:37
→ onlypower:审查。 111.67.59.212 01/02 21:37
这有差吗?就算你把剥夺自由权和剥夺生命权摆在同一个等级来看
那限制自由的有期徒刑,和较低程度拘役的或者罚金刑
还不是一样轻重失衡
→ onlypower:所以小弟才问,无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不 111.67.59.212 01/02 21:41
→ onlypower:得假释,有否通过严格审查的可能性? 111.67.59.212 01/02 21:42
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不是说了,无期徒刑并不构成对人身自由权核心领域的侵犯。
但被处以无期徒刑的受刑人,仍有「再社会化请求权」(Resozialisierungsanspruch)
及在一定情形下享有「赦免权」,故对受刑人而言,其人身自由权仍有「残余」,故
无期徒刑并未侵犯其人身自由权的本质内容。
但赦免或假释一定有其审查标准存在,你总不能说这个审查标准的存在违宪吧
而三振条款或终生监禁制就是这个审查条款的标准,符合特定条件就不得假释
其他的无期徒刑还是可以假释回到社会,并没有剥夺犯人的生存希望或违反人性尊严
的问题,当然就没有违宪的问题
※ 引述《onlypower (黑暗之心)》之铭言:
: 由於推文太长,可能看不到我想问的问题,所以另发一篇问h大。
: 请问您引用许玉秀大法官释字594号部份协同意见书的时候,
: 似乎引述不完整,小弟补述一下:
: 「对於规范审查标准(密度),至今本院大法官有一个基本模式,
: 即规范目的采低密度标准,规范效果则视基本权的类别,
: 采低密度、中密度或严格审查标准。
: 举凡立法目的为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注一)
: 或本件系争规范商标法第1条所规定「为保障商标专用权及消费者利益,
: 以促进工商企业之正常发展」,皆以目的尚(洵)属正当,而通过目的合宪审查。
: 就刑罚规范以外的法律规范而言,如着重於对目的与手段进行比例原则的审查,
: 而作宽严不同程度的合宪控制,的确即可善尽宪法的审查职责,
: 但就刑罚规范而言,因为行为规范本身已涉及各种行为自由的限制,
: 而制裁规范除涉及财产权的剥夺或限制之外,
: 尚涉及人身自由乃至生命权的剥夺,不但应该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
: 且应该就行为规范及制裁规范分别审查(注二)。
: 然而对刑法的制裁规范,显然无法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
: 因为举凡剥夺人身自由及生命权的刑罚规定,皆将无法通过最小侵害程度的审查,
: 而无合宪余地(注三)。既然对制裁规范显然不能采取严格的审查标准,
: 则剥夺或严重限制基本权的刑罚规范,
: 岂不是反而只能采取低密度或中密度的审查标准?
: 一旦对刑罚规范采取低密度或中密度的审查标准,
: 宪法控制刑罚规范的机能或者丧失殆尽,或者仅能在刑度高低的狭隘范围内,
: 保留一点宪法的控制机能,如此一来,将完全不符合规范合宪审查的基本原则。
: 规范合宪审查的基本原则,是针对基本权的类型,订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 虽然实务和学理对各种基本权类型所采行的审查标准可能有不同见解,
: 但对剥夺生命权、终身剥夺人身自由以及长期或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规范,
: 不可能容许以低密度标准、甚至中密度审查标准进行合宪审查。
: 因此,如果对於制裁规范无法进行严格的审查,
: 而对於行为规范的审查,可能因为所限制的自由权,
: 只须经低密度审查,则势必只能就规范所要保护的法益,另立严格审查关卡。」
: 在下法学素养不如h大,请以想请问一下,根据许玉秀大法官的意见
: 不管是剥夺生命权、终身剥夺人身自由及长期或短期剥夺人身自由
: 都必需经过严格审查,但这又跟许玉秀大法官所说:
: 「举凡剥夺人身自由及生命权的刑罚规定,皆将无法通过最小侵害程度的审查」
: 是否有矛盾之处。
: 其次,许玉秀大法官在意见中明白表示,生命权和自由权的限制与剥夺,
: 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查。如此,无期徒刑或是无期徒刑不得假释
: 有可能通过严格审查吗?还是必须针对案件种类加以判断呢?
: 其三,根据注三所述,许玉秀大法官也明白表示德国因为长期自由刑规定不像台湾
: 这麽多,因此自然可以采取较严格的审查标准。这是不是说台湾目前法制设计
: 尚无法以严格标准做合宪审查?如果答案是的话,又该如何才能做到严格的合宪审查。
: 以上,小弟无意再讨论废死与否的问题,仅是就法律上问题请h大见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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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23.194.111.225
1F:→ onlypower:抱歉,我是针对许秀玉大法官的意见书 111.67.59.212 01/02 22:08
2F:→ onlypower:而不是德国的说法。 111.67.59.212 01/02 22:09
3F:推 Williamxxx: 140.114.28.12 01/02 22:10
4F:→ onlypower:而且这不是我摆在同一层级上,而是意见 111.67.59.212 01/02 22:11
5F:→ onlypower:书上写的。 111.67.59.212 01/02 22:11
一旦对刑罚规范采取低密度或中密度的审查标准,
宪法控制刑罚规范的机能或者丧失殆尽,或者仅能在刑度高低的狭隘范围内,
保留一点宪法的控制机能,如此一来,将完全不符合规范合宪审查的基本原则。
6F:→ onlypower:另外,无期徒刑不得假释能够通过合宪审 111.67.59.212 01/02 22:12
7F:→ onlypower:查吗? 111.67.59.212 01/02 22:12
假释审查标准不能通过合宪性审查吗?
还是你认为没有审查标准,任凭狱所人员主观决定的假释条件才适合宪?
8F:→ onlypower:我是指德国的合宪审查。因为我很知道 111.67.59.212 01/02 22:12
9F:→ onlypower:这是不侵犯到人身自由的「核心领域」? 111.67.59.212 01/02 22:13
10F:→ onlypower:可能我表达不太好,我只想知道无期徒刑 111.67.59.212 01/02 22:15
11F:→ onlypower:不得假释的判决或是刑罚可不可以通过 111.67.59.212 01/02 22:16
12F:→ onlypower:合宪审查,是否有无侵犯到人身自由的 111.67.59.212 01/02 22:16
13F:→ onlypower:「核心领域」,而不是假释审查标准是否 111.67.59.212 01/02 22:17
14F:→ onlypower:合宪。 111.67.59.212 01/02 22:17
联邦宪法法院於1977年6月21日 的判决中,明确表示:对谋杀罪处以无期\
徒刑(德国刑法第111条第2项参照),系与基本法相一致的规定。在此判决中,联邦宪法\
法院认为:
无期徒刑并不违反人性尊严,但要求立法者应以法律明定,无期徒刑「提前释\
放」的要件与程序-即「终身自由刑」余刑的延缓执行,以达成合乎人性尊严的刑罚执行\
的要求。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2 22:21)
15F:→ onlypower:也就是说,德国目前并没无期徒刑不得假 111.67.59.212 01/02 22:28
16F:→ onlypower:释之设?那麽如此的话,我了解了。 111.67.59.212 01/02 22:28
17F:→ onlypower:那根据Hi大所说的三振条款,本身最後有 111.67.59.212 01/02 22:31
18F:→ onlypower:不得假释之审查认定,那麽该认定是否 111.67.59.212 01/02 22:31
19F:→ onlypower:能通过合宪审查或是有无侵犯人身自由的 111.67.59.212 01/02 22:32
20F:→ onlypower:「核心领域」呢? 111.67.59.212 01/02 22:32
确实,在德国历史上,
废除死刑後曾经对谋杀罪保留过一段时间的不得假释的终身监
禁,但在1981年德国废除了这一制度。根据现行立法,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人,在服
刑15年後,
如果经过人身危险性的评估,满足相关条件的,可以假释。
21F:→ onlypower:那麽三振条款在德国目前是不存在的? 111.67.59.212 01/02 22:35
德国1949年废死+不得假释条款=>1977释宪者要求立法机关制定假释条款=>1981年废除
不得假释规定但仍须评估危险性=>所以不代表终生监禁一定可以假释
22F:→ onlypower:抱歉因为我不太了解德国法制,可能有点 111.67.59.212 01/02 22:36
23F:→ onlypower:罗嗦,还请见谅。 111.67.59.212 01/02 22:36
※ 编辑: hifree 来自: 123.194.111.225 (01/02 22:39)
24F:→ onlypower:那麽我可以这样理解吗?所谓对於人身自由 111.67.59.212 01/02 22:40
25F:→ onlypower:核心领域的侵犯与否,基本上是相对。 111.67.59.212 01/02 22:41
26F:→ onlypower:只是藉由保留再社会化的可能性,进而 111.67.59.212 01/02 22:41
27F:→ onlypower:当做并未完全侵害人身自由核心领域。 111.67.59.212 01/02 22:42
28F:→ onlypower:因为实际上还是有终身监禁的可能性。 111.67.59.212 01/02 22:43
29F:→ onlypower:因此,小弟认为,这是种技术性回避而已 111.67.59.212 01/02 22:44
30F:→ onlypower:在此,多谢hi大赐教。 111.67.59.212 01/02 22: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