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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victor77 (bird)》之銘言: : ※ 引述《stevegreat08 (鯁在喉)》之銘言: : : 問題一,台灣何時歸還給中國? : 沒有完成歸還中國的法律程序 哪裡沒有?是不是沒有把他寫入憲法?還是要國會批准? 怎樣才算完成?說來聽聽 : : 問題二,中國當時合法的代表是誰? : ROC政府,不過受降的是蔣介石元帥,非ROC政府 : 當時中國有另一個ROC政府李宗仁 你後文說, 還有PRC問題,請問誰是正式代表中國的政府? 無論如何,蔣中正當時都是中國代表,也接受日本投降, 既然如此,有何差別? 國際法習慣上,代表機關就是代表國家行使一切國際法上締約協議, 除非與國內法有所衝突,或者條約有明文規定要經過批准程序, 拜託一下,稍微,只要稍微讀一下國際法,你就發覺你的言論有多可笑! : : 問題三,國家與國家的條約,締約機關是誰?誰有遵守義務? : 台北和約的問題上文不是回覆過了,台灣主權問題未實際解決 : 硬要解釋中國獲得主權只會導致整個盟國同時獲得主權 不對,這有很嚴重問題,首先當同盟國是說讓被佔領的殖民地獨立, 台灣不能算是殖民地, 另一方面,中華民國的代表接受日本受降,並讓台灣代表參與制憲, 無論實質或法律上,既不違背國際法,也符合事實, 因此,硬要解釋同盟國獲得主權,是不是表示法國被領地也不是現在法國的? : : 問題四,中華民國憲法只說固有疆域,歸還時中華民國憲法生效沒? : 既然沒有完成歸還的法律程序,跟生效有什麼關係 同理,哪裡沒有完成?知道國際法上習慣嘛? : : 問題五,倘若中華民國政府沒有台灣實際治權,那麼誰有? : 蔣介石身為日本的受降對象,當然有台灣的實際治權,問題的爭點是法理主權在哪裡 : : 麻煩,當這五個問題一一解決了,我們再來討論其他項如何? : : 片面的引用條約、決議,卻不去與中國歷史相配合, : : 這招幾年前就用過了,還有新招嘛? : 中國歷史跟法理主權有什個關係,要探討法理主權當然是從法律文獻來看 : ROC合法擁有台灣的治權沒有爭議,授權來源來自麥克阿瑟總命令第一號 : 基本概念是法理(de jure)跟事實(de facto)是兩回事,不能用事實來推斷法理 : : 人家相聲都引入了台灣俗語了,怎麼你都還沒準備「新詞」咧? : : 都上台了,還不準備功課,只能說你還沒遇到挑剔的客人,沒給你賀倒彩! : 另外無主地先佔不能適用台灣,台灣有主要佔領國存在而非無主 :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當時,台灣還是日本的殖民地,連參與制憲的權利都沒有 : 因此現在同樣沒有權力修改憲法,只能用增修條文的方式迴避這個問題 : 憲法本文連在台灣實施都有困難,現在增修條文相當於台灣的基本法 : 只是用了憲法的名稱,實際上不是"中國"有效的憲法。 : ROC憲法也不能成為台灣有效的憲法,只有跟中國統一才能有效 錯的糊塗啊!你的時代概念完全搞錯, 元年(以下以中華民國紀年):孫中山,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三年:袁世凱,中華民國約法 八年:段祺瑞,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十二年:曹錕,公告第一部中華民國憲法 十四年:段祺瑞二次執政,再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 十七年:中華民國憲政時期約法 二十五年開始至三十四年:五五憲草、期成憲草、政協憲草 三十五年:現在的中華民國憲法 日本何時投降呢? 一直說,台灣沒有完成歸還程序,是怎樣沒有歸還呢? 拜託,清醒一下吧! -- 批判而又實證的功能:發現原理以解釋和預測經濟事體 批判而又規範的功能:藉科學研究所得,應用於經濟政策之上 意識型態批判的功能:判別事實與價值,防阻學術為政府所濫用 -----吾將永遠謹遵學習人文社會科學的職業道德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49.145.47
1F:→ CrazyMarc:不要浪費時間理他了,準備司特比較實在 122.121.60.135 04/05 19:27
2F:→ victor77:當然是在和平條約中明示領土讓給中國 59.104.171.127 04/05 20:25
3F:→ victor77:ROC因為代表權問題,所以未獲邀請簽署 59.104.171.127 04/05 20:26
4F:→ victor77:舊金山和約,而後美方運作下以蔣介石代表 59.104.171.127 04/05 20:27
5F:→ victor77:當時日本原來有意與中共簽約 59.104.171.127 04/05 20:27
6F:→ victor77:蔣介石的代表資格目前仍被中國認定無效 59.104.171.127 04/05 20:29
7F:→ victor77:被認定獨立的只有韓國,條約寫承認獨立並 59.104.171.127 04/05 20:30
8F:→ dreamysky:被哪個中國?140.109.246.251 04/05 20:30
9F:→ victor77:放棄,與台灣澎湖的放棄用語不同效果不同 59.104.171.127 04/05 20:30
10F:→ victor77:假設你認定受降儀式有交付主權的表示 59.104.171.127 04/05 20:32
11F:→ victor77:實際上蔣介石的受降區同時包含台灣及北越 59.104.171.127 04/05 20:32
12F:→ victor77:北越也未因此成為中國的領土 59.104.171.127 04/05 20:33
13F:→ victor77:再者蔣介石代表盟軍受降,非代表中國 59.104.171.127 04/05 20:34
14F:→ victor77:總命令第一號只寫應向蔣介石元帥投降 59.104.171.127 04/05 20:34
15F:→ victor77:這也是為了迴避當時中國合法代表爭議 59.104.171.127 04/05 20:35
16F:→ victor77:受降儀式獲得的是佔領權,而且戰爭法有 59.104.171.127 04/05 20:36
17F:→ victor77:佔領不移轉主權規定,主權仍待和平條約 59.104.171.127 04/05 20:37
18F:→ victor77:作最終的裁判及定奪,所以當時台灣人 59.104.171.127 04/05 20:37
19F:→ victor77:一直到1952年和平條約生效前一直保有日籍 59.104.171.127 04/05 20:38
20F:→ victor77:行使制憲權首先要有國籍,而且制憲完成前 59.104.171.127 04/05 20:40
21F:→ victor77:國家政體一律由基本法規定 59.104.171.127 04/05 20:40
22F:→ victor77:我推測你認定日本宣布投降就發生主權轉移 59.104.171.127 04/05 20:44
23F:→ victor77:投降只是政策的宣示,甚至投降書只算是 59.104.171.127 04/05 20:45
24F:→ victor77:一般外交文書,未經國會同意的造法程序 59.104.171.127 04/05 20:46
25F:→ victor77:無法產生條約的法律效果,也可以不遵守 59.104.171.127 04/05 20:47
26F:→ victor77:如果當時台灣被中國收復,你應該會看到 59.104.171.127 04/05 20:48
27F:→ victor77:台灣發生跟現在香港一模一樣的事 59.104.171.127 04/05 20:49
28F:→ victor77:成立基本法產生的過渡政府,而後過渡政府 59.104.171.127 04/05 20:50
29F:→ victor77:行使制憲權或憲法同意權,為未來的全面 59.104.171.127 04/05 20:51
30F:→ victor77:行憲作準備工作,最後才是憲法產生新政府 59.104.171.127 04/05 20:51
31F:→ victor77:香港的基本法是在中英聯合聲明下授權產生 59.104.171.127 04/05 20:54
32F:→ victor77:ROC憲法並非依照戰爭法程序所制定的憲法 59.104.171.127 04/05 20:56
33F:→ victor77:因為程序問題無法成為台灣的合法憲法 59.104.171.127 04/05 20:58
34F:→ victor77:相對來說,在中國經過訓政時期的臨時約法 59.104.171.127 04/05 20:58
35F:→ victor77:制定ROC憲法,在憲政時期產生新政府行憲 59.104.171.127 04/05 20:59
36F:→ victor77:所以具有中國的合法憲法地位 59.104.171.127 04/05 20:59
37F:→ IBIZA:→ victor77:行使制憲權首先要有國籍 <-- 114.36.30.144 04/05 21:00
38F:→ IBIZA:胡扯甚麼東西... 114.36.30.144 04/05 21:00
39F:→ IBIZA:一個新國家在制定憲法前, 哪來的國籍可言 114.36.30.144 04/05 21:01
40F:→ IBIZA:制憲的結果往往就是創設一個新國家 114.36.30.144 04/05 21:01
41F:→ IBIZA:所以不可能以擁有國家當做制憲的基本要件 114.36.30.144 04/05 21:01
42F:→ PlasmidDNA:我不太懂一件事,這裡是幻想板嗎? 111.250.80.228 04/05 21:01
43F:→ victor77:這是台灣想制憲的情況,所以才需要基本法 59.104.171.127 04/05 21:18
44F:→ victor77:但是制定ROC憲法,ROC已經有臨時約法 59.104.171.127 04/05 21:18
45F:→ PlasmidDNA:幻想無誤~XD 111.250.80.228 04/05 21:19
46F:→ victor77:除非臨時約法賦予台灣人制憲權,否則不能 59.104.171.127 04/05 21:19
47F:→ victor77:發動制憲,更何況ROC憲法是中國憲法 59.104.171.127 04/05 21:21
48F:→ victor77:對1952年前的台灣人來說,臨時約法是國外 59.104.171.127 04/05 21:22
49F:→ victor77:法,沒聽說國內法可賦予外籍人士制憲權 59.104.171.127 04/05 21:23
50F:→ victor77:在美國的英國人在1782年已經喪失英國籍 59.104.171.127 04/05 21:24
51F:→ victor77:1787年制憲,1789年行憲,都合乎國際法 59.104.171.127 04/05 21:26
52F:→ XSZX:請問是哪本書講人民的制憲權來自臨時約法的賦 58.115.36.93 04/05 21:29
53F:→ XSZX:予?想看看.... 58.115.36.93 04/05 21:29
54F:→ victor77:行憲之前的法律秩序則由憲法文件聯邦條例 59.104.171.127 04/05 21:30
55F:→ XSZX:順便問一下,你口中所有有關於法理上對國家的 58.115.36.93 04/05 21:32
56F:→ XSZX:認定是什麼時候形成確立的? 58.115.36.93 04/05 21:32
57F:→ XSZX:是否已經確定為唯一且絕對正確的不變真理? 58.115.36.93 04/05 21:33
58F:→ XSZX:應然與實然的問題你要怎麼處理? 58.115.36.93 04/05 21:37
59F:→ victor77:戰爭法,例如海牙公約 59.104.171.127 04/05 21:37
60F:→ victor77:法理上未解決的問題未來要得到最終解決 59.104.171.127 04/05 21:38
61F:→ victor77:比方說台灣地位還需要新條約作最終處理 59.104.171.127 04/05 21:40
62F:→ victor77:現實上的所有狀況都只能算是過渡 59.104.171.127 04/05 21:41
63F:→ XSZX:海牙公約哪一條?我看到的項目好像沒有關於國 58.115.36.93 04/05 21:42
64F:→ XSZX:家的認定?<純求知> 58.115.36.93 04/05 21:42
65F:→ XSZX:你的意思是你現在依據的法理也只是過渡,而非 58.115.36.93 04/05 21:44
66F:→ victor77:東西德在法理上是一個國家,這個過程花了 59.104.171.127 04/05 21:44
67F:→ XSZX:不便且永恆的正確理論? 58.115.36.93 04/05 21:44
68F:→ victor77:50年才得到最終解決 59.104.171.127 04/05 21:44
69F:→ victor77:我就我目前所知的法理來解釋,跟現實不同 59.104.171.127 04/05 21:46
70F:→ XSZX:有人敢說再東西德「還不是」一個國家前,它們 58.115.36.93 04/05 21:46
71F:→ XSZX:不是「兩個國家」? 58.115.36.93 04/05 21:47
72F:→ victor77:我認為沒什麼不合理,實然很難等於應然 59.104.171.127 04/05 21:47
73F:→ victor77:因為統一不是後來發生的,而是原來規劃 59.104.171.127 04/05 21:48
74F:→ victor77:戰爭法非成文法,有些是慣例或判例 59.104.171.127 04/05 21:50
75F:→ XSZX:原來規劃?誰規劃?有什麼證據說它們分裂前就 58.115.36.93 04/05 21:50
76F:→ XSZX:規劃好要統一?那它們分裂好玩的? 58.115.36.93 04/05 21:50
77F:→ stevegreat08:不用太認真啦,連通說都不知道,算了 111.249.145.47 04/05 21:52
78F:→ XSZX:對!實然很難等於應然,所以不合乎法理不代表 58.115.36.93 04/05 21:52
79F:→ victor77:英、美、法、蘇四國分區佔領的時候 59.104.171.127 04/05 21:52
80F:→ XSZX:實際上就不是一個國家.... 58.115.36.93 04/05 21:53
81F:→ victor77:並沒有將德國主權分割,當然法理上是一國 59.104.171.127 04/05 21:53
82F:→ XSZX:但實際上卻是兩個國家.... 58.115.36.93 04/05 21:54
83F:→ victor77:實際上是不是國家我無權認定,這是各國 59.104.171.127 04/05 21:56
84F:→ victor77:的外交政策,外交政策無法解釋 59.104.171.127 04/05 21:57
85F:→ XSZX:所以你怎麼能認定台灣「實際上」是不是一個國 58.115.36.93 04/05 21:59
86F:→ XSZX:家? 58.115.36.93 04/05 22:00
87F:→ victor77:我只有認定台灣法理上不是一個國家而已 59.104.171.127 04/05 22:00
88F:→ victor77:認定台灣實際上不是一個國家的是聯合國 59.104.171.127 04/05 22:01
89F:→ victor77:加入WTO時是獨立關稅區,國名是中華台北 59.104.171.127 04/05 22:02
90F:→ XSZX:意思是你的認定在實際上「一點作用也沒有」? 58.115.36.93 04/05 22:02
91F:→ victor77:我認為這是法理不是國家的結果而不是打壓 59.104.171.127 04/05 22:02
92F:→ XSZX:無論你再法理上認定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實際 58.115.36.93 04/05 22:03
93F:→ XSZX:上台灣是不是一個國家跟你口中的法理一點關係 58.115.36.93 04/05 22:03
94F:→ XSZX:沒有? 58.115.36.93 04/05 22:03
95F:→ victor77:先在法理上成為國家,自然事實也會 59.104.171.127 04/05 22:03
96F:→ XSZX:無法解決實際上的問題,無法改變實際上的現況 58.115.36.93 04/05 22:04
97F:→ XSZX:討論除了讓某些人自爽外,有什麼實際的功用? 58.115.36.93 04/05 22:05
98F:→ XSZX:實然很難等於應然,你說的.... 58.115.36.93 04/05 22:06
99F:→ victor77:原文只是在問憲法ROC疆域 59.104.171.127 04/05 22:07
100F:→ victor77:我根據法理上的觀點回答他的問題 59.104.171.127 04/05 22:07
101F:→ victor77:並沒有想解決任何政治問題 59.104.171.127 04/05 22:08
102F:→ XSZX:別搞笑了,你所引用的美國發言人的發言你敢說 58.115.36.93 04/05 22:14
103F:→ XSZX:他們的發言不是出於政治問題?你以為你用的是 58.115.36.93 04/05 22:15
104F:→ XSZX:法理上的觀點,然而實際上你用的卻還是政治, 58.115.36.93 04/05 22:16
105F:→ XSZX:更重要的是這問題本來就是政治問題,你卻妄想 58.115.36.93 04/05 22:16
106F:→ XSZX:用法理來回答?不能不說你打一開始就用錯解題 58.115.36.93 04/05 22:17
107F:→ XSZX:的方式了,再解下去所獲得的也只會是一堆錯誤 58.115.36.93 04/05 22:18
108F:→ victor77:他們的發言合乎法理的觀點 59.104.171.127 04/05 22:48
109F:→ victor77:他們要明確的表態或是沉默才是政治問題 59.104.171.127 04/05 22:49
110F:→ XSZX:誰規定要明確的表態或是沉默才是政治問題? 58.115.36.93 04/06 06:10
111F:→ XSZX:他們的發言僅僅只是用一個聽起來合理的「藉口 58.115.36.93 04/06 06:11
112F:→ XSZX:」來試圖解套他們面臨的政治問題,其出發點與 58.115.36.93 04/06 06:12
113F:→ XSZX:法理無關,想解決的問題與法理無關,所用的手 58.115.36.93 04/06 06:13
114F:→ XSZX:段勉強與法理沾上一點邊,但也只是要用法理作 58.115.36.93 04/06 06:14
115F:→ XSZX:為掩飾事實的遮羞布,也就是說只要需要,法理 58.115.36.93 04/06 06:16
116F:→ XSZX:隨時都會是被丟進垃圾桶的垃圾.... 58.115.36.93 04/06 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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