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are (瓜籽)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從左右派思想的角度看士林文林苑案
時間Mon Apr 9 00:42:49 2012
首先我想講一下,到底私有不動產權應該保障到什麼地步,這是個人的選擇,或者比較簡
化但是不精確地說,是個人在左右光譜上的立場問題,無所謂對錯。
但對一個團體來說,總是得想辦法運作下去,所以我們有政治體制(比如說代議民主體
制),在這個制度下僅可能依照大多數人的左右派立場立法,然後大家就依法行事。
如果一切都依法行事了,而還有人不滿意,那就可以提議修法。
重點是:法不可能修到每個人都完全滿意,所以修法之前A不滿意,修法之後可能變成B不
滿意了。
不過如果一切依照政治體制去運作,不滿意的人也只好認了,期待下次有機會翻盤,把法
再修回來。
以都更法來說,依照十幾年前的規定,需要100%地主都同意才有辦法都更。但是這樣的做
法讓都更的成功率幾乎是零,所以十幾年下來漸漸修改成今天這個模樣。
如果建議再度修改當然也可以,如果真的修改後,不要又再反悔就好。(其實也沒有真的
不行,反正就再修嘛)
至於修法之前,舊的法還是得照常運作,這點沒有人反對吧?
※ 引述《ranefany (rane)》之銘言:
: ※ 引述《guare (瓜籽)》之銘言:
: : 的確有可能王家不論做了什麼都還是會被強制都更,我不用「拆」這個字眼是因為他們明
請注意一下,我這邊講的是「有可能」王家不論做了什麼都還是會被強制都更
: : 現在回到爭論的起點:到底私有不動產權是否該神聖到絕對不可侵犯?
: : 如果私有不動產權沒有那麼神聖,如果必須為了公益做出限制,那麼「不經由地主同意被
: : 強制改建」有什麼好奇怪的呢?
以上這段是我的論點
: 如果如你所說 如果私有權沒什麼神聖 不經由地主同意強制改建沒什麼好奇怪
: 那我們去討論王家做什麼的實益在那? 一個無法改變結果的事要求別人做什麼意義是
討論王家做什麼,主要的用意在瞭解,這次文林苑的案子,程序上是否有什麼問題。
至於王家真的出來反對是否有用,請記得我前面講的是「有可能」沒有用。為什麼我要講
「有可能」呢?邏輯是這樣的:
任何一個都更案,是否「符合公益」,或者照ranefany的用語,是否符合「居住正義」,
不是我、R兄、M兄、建商、36戶、或者王家說了算。理論上,恐怕只有上帝知道怎樣才符
合「居住正義」。立法委員當初在討論都更法的時候,當然也不可能知道何謂「居住正
義」。
所以法律只能規範一個處理程序和原則。比較具體來說,都審會就是根據都更法設計的判
定機制。除此之外,當然還有一些訴願、官司仲裁等等規定,我們就先略去不談。
然而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就是:你必須保留一個可能性,萬一都審會因為某個原因決定通
過某個都更案,他必須有權力違反其中一位或一些地主的意願,改建牠們的私有不動產。
如果我們一開始就排除這個可能性,那就回歸到我跟M兄講的「私有不動產神聖不可侵犯」
的原則。台灣在十幾年前的都更法就是採取這個原則,後果是怎樣我前面已經講過。
我還是再次強調,這裡只是維持一個「理論上」可以違反地主意願都更的「可能性」,並
不是說「一定要違反地主的意願」。
在實際運作上,王家若跳出來反對,是「有可能」說服都審會否決都更案,那麼就不會違
反王家的意願去改建他們的房子了。
我看ranefany的回文,猜測是法律相關領域內的人吧,應該可以明白我這邊講的「可能
性」代表什麼意思。那我就不多說了。
或許有人會有疑問,憑什麼都審會能擁有這麼大的權力。說實話我也不曉得,反正法律就
這樣規定。
: 事實上我與M先生的討論也是 我理解他的論點似乎也是 這邊所有權的限制是合理的
: 而且也是都更法必須的,是達成都更必要且強制的手段
: 那我們一直去討論過程中的反對者有做過什麼意義是?那他丟一句王家做過什麼意義是?
我想重點還是得回到這個所謂的「法定程序」問題。因為立法的人不可能具體想到如何維
持「居住正義」,所以他們只能設計一個機制,然後交由這個機制去決定某件都更案是否
合乎「居住正義」。
這時候王家跳出來反對的時間點就很重要了,因為若跳出來得早,那就有可能反對成功,
跳出來太晚,就只能談補償條件,或者期待打官司能打贏。
: 為了不被奇怪的斷章取義 我再舉一個比較白話的例子
: 如果你的前提是 殺人者無論什麼理由都必須判死刑
: 那我們去討論他因什麼理由而殺人就沒有意義--至少在這個假定下沒意義
這個例子剛好用來解釋我的立場:如果法律規定「殺人者無論什麼理由都必須判死刑」,
那的確如ranefany所說,討論什麼原因沒有意義。
但現在的法律明明就是規定殺人者「有可能」被判死刑,所以法庭上的攻防變得很重要。
立法者當然很難一一具體列出,什麼理由判十年,什麼理由判無期,什麼理由死罪,所以
只能「設計一個機制」來決定到底該判什麼刑。那我們就一切照機制來走就對了。
但是有可能我們的法律根本就「反死刑」,許多歐洲國家就是這樣,一開始就把死刑的可
能性排除了。
到底要不要死刑,這是立場問題,沒有決對的是非對錯。
: 這邊被界定的前提是 都更法為了達到公益可以不問意願去強制限縮所有權的使用
: 那去討論反對者曾經是否提出過反對意見就一點都不重要
我一直主張的是「有可能」為了達到公益可以違反意願去強制限縮所有權的使用,就像法
律並沒有「排除」死刑,所以殺人「有可能」被判死刑。
這時候,法庭的攻防變得很重要,辯護方要想辦法避免被判死刑。如果辯護方的攻防很差
勁,的確有可能產生死刑。
回到都更案,王家一切照程序走,有可能都更案被否決,但也有可能變成像今天這樣,必
需違反他們的意願被迫改建房子。
依照我所得到的資訊,王家在程序中犯了一些錯誤,這有點像在死刑案的法庭攻防中,辯
護方表現很差勁這樣。
: 好 我假定你的前提是
: 都更法為了達成公益可以去限縮所權的使用,但反對者必須在審定前提出視其是否
: 合理?
: 那在這個前提下我們去討論 程序上怎麼保障才有意義
這算是大致上符合我原本的意思。至於Monopoliest的意思,就恕我不代為回覆。
: 因為我們至少肯認合理的反對者是可以被排出--當然我們可以繼續討論什麼是合理
^^^^^^^^^
我在「合理的」這三個字底下加了註記。我並不是很確定ranefany你真正的意思為何,純
粹根據文字還有邏輯,我推測你的意思是「不合理的反對者有可能不被排出」。請問,我
有過度解讀你的意思嗎?
如果這真的是你的原意,那基本上我們兩個的看法不衝突。依照我的說法是「有可能違反
地主意見強迫改建」,而你的說法是「不合理的反對者有可能不被排出」,不被排出,自
然就等於「違反意願強迫改建」了。
現在的問題在於:何謂合理的反對?
立法者無法在法律中具體規定,而我們在這邊空談,也很難想得周全。所以最後還是回到
機制,也就是程序上面了。
我們無法具體規定何謂「合理」,所以只好設計一個「機制」,讓「機制」決定何謂合
理。
具體回到王家這個案件,請問ranefany,程序還有哪裡有問題?
: 一、所有權絕對只是導出現代民法典的原則,而且你必須先去定義所有權的範圍
: 簡單來講,即便如你講私權神聖--我們也要先界定私權的範圍是什麼,何況
因為重點前面已經回答完,這部份就恕我不回覆了。
: 師大對面那個就不適合,文教區蓋大樓對該區的退步大於進步
: 如果蓋大樓才能都更 那等三四十年後新大樓也舊了後要蓋101才能都更了
: 而且行政機關該好好想想 都更該把區塊合理分出來 不要再把文書上的合理當成實
: 際上的合理
師大這個問題我不熟,就恕我不回覆了。不過我想利用這個作為例子,再次強調我的立
場,就是一定要尊重機制。
如果ranefany你有機會坐在都審會中,當然可以大筆一揮就把申請案駁回。然而,雖然我
尊重你對於都市規劃的想法,還是不得不說,只有上帝知道什麼是絕對的居住正義。我相
信ranefany你不是上帝,所以你的看法恕我不能遽予認定為「居住正義」。但同樣地,我
也不認為都審會的決定就是「絕對的居住正義」,因為都審會中坐的也都是凡人。
然而,既然今天法律設計的機制是這樣,那就一切照程序走。ranefany你可以盡一切合法
的手段去影響都審會的決定。如果最後你贏了,那我恭喜你。
最後回應一下你在另外一篇Po文中提到,關於送達條件認定問題。如果日後法律真修改了
這部份,那就照規定執行。不過據我瞭解,現在這樣的規定也有其不得不然。真要修改
了,不要後悔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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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houkoferng:其實講到一個重點,只有上帝才知道甚 220.229.46.148 04/09 09:56
2F:→ houkoferng:是真正的正義 220.229.46.148 04/09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