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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heRock (就是这样)》之铭言: : 主要目的是要解决游民因为居无定所而无法取得补助、投保健保的问题。 : 另一方面则是要及早找出有需要帮助的人, : 诸如罹患疾病者、染上毒瘾者、心神耗弱无法自主生活者。 : 而在公有设备划设床位、提供盥洗设备只是将闲置场所做更好的利用, : 并提供游民遮风避雨及清洗身体的地方。那是休息处,不是监狱。 : 至於有人提到游民因为收留处所不能抽菸、嚼槟榔所以不愿意去, : 我个人认为既有收留处所管太多了,真的把游民当成犯人在管。 : 抽菸的话只要规划吸烟区即可(如屋顶), : 至於嚼槟榔,我觉得这没有什麽好限制的,别乱吐就好。 : 老实说,国内探讨游民问题有两个极端倾向, : 一个是把游民全都集体视为潜在犯罪人,亟欲除之而後快。但能想到的方法只有驱之 : 别院眼不见为净。 : 这只是治标不治本的作法,把问题推给别人并不表示问题就解决了。而且抱持这种心 : 态的人根本不把游民当人看。 : 而另一种是把游民全都集体视为自由主义的实践者,将所谓「自由」无限上纲,动不 : 动就把所有行政措施一律视为对自由权的严重侵犯。但什麽叫做自由?是为所欲为的 : 权利吗? : 抱持这种心态的人会倾向不采取行动,只为了维护那虚幻的「自由」。殊不知以非理 : 性态度看待对自由权的合理限制在「自以为」把游民当人看的同时,却把其他非游民 : 的公众的自由权利踩在脚下。 : 一个人当然有不洗澡的自由,但别人也有不让鼻子闻到恶心臭味的自由。当一个人选 : 择行使自己不洗澡的权利时,别人也有权利扞卫自己的环境卫生。当一个人自主决定 : 要让自己变得跟垃圾一样脏的时候,就要承担别人把他当垃圾看待的後果。 : 一个人当然有躺在公共场所的自由,但别人也有使用公共场所的自由。难道一个人只 : 因为他穷、脏、没工作或不愿意工作,就比其他人有优先占用公共场所的权利吗?如 : 果要更势利一点,公共场所是用纳税人缴的钱建造、维护的,不事生产的人既然没缴 : 半毛钱,凭什麽使用其他人辛苦工作纳税建造而成的公共场所??? : 我不想把所有游民都当成潜在的犯罪者,但我也不打算在扞卫游民不洗澡、躺在公共 : 场所的自由的同时,去侵害到非游民要求环境卫生及使用公共场所的权利。所以,在 : 我的建议中,我们要提供场地让游民休息、我们要提供工具让游民盥洗、我们要提供 : 过渡性的工作机会让游民重拾社会生活。但要不要在那里休息、要不要洗澡、要不要 : 工作,任由游民自己决定。 : 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些措施会给予必要的支持。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就请不要怨 : 叹别人嫌你脏、嫌你占地方。因为别人已经尽力除去结构性问题,是你自己选择不接 : 受协助的。那麽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自己之外,你已经没有任何人可以埋怨。因为这 : 是你行使自己的自由权所必须付出的代价。 : 瞧不起游民,把游民全当成犯罪者的人请注意,游民不应该被当成二等公民。 : 想扞卫游民躺占公共设施及不洗澡权利的人请注意,非游民不该被当成二等公民。 先整理出三个问题: 1. 自由是否无限上纲----游民人身自由v.s居民居住权利、公共场所使用 2. 游民收容问题与收容所生活上限制 3. 人自侮,而後人侮之? 大致上,我归纳出以上三点,其中我对第三点很有意见,因此先论之, 现代政府的功能,根据国际一般性对「人」的基本保障上,有一个「要求」, 而这个要求,就是耳熟能详的生存权,但是这生存权必须建构在「人性尊严」之上, 换言之,任何政府所给予保障的,都必须要符合人性尊严,不管「那个人」是谁 没有任何人可以将对任何人的「轻视」变成具体或抽象的「攻击」, 而这攻击包含「有形、无形、直接、间接、差别待遇、多数暴力」等, 但人们依然可以对人保留其观感,譬如仇富、讨厌犯罪、轻视无业游民等, 只是不能将这些情绪变成真实的行动,甚至制度化,伤害到这些人, 尤其是,我们时常以为「多数人能做的」就是「全部」的人都能做,这是错误的! 只是,这些少数如果危害到治安、社会秩序等,才需要受到处罚! 在台湾,有「人性尊严的生存保障」一件十分难被认同的事, 就像原po中,不断的反覆的说: 游民不能妨碍他人、公共设施是纳税人建的、无法否定他人批评游民等云云, 事实上,就是一般人对於「纳税」就有权利「完全」指挥用途的「谬误认知」 民主国家是多数决没错,但不必然牺牲少数,或者应该说「应予补偿」 公共设施是任何人的,包含居民与游民,只要是人,都有「合法」使用权, 不知有没有哪国法律规定没洗澡或有体臭的人就不能进入公有的公众场所的? 如果有,也多在室内吧!----但据我所知中华民国法律没有这种规定! 公共设施之使用没有孰先孰後,或要求缴纳或从事生产才能使用, 因此,游民与居民同时有权利「合法」使用! 回头讨论第一个问题:自由是否无限上纲? 「自由无限上纲」这根本是假议题,且是故意制造出来的话! 没有任何一个民主国家承认「自由可以无限上纲」, 因不能妨碍他人自由与违反其法律上义务,而发生权利冲突时就是「上法院」, 因此,政府对游民有维护其尊严的生存与概括自由的保障, 换言之,最基本的就是不让游民饿死,且要把他们当「正常人」看 接着讨论第二个问题:游民收容问题 基本上,如果这收容政策是强制的,就是侵犯游民人权的行为, 但有「例外」且须具备----具必要性、适当性,最小侵害性与法律保留原则 譬如规定不能抽烟、嚼食口香糖或槟榔,如果「只是禁止室内」那为何不能接受? 但如果连烟都不能出现,那麽似乎就「太超过」了 另外,游民到底能做哪些工作?是不是所有工作都要接受? 又游民是否有「拒绝」工作的权利?或是否有要求工资待遇的权利? 游民是否可以组成「自己的工会」?是否可以向政府机关抗议? 这里必须要说,很多游民之所以为游民,往往不是经济因素或生活压力, 而是故意要「制造」一些治安死角,方便「动员游民」! 再说了,没有任何人可以取笑游民,也没有资格拒绝政府把钱花在游民身上! 当然有人会说:大不了我也去当游民! 但是,当游民要忍耐旁人的「冷嘲热讽」,或随时会有人身危险, 也会时常成为被人利用的对象,也吃不饱、睡不好、穿不暖, 你没有享受生活的物资,也常常无法满足自己的需求, 甚至没有家人、朋友,比狗还不如!不知道有谁可以忍受了? 从事生产,绝对不是什麽「国民义务」,而是「实现自己生命」, 不然政府为何要「救失业」?民众为何不拿失业救济金就好? 人没有工作,或为不定时供,或名为在家帮忙实为家里救济,这样生活是人所想的吗? 我不知道----但如果你是家财万贯,出门有车,茶来伸手饭来张口,那麽有何不可? 然而,不是每个人都是如此的!因此不事生产应可怜他们无能、迷失自己,不是耻笑他! 台湾有很多动物保护团体,很多环保团体,但也不少人讨厌他们, 扪心自问,当看到流浪狗、流浪猫被带到收容所,尔後被处死,有何感受? 再想想自己家中的猫狗、老鼠,乃至飞禽或昆虫,都细心对待了,那对「人」呢? 再看看,那些仗势欺人财大气粗的贪官奸商或他们周围狐假虎威的鼠辈, 我们都多麽讨厌他们?但是「贫」与「富」是相对的,大家都是比上不足比下有余的! 真正的富,不是那些台面上有钱的人,而是台面下能使用钱的人, 真正的穷,也不是台面上失业的人,而是那些看到人抬不起头的人, 大部分的人民,不是极富,也非极贫,而是居中,偏偏却是「最有歧视」的人, 富人可恶是因为有钱却不知人间疾苦,穷人可恶是因为没钱又能让别人养他们, 但是大部分人却不知富人工作时间多长,要承受多少社交圈与社会舆论压力? 穷人的生活又岂是我们这些回家就能打开电视、打开电脑的人,所能知道的? 说了这麽多,似乎已经不是在讨论游民收容问题或是否太过自由, 而是: 1.自由本来就有界限,且有法院与法律限制,但基本上却是受最大保障的, 2.没有任何人有资格歧视或攻击他人,无论是「财团」或「游民」, 以上,完毕 -- 丐帮弟子有多少人,不是我决定而是你决定的, 如果你真的英名神武,使得国泰民安,鬼才愿意当乞丐    ---苏乞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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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80.218.36.2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80.218.36.2 (01/28 02:32)
1F:推 hamping:是阿,游民就把他一般人看待就好了,游客要112.104.236.103 01/28 05:43
2F:→ hamping:躺卧在公共空间,是侵害他人使用的权力,所112.104.236.103 01/28 05:49
3F:→ hamping:任何人都有权力去叫游客起来(多数人不想管112.104.236.103 01/28 05:50
4F:→ hamping:,以免惹事生非),所以这要从教育做起,看到112.104.236.103 01/28 05:52
5F:→ hamping:有随地躺卧、便溺,都是可以很理直气壮制止112.104.236.103 01/28 05:54
6F:→ hamping:但是能够超越污辱,这尺度就很难拿捏,112.104.236.103 01/28 05:55
7F:→ hamping:检察官对於侵犯大众权力而被辱骂,是否要为112.104.236.103 01/28 05:57
8F:→ hamping:其起诉他人"以辱骂方式去维护自己权利之人112.104.236.103 01/28 05:59
9F:→ hamping:这就要检察系统建立起一套标准,去去年花博112.104.236.103 01/28 06:01
10F:→ hamping:期间,有万华地区的游民,一名员警欧打游民112.104.236.103 01/28 06:02
11F:→ hamping:我大概推测附近居民长期申诉游民妨碍污染112.104.236.103 01/28 06:04
12F:→ hamping:环境,员警被长官关切很久,日久生恨才造成112.104.236.103 01/28 06:06
13F:→ hamping:警察欧打游民的事件,要是长期面对游民的侵112.104.236.103 01/28 06:08
14F:→ hamping:害(无论是躺卧占位,或是随地便溺...),而公112.104.236.103 01/28 06:09
15F:→ hamping:权力无法伸张(关不成,骂不痛,更不能打),那112.104.236.103 01/28 06:10
16F:→ hamping:其他被侵权的大众,只有受害了吗?112.104.236.103 01/28 06:11
17F:推 hamping:人民面对游民的该有心态,要从教育做起112.104.236.103 01/28 06:14
18F:→ hamping:警察处理游民的合法方式,要由检警订定112.104.236.103 01/28 06:16
可见,在台湾,法院的功能十分之小,检警的权限十分之大, 在台湾的法官必须明察秋毫,却又没有自己的调查人手,而须仰赖检警, 而检察官的权限既然可以媲美法官,在刑事诉讼法中比比皆是, 因此,我常说,台湾虽然是民主国家,但是就宪政概念上有待加强! 先进民主国家中, 检警能否直接拘束人身?不可以!检警能否直接驱离任何人?不可以! 检警能否随意搜查民宅?不可以!那检警能干麻? 只能当对方是「现行犯」或依法律程序程序申请法院命令! 但在台湾,法律给予检警的权限是很大的! 舆论又如何? 当检警或行政机关真的想做事,舆论跟屁声一样; 当检警或行政机关不想做事,就推委道舆论的事事阻拦! 舆论是什麽?不过就是新闻媒体与酸民「创造」出来的 游民问题,根本不是问题,法律放哪? 制订後若质疑这是违宪,找个「良心犯」故意触犯,穷尽司法救济後释宪, 如果不是违宪,以後照章办理;如果是违宪,就立即废止或限令改善, 在台湾,敢上法院的只有政治人物、富豪与演艺人员,但多是炒作! 法院不过是他们另一个舞台,因此其功能根本不彰! 警察执勤要依法,检察官执勤也要依法,法官更不用说, 恐龙法官是舆论「创造」出来的;执法过当也是舆论「创造」出来的, 在法官面前,只有法条与证据,人情与事理那是责任程度,而非事实判断, 有什麽行为就判什麽罪,有什麽罪就判什麽刑, 刑过低可加过多则再减这在刑法早就赋予法官了, 法官与检警都很可怜,因为舆论很可恶!
19F:推 roujuu:最不喜欢洗澡的,大概只有野田ㄈㄟˋ了吧? 61.31.131.117 01/28 08:54
20F:推 oversky0:权利和义务是相对的。不知你认为游民该尽 114.32.158.241 01/28 10:58
21F:→ oversky0:的义务有那些? 114.32.158.241 01/28 10:58
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的,但是不要忘记在民主国家,人性尊严是绝对且固有的! 不然,是不是无法缴税或服兵役的,就可以允许国家或他人侵害? 国家只有为了保护他人或维护公共利益,在迫不得已的情况才能对人「多课义务」, 且该义务要有法律作为依据,该法律要合宪,执法手段要合法,这是民主宪政基本要求! 游民该尽的义务有哪些,请问他们有财产权可以课税?他们没服过兵役? 闯了红灯不用被罚被关?伤害他人不用被判刑?发出噪音不会被制止? ----他们哪里没有尽义务? 如果他们符合课税标准就该纳税,如果男性年纪一到就要依法服兵役, 其他的义务,就是一般人该有的他们都该有, 他们之可以睡公园是因法律没禁止,只是一般人不想睡那边,因为有家咩! 只要合法,连「奥客」都能当,不然就像某网友所说的「要有钱」, 当然啦,一般人没有脸面当奥克,也没办法有钱到砸死人, 只好仇富啦,担心游民啦,奇怪的是常常违法的反而是中间阶级的人! 而享受最大权限的,也是中间阶级的人,至少去哪吃不会被骂,爱说啥就说啥... ※ 编辑: stevegreat08 来自: 111.249.129.225 (01/28 1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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