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pleone (mapleone)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新聞]歐盟為何拒絕瘦肉精肉品?
時間Fri Jun 15 20:23:20 2012
※ 引述《sealoe (不買美債=人權倒退XD)》之銘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無益於中出)》之銘言:
: : 。一個很類似的例子,公司經理人的權力可以說來自於股東的「授權」,但是這不意
: : 味股東接管公司是更正確、更有效率的作法。
: 這點我當然同意 如果有牽制機制的話
: 而現在的官員 對於自己的決策 並沒有相對應的懲罰機制
: 我舉個例子 美牛好了 萬一如果未來美牛出問題 是誰賠償呢?
: 是國家 是稅金 而非馬英九以及國民黨諸位立委
: : 在這些理論裡,將權力由國家取回,並不是一種進步,而是一種倒退。關鍵在於,
: 我個人以為 你這種說法有點像是人民要是把國家交給希特勒之流掌管
: 是最大的進步一樣 因為獨夫獨裁 連暴力鬥爭都沒有了
: : 當權力在國家政府的手上時,可以透過憲法與法律的程序對政府進行監督,而至今沒
: 監督之後呢? 國賠嗎? 賠的還是人民的稅金
: 台灣無法對官員的決策做任何監督 也無法求償 這才是事實吧
雖然我個人認為馬總統開放美國牛肉政策沒有過失,不過你若能證明他有
過失,一樣可以向馬英九求償。
國家賠償法 民國69年07月02日公佈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 4 條
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有求償權。
目前被中華民國政府求償的最高階公務員是部長級。
根據蘋果日報2011年12月1日報導,中華民國政府向國防部前部長陳肇敏
等八名軍官求償一億零三百一十八萬五千元,並申請假扣押八人財產。
台北地院已經裁准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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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0.209.104
1F:→ stevegreat08:基本上政務官的政治責任僅限辭職111.249.163.247 06/15 20:43
2F:→ stevegreat08:而涉及到刑罰的只有叛亂與貪污....111.249.163.247 06/15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