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chao (天叢雲)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自由刑與勞動刑的改革
時間Tue Oct 18 10:46:40 2011
你對「懲役」與我國「有期徒刑」的觀念似乎有誤
「懲役は、刑事施設に拘置して所定の作業を行わせる」(日本国刑法12条2項)
白話來講就是把你關在監獄要你工作
而要類比的話這東西基本上就是我們的有期徒刑
「處徒刑及拘投之人犯,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監獄內分別拘禁之,令服勞役。但得因其
情節,免服勞役。」(刑事訴訟法466條)
另,上開條文但書的情形基本上類似日本的「禁錮」
因此,懲役不是社會勞動,甚至不是「徒刑附加強制勞動」
而是「相當於有期徒刑」,「徒」這個字本身就含有強制勞動的意思
故二者差別原則上僅在於懲役最短為一個月,有期徒刑則是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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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え星の列び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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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ず、君に逢いに行くよ......
~久遠の絆よ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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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6.194.135
1F:→ rhchao:還有,易科罰金與否是檢察官決定而非犯人120.126.194.135 10/18 10:50
2F:→ stevegreat08:恩,可能用字上的確會讓人有所誤解,111.249.144.174 10/18 13:35
3F:→ stevegreat08:這我會再改111.249.144.174 10/18 13:35
4F:→ stevegreat08:我指的易科罰金與否應由法官決定,111.249.144.174 10/18 13:36
5F:→ stevegreat08:是認為某些情況下不應在判決書或本不111.249.144.174 10/18 13:37
6F:→ stevegreat08:該由受刑人得決定是否繳納罰金,或是111.249.144.174 10/18 13:37
7F:→ stevegreat08:否得改服社會勞動,而是應由法官直接111.249.144.174 10/18 13:38
8F:→ stevegreat08:決定之,這或許會好些111.249.144.174 10/18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