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quinus (冷静思考)
看板politics
标题Re: 换法官/法定法官原则
时间Thu May 28 21:39:13 2009
※ 引述《HowChu (好球)》之铭言:
: ※ 引述《cloudwolf (狼)》之铭言:
: : 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裁判,并不奇怪啊
: : 为何北院要担心裁判歧异?又不是同一案
: 但是被告同一啊
被告同一与犯罪事实同一才是同一案
单纯被告同一而犯罪事实不同,并非同一案件,而无所谓判决歧异问题。
例如某甲先被被控偷窃
嗣後某甲又被控杀人 此两案件非同一案件,不生判决歧异问题
惟此种一人犯数罪之相牵连案件,基於诉讼经济原因,得合并由其
中一法院管辖。
理论上小案件因案情单纯,证人或证物调查简便
为免不同案件对相同被告传唤之烦,会交由较复杂案件(大案)之法院一并审理,
减轻法院诉讼程序拖延、被告分别应讯、证人分别传唤、证物分别调查之苦。
所以某甲之审判会交由审理杀人罪之法院一并审理窃盗罪。
但扁案却一反此原则,将案件复杂之洗钱、贪污等重罪(大案)交由国务机要费(小案)
之法院审理,才会有如此多批判之声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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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8.140.48
1F:推 CrazyMarc:所以基础事实群的认知背反也没关系? 123.193.32.84 05/28 22:03
2F:推 Robbit1024:没有如此多喔 只有某些人而已 XD118.165.217.136 05/28 23:27
3F:→ Robbit1024:另外你讲的一大段 还是回到被告同一118.165.217.136 05/28 23:28
4F:→ Robbit1024:好像并没有特别的论点 而大案并小案是118.165.217.136 05/28 23:29
5F:→ Robbit1024:法律规定吗...?不然拿来当原则是?118.165.217.136 05/28 23:29
6F:→ Robbit1024:为了扯到批判声浪而已吗XD118.165.217.136 05/28 23:30
7F:→ roxinnccu:相牵连案件的法条写的有,自己翻(摊手) 218.166.152.67 05/29 10:52
8F:→ roxinnccu:我在该法条中没有看到『小案并大案』 218.166.152.67 05/29 1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