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mapleone (mapleone)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新闻]欧盟为何拒绝瘦肉精肉品?
时间Fri Jun 15 20:23:20 2012
※ 引述《sealoe (不买美债=人权倒退XD)》之铭言:
: ※ 引述《monopoliest (中肯无益於中出)》之铭言:
: : 。一个很类似的例子,公司经理人的权力可以说来自於股东的「授权」,但是这不意
: : 味股东接管公司是更正确、更有效率的作法。
: 这点我当然同意 如果有牵制机制的话
: 而现在的官员 对於自己的决策 并没有相对应的惩罚机制
: 我举个例子 美牛好了 万一如果未来美牛出问题 是谁赔偿呢?
: 是国家 是税金 而非马英九以及国民党诸位立委
: : 在这些理论里,将权力由国家取回,并不是一种进步,而是一种倒退。关键在於,
: 我个人以为 你这种说法有点像是人民要是把国家交给希特勒之流掌管
: 是最大的进步一样 因为独夫独裁 连暴力斗争都没有了
: : 当权力在国家政府的手上时,可以透过宪法与法律的程序对政府进行监督,而至今没
: 监督之後呢? 国赔吗? 赔的还是人民的税金
: 台湾无法对官员的决策做任何监督 也无法求偿 这才是事实吧
虽然我个人认为马总统开放美国牛肉政策没有过失,不过你若能证明他有
过失,一样可以向马英九求偿。
国家赔偿法 民国69年07月02日公布
第 2 条
本法所称公务员者,谓依法令从事於公务之人员。
公务员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权利
者,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公务员怠於执行职务,致人民自由或权利遭
受损害者亦同。
前项情形,公务员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第 3 条
公有公共设施因设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体或财产受损害者,
国家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前项情形,就损害原因有应负责任之人时,赔偿义务机关对之有求偿权。
第 4 条
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团体,其执行职务之人於行使公权力时,视同委托机
关之公务员。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之个人,於执行职务行使公权力时亦同。
前项执行职务之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赔偿义务机关对受委托之团体或
个人有求偿权。
目前被中华民国政府求偿的最高阶公务员是部长级。
根据苹果日报2011年12月1日报导,中华民国政府向国防部前部长陈肇敏
等八名军官求偿一亿零三百一十八万五千元,并申请假扣押八人财产。
台北地院已经裁准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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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0.209.104
1F:→ stevegreat08:基本上政务官的政治责任仅限辞职111.249.163.247 06/15 20:43
2F:→ stevegreat08:而涉及到刑罚的只有叛乱与贪污....111.249.163.247 06/15 2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