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hchao (天丛云)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讨论] 自由刑与劳动刑的改革
时间Tue Oct 18 10:46:40 2011
你对「惩役」与我国「有期徒刑」的观念似乎有误
「惩役は、刑事施设に拘置して所定の作业を行わせる」(日本国刑法12条2项)
白话来讲就是把你关在监狱要你工作
而要类比的话这东西基本上就是我们的有期徒刑
「处徒刑及拘投之人犯,除法律别有规定外,於监狱内分别拘禁之,令服劳役。但得因其
情节,免服劳役。」(刑事诉讼法466条)
另,上开条文但书的情形基本上类似日本的「禁锢」
因此,惩役不是社会劳动,甚至不是「徒刑附加强制劳动」
而是「相当於有期徒刑」,「徒」这个字本身就含有强制劳动的意思
故二者差别原则上仅在於惩役最短为一个月,有期徒刑则是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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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20.126.194.135
1F:→ rhchao:还有,易科罚金与否是检察官决定而非犯人120.126.194.135 10/18 10:50
2F:→ stevegreat08:恩,可能用字上的确会让人有所误解,111.249.144.174 10/18 13:35
3F:→ stevegreat08:这我会再改111.249.144.174 10/18 13:35
4F:→ stevegreat08:我指的易科罚金与否应由法官决定,111.249.144.174 10/18 13:36
5F:→ stevegreat08:是认为某些情况下不应在判决书或本不111.249.144.174 10/18 13:37
6F:→ stevegreat08:该由受刑人得决定是否缴纳罚金,或是111.249.144.174 10/18 13:37
7F:→ stevegreat08:否得改服社会劳动,而是应由法官直接111.249.144.174 10/18 13:38
8F:→ stevegreat08:决定之,这或许会好些111.249.144.174 10/18 1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