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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受到德國、法國等大陸法系的憲政思想,所採取的是大陸法系的「集中式抽象審 查」,換言之,不對個案作「直接、有效、立即」的幫助,而是將違憲的法律宣告無效, 再交由下級法院重啟審判程序.   但我認為,這樣的憲法審查動作對台灣是不利的.因為大法官一旦作成解釋案,見解 幾乎就「僵固」了,除非後來的大法官作補充,否則幾乎就成了「另一種法律型態」,又 因為這是解釋憲法的,在效力上也相當憲法位階,可謂之「不具民意基礎的制憲者」.我 認為,這實在專斷,且立法院也「未必」遵守,甚至乾脆拖延,我國憲法史上,大法官作 成解釋案要求立法院補充,而立法遲延的不乏其例.另一方面,大法官作成的解釋又未必 符合期待,也有可能並非憲法原意,常常引發學者之間的論戰.於是,之前我曾經舉加拿 大憲法的不理會條款作為例子,大致說明如下:   加拿大憲法的憲法審查,有學者稱之為「司法覆議」,與「行政覆議」有何不同呢? 「覆議制」多出現在總統制國家中,也就是俗稱的「否決權」.典型的總統制,如美國, 總統可以將其認為「窒礙難行」的法案否決,連同理由書交回國會,國會可以依總統的理 由書加以修改,或可以用「絕對多數」將法案強行通過,這是三權分立國家的總統與國會 的制衡方法.在台灣,覆議權不在總統而在行政院長手中,總統則掌握覆議核可權,不禁 令人懷疑,這樣做到底有何實益?目前台灣踐行的憲政活動,總統與行政院長根本不可能 分屬不同黨派,這與法國這種可能出現「左右共治」的歷史習慣完全不同,要知道,法國 「國會多數黨組閣」的傳統已經深植民心,因此總統若未掌握國會多數,為了順應民意, 要就解散國會改選,不然就只能任命國會多數,因此法國總統擁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權 限,這點與台灣不同,如此法國總統與國會的平衡還能稍微兼顧,台灣的總統與國會幾乎 無對話之可能,加上台灣也沒有「尊重國會多數」的習慣,那是否可以將總統的「某些權 力」取消呢?我認為有二,其一是恢復行政院長同意權,另一個就是取消總統的否決權.   我尤其對第二個權力的取消,更加注重!因為他可以一舉解決「三個問題」.首先, 我們都知道立法院的席次減半之後,並沒有使得立法院提高效率,相對而言,由於溝通成 本降低,某些法案是否合理、實用實是有待商榷,甚至由於「立法不周延」,不可否認某 些法案可能在「違憲邊緣」,倘若遇到保守一點的大法官,大可以過關;但如果遇到了較 為激進、急欲擴張大法官威嚴的大法官,加上某些人特意去挑戰該法律的「合憲性」時, 只消「一紙解釋」就能將歷經幾個月,甚至幾年的法案付諸流水,徒增浪費而已,反不如 一開始,就讓總統、立法委員、行政院或監察院就可能違憲的疑慮,馬上交由大法官審議 ,大法官經過審核後,若作出「違憲宣告」則撤回立法院,要立法院「再行考慮」,而非 馬上無效,待立法院以三分之二多數再次通過才能生效,或者事前立法院基於「立即性公 益需求」以絕對多數將可能因此違反的「人權條文」宣示「不理會」,避開司法院審議, 但時效只有四年,由下屆國會再以絕對多數通過,否則立即失效.這樣的程序,在憲政學 者口中稱為「憲政對話」,其精神在於:不具民意基礎的機關應不得使民意機關的決議無 效,認為憲法解釋應該是行政、立法與司法的共同對話,而非司法獨占.   加拿大目前施行這項不理會條款有一定的期間,其中建立了不少原則,首先不可「概 括」的不理會,其次對「立即性公益性需求」進行嚴格審查.另一方面,由於大法官作出 的審查不具有「絕對性」,不會太過浪費立法資源,且還能向立法院直接提出建議,對於 實際案例上,大法官也偏向「個案上的實質救濟」,這是英美法系的中心思想,我覺得正 是台灣憲法審查所欠缺的,人民重視的從來不是某個法案有沒有違憲,而是在這個違憲的法案 中能得到多少實際上的立即幫助?另外,當某個法案可能違憲或在違憲邊緣,大法官可以 宣告違憲,讓立法院更加仔細斟酌,這並非傳統的制衡概念,而是讓立法更完備,既符合 民眾期待,又能符合務實與時效性,且能符合憲法保障人權的要求.當人民的基本權力受 到傷害時,法院可以緩和法律的嚴酷,對於個案與以衡平,又要接受來自各方對於憲法的 意見與解讀,從而找出一個大家都能接受的法秩序.   台灣或許是發展民主才短短二十年,很多東西都是抄襲他國的,而沒有我國的精神, 為何憲法解釋就要「集中」,就要「抽象」呢?大法官應該要多與人民與立法院對話,而 不是像個「長者」,必須要能居中緩和各個政治部門的衝突.我只能說,台灣人的國際觀 太弱了,對於法治也不甚關心,當各國開始整理舊法典,對法規鬆綁,對人權採取務實的 保護,對司法的尊重,對監察使與廉政透明化的要求,台灣目前的架構雖然「能有所為」 ,但是監察院的職能不比外國監察使,考試院與人事行政總處的脫鉤令人質疑行政中立的 可能與可信度,兩大憲法怪獸「張牙舞爪」,卻時常暗中勾結,對憲政是一大傷害,大法 官獨占司法審查,或許能在某一程度上阻止他們過度擅權,卻只是在「清掃前朝陳痾」, 而非創建新的法威信,或許大法官能可以改變做法,至少給予人民「實質幫助」. -- 無法用道理說服,就用事實讓其懾服, 無法用事實懾服,就用武力讓其臣服, 無法用武力臣服,就直接讓其穿喪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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