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uare (瓜籽)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从左右派思想的角度看士林文林苑案
时间Mon Apr 9 00:42:49 2012
首先我想讲一下,到底私有不动产权应该保障到什麽地步,这是个人的选择,或者比较简
化但是不精确地说,是个人在左右光谱上的立场问题,无所谓对错。
但对一个团体来说,总是得想办法运作下去,所以我们有政治体制(比如说代议民主体
制),在这个制度下仅可能依照大多数人的左右派立场立法,然後大家就依法行事。
如果一切都依法行事了,而还有人不满意,那就可以提议修法。
重点是:法不可能修到每个人都完全满意,所以修法之前A不满意,修法之後可能变成B不
满意了。
不过如果一切依照政治体制去运作,不满意的人也只好认了,期待下次有机会翻盘,把法
再修回来。
以都更法来说,依照十几年前的规定,需要100%地主都同意才有办法都更。但是这样的做
法让都更的成功率几乎是零,所以十几年下来渐渐修改成今天这个模样。
如果建议再度修改当然也可以,如果真的修改後,不要又再反悔就好。(其实也没有真的
不行,反正就再修嘛)
至於修法之前,旧的法还是得照常运作,这点没有人反对吧?
※ 引述《ranefany (rane)》之铭言:
: ※ 引述《guare (瓜籽)》之铭言:
: : 的确有可能王家不论做了什麽都还是会被强制都更,我不用「拆」这个字眼是因为他们明
请注意一下,我这边讲的是「有可能」王家不论做了什麽都还是会被强制都更
: : 现在回到争论的起点:到底私有不动产权是否该神圣到绝对不可侵犯?
: : 如果私有不动产权没有那麽神圣,如果必须为了公益做出限制,那麽「不经由地主同意被
: : 强制改建」有什麽好奇怪的呢?
以上这段是我的论点
: 如果如你所说 如果私有权没什麽神圣 不经由地主同意强制改建没什麽好奇怪
: 那我们去讨论王家做什麽的实益在那? 一个无法改变结果的事要求别人做什麽意义是
讨论王家做什麽,主要的用意在了解,这次文林苑的案子,程序上是否有什麽问题。
至於王家真的出来反对是否有用,请记得我前面讲的是「有可能」没有用。为什麽我要讲
「有可能」呢?逻辑是这样的:
任何一个都更案,是否「符合公益」,或者照ranefany的用语,是否符合「居住正义」,
不是我、R兄、M兄、建商、36户、或者王家说了算。理论上,恐怕只有上帝知道怎样才符
合「居住正义」。立法委员当初在讨论都更法的时候,当然也不可能知道何谓「居住正
义」。
所以法律只能规范一个处理程序和原则。比较具体来说,都审会就是根据都更法设计的判
定机制。除此之外,当然还有一些诉愿、官司仲裁等等规定,我们就先略去不谈。
然而有一个很重要的关键就是:你必须保留一个可能性,万一都审会因为某个原因决定通
过某个都更案,他必须有权力违反其中一位或一些地主的意愿,改建牠们的私有不动产。
如果我们一开始就排除这个可能性,那就回归到我跟M兄讲的「私有不动产神圣不可侵犯」
的原则。台湾在十几年前的都更法就是采取这个原则,後果是怎样我前面已经讲过。
我还是再次强调,这里只是维持一个「理论上」可以违反地主意愿都更的「可能性」,并
不是说「一定要违反地主的意愿」。
在实际运作上,王家若跳出来反对,是「有可能」说服都审会否决都更案,那麽就不会违
反王家的意愿去改建他们的房子了。
我看ranefany的回文,猜测是法律相关领域内的人吧,应该可以明白我这边讲的「可能
性」代表什麽意思。那我就不多说了。
或许有人会有疑问,凭什麽都审会能拥有这麽大的权力。说实话我也不晓得,反正法律就
这样规定。
: 事实上我与M先生的讨论也是 我理解他的论点似乎也是 这边所有权的限制是合理的
: 而且也是都更法必须的,是达成都更必要且强制的手段
: 那我们一直去讨论过程中的反对者有做过什麽意义是?那他丢一句王家做过什麽意义是?
我想重点还是得回到这个所谓的「法定程序」问题。因为立法的人不可能具体想到如何维
持「居住正义」,所以他们只能设计一个机制,然後交由这个机制去决定某件都更案是否
合乎「居住正义」。
这时候王家跳出来反对的时间点就很重要了,因为若跳出来得早,那就有可能反对成功,
跳出来太晚,就只能谈补偿条件,或者期待打官司能打赢。
: 为了不被奇怪的断章取义 我再举一个比较白话的例子
: 如果你的前提是 杀人者无论什麽理由都必须判死刑
: 那我们去讨论他因什麽理由而杀人就没有意义--至少在这个假定下没意义
这个例子刚好用来解释我的立场:如果法律规定「杀人者无论什麽理由都必须判死刑」,
那的确如ranefany所说,讨论什麽原因没有意义。
但现在的法律明明就是规定杀人者「有可能」被判死刑,所以法庭上的攻防变得很重要。
立法者当然很难一一具体列出,什麽理由判十年,什麽理由判无期,什麽理由死罪,所以
只能「设计一个机制」来决定到底该判什麽刑。那我们就一切照机制来走就对了。
但是有可能我们的法律根本就「反死刑」,许多欧洲国家就是这样,一开始就把死刑的可
能性排除了。
到底要不要死刑,这是立场问题,没有决对的是非对错。
: 这边被界定的前提是 都更法为了达到公益可以不问意愿去强制限缩所有权的使用
: 那去讨论反对者曾经是否提出过反对意见就一点都不重要
我一直主张的是「有可能」为了达到公益可以违反意愿去强制限缩所有权的使用,就像法
律并没有「排除」死刑,所以杀人「有可能」被判死刑。
这时候,法庭的攻防变得很重要,辩护方要想办法避免被判死刑。如果辩护方的攻防很差
劲,的确有可能产生死刑。
回到都更案,王家一切照程序走,有可能都更案被否决,但也有可能变成像今天这样,必
需违反他们的意愿被迫改建房子。
依照我所得到的资讯,王家在程序中犯了一些错误,这有点像在死刑案的法庭攻防中,辩
护方表现很差劲这样。
: 好 我假定你的前提是
: 都更法为了达成公益可以去限缩所权的使用,但反对者必须在审定前提出视其是否
: 合理?
: 那在这个前提下我们去讨论 程序上怎麽保障才有意义
这算是大致上符合我原本的意思。至於Monopoliest的意思,就恕我不代为回覆。
: 因为我们至少肯认合理的反对者是可以被排出--当然我们可以继续讨论什麽是合理
^^^^^^^^^
我在「合理的」这三个字底下加了注记。我并不是很确定ranefany你真正的意思为何,纯
粹根据文字还有逻辑,我推测你的意思是「不合理的反对者有可能不被排出」。请问,我
有过度解读你的意思吗?
如果这真的是你的原意,那基本上我们两个的看法不冲突。依照我的说法是「有可能违反
地主意见强迫改建」,而你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反对者有可能不被排出」,不被排出,自
然就等於「违反意愿强迫改建」了。
现在的问题在於:何谓合理的反对?
立法者无法在法律中具体规定,而我们在这边空谈,也很难想得周全。所以最後还是回到
机制,也就是程序上面了。
我们无法具体规定何谓「合理」,所以只好设计一个「机制」,让「机制」决定何谓合
理。
具体回到王家这个案件,请问ranefany,程序还有哪里有问题?
: 一、所有权绝对只是导出现代民法典的原则,而且你必须先去定义所有权的范围
: 简单来讲,即便如你讲私权神圣--我们也要先界定私权的范围是什麽,何况
因为重点前面已经回答完,这部份就恕我不回覆了。
: 师大对面那个就不适合,文教区盖大楼对该区的退步大於进步
: 如果盖大楼才能都更 那等三四十年後新大楼也旧了後要盖101才能都更了
: 而且行政机关该好好想想 都更该把区块合理分出来 不要再把文书上的合理当成实
: 际上的合理
师大这个问题我不熟,就恕我不回覆了。不过我想利用这个作为例子,再次强调我的立
场,就是一定要尊重机制。
如果ranefany你有机会坐在都审会中,当然可以大笔一挥就把申请案驳回。然而,虽然我
尊重你对於都市规划的想法,还是不得不说,只有上帝知道什麽是绝对的居住正义。我相
信ranefany你不是上帝,所以你的看法恕我不能遽予认定为「居住正义」。但同样地,我
也不认为都审会的决定就是「绝对的居住正义」,因为都审会中坐的也都是凡人。
然而,既然今天法律设计的机制是这样,那就一切照程序走。ranefany你可以尽一切合法
的手段去影响都审会的决定。如果最後你赢了,那我恭喜你。
最後回应一下你在另外一篇Po文中提到,关於送达条件认定问题。如果日後法律真修改了
这部份,那就照规定执行。不过据我了解,现在这样的规定也有其不得不然。真要修改
了,不要後悔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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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guare 来自: 140.123.185.72 (04/09 00:48)
※ 编辑: guare 来自: 140.123.185.72 (04/09 00:50)
1F:推 houkoferng:其实讲到一个重点,只有上帝才知道甚 220.229.46.148 04/09 09:56
2F:→ houkoferng:是真正的正义 220.229.46.148 04/09 0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