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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eRock (就是這樣)》之銘言: : 主要目的是要解決遊民因為居無定所而無法取得補助、投保健保的問題。 : 另一方面則是要及早找出有需要幫助的人, : 諸如罹患疾病者、染上毒癮者、心神耗弱無法自主生活者。 : 而在公有設備劃設床位、提供盥洗設備只是將閒置場所做更好的利用, : 並提供遊民遮風避雨及清洗身體的地方。那是休息處,不是監獄。 : 至於有人提到遊民因為收留處所不能抽菸、嚼檳榔所以不願意去, : 我個人認為既有收留處所管太多了,真的把遊民當成犯人在管。 : 抽菸的話只要規劃吸煙區即可(如屋頂), : 至於嚼檳榔,我覺得這沒有什麼好限制的,別亂吐就好。 : 老實說,國內探討遊民問題有兩個極端傾向, : 一個是把遊民全都集體視為潛在犯罪人,亟欲除之而後快。但能想到的方法只有驅之 : 別院眼不見為淨。 : 這只是治標不治本的作法,把問題推給別人並不表示問題就解決了。而且抱持這種心 : 態的人根本不把遊民當人看。 : 而另一種是把遊民全都集體視為自由主義的實踐者,將所謂「自由」無限上綱,動不 : 動就把所有行政措施一律視為對自由權的嚴重侵犯。但什麼叫做自由?是為所欲為的 : 權利嗎? : 抱持這種心態的人會傾向不採取行動,只為了維護那虛幻的「自由」。殊不知以非理 : 性態度看待對自由權的合理限制在「自以為」把遊民當人看的同時,卻把其他非遊民 : 的公眾的自由權利踩在腳下。 : 一個人當然有不洗澡的自由,但別人也有不讓鼻子聞到噁心臭味的自由。當一個人選 : 擇行使自己不洗澡的權利時,別人也有權利捍衛自己的環境衛生。當一個人自主決定 : 要讓自己變得跟垃圾一樣髒的時候,就要承擔別人把他當垃圾看待的後果。 : 一個人當然有躺在公共場所的自由,但別人也有使用公共場所的自由。難道一個人只 : 因為他窮、髒、沒工作或不願意工作,就比其他人有優先占用公共場所的權利嗎?如 : 果要更勢利一點,公共場所是用納稅人繳的錢建造、維護的,不事生產的人既然沒繳 : 半毛錢,憑什麼使用其他人辛苦工作納稅建造而成的公共場所??? : 我不想把所有遊民都當成潛在的犯罪者,但我也不打算在捍衛遊民不洗澡、躺在公共 : 場所的自由的同時,去侵害到非遊民要求環境衛生及使用公共場所的權利。所以,在 : 我的建議中,我們要提供場地讓遊民休息、我們要提供工具讓遊民盥洗、我們要提供 : 過渡性的工作機會讓遊民重拾社會生活。但要不要在那裡休息、要不要洗澡、要不要 : 工作,任由遊民自己決定。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些措施會給予必要的支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請不要怨 : 嘆別人嫌你髒、嫌你佔地方。因為別人已經盡力除去結構性問題,是你自己選擇不接 : 受協助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除了自己之外,你已經沒有任何人可以埋怨。因為這 : 是你行使自己的自由權所必須付出的代價。 : 瞧不起遊民,把遊民全當成犯罪者的人請注意,遊民不應該被當成二等公民。 : 想捍衛遊民躺佔公共設施及不洗澡權利的人請注意,非遊民不該被當成二等公民。 先整理出三個問題: 1. 自由是否無限上綱----遊民人身自由v.s居民居住權利、公共場所使用 2. 遊民收容問題與收容所生活上限制 3. 人自侮,而後人侮之? 大致上,我歸納出以上三點,其中我對第三點很有意見,因此先論之, 現代政府的功能,根據國際一般性對「人」的基本保障上,有一個「要求」, 而這個要求,就是耳熟能詳的生存權,但是這生存權必須建構在「人性尊嚴」之上, 換言之,任何政府所給予保障的,都必須要符合人性尊嚴,不管「那個人」是誰 沒有任何人可以將對任何人的「輕視」變成具體或抽象的「攻擊」, 而這攻擊包含「有形、無形、直接、間接、差別待遇、多數暴力」等, 但人們依然可以對人保留其觀感,譬如仇富、討厭犯罪、輕視無業遊民等, 只是不能將這些情緒變成真實的行動,甚至制度化,傷害到這些人, 尤其是,我們時常以為「多數人能做的」就是「全部」的人都能做,這是錯誤的! 只是,這些少數如果危害到治安、社會秩序等,才需要受到處罰! 在台灣,有「人性尊嚴的生存保障」一件十分難被認同的事, 就像原po中,不斷的反覆的說: 遊民不能妨礙他人、公共設施是納稅人建的、無法否定他人批評遊民等云云, 事實上,就是一般人對於「納稅」就有權利「完全」指揮用途的「謬誤認知」 民主國家是多數決沒錯,但不必然犧牲少數,或者應該說「應予補償」 公共設施是任何人的,包含居民與遊民,只要是人,都有「合法」使用權, 不知有沒有哪國法律規定沒洗澡或有體臭的人就不能進入公有的公眾場所的? 如果有,也多在室內吧!----但據我所知中華民國法律沒有這種規定! 公共設施之使用沒有孰先孰後,或要求繳納或從事生產才能使用, 因此,遊民與居民同時有權利「合法」使用! 回頭討論第一個問題:自由是否無限上綱? 「自由無限上綱」這根本是假議題,且是故意製造出來的話! 沒有任何一個民主國家承認「自由可以無限上綱」, 因不能妨礙他人自由與違反其法律上義務,而發生權利衝突時就是「上法院」, 因此,政府對遊民有維護其尊嚴的生存與概括自由的保障, 換言之,最基本的就是不讓遊民餓死,且要把他們當「正常人」看 接著討論第二個問題:遊民收容問題 基本上,如果這收容政策是強制的,就是侵犯遊民人權的行為, 但有「例外」且須具備----具必要性、適當性,最小侵害性與法律保留原則 譬如規定不能抽煙、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如果「只是禁止室內」那為何不能接受? 但如果連煙都不能出現,那麼似乎就「太超過」了 另外,遊民到底能做哪些工作?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接受? 又遊民是否有「拒絕」工作的權利?或是否有要求工資待遇的權利? 遊民是否可以組成「自己的工會」?是否可以向政府機關抗議? 這裡必須要說,很多遊民之所以為遊民,往往不是經濟因素或生活壓力, 而是故意要「製造」一些治安死角,方便「動員遊民」! 再說了,沒有任何人可以取笑遊民,也沒有資格拒絕政府把錢花在遊民身上! 當然有人會說:大不了我也去當遊民! 但是,當遊民要忍耐旁人的「冷嘲熱諷」,或隨時會有人身危險, 也會時常成為被人利用的對象,也吃不飽、睡不好、穿不暖, 你沒有享受生活的物資,也常常無法滿足自己的需求, 甚至沒有家人、朋友,比狗還不如!不知道有誰可以忍受了? 從事生產,絕對不是什麼「國民義務」,而是「實現自己生命」, 不然政府為何要「救失業」?民眾為何不拿失業救濟金就好? 人沒有工作,或為不定時供,或名為在家幫忙實為家裡救濟,這樣生活是人所想的嗎? 我不知道----但如果你是家財萬貫,出門有車,茶來伸手飯來張口,那麼有何不可? 然而,不是每個人都是如此的!因此不事生產應可憐他們無能、迷失自己,不是恥笑他! 台灣有很多動物保護團體,很多環保團體,但也不少人討厭他們, 捫心自問,當看到流浪狗、流浪貓被帶到收容所,爾後被處死,有何感受? 再想想自己家中的貓狗、老鼠,乃至飛禽或昆蟲,都細心對待了,那對「人」呢? 再看看,那些仗勢欺人財大氣粗的貪官奸商或他們周圍狐假虎威的鼠輩, 我們都多麼討厭他們?但是「貧」與「富」是相對的,大家都是比上不足比下有餘的! 真正的富,不是那些檯面上有錢的人,而是台面下能使用錢的人, 真正的窮,也不是檯面上失業的人,而是那些看到人抬不起頭的人, 大部分的人民,不是極富,也非極貧,而是居中,偏偏卻是「最有歧視」的人, 富人可惡是因為有錢卻不知人間疾苦,窮人可惡是因為沒錢又能讓別人養他們, 但是大部分人卻不知富人工作時間多長,要承受多少社交圈與社會輿論壓力? 窮人的生活又豈是我們這些回家就能打開電視、打開電腦的人,所能知道的? 說了這麼多,似乎已經不是在討論遊民收容問題或是否太過自由, 而是: 1.自由本來就有界限,且有法院與法律限制,但基本上卻是受最大保障的, 2.沒有任何人有資格歧視或攻擊他人,無論是「財團」或「遊民」, 以上,完畢 -- 丐幫弟子有多少人,不是我決定而是你決定的, 如果你真的英名神武,使得國泰民安,鬼才願意當乞丐    ---蘇乞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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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36.2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80.218.36.2 (01/28 02:32)
1F:推 hamping:是阿,遊民就把他一般人看待就好了,遊客要112.104.236.103 01/28 05:43
2F:→ hamping:躺臥在公共空間,是侵害他人使用的權力,所112.104.236.103 01/28 05:49
3F:→ hamping:任何人都有權力去叫遊客起來(多數人不想管112.104.236.103 01/28 05:50
4F:→ hamping:,以免惹事生非),所以這要從教育做起,看到112.104.236.103 01/28 05:52
5F:→ hamping:有隨地躺臥、便溺,都是可以很理直氣壯制止112.104.236.103 01/28 05:54
6F:→ hamping:但是能夠超越污辱,這尺度就很難拿捏,112.104.236.103 01/28 05:55
7F:→ hamping:檢察官對於侵犯大眾權力而被辱罵,是否要為112.104.236.103 01/28 05:57
8F:→ hamping:其起訴他人"以辱罵方式去維護自己權利之人112.104.236.103 01/28 05:59
9F:→ hamping:這就要檢察系統建立起一套標準,去去年花博112.104.236.103 01/28 06:01
10F:→ hamping:期間,有萬華地區的遊民,一名員警歐打遊民112.104.236.103 01/28 06:02
11F:→ hamping:我大概推測附近居民長期申訴遊民妨礙污染112.104.236.103 01/28 06:04
12F:→ hamping:環境,員警被長官關切很久,日久生恨才造成112.104.236.103 01/28 06:06
13F:→ hamping:警察歐打遊民的事件,要是長期面對遊民的侵112.104.236.103 01/28 06:08
14F:→ hamping:害(無論是躺臥占位,或是隨地便溺...),而公112.104.236.103 01/28 06:09
15F:→ hamping:權力無法伸張(關不成,罵不痛,更不能打),那112.104.236.103 01/28 06:10
16F:→ hamping:其他被侵權的大眾,只有受害了嗎?112.104.236.103 01/28 06:11
17F:推 hamping:人民面對遊民的該有心態,要從教育做起112.104.236.103 01/28 06:14
18F:→ hamping:警察處理遊民的合法方式,要由檢警訂定112.104.236.103 01/28 06:16
可見,在台灣,法院的功能十分之小,檢警的權限十分之大, 在台灣的法官必須明察秋毫,卻又沒有自己的調查人手,而須仰賴檢警, 而檢察官的權限既然可以媲美法官,在刑事訴訟法中比比皆是, 因此,我常說,台灣雖然是民主國家,但是就憲政概念上有待加強! 先進民主國家中, 檢警能否直接拘束人身?不可以!檢警能否直接驅離任何人?不可以! 檢警能否隨意搜查民宅?不可以!那檢警能幹麻? 只能當對方是「現行犯」或依法律程序程序申請法院命令! 但在台灣,法律給予檢警的權限是很大的! 輿論又如何? 當檢警或行政機關真的想做事,輿論跟屁聲一樣; 當檢警或行政機關不想做事,就推委道輿論的事事阻攔! 輿論是什麼?不過就是新聞媒體與酸民「創造」出來的 遊民問題,根本不是問題,法律放哪? 制訂後若質疑這是違憲,找個「良心犯」故意觸犯,窮盡司法救濟後釋憲, 如果不是違憲,以後照章辦理;如果是違憲,就立即廢止或限令改善, 在台灣,敢上法院的只有政治人物、富豪與演藝人員,但多是炒作! 法院不過是他們另一個舞台,因此其功能根本不彰! 警察執勤要依法,檢察官執勤也要依法,法官更不用說, 恐龍法官是輿論「創造」出來的;執法過當也是輿論「創造」出來的, 在法官面前,只有法條與證據,人情與事理那是責任程度,而非事實判斷, 有什麼行為就判什麼罪,有什麼罪就判什麼刑, 刑過低可加過多則再減這在刑法早就賦予法官了, 法官與檢警都很可憐,因為輿論很可惡!
19F:推 roujuu:最不喜歡洗澡的,大概只有野田ㄈㄟˋ了吧? 61.31.131.117 01/28 08:54
20F:推 oversky0: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不知你認為遊民該盡 114.32.158.241 01/28 10:58
21F:→ oversky0:的義務有那些? 114.32.158.241 01/28 10:58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但是不要忘記在民主國家,人性尊嚴是絕對且固有的! 不然,是不是無法繳稅或服兵役的,就可以允許國家或他人侵害? 國家只有為了保護他人或維護公共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況才能對人「多課義務」, 且該義務要有法律作為依據,該法律要合憲,執法手段要合法,這是民主憲政基本要求! 遊民該盡的義務有哪些,請問他們有財產權可以課稅?他們沒服過兵役? 闖了紅燈不用被罰被關?傷害他人不用被判刑?發出噪音不會被制止? ----他們哪裡沒有盡義務? 如果他們符合課稅標準就該納稅,如果男性年紀一到就要依法服兵役, 其他的義務,就是一般人該有的他們都該有, 他們之可以睡公園是因法律沒禁止,只是一般人不想睡那邊,因為有家咩! 只要合法,連「奧客」都能當,不然就像某網友所說的「要有錢」, 當然啦,一般人沒有臉面當奧克,也沒辦法有錢到砸死人, 只好仇富啦,擔心遊民啦,奇怪的是常常違法的反而是中間階級的人! 而享受最大權限的,也是中間階級的人,至少去哪吃不會被罵,愛說啥就說啥... ※ 編輯: stevegreat08 來自: 111.249.129.225 (01/28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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