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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一: 一、《开罗宣言》发布当时台湾的主权归属日本,要有日本出面签订的另一条约才能重新 界定台湾主权,《中日和约》正是此一条约  一八九五年,清朝中国代表李鸿章、李经方与日本国代表伊藤博文、陆奥宗光,在马关 所签订的《马关条约》第二条的中文版写为:台湾全岛、澎湖列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之「 权」永远让与日本。此句在英文版中写明:"China cedes to Japan in perpetuity and full sovereignty the following territories together with all fortifications, arsenals and publicproperty thereon." (编按,日文版本请参照报纸)都清楚指出台 澎领土主权的永远割让。  一九四六年八月英国外交部致函中华民国驻英大使馆:「关於台湾岛之移转中国事,英 国政府以为仍应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一日之《开罗宣言》。同盟国该项宣言之意不能 自身将台湾主权由日本移转中国,应候与日本订立和平条约,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续而後 可。因此,台湾虽已为中国政府统治,英国政府歉难同意台湾人民业已恢复中国国籍。」 美国国务院於一九四六年十一月致中华民国备忘录,与英国立场完全一致。针对在日本为 数约二万自称台侨之人民,美方指出:「彼等在战争期间,乃系敌国人民,除曾依照合法 手续个别脱籍者之外,依日本法律固仍然保有日本国籍也。」中华民国政府也同意:「按 照国际公法在和约未签订以前,在日侨民究竟应视作中国人或日本人或被解放人民,本团 (中华民国驻日代表团)不拟与总部作法理上之争执。」英国、美国、中华民国政府在一 九四六年间所说中国与日本间须订定的和平条约,正是一九五二年在台北签订的《中日和 约》。 二、有关台澎主权部分,一九五二年的《中日和约》约文本身,未出现「主权」两字,但 有足够条文说明台澎主权转移中华民国  此约的全名,中文为「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英文为Treaty of Peace between the Republic of China and Japan。(编按,日文版本请参照报纸)签约代表 ,中华民国为叶公超,日本为河田烈。  此约於同年八月五日生效。它是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的国际条约。  约文第二条:「兹承认依照公历一千九百五十一年九月八日,在美利坚合众国金山市( 按:即旧金山)签约之对日和平条约(以下简称金山条约)第二条,日本国业已放弃对於 台湾及澎湖群岛以及南沙群岛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日本国对於台湾、澎湖「 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的法源为「马关条约」,该权利为完全主权。  接受日本放弃其对台澎主权的中方政府是於一九四九年已由中国大陆迁台的中华民国政 府。约文第三条更明显指出日本有关台澎包括在主权之内的财产、债务之处置对象为「在 台湾及澎湖之中华民国当局及居民」。 (撷自http://blog.udn.com/ruffinsun/3872930资料二: 民国三十四年(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後,国民政府依据《国民政府建国大纲》着手推进 宪政的实施。同年10月10日,执政的中国国民党与最大的反对党中国共产党在重庆协商并 签立「双十协定」,确定以军队国家化、政治民主化、党派平等、地方自治之途径达到和 平民主建国,尽速召开政治协商会议,商讨制宪事宜。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1月10日 至31日,国民党8人、共产党7人、民主同盟9人、青年党5人、无党派人士9人等38位代表 在重庆召开政治协商会议,通过政府改组案、和平建国纲领案、军事问题案、国民大会案 、协定五五宪草的修改原则12项,并决定组织宪草审议委员会。政协决议案之宪法草案部 分依据中共建议和要求,较大幅度修改了五五宪草。依照政协决议,国民大会成为无形机 构,立法院直接民选产生,监察院职权扩大,且地方制度称为联邦体制,省得制定省宪。 因政协宪草远离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因而触犯了国民党党章[9] 并引起国民党内部较大 反弹,随後的国民党六届二中全会则提议恢复五五宪草,并因此事酿成了国共之间的严重 政治摩擦。 同年10月国共军事冲突扩大,且双方就改组国民政府後之中共代表名额问题和东北问题僵 持不下。国府为及早结束训政,决定单方面召集国民大会,此举立即招致中共反对。11月 15日,制宪国民大会在中国共产党缺席,但制宪国大代表仍超过法定人数的情况下於南京 召开。11月28日国民政府主席蒋中正向大会提出基於政协宪草蓝本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 》,由大会主席团主席胡适接受。按程序宪草审议要举行三读会。一读会期间,因国民党籍 国大代表对政协宪草远离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颇为不满,在开始的一周审议中,将宪草重 新修改回五五宪草的式样。中国民社党蒋匀田为维护政协宪草,宣称民社党将离席抗议。 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总裁兼国大主席团成员蒋中正劝说与会的国民党代表忍让为国,尊 重民主党派的意见,将宪草恢复原样。为此国大召集紧急会议,代表重新审议宪草,一周 後将其基本恢复至政协宪草原样,并初步形成了宪法草案雏形。基於政协宪草的最终草案 於民国35年(1946年)12月25日经国大三读通过,於当天闭幕式中由大会主席递交国民政 府主席,并咨请於民国36年(1947年)元旦公布,於12月25日施行。自此中华民国结束训 政时期,正式进入宪政时代。之後中华民国政府定12月25日为行宪纪念日。 资料三: 制宪国民大会代表有台湾代表六人,洪火炼、刘明朝、吴国信、简文发、陈啓清、纪秋水 资料四:(撷自俞宽赐的国际法新论) 取得领土的方法,除割让条约外: 先占: 一、须为「无主地」 二、有效原则(其中之一即可) 1.须有在该领土行使主权的意向或意愿(发现不算) 2.须在无主地有效和适切地行使或展示主权 a.采取涉及该领土的立法与行政措施,包括将该领土划入版图,或设置专有行政管理机构 b.堪划该领土疆域 c.与其他国家缔结条约,就该领土主权加以规定 时效取得: 一、须为「有主地」 二、必须以「有效控制」为基础,且有明显行使主权之意向 三、「有效控制」必须是继续和平进行,并且不受该地原属国家之干预,即该国默许 四、和平及不受干扰的「有效控制」,必须历经很长的时期,远比「先占」为长 兼并与征服: 一、征服往往是兼并的前置作业,反之未必;征服该领土必须进一步由征服国正式宣布和 照会相关诸国,明示兼并的意向,该征服国才能取得当地领土主权 二、兼并的两种方法 1.被兼并之领土是已经被兼并国以武力征服的外国领土 2.被兼并之领土在兼并国宣示兼并意向时已经事实上受治於该国 资料五: 与中华民国建交的国家有: 拉丁美洲:12国  中美洲  巴拿马 (1909年与中国清政府建交、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後维持邦交至今)  尼加拉瓜 (1962-1985,1990)  宏都拉斯 (1965)  萨尔瓦多 (1961)  瓜地马拉 (1960)  贝里斯 (1989)  加勒比海   海地 (1956)  多明尼加 (1983)  圣克里斯多福及尼维斯 (1983)  圣露西亚 (1984-1997,2007)  圣文森及格瑞那丁 (1981)  南美洲  巴拉圭 (1957) 大洋洲:6国  密克罗尼西亚  帛琉 (1999)  马绍尔群岛 (1998)  吉里巴斯 (2003)  诺鲁(1980-2002,2005)  美拉尼西亚  索罗门群岛 (1983)  玻里尼西亚  吐瓦鲁 (1979) 非洲:4国  西部非洲  布吉纳法索 (1961-1973,1994)  甘比亚 (1968-1974,1995)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1997)  南部非洲  史瓦济兰 (1968) 欧洲:1国  梵蒂冈 (1942) ------------- 姑且不论,日本交还台澎於中国(中华民国政府),是否具有条约效力(多数认为有) 至少,可以确定两个事实: 其一,日本於战败後,「真的」放弃台澎 其二,中华民国政府「有效控制」台澎(设立行政长官官署与让台湾代表参与制宪),且 未有他国提出质疑(不受干涉) 其三,中华民国依然与他国有邦交,足以证明中华民国仍然具有中国合法代表地位,只是 联合国席次上中华民国并非中国合法代表 割让条约只是其中一种取得主权的方式,但无论征服、兼并、时效取得或先占,中国(中 华民国)取得台澎主权都未必要与日本正式签约, 征服与兼并的例子有德国占领波兰,并与俄国等瓜分波兰,并无经过波兰同意,先占或时 效取得有时虽很难区分,但至少「东格棱案」中,常设国际法院判丹麦胜诉,即是因为其 有效控制的「程度」大於挪威 我们再来确定几个事实:台澎归还的是中国,当时合法政府为「中华民国政府」并无疑意 ;其次,台湾确实参与中国内部事务,且中国也有效控制台湾;其三,之後中华民国迁徙 台湾、澎湖、金门与马祖,也是「国内」事务,并造成与对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分治」 ,的现象,也因此台澎金马范围适用中华民国法律并无疑意,而对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也无疑意 至於,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宣称有对方领土之「治权」,那只是「宣称」 ,实际上却非如此,除非双方发生战争或後续缔结合并条约,才能确定是否合并;另一方 面,一旦某个政府领土治权缩小了,那麽「有权修宪」者就只是实际控制领土上之居民而 已,我想美国应该不会有代表参加英国下议院的改组,或修改大宪章、权利法案的修订吧 ?既然中华民国宪法目前有效适用范围只有台澎金马,那麽居住在台澎金马范围内的居民 就有修改的权限,哪怕是终止或直接修正本文,当年只不过是国内政治因素,认为对岸也 应该有代表加入,才能具有「法律基础」修改本文,换言之,还作着「三民主义统一中国 」的春秋大梦,现在梦醒了,台湾人本来就有权利修改或终止宪法,并有义务遵守宪法; 另一方面,中华民国与他国有邦交事实,国与国之间邦交,首先必须互相承认,因此就邦 交国而言中华民国政府为中国合法代表,甚至可以说中华民国依然存在并具国际法主体之 资格 申言之,日本放弃台澎,而台澎因实际受中华民国统治,所以早已发生国家继承;而中华 民国因战败而退居台澎金马,虽仍宣称具有大陆主权,实则丧失大陆治权(无法有效控制 ),然则依然对台澎金马具实质上的有效控制,根据国际法惯例,台澎金马属於中华民国 管辖,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国际法上「不相隶属」,双方宣称有对方领土主权,却未能 有效控制对方领土,台澎金马人民就法律地位上具有修改或制定宪法之权利,并有遵守中 华民国法律之义务,而中华民国依然有他国给予承认,因此说到底中华民国只是「非中国 在联合国的代表」,不代表中华民国「绝对非中国合法政府」,这是政府承认问题,以上 结论无一违反国际法!且通通是国际法惯例,不涉及条约问题 ※ 引述《victor77 (bird)》之铭言: : 公元1946年8月时,英国外交部致函中华民国驻英大使馆曰: : 「关於台湾岛之移转中国事,英国政府以为仍应按照一九四三年十二月 : 一日之《开罗宣言》 。同盟国该项宣言之意不能自身将台湾主权由日本 : 移转中国,应候与日本订立和平条约,或其他之正式外交手续而後可。 : 因此,台湾虽已为中国政府统治,英国政府歉难同意台湾人民业已恢复 : 中国国籍。」同年 9 月 26 日,英国外交部又以节略乙件致中华民国驻 : 英大使馆: 「英国政府继续恪守关於台湾归还中国之一九四三年十二月 : 一日开罗宣言,惟该项宣布盟国目的之宣言,其本身并未将台湾主权自 : 日本移转於中国,而必须俟缔结对日和约或执行他种正式外交文件决 : 定。」 : 公元1955年2月25日,英国首相艾登在英国下议院发表台湾法律 : 地位书面声明: 「一九四五年九月中国军队受盟军最高统帅之命接 : 管台湾;但此举并非一项领土割让,其本身亦不涉及主权之变更。蒋委 : 员长驻於台湾,系依盟国与其所达成之一项暂时安排,由其作军事占 : 领,此项安排并不构成台湾久成为中国领土。一九五二年和约日本正式 : 放弃其对台湾之一切权利、权利名义与要求,然该约并未使台湾主权移 : 转於中国,因此英国政府认为台湾之法律主权尚未决定。」 : 公元1959年10月8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雷布向报界宣称: : 「美国认为台湾非一国家,而系属中华民国政府合法正当地所控制、治 : 理及执行权利之地区。」 : 公元1971年4月28日,美国国务院发言人布瑞,对台湾法律 : 地位问题发表声明: 「我们认为此事未获解决,因为在开罗及波茨坦宣 : 言中,同盟国表明意向称: 『台澎将为中国的一部份。』此种盟国暂时 : 意向的声明从未正式实行,此项意向声明与日本签订和约时曾有加以执 : 行的机会,但是和约中再度未讨论到此点。美国认为中华民国在对台澎 : 行使合法权利,乃因日本占领台湾的军队系奉命向中华民国投降的事 : 实。」 : 以上佐证ROC获得台湾及澎湖的领土管辖权,而非领土主权 : 台湾不是国家因此领土地位未定 : 金马则是ROC合法主权地,领土地位与台澎不同 : 中华民国宪法由中国人所制定, : 所以中国人再次发动制宪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在法理上当然废止原中华民国宪法的有效性。 : 台湾人无权代表中国人单方面修改中华民国宪法, : 所以这部只有在台澎金马被承认的宪法法定疆域在国际上没有什麽意义。 : 旧金山合约第10条 : 日本放弃,一切有关中国之特别权利与利益, : 包括源自1901年9月7日签署於北京之最後议定书条款、 : 其附件、书简与文件所衍生之对中国的利益与特权; : 同时,同意放弃前述议定书条款、其附件、书简与文件。 : 马关条约於1895年签署,法律效力不受本条影响。 : 旧金山和约第26条 : 若日本与任一国家签订和平协议或战争请求协议,并赋予该国优於本条约 : 所定之条款,则此优惠待遇自动扩及本条约所有签署国 : 如果中国主张台北条约将台湾领土主权让与中国, : 则旧金山和约的所有盟国自动获得台湾领土主权。 : 因为本条限制,台北条约的法律授权不能超过旧金山和约。 -- 批判而又实证的功能:发现原理以解释和预测经济事体 批判而又规范的功能:藉科学研究所得,应用於经济政策之上 意识型态批判的功能:判别事实与价值,防阻学术为政府所滥用 -----吾将永远谨遵学习人文社会科学的职业道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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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9.145.47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1.249.145.47 (04/06 17:55)
1F:→ victor77:资料一中日和约是否移转主权给ROC 59.104.171.127 04/06 17:55
2F:→ victor77:中日和约生效引述"旧金山和约"第二条 59.104.171.127 04/06 17:57
3F:→ victor77:意义就是再次声明放弃,不能发生新的法 59.104.171.127 04/06 17:58
4F:→ victor77:律效果,这是母约跟子约关系的限制 59.104.171.127 04/06 17:58
5F:→ victor77:再者旧金山合约第26条也清楚说明此原则 59.104.171.127 04/06 17:59
6F:→ victor77:同一句话在母约跟子约重复叙述效果相同 59.104.171.127 04/06 18:00
7F:→ victor77:国籍的安排从这个角度看,正式因为领土 59.104.171.127 04/06 18:01
8F:→ victor77:主权未移交,造成台湾人无国籍的法律效果 59.104.171.127 04/06 18:01
9F:→ victor77:所以特意声明视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 59.104.171.127 04/06 18:02
10F:→ victor77:视为is deemed to include有特别涵义 59.104.171.127 04/06 18:03
11F:→ victor77:意指事实未发生而以法律拟制其发生 59.104.171.127 04/06 18:04
12F:→ victor77:如果领土转移,则国籍当然转移而无须此条 59.104.171.127 04/06 18:05
13F:→ victor77:此说法在日本首相在国会已经证实过了 59.104.171.127 04/06 18:06
14F:→ victor77:待续 59.104.171.127 04/06 18:08
请注意,我的用词,我用了「移转」了吗? 我的结论与其他资料你看过了吗?你脑袋只有条约?国际法法源只有条约? 你国际法谁教的,还是你跟没学好? 国际法「基本法源」有条约、习惯法与基本原则, 先占与时效取得,都也足以证明台湾正受到中华民国「有效治理」中, 而日本放弃台澎主权,中华民国先後设立行政长官公署与行省, 而台湾人也愿意参加中华民国政府,因而参与制定宪法, 法理上早已可以证明「台湾属於中国」 而我们也无法拒绝说:中华民国不是中国合法代表 因为国与国之间的邦交,本就涉及到「承认问题」, 甚至,我们这麽说,「中华民国」有与他国建立邦交且是以「中国代表」名义, 联合国的中国席次「纵非中华民国」,却无法否定在其他国际活动中, 中华民国依然具有代表中国的国际法地位,尤其我已经列举了这麽多「邦交国」, 他们是以「国与国」模式建立邦交,而非其他国家的「办事处」, 这也是国际法范围之内,足以证明中华民国仍然可以「合法」代表中国! 这篇,我早已经「退一万步来说」的以国际法方法告诉你, 哪怕没有「正式」割让条约,台澎也「一定是、绝对是、不可否认」是属於中华民国, 而中华民国在国际场合上虽多非代表中国,但在某些国家眼中「依然是合法代表」, 况政府间并不以「承认」而作为存在的构成要件,承认「只是一种国家态度的宣示」, 换言之,不论你将承认当作构成要件,或我们将承认当成「佐证」, 「中华民国在台湾」就法理上、事实上都是成立的! 除非,将来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并,或其中之一灭亡,否则就是存在! 至於「是否为合法代表」也是依「各种国际法」观之,不是「联合国」观之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1.249.145.47 (04/06 19:28)
15F:→ victor77:资料二的制宪及行宪发生时间在1952年前 59.104.171.127 04/06 19:22
16F:→ victor77:由於日本在1952年时还有权放弃台湾主权 59.104.171.127 04/06 19:22
17F:→ victor77:表示台湾主权的转移只能发生在1952年以後 59.104.171.127 04/06 19:23
18F:→ victor77:之所以有日籍台人制宪情况,因为中国准备 59.104.171.127 04/06 19:24
19F:→ victor77:要接收台湾领土,但是由於战後中美对立 59.104.171.127 04/06 19:25
20F:→ victor77:美国为了在台湾维持亲美政权,特意将台湾 59.104.171.127 04/06 19:26
21F:→ victor77:进行悬空割让,以便在情势明朗後作进一步 59.104.171.127 04/06 19:27
22F:→ victor77:处理,基本上都是基於美国利益而非中国 59.104.171.127 04/06 19:27
23F:→ victor77:资料四取得领土的方式中得无主地先占 59.104.171.127 04/06 19:29
24F:→ victor77:台湾在荷治时期以前才属於国际上的无主地 59.104.171.127 04/06 19:30
25F:→ victor77:此後台湾主权的拥有者由荷兰明郑满清日本 59.104.171.127 04/06 19:31
26F:→ victor77:已经建立主权之地不能重新成为无主地 59.104.171.127 04/06 19:32
27F:→ victor77:领土主权由条约的内容决定转移对象 59.104.171.127 04/06 19:33
28F:→ victor77:未指名对象则为搁置主权,而非消灭主权 59.104.171.127 04/06 19:34
29F:→ victor77:过去发生过未指名主权的条约,而主权皆由 59.104.171.127 04/06 19:36
30F:→ victor77:战胜国暂时托管,而後再以新条约决定归属 59.104.171.127 04/06 19:37
31F:→ victor77:占领发生主权转移是在战争法成形以前的 59.104.171.127 04/06 19:38
32F:→ victor77:国际社会,现在的国际判例都已确认占领 59.104.171.127 04/06 19:39
33F:→ victor77:不转移主权的原则,你如果想要挑战, 59.104.171.127 04/06 19:40
34F:→ victor77:可以告诉你上一个以占领取得西南非主权 59.104.171.127 04/06 19:40
35F:→ victor77:的国家叫南非,後来被国际社会制裁, 59.104.171.127 04/06 19:41
36F:→ victor77:领土还是照样还出来,今天PRC想挑战还有 59.104.171.127 04/06 19:42
37F:→ victor77:可能成功,以ROC的能力下场只会比南非惨 59.104.171.127 04/06 19:43
38F:→ victor77:军事间并可以看伊拉克跟科威特的例子, 59.104.171.127 04/06 19:45
39F:→ victor77:伊拉克的赔偿跟经济制裁现在不知道结束没 59.104.171.127 04/06 19:46
40F:→ victor77:当然你想违反战争法那就没有讨论法理必要 59.104.171.127 04/06 19:47
41F:→ victor77:然後你一直把政府跟国家概念混淆 59.104.171.127 04/06 19:51
42F:→ victor77:大陆跟金马都是中国合法领土,跟哪个政府 59.104.171.127 04/06 19:51
43F:→ victor77:无关,两岸是中国代表权之争 59.104.171.127 04/06 19:52
44F:→ victor77:争得合法代表权的政府,就拥有中国所有 59.104.171.127 04/06 19:52
45F:→ victor77:领土,没有可能PRC的中国领土跟ROC不一样 59.104.171.127 04/06 19:53
46F:→ victor77:跟美国独立战争把北美十三州从英国切割 59.104.171.127 04/06 19:54
47F:→ victor77:出来形成独立国家不是相同概念 59.104.171.127 04/06 19:55
48F:→ victor77:在领土范围没有变动之下,治权就是的单纯 59.104.171.127 04/06 19:56
49F:→ victor77:的政治问题,ROC与国外邦交,结果不是 59.104.171.127 04/06 19:56
50F:→ victor77:使ROC具有中国国格,而是成为交战团体 59.104.171.127 04/06 19:57
51F:→ victor77:在战争法中与外国建交都是外交策略运用 59.104.171.127 04/06 19:58
52F:→ victor77:中国既然是唯一,当然宪法也是唯一 59.104.171.127 04/06 19:59
53F:→ victor77:除非你分割主权,否则中国宪法地位由PRC 59.104.171.127 04/06 20:00
54F:→ victor77:宪法独占,ROC宪法只能视为执政当局的命 59.104.171.127 04/06 20:01
55F:→ victor77:令,权力的来源不是来自人民行使制宪 59.104.171.127 04/06 20:02
56F:→ victor77:而是占领事实所衍生的权力,所以我说ROC 59.104.171.127 04/06 20:03
57F:→ victor77:宪法的地位相当於香港基本法,都是暂时 59.104.171.127 04/06 20:04
58F:→ victor77:用来取代正式宪法的宪法文件 59.104.171.127 04/06 20:04
59F:→ victor77:台湾人在1952年以前不据修宪权,而ROC 59.104.171.127 04/06 20:05
60F:→ victor77:宪法地位更在1954年被PRC宪法取代 59.104.171.127 04/06 20:08
61F:→ victor77:或是1949年的临时宪法 59.104.171.127 04/06 20:09
62F:→ victor77:而中国的领土范围,当然是依据中国有效的 59.104.171.127 04/06 20:11
63F:→ victor77:PRC宪法而定,领土都是中国的不是政府的 59.104.171.127 04/06 20:11
64F:→ victor77:台澎如果发生国家继承,那受体就是中国 59.104.171.127 04/06 20:13
65F:→ victor77:这也是PRC不断强调台澎是中国的一部分 59.104.171.127 04/06 20:14
66F:→ victor77:PRC只是依宪法享有领土的治权而已 59.104.171.127 04/06 20:14
67F:→ victor77:ROC不是国,只有中国是国,台湾以後可能 59.104.171.127 04/06 20:18
68F:→ victor77:是中国这个国的一部分,换谁代表都一样 59.104.171.127 04/06 20:18
69F:→ victor77:PRC跟ROC的合并不是国跟国的合并 59.104.171.127 04/06 20:19
70F:→ victor77:是政府跟政府的合并,像民初北京政府跟 59.104.171.127 04/06 20:21
71F:→ victor77:南京政府的合并一样,无须成立条约 59.104.171.127 04/06 20:22
1952年之前,台澎已经在中国主权范围内,这是不争事实, 并不会因为1952年日本才作出宣示,才真正放弃主权,那只是「确定」, 这部分,具有法律追诉力 我在告诉你,国家涵盖政府,而政府只是国家构成要素之一,这我并没有搞错, 只是认知上,你完全不顾国际法上实际运作, 第一、台澎取得方式,无论是先占或时效取得,并非所问, 问题是「一国」拥有「有效统治」的情况,即是占领, 换言之,日本战败後,台澎由中国占领,就已经符合任一个国际法上取得地位 第二、目前争论的是,「承认」是国与国之间,而非国际必须一致承认, 因此,不论是战争法或平常法,中华民国在某些国家眼中「代表中国」是不争的 联合国是国际组织,他们不承认,不代表其他邦交国也否定, 姑且不论,究竟中华民国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否为交战团体, 但是,我们无法由国际法上作出中华民国完全无法代表中国的结论! 我这麽说好了,无论你如何支持「台湾是中国一部分」, 也无法否定「现在的台湾属於中国民国」, 因就算如你所说,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了中华民国,也只有大陆部分, 中国只有一个,但是目前却有两个「宣称拥有中国代表权」的政府, 而这两个政府都有国家「承认」,就算不承认也无法否定政府存在之事实, 倘若,中华民国存在又长期占领台湾,也无法否定台湾不属於中华民国, 基於国际法各项法源,除非能: 一、绝对证据否定「中华民国继续存在」 二、绝对证据否定「中华民国自始并无占领台湾的事实,即无有效统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最後合并」 否则,基於中华民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特殊关系, 双方都宣称拥有中国代表权,而又无法完全拥有对方实际治权, 就国际法上,双方没办法「完全行使」对方的领土主权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80.218.36.2 (04/06 20:51)
72F:→ victor77:1952年的和平条约只有确定当时日本拥有 59.104.171.127 04/06 21:45
73F:→ victor77:台湾主权,实质统治在法律上可以主张 59.104.171.127 04/06 21:46
74F:→ victor77:什麽样的权利我很怀疑,想主张权利至少要 59.104.171.127 04/06 21:48
75F:→ victor77:要等到放弃之後才可以开始吧,没有所有权 59.104.171.127 04/06 21:50
76F:→ victor77:发生在所有权放弃之前,不然你乾脆主张 59.104.171.127 04/06 21:51
77F:→ victor77:开罗宣言主权转移,和约放弃无效好了 59.104.171.127 04/06 21:52
78F:→ victor77:你想主张占领转移主权,我只能告诉你 59.104.171.127 04/06 21:55
79F:→ victor77:不符合战争法,而且会被国际制裁 59.104.171.127 04/06 21:57
80F:→ victor77:而经过授权的占领,像是总命令第一号 59.104.171.127 04/06 21:58
81F:→ victor77:才是合乎战争法的规范,也是被国际遵守 59.104.171.127 04/06 21:59
82F:→ victor77:谁有中国的代表权,不是人民决定的问题 59.104.171.127 04/06 22:00
83F:→ victor77:而是以中国的国际人格身分代表从事外交 59.104.171.127 04/06 22:02
84F:→ victor77:即使与ROC建交,也只是承认ROC这个政府 59.104.171.127 04/06 22:03
85F:→ victor77:ROC只有替台湾外交,没有替中国外交过 59.104.171.127 04/06 22:03
86F:→ victor77:国家不是政府的所有物,而是那个政府 59.104.171.127 04/06 22:07
87F:→ victor77:可以代表中国13亿的人民发声 59.104.171.127 04/06 22:08
88F:→ victor77:ROC想要与PRC争中国代表权,除非回到中国 59.104.171.127 04/06 22:09
89F:→ victor77:ROC的"中国"代表权之争,还有何争议呢 59.104.171.127 04/06 22:15
90F:→ victor77:ROC的定位在国际上一直是合法统治台湾 59.104.171.127 04/06 22:16
91F:→ victor77:但是不是中国的合法代表 59.104.171.127 04/06 22:16
92F:→ victor77:政府存在只是政治问题,无人否定ROC存在 59.104.171.127 04/06 22:19
93F:→ stevegreat08:时效取得...国际法习惯,我已经说了 111.249.145.47 04/06 22:19
94F:→ stevegreat08:不论是否有主地,只要无法否定中华民 111.249.145.47 04/06 22:20
95F:→ stevegreat08:国存在,或无法否定中华民国有效治理, 111.249.145.47 04/06 22:20
96F:→ stevegreat08:或无法让两政府统一,那麽你永远无法 111.249.145.47 04/06 22:20
97F:→ stevegreat08:否定占有在法律上的效力!!! 111.249.145.47 04/06 22:21
98F:→ stevegreat08:话说....你对民法熟吗.... 111.249.145.47 04/06 22:21
99F:→ victor77:我有否定有效治理,有否定法律效力吗 59.104.171.127 04/06 22:22
100F:→ stevegreat08:忘了说,对岸也无法代表台湾2300万发 111.249.145.47 04/06 22:23
101F:→ victor77:我说的是权力来源不是拥有主权,而是占领 59.104.171.127 04/06 22:23
102F:→ stevegreat08:声,还是说对大陆签证,台湾也能用= = 111.249.145.47 04/06 22:23
103F:→ victor77:一直拿事实问题来打,只是回避法理问题 59.104.171.127 04/06 22:25
104F:→ stevegreat08:呵呵,你把政府与国家搞混啦.... 111.249.145.47 04/06 22:26
105F:→ stevegreat08:知道我在说啥吗....我说中华民国有台 111.249.145.47 04/06 22:26
106F:→ stevegreat08:湾主权与治权就这样,很难吗?? 111.249.145.47 04/06 22:26
107F:→ victor77:你应该想出除了占领外ROC获得主权的依据 59.104.171.127 04/06 22:27
108F:→ victor77:否则我跟你不可能达成任何共识 59.104.171.127 04/06 22:27
109F:→ victor77:先前的住民自决说是个好尝试 59.104.171.127 04/06 22:28
110F:→ victor77:如果台湾被列入殖民地名单的话 59.104.171.127 04/06 22:29
111F:→ stevegreat08:呵呵,那麽你国际法没读熟...我要继 111.249.145.47 04/06 22:29
112F:→ stevegreat08:续读了,下礼拜要国际法期中考... 111.249.145.47 04/06 22:30
113F:→ victor77:没有共识的问题不需要再洗版了 59.104.171.127 04/06 22:32
114F:→ stevegreat08:这是无法说服人先逃的话吗 虽然我也 111.249.145.47 04/06 22:39
115F:→ stevegreat08:该好好读书,这话题从以前到现在都没 111.249.145.47 04/06 22:39
116F:→ stevegreat08:共识,你看之前也知道.... 111.249.145.47 04/06 22:39
117F:→ victor77:法理跟事实当成互不相干的平行世界就得了 59.104.171.127 04/06 22:44
118F:→ valepiy: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实践) 114.36.62.131 04/06 23:48
119F:→ stevegreat08:换言之,就看台湾人喜欢德国民法例, 180.218.36.2 04/07 01:42
120F:→ stevegreat08:还是瑞士民法例罗! 180.218.36.2 04/07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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