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quinus (冷靜思考)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換法官/法定法官原則
時間Thu May 28 21:39:13 2009
※ 引述《HowChu (好球)》之銘言:
: ※ 引述《cloudwolf (狼)》之銘言:
: :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判,並不奇怪啊
: : 為何北院要擔心裁判歧異?又不是同一案
: 但是被告同一啊
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才是同一案
單純被告同一而犯罪事實不同,並非同一案件,而無所謂判決歧異問題。
例如某甲先被被控偷竊
嗣後某甲又被控殺人 此兩案件非同一案件,不生判決歧異問題
惟此種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基於訴訟經濟原因,得合併由其
中一法院管轄。
理論上小案件因案情單純,證人或證物調查簡便
為免不同案件對相同被告傳喚之煩,會交由較複雜案件(大案)之法院一併審理,
減輕法院訴訟程序拖延、被告分別應訊、證人分別傳喚、證物分別調查之苦。
所以某甲之審判會交由審理殺人罪之法院一併審理竊盜罪。
但扁案卻一反此原則,將案件複雜之洗錢、貪污等重罪(大案)交由國務機要費(小案)
之法院審理,才會有如此多批判之聲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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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40.48
1F:推 CrazyMarc:所以基礎事實群的認知背反也沒關係? 123.193.32.84 05/28 22:03
2F:推 Robbit1024:沒有如此多喔 只有某些人而已 XD118.165.217.136 05/28 23:27
3F:→ Robbit1024:另外你講的一大段 還是回到被告同一118.165.217.136 05/28 23:28
4F:→ Robbit1024:好像並沒有特別的論點 而大案併小案是118.165.217.136 05/28 23:29
5F:→ Robbit1024:法律規定嗎...?不然拿來當原則是?118.165.217.136 05/28 23:29
6F:→ Robbit1024:為了扯到批判聲浪而已嗎XD118.165.217.136 05/28 23:30
7F:→ roxinnccu:相牽連案件的法條寫的有,自己翻(攤手) 218.166.152.67 05/29 10:52
8F:→ roxinnccu:我在該法條中沒有看到『小案並大案』 218.166.152.67 05/29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