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tevegreat08 (鯁在喉)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請益] 根據憲法,台灣是何時劃入ROC疆域的?
時間Fri Apr 6 17:40:21 2012
資料一:
一、《開羅宣言》發佈當時台灣的主權歸屬日本,要有日本出面簽訂的另一條約才能重新
界定台灣主權,《中日和約》正是此一條約
一八九五年,清朝中國代表李鴻章、李經方與日本國代表伊藤博文、陸奧宗光,在馬關
所簽訂的《馬關條約》第二條的中文版寫為:台灣全島、澎湖列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之「
權」永遠讓與日本。此句在英文版中寫明:"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property thereon." (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都清楚指出台
澎領土主權的永遠割讓。
一九四六年八月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關於台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
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開羅宣言》。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
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
可。因此,台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台灣人民業已恢復中國國籍。」
美國國務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致中華民國備忘錄,與英國立場完全一致。針對在日本為
數約二萬自稱台僑之人民,美方指出:「彼等在戰爭期間,乃係敵國人民,除曾依照合法
手續個別脫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固仍然保有日本國籍也。」中華民國政府也同意:「按
照國際公法在和約未簽訂以前,在日僑民究竟應視作中國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團
(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不擬與總部作法理上之爭執。」英國、美國、中華民國政府在一
九四六年間所說中國與日本間須訂定的和平條約,正是一九五二年在台北簽訂的《中日和
約》。
二、有關台澎主權部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約》約文本身,未出現「主權」兩字,但
有足夠條文說明台澎主權轉移中華民國
此約的全名,中文為「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英文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編按,日文版本請參照報紙)簽約代表
,中華民國為葉公超,日本為河田烈。
此約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它是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的國際條約。
約文第二條:「茲承認依照公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堅合眾國金山市(
按:即舊金山)簽約之對日和平條約(以下簡稱金山條約)第二條,日本國業已放棄對於
台灣及澎湖群島以及南沙群島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日本國對於台灣、澎湖「
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的法源為「馬關條約」,該權利為完全主權。
接受日本放棄其對台澎主權的中方政府是於一九四九年已由中國大陸遷台的中華民國政
府。約文第三條更明顯指出日本有關台澎包括在主權之內的財產、債務之處置對象為「在
台灣及澎湖之中華民國當局及居民」。
(擷自
http://blog.udn.com/ruffinsun/3872930)
資料二:
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抗日戰爭勝利後,國民政府依據《國民政府建國大綱》著手推進
憲政的實施。同年10月10日,執政的中國國民黨與最大的反對黨中國共產黨在重慶協商並
簽立「雙十協定」,確定以軍隊國家化、政治民主化、黨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徑達到和
平民主建國,儘速召開政治協商會議,商討制憲事宜。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1月10日
至31日,國民黨8人、共產黨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黨5人、無黨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
在重慶召開政治協商會議,通過政府改組案、和平建國綱領案、軍事問題案、國民大會案
、協定五五憲草的修改原則12項,並決定組織憲草審議委員會。政協決議案之憲法草案部
分依據中共建議和要求,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憲草。依照政協決議,國民大會成為無形機
構,立法院直接民選產生,監察院職權擴大,且地方制度稱為聯邦體制,省得制定省憲。
因政協憲草遠離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因而觸犯了國民黨黨章[9] 並引起國民黨內部較大
反彈,隨後的國民黨六屆二中全會則提議恢復五五憲草,並因此事釀成了國共之間的嚴重
政治摩擦。
同年10月國共軍事衝突擴大,且雙方就改組國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額問題和東北問題僵
持不下。國府為及早結束訓政,決定單方面召集國民大會,此舉立即招致中共反對。11月
15日,制憲國民大會在中國共產黨缺席,但制憲國大代表仍超過法定人數的情況下於南京
召開。11月28日國民政府主席蔣中正向大會提出基於政協憲草藍本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由大會主席團主席胡適接受。按程序憲草審議要舉行三讀會。一讀會期間,因國民黨籍
國大代表對政協憲草遠離孫中山五權憲法理論頗為不滿,在開始的一周審議中,將憲草重
新修改回五五憲草的式樣。中國民社黨蔣勻田為維護政協憲草,宣稱民社黨將離席抗議。
在這種情況下,國民黨總裁兼國大主席團成員蔣中正勸說與會的國民黨代表忍讓為國,尊
重民主黨派的意見,將憲草恢復原樣。為此國大召集緊急會議,代表重新審議憲草,一周
後將其基本恢復至政協憲草原樣,並初步形成了憲法草案雛形。基於政協憲草的最終草案
於民國35年(1946年)12月25日經國大三讀通過,於當天閉幕式中由大會主席遞交國民政
府主席,並咨請於民國36年(1947年)元旦公佈,於12月25日施行。自此中華民國結束訓
政時期,正式進入憲政時代。之後中華民國政府定12月25日為行憲紀念日。
資料三:
制憲國民大會代表有台灣代表六人,洪火煉、劉明朝、吳國信、簡文發、陳啓清、紀秋水
資料四:(擷自俞寬賜的國際法新論)
取得領土的方法,除割讓條約外:
先佔:
一、須為「無主地」
二、有效原則(其中之一即可)
1.須有在該領土行使主權的意向或意願(發現不算)
2.須在無主地有效和適切地行使或展示主權
a.採取涉及該領土的立法與行政措施,包括將該領土劃入版圖,或設置專有行政管理機構
b.堪劃該領土疆域
c.與其他國家締結條約,就該領土主權加以規定
時效取得:
一、須為「有主地」
二、必須以「有效控制」為基礎,且有明顯行使主權之意向
三、「有效控制」必須是繼續和平進行,並且不受該地原屬國家之干預,即該國默許
四、和平及不受干擾的「有效控制」,必須歷經很長的時期,遠比「先佔」為長
兼併與征服:
一、征服往往是兼併的前置作業,反之未必;征服該領土必須進一步由征服國正式宣布和
照會相關諸國,明示兼併的意向,該征服國才能取得當地領土主權
二、兼併的兩種方法
1.被兼併之領土是已經被兼併國以武力征服的外國領土
2.被兼併之領土在兼併國宣示兼併意向時已經事實上受治於該國
資料五:
與中華民國建交的國家有:
拉丁美洲:12國
中美洲
巴拿馬 (1909年與中國清政府建交、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維持邦交至今)
尼加拉瓜 (1962-1985,1990)
宏都拉斯 (1965)
薩爾瓦多 (1961)
瓜地馬拉 (1960)
貝里斯 (1989)
加勒比海
海地 (1956)
多明尼加 (1983)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1983)
聖露西亞 (1984-1997,2007)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1981)
南美洲
巴拉圭 (1957)
大洋洲:6國
密克羅尼西亞
帛琉 (1999)
馬紹爾群島 (1998)
吉里巴斯 (2003)
諾魯(1980-2002,2005)
美拉尼西亞
索羅門群島 (1983)
玻里尼西亞
吐瓦魯 (1979)
非洲:4國
西部非洲
布吉納法索 (1961-1973,1994)
甘比亞 (1968-1974,1995)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1997)
南部非洲
史瓦濟蘭 (1968)
歐洲:1國
梵蒂岡 (1942)
-------------
姑且不論,日本交還台澎於中國(中華民國政府),是否具有條約效力(多數認為有)
至少,可以確定兩個事實:
其一,日本於戰敗後,「真的」放棄台澎
其二,中華民國政府「有效控制」台澎(設立行政長官官署與讓台灣代表參與制憲),且
未有他國提出質疑(不受干涉)
其三,中華民國依然與他國有邦交,足以證明中華民國仍然具有中國合法代表地位,只是
聯合國席次上中華民國並非中國合法代表
割讓條約只是其中一種取得主權的方式,但無論征服、兼併、時效取得或先佔,中國(中
華民國)取得台澎主權都未必要與日本正式簽約,
征服與兼併的例子有德國佔領波蘭,並與俄國等瓜分波蘭,並無經過波蘭同意,先佔或時
效取得有時雖很難區分,但至少「東格稜案」中,常設國際法院判丹麥勝訴,即是因為其
有效控制的「程度」大於挪威
我們再來確定幾個事實:台澎歸還的是中國,當時合法政府為「中華民國政府」並無疑意
;其次,台灣確實參與中國內部事務,且中國也有效控制台灣;其三,之後中華民國遷徙
台灣、澎湖、金門與馬祖,也是「國內」事務,並造成與對岸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分治」
,的現象,也因此台澎金馬範圍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無疑意,而對岸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法律也無疑意
至於,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宣稱有對方領土之「治權」,那只是「宣稱」
,實際上卻非如此,除非雙方發生戰爭或後續締結合併條約,才能確定是否合併;另一方
面,一旦某個政府領土治權縮小了,那麼「有權修憲」者就只是實際控制領土上之居民而
已,我想美國應該不會有代表參加英國下議院的改組,或修改大憲章、權利法案的修訂吧
?既然中華民國憲法目前有效適用範圍只有台澎金馬,那麼居住在台澎金馬範圍內的居民
就有修改的權限,哪怕是終止或直接修正本文,當年只不過是國內政治因素,認為對岸也
應該有代表加入,才能具有「法律基礎」修改本文,換言之,還作著「三民主義統一中國
」的春秋大夢,現在夢醒了,台灣人本來就有權利修改或終止憲法,並有義務遵守憲法;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與他國有邦交事實,國與國之間邦交,首先必須互相承認,因此就邦
交國而言中華民國政府為中國合法代表,甚至可以說中華民國依然存在並具國際法主體之
資格
申言之,日本放棄台澎,而台澎因實際受中華民國統治,所以早已發生國家繼承;而中華
民國因戰敗而退居台澎金馬,雖仍宣稱具有大陸主權,實則喪失大陸治權(無法有效控制
),然則依然對台澎金馬具實質上的有效控制,根據國際法慣例,台澎金馬屬於中華民國
管轄,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國際法上「不相隸屬」,雙方宣稱有對方領土主權,卻未能
有效控制對方領土,台澎金馬人民就法律地位上具有修改或制定憲法之權利,並有遵守中
華民國法律之義務,而中華民國依然有他國給予承認,因此說到底中華民國只是「非中國
在聯合國的代表」,不代表中華民國「絕對非中國合法政府」,這是政府承認問題,以上
結論無一違反國際法!且通通是國際法慣例,不涉及條約問題
※ 引述《victor77 (bird)》之銘言:
: 公元1946年8月時,英國外交部致函中華民國駐英大使館曰:
: 「關於臺灣島之移轉中國事,英國政府以為仍應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
: 一日之《開羅宣言》 。同盟國該項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將台灣主權由日本
: 移轉中國,應候與日本訂立和平條約,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續而後可。
: 因此,臺灣雖已為中國政府統治,英國政府歉難同意臺灣人民業已恢復
: 中國國籍。」同年 9 月 26 日,英國外交部又以節略乙件致中華民國駐
: 英大使館: 「英國政府繼續恪守關於臺灣歸還中國之一九四三年十二月
: 一日開羅宣言,惟該項宣布盟國目的之宣言,其本身並未將臺灣主權自
: 日本移轉於中國,而必須俟締結對日和約或執行他種正式外交文件決
: 定。」
: 公元1955年2月25日,英國首相艾登在英國下議院發表臺灣法律
: 地位書面聲明: 「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國軍隊受盟軍最高統帥之命接
: 管臺灣;但此舉並非一項領土割讓,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權之變更。蔣委
: 員長駐於臺灣,係依盟國與其所達成之一項暫時安排,由其作軍事佔
: 領,此項安排並不構成臺灣久成為中國領土。一九五二年和約日本正式
: 放棄其對臺灣之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然該約並未使台灣主權移
: 轉於中國,因此英國政府認為臺灣之法律主權尚未決定。」
: 公元1959年10月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雷布向報界宣稱:
: 「美國認為臺灣非一國家,而係屬中華民國政府合法正當地所控制、治
: 理及執行權利之地區。」
: 公元1971年4月28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布瑞,對臺灣法律
: 地位問題發表聲明: 「我們認為此事未獲解決,因為在開羅及波茨坦宣
: 言中,同盟國表明意向稱: 『臺澎將為中國的一部份。』此種盟國暫時
: 意向的聲明從未正式實行,此項意向聲明與日本簽訂和約時曾有加以執
: 行的機會,但是和約中再度未討論到此點。美國認為中華民國在對臺澎
: 行使合法權利,乃因日本佔領臺灣的軍隊係奉命向中華民國投降的事
: 實。」
: 以上佐證ROC獲得台灣及澎湖的領土管轄權,而非領土主權
: 台灣不是國家因此領土地位未定
: 金馬則是ROC合法主權地,領土地位與台澎不同
: 中華民國憲法由中國人所制定,
: 所以中國人再次發動制憲權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 在法理上當然廢止原中華民國憲法的有效性。
: 台灣人無權代表中國人單方面修改中華民國憲法,
: 所以這部只有在台澎金馬被承認的憲法法定疆域在國際上沒有什麼意義。
: 舊金山合約第10條
: 日本放棄,一切有關中國之特別權利與利益,
: 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簽署於北京之最後議定書條款、
: 其附件、書簡與文件所衍生之對中國的利益與特權;
: 同時,同意放棄前述議定書條款、其附件、書簡與文件。
: 馬關條約於1895年簽署,法律效力不受本條影響。
: 舊金山和約第26條
: 若日本與任一國家簽訂和平協議或戰爭請求協議,並賦予該國優於本條約
: 所定之條款,則此優惠待遇自動擴及本條約所有簽署國
: 如果中國主張台北條約將台灣領土主權讓與中國,
: 則舊金山和約的所有盟國自動獲得台灣領土主權。
: 因為本條限制,台北條約的法律授權不能超過舊金山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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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政府所濫用
-----吾將永遠謹遵學習人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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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9.145.47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45.47 (04/06 17:55)
1F:→ victor77:資料一中日和約是否移轉主權給ROC 59.104.171.127 04/06 17:55
2F:→ victor77:中日和約生效引述"舊金山和約"第二條 59.104.171.127 04/06 17:57
3F:→ victor77:意義就是再次聲明放棄,不能發生新的法 59.104.171.127 04/06 17:58
4F:→ victor77:律效果,這是母約跟子約關係的限制 59.104.171.127 04/06 17:58
5F:→ victor77:再者舊金山合約第26條也清楚說明此原則 59.104.171.127 04/06 17:59
6F:→ victor77:同一句話在母約跟子約重複敘述效果相同 59.104.171.127 04/06 18:00
7F:→ victor77:國籍的安排從這個角度看,正式因為領土 59.104.171.127 04/06 18:01
8F:→ victor77:主權未移交,造成台灣人無國籍的法律效果 59.104.171.127 04/06 18:01
9F:→ victor77:所以特意聲明視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59.104.171.127 04/06 18:02
10F:→ victor77:視為is deemed to include有特別涵義 59.104.171.127 04/06 18:03
11F:→ victor77:意指事實未發生而以法律擬制其發生 59.104.171.127 04/06 18:04
12F:→ victor77:如果領土轉移,則國籍當然轉移而無須此條 59.104.171.127 04/06 18:05
13F:→ victor77:此說法在日本首相在國會已經證實過了 59.104.171.127 04/06 18:06
14F:→ victor77:待續 59.104.171.127 04/06 18:08
請注意,我的用詞,我用了「移轉」了嗎?
我的結論與其他資料你看過了嗎?你腦袋只有條約?國際法法源只有條約?
你國際法誰教的,還是你跟沒學好?
國際法「基本法源」有條約、習慣法與基本原則,
先佔與時效取得,都也足以證明台灣正受到中華民國「有效治理」中,
而日本放棄台澎主權,中華民國先後設立行政長官公署與行省,
而台灣人也願意參加中華民國政府,因而參與制定憲法,
法理上早已可以證明「台灣屬於中國」
而我們也無法拒絕說:中華民國不是中國合法代表
因為國與國之間的邦交,本就涉及到「承認問題」,
甚至,我們這麼說,「中華民國」有與他國建立邦交且是以「中國代表」名義,
聯合國的中國席次「縱非中華民國」,卻無法否定在其他國際活動中,
中華民國依然具有代表中國的國際法地位,尤其我已經列舉了這麼多「邦交國」,
他們是以「國與國」模式建立邦交,而非其他國家的「辦事處」,
這也是國際法範圍之內,足以證明中華民國仍然可以「合法」代表中國!
這篇,我早已經「退一萬步來說」的以國際法方法告訴你,
哪怕沒有「正式」割讓條約,台澎也「一定是、絕對是、不可否認」是屬於中華民國,
而中華民國在國際場合上雖多非代表中國,但在某些國家眼中「依然是合法代表」,
況政府間並不以「承認」而作為存在的構成要件,承認「只是一種國家態度的宣示」,
換言之,不論你將承認當作構成要件,或我們將承認當成「佐證」,
「中華民國在台灣」就法理上、事實上都是成立的!
除非,將來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併,或其中之一滅亡,否則就是存在!
至於「是否為合法代表」也是依「各種國際法」觀之,不是「聯合國」觀之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45.47 (04/06 19:28)
15F:→ victor77:資料二的制憲及行憲發生時間在1952年前 59.104.171.127 04/06 19:22
16F:→ victor77:由於日本在1952年時還有權放棄台灣主權 59.104.171.127 04/06 19:22
17F:→ victor77:表示台灣主權的轉移只能發生在1952年以後 59.104.171.127 04/06 19:23
18F:→ victor77:之所以有日籍台人制憲情況,因為中國準備 59.104.171.127 04/06 19:24
19F:→ victor77:要接收台灣領土,但是由於戰後中美對立 59.104.171.127 04/06 19:25
20F:→ victor77:美國為了在台灣維持親美政權,特意將台灣 59.104.171.127 04/06 19:26
21F:→ victor77:進行懸空割讓,以便在情勢明朗後作進一步 59.104.171.127 04/06 19:27
22F:→ victor77:處理,基本上都是基於美國利益而非中國 59.104.171.127 04/06 19:27
23F:→ victor77:資料四取得領土的方式中得無主地先佔 59.104.171.127 04/06 19:29
24F:→ victor77:台灣在荷治時期以前才屬於國際上的無主地 59.104.171.127 04/06 19:30
25F:→ victor77:此後台灣主權的擁有者由荷蘭明鄭滿清日本 59.104.171.127 04/06 19:31
26F:→ victor77:已經建立主權之地不能重新成為無主地 59.104.171.127 04/06 19:32
27F:→ victor77:領土主權由條約的內容決定轉移對象 59.104.171.127 04/06 19:33
28F:→ victor77:未指名對象則為擱置主權,而非消滅主權 59.104.171.127 04/06 19:34
29F:→ victor77:過去發生過未指名主權的條約,而主權皆由 59.104.171.127 04/06 19:36
30F:→ victor77:戰勝國暫時託管,而後再以新條約決定歸屬 59.104.171.127 04/06 19:37
31F:→ victor77:佔領發生主權轉移是在戰爭法成形以前的 59.104.171.127 04/06 19:38
32F:→ victor77:國際社會,現在的國際判例都已確認佔領 59.104.171.127 04/06 19:39
33F:→ victor77:不轉移主權的原則,你如果想要挑戰, 59.104.171.127 04/06 19:40
34F:→ victor77:可以告訴你上一個以佔領取得西南非主權 59.104.171.127 04/06 19:40
35F:→ victor77:的國家叫南非,後來被國際社會制裁, 59.104.171.127 04/06 19:41
36F:→ victor77:領土還是照樣還出來,今天PRC想挑戰還有 59.104.171.127 04/06 19:42
37F:→ victor77:可能成功,以ROC的能力下場只會比南非慘 59.104.171.127 04/06 19:43
38F:→ victor77:軍事間並可以看伊拉克跟科威特的例子, 59.104.171.127 04/06 19:45
39F:→ victor77:伊拉克的賠償跟經濟制裁現在不知道結束沒 59.104.171.127 04/06 19:46
40F:→ victor77:當然你想違反戰爭法那就沒有討論法理必要 59.104.171.127 04/06 19:47
41F:→ victor77:然後你一直把政府跟國家概念混淆 59.104.171.127 04/06 19:51
42F:→ victor77:大陸跟金馬都是中國合法領土,跟哪個政府 59.104.171.127 04/06 19:51
43F:→ victor77:無關,兩岸是中國代表權之爭 59.104.171.127 04/06 19:52
44F:→ victor77:爭得合法代表權的政府,就擁有中國所有 59.104.171.127 04/06 19:52
45F:→ victor77:領土,沒有可能PRC的中國領土跟ROC不一樣 59.104.171.127 04/06 19:53
46F:→ victor77:跟美國獨立戰爭把北美十三州從英國切割 59.104.171.127 04/06 19:54
47F:→ victor77:出來形成獨立國家不是相同概念 59.104.171.127 04/06 19:55
48F:→ victor77:在領土範圍沒有變動之下,治權就是的單純 59.104.171.127 04/06 19:56
49F:→ victor77:的政治問題,ROC與國外邦交,結果不是 59.104.171.127 04/06 19:56
50F:→ victor77:使ROC具有中國國格,而是成為交戰團體 59.104.171.127 04/06 19:57
51F:→ victor77:在戰爭法中與外國建交都是外交策略運用 59.104.171.127 04/06 19:58
52F:→ victor77:中國既然是唯一,當然憲法也是唯一 59.104.171.127 04/06 19:59
53F:→ victor77:除非你分割主權,否則中國憲法地位由PRC 59.104.171.127 04/06 20:00
54F:→ victor77:憲法獨占,ROC憲法只能視為執政當局的命 59.104.171.127 04/06 20:01
55F:→ victor77:令,權力的來源不是來自人民行使制憲 59.104.171.127 04/06 20:02
56F:→ victor77:而是佔領事實所衍生的權力,所以我說ROC 59.104.171.127 04/06 20:03
57F:→ victor77:憲法的地位相當於香港基本法,都是暫時 59.104.171.127 04/06 20:04
58F:→ victor77:用來取代正式憲法的憲法文件 59.104.171.127 04/06 20:04
59F:→ victor77:台灣人在1952年以前不據修憲權,而ROC 59.104.171.127 04/06 20:05
60F:→ victor77:憲法地位更在1954年被PRC憲法取代 59.104.171.127 04/06 20:08
61F:→ victor77:或是1949年的臨時憲法 59.104.171.127 04/06 20:09
62F:→ victor77:而中國的領土範圍,當然是依據中國有效的 59.104.171.127 04/06 20:11
63F:→ victor77:PRC憲法而定,領土都是中國的不是政府的 59.104.171.127 04/06 20:11
64F:→ victor77:台澎如果發生國家繼承,那受體就是中國 59.104.171.127 04/06 20:13
65F:→ victor77:這也是PRC不斷強調台澎是中國的一部分 59.104.171.127 04/06 20:14
66F:→ victor77:PRC只是依憲法享有領土的治權而已 59.104.171.127 04/06 20:14
67F:→ victor77:ROC不是國,只有中國是國,台灣以後可能 59.104.171.127 04/06 20:18
68F:→ victor77:是中國這個國的一部分,換誰代表都一樣 59.104.171.127 04/06 20:18
69F:→ victor77:PRC跟ROC的合併不是國跟國的合併 59.104.171.127 04/06 20:19
70F:→ victor77:是政府跟政府的合併,像民初北京政府跟 59.104.171.127 04/06 20:21
71F:→ victor77:南京政府的合併一樣,無須成立條約 59.104.171.127 04/06 20:22
1952年之前,台澎已經在中國主權範圍內,這是不爭事實,
並不會因為1952年日本才作出宣示,才真正放棄主權,那只是「確定」,
這部分,具有法律追訴力
我在告訴你,國家涵蓋政府,而政府只是國家構成要素之一,這我並沒有搞錯,
只是認知上,你完全不顧國際法上實際運作,
第一、台澎取得方式,無論是先佔或時效取得,並非所問,
問題是「一國」擁有「有效統治」的情況,即是佔領,
換言之,日本戰敗後,台澎由中國佔領,就已經符合任一個國際法上取得地位
第二、目前爭論的是,「承認」是國與國之間,而非國際必須一致承認,
因此,不論是戰爭法或平常法,中華民國在某些國家眼中「代表中國」是不爭的
聯合國是國際組織,他們不承認,不代表其他邦交國也否定,
姑且不論,究竟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否為交戰團體,
但是,我們無法由國際法上作出中華民國完全無法代表中國的結論!
我這麼說好了,無論你如何支持「台灣是中國一部分」,
也無法否定「現在的台灣屬於中國民國」,
因就算如你所說,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了中華民國,也只有大陸部分,
中國只有一個,但是目前卻有兩個「宣稱擁有中國代表權」的政府,
而這兩個政府都有國家「承認」,就算不承認也無法否定政府存在之事實,
倘若,中華民國存在又長期佔領台灣,也無法否定台灣不屬於中華民國,
基於國際法各項法源,除非能:
一、絕對證據否定「中華民國繼續存在」
二、絕對證據否定「中華民國自始並無佔領台灣的事實,即無有效統治」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最後合併」
否則,基於中華民國政府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特殊關係,
雙方都宣稱擁有中國代表權,而又無法完全擁有對方實際治權,
就國際法上,雙方沒辦法「完全行使」對方的領土主權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4/06 20:51)
72F:→ victor77:1952年的和平條約只有確定當時日本擁有 59.104.171.127 04/06 21:45
73F:→ victor77:台灣主權,實質統治在法律上可以主張 59.104.171.127 04/06 21:46
74F:→ victor77:什麼樣的權利我很懷疑,想主張權利至少要 59.104.171.127 04/06 21:48
75F:→ victor77:要等到放棄之後才可以開始吧,沒有所有權 59.104.171.127 04/06 21:50
76F:→ victor77:發生在所有權放棄之前,不然你乾脆主張 59.104.171.127 04/06 21:51
77F:→ victor77:開羅宣言主權轉移,和約放棄無效好了 59.104.171.127 04/06 21:52
78F:→ victor77:你想主張佔領轉移主權,我只能告訴你 59.104.171.127 04/06 21:55
79F:→ victor77:不符合戰爭法,而且會被國際制裁 59.104.171.127 04/06 21:57
80F:→ victor77:而經過授權的佔領,像是總命令第一號 59.104.171.127 04/06 21:58
81F:→ victor77:才是合乎戰爭法的規範,也是被國際遵守 59.104.171.127 04/06 21:59
82F:→ victor77:誰有中國的代表權,不是人民決定的問題 59.104.171.127 04/06 22:00
83F:→ victor77:而是以中國的國際人格身分代表從事外交 59.104.171.127 04/06 22:02
84F:→ victor77:即使與ROC建交,也只是承認ROC這個政府 59.104.171.127 04/06 22:03
85F:→ victor77:ROC只有替台灣外交,沒有替中國外交過 59.104.171.127 04/06 22:03
86F:→ victor77:國家不是政府的所有物,而是那個政府 59.104.171.127 04/06 22:07
87F:→ victor77:可以代表中國13億的人民發聲 59.104.171.127 04/06 22:08
88F:→ victor77:ROC想要與PRC爭中國代表權,除非回到中國 59.104.171.127 04/06 22:09
89F:→ victor77:ROC的"中國"代表權之爭,還有何爭議呢 59.104.171.127 04/06 22:15
90F:→ victor77:ROC的定位在國際上一直是合法統治台灣 59.104.171.127 04/06 22:16
91F:→ victor77:但是不是中國的合法代表 59.104.171.127 04/06 22:16
92F:→ victor77:政府存在只是政治問題,無人否定ROC存在 59.104.171.127 04/06 22:19
93F:→ stevegreat08:時效取得...國際法習慣,我已經說了 111.249.145.47 04/06 22:19
94F:→ stevegreat08:不論是否有主地,只要無法否定中華民 111.249.145.47 04/06 22:20
95F:→ stevegreat08:國存在,或無法否定中華民國有效治理, 111.249.145.47 04/06 22:20
96F:→ stevegreat08:或無法讓兩政府統一,那麼你永遠無法 111.249.145.47 04/06 22:20
97F:→ stevegreat08:否定佔有在法律上的效力!!! 111.249.145.47 04/06 22:21
98F:→ stevegreat08:話說....你對民法熟嗎.... 111.249.145.47 04/06 22:21
99F:→ victor77:我有否定有效治理,有否定法律效力嗎 59.104.171.127 04/06 22:22
100F:→ stevegreat08:忘了說,對岸也無法代表台灣2300萬發 111.249.145.47 04/06 22:23
101F:→ victor77:我說的是權力來源不是擁有主權,而是佔領 59.104.171.127 04/06 22:23
102F:→ stevegreat08:聲,還是說對大陸簽證,台灣也能用= = 111.249.145.47 04/06 22:23
103F:→ victor77:一直拿事實問題來打,只是迴避法理問題 59.104.171.127 04/06 22:25
104F:→ stevegreat08:呵呵,你把政府與國家搞混啦.... 111.249.145.47 04/06 22:26
105F:→ stevegreat08:知道我在說啥嗎....我說中華民國有台 111.249.145.47 04/06 22:26
106F:→ stevegreat08:灣主權與治權就這樣,很難嗎?? 111.249.145.47 04/06 22:26
107F:→ victor77:你應該想出除了佔領外ROC獲得主權的依據 59.104.171.127 04/06 22:27
108F:→ victor77:否則我跟你不可能達成任何共識 59.104.171.127 04/06 22:27
109F:→ victor77:先前的住民自決說是個好嘗試 59.104.171.127 04/06 22:28
110F:→ victor77:如果台灣被列入殖民地名單的話 59.104.171.127 04/06 22:29
111F:→ stevegreat08:呵呵,那麼你國際法沒讀熟...我要繼 111.249.145.47 04/06 22:29
112F:→ stevegreat08:續讀了,下禮拜要國際法期中考... 111.249.145.47 04/06 22:30
113F:→ victor77:沒有共識的問題不需要再洗版了 59.104.171.127 04/06 22:32
114F:→ stevegreat08:這是無法說服人先逃的話嗎 雖然我也 111.249.145.47 04/06 22:39
115F:→ stevegreat08:該好好讀書,這話題從以前到現在都沒 111.249.145.47 04/06 22:39
116F:→ stevegreat08:共識,你看之前也知道.... 111.249.145.47 04/06 22:39
117F:→ victor77:法理跟事實當成互不相干的平行世界就得了 59.104.171.127 04/06 22:44
118F:→ valepiy: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實踐) 114.36.62.131 04/06 23:48
119F:→ stevegreat08:換言之,就看台灣人喜歡德國民法例, 180.218.36.2 04/07 01:42
120F:→ stevegreat08:還是瑞士民法例囉! 180.218.36.2 04/07 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