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zuilon2000 (越過地平面_衝鋒陷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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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適得其反的保釣登島
時間Tue Aug 21 00:49:02 2012
適得其反的保釣登島
紛擾多年的釣魚臺領土爭議中,今年出現保釣人士成功登上釣魚臺島的激情演出。而這些
登島的保釣人員在一些媒體與關心人士眼中成了大英雄,但是,這些保釣人士與聲援的人
士卻毫不知覺,這些事後被日本政府所「逮捕」與即將可能「驅逐出境」的民間人員之行
為,反而使得日本政府取得相當明確之事證,證明日本政府對於該島是屬於「有效統治」
及「持續而平穩地行使國家權力」之主權擁有國證明。因為,就是對這島嶼土地擁有主權
的國家,才能決定與行使表徵國家統治主權的驅離或逮捕的公權力行為。
國際法上對於主權歸屬爭議的判定條件及標準中,最重要項目之一有「有效統治原則」與
「有效管理行為」之判斷條件與法律原則;實際的案例實踐上,國際法院所處理領土爭議
案案例中,1998-2002年「印尼控訴馬來西亞有關利吉丹島與西巴丹島主權歸屬案」與
1990-1994年「利比亞控訴查德案」之中,都可以見到這樣的論述與先例。而簡單地說,
數個國家對於爭議中的一塊土地,要判定何國家才是真正之主權國,要視何國家對於該土
地是「持續而平穩地行使國家權力」,並確實有立法或行政上等國家權力之「有效管理行
為」之實踐。
是以在法律戰的層面而言,聲明對釣魚臺擁有主權之國家,勢必也必須展現這些主權作為
,例如,設立具國家權力之管理組織、經由政府特許建設各項建物、官方船艦或飛機之巡
邏或飛越等等;相對地,反對其擁有主權之爭議對造國家,為了打斷其「持續而平穩地行
使國家權力」之法律事實狀況,阻斷對造國家在法律戰上的優勢,必然也須進行例如官方
否認其主權主張與抗議之聲明、以官方船艦或飛機等國家武力干涉或驅離、同樣以官方船
艦或飛機建立常態性巡邏或飛越等行為,藉此證明爭議之對造國家,對於爭議中之領土,
是無法「持續而平穩地行使國家權力」。
何以論保釣人士登島行為反而適得其反之緣由,最重要的原因是,這些民間保釣人士於事
後,是遭到日本的海上保安廳所「逮捕」,而後續,不論所面臨的是被日本「驅逐出境」
還是依日本國法律所「拘禁」、「審判」等等國家公權力行為,反而在在凸顯並確認了日
本對於該島嶼是能夠有效統治與行使國家權力的狀態與事證,也一再地彰顯了日本做為釣
魚臺〈日所稱的尖閣列島〉所具備之主權者行動的意願。
反面論之,保釣人士的登島與插旗行為;暫不究論是插何國旗幟;是否能被視為另一「國
家」對該島嶼的「有效管理行為」?在「印尼控訴馬來西亞有關利吉丹島與西巴丹島主權
歸屬案」先例中,國際法院認為,由個人採取的行動,如果不是基於正式的規章制度或以
政府權力的名義加以進行,就不能被視為另一國家的「有效管理行為」,也就是說,這些
民間的保釣人士之行為,在國際法的框架下,根本無助於去否定日本對該島嶼的主權主張
。
釣魚臺之領土爭議問題,放任這些所謂保釣人士的挑釁與衝突,只是很容易淪為日本做為
其彰顯該國政府能基於主權者意識,做出各項有權管理與有效管理之地位與事證,增加日
後在國際法上進行法律戰的困難度,宜多慎思!
原文網址: 適得其反的保釣登島 | ETtoday論壇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20817/88833.htm#ixzz246ck1JV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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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kevinjl:兩岸政府 早就承認釣魚台是日本的 目前的 118.170.35.36 08/21 08:41
2F:→ kevinjl:爭議 就是轉移焦點的作用。 這是始終如一 118.170.35.36 08/21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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