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exboy11 (tt)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閒聊] 公務人員退場機制~
時間Tue Mar 24 10:16:48 2009
的確
郭某的事件絕對只是個開端
並不會因為被免職而結束
光從刑事責任觀之
他說中國可以來鎭反肅反
這是否觸犯的外患罪及恐嚇罪?
他罵台灣人台巴子 罵台灣鬼島
是否觸犯了公然侮辱或毀謗罪?
這些法律責任
都並非2100名嘴之流
口口聲聲說追究就是在撕烈族群
可以被抹滅的
順道一提
原來有人督促政府來對郭某免職
這叫做撕裂族群
這真是為2100名嘴們的可笑論點
再添一樁
扣帽子也不必扣這麼難看
※ 引述《LancerWind (藍色之風)》之銘言:
: 我只想說...
: 關於郭冠英的言論,不應該說是『毀謗罪』,而應該算是『公然侮辱罪』
: 毀謗罪是『散播有傷害的消息 or 謠言』,與客觀的事實相關
: 公然侮辱罪算是『人身攻擊』,偏主觀性的價值批判
: (說真的... 如果連這個都不懂,我就很懶得再說些什麼了)
: 以『台巴子』為例,算是『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
: 以法律上來說,應該適用於『公然侮辱罪』,而非『毀謗罪』
: 另外... 因為郭冠英的言論算是『對多數人的公然侮辱』,而不只是種族歧視而已
: 就像『我看不起你』跟『我幹譙你』一般,基本上是不同的
: (『我看不起你』是我個人的自由,但是『幹譙』則是一種傷害的行為)
: 如果說『罵一個人有罪,罵愈多人無罪』的話,感覺是蠻悲哀的
: 下面這個給你參考
: 刑 法
: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罪)
: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公然對他人為輕蔑之表示,這種行為使人難堪,足以貶損他人
: 在社會上的地位 ,因此刑法三百0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
: 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如前述,根據院字二 O 三三號解釋,所謂「公然」是指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聞
: 共見之狀況 所謂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是指以暴力公然對他人做出輕蔑的表示,例
: 如:用糞潑人。
: 第 310 條 (誹謗罪)
: 一、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
: 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三百十條第一項:普通誹謗罪)
: 二、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刑法三百十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
: 三、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
: 不在此限(刑法三百十條第三項)
: : 剛剛徐佳青在2100那邊講忠誠問題,要馬劉對郭的忠誠問題有意見
: : 那更是個笑話
: : 我真的想問問民進黨人:『你真的希望還無限上綱忠誠考核這件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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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198.180.107
1F:→ CrazyMarc:修正後100條是行為犯不是嘴炮犯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0:23
2F:推 Scion:又沒講到100條,一樓在講啥 118.26.230.110 03/24 10:35
3F:→ roxinnccu:講二樓不懂的東西 61.217.109.74 03/24 10:36
4F:推 CrazyMarc:要用內亂外患罪也先去翻法條好嗎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0:43
5F:→ CrazyMarc:有沒有不去看要件射程就定罪的八卦? 123.193.32.84 03/24 10:43
6F:推 CrazyMarc:恐嚇的問題還涉及隔地犯、被害人特定 123.193.32.84 03/24 10:45
7F:→ CrazyMarc:這些都不論人後直接喊:有罪有罪?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0:46
8F:→ Scion:我看是在講三樓自以為自己懂的東西 118.26.230.110 03/24 10:46
9F:推 CrazyMarc:是啊,比那些連法條都不翻就以為比法官 123.193.32.84 03/24 10:48
10F:→ CrazyMarc:屌的人來的強多了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0:49
11F:→ Scion:原來你們都是法官啊,失敬失敬 118.26.230.110 03/24 10:49
12F:→ Scion:如果不是的話是在屌什麼? 118.26.230.110 03/24 10:50
13F:→ CrazyMarc:我可不是,不過電麻瓜綽綽有餘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0:50
14F:→ CrazyMarc:屌啊,徐州大學比較屌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0:50
15F:→ Scion:不是法官那你講的話跟2100有什麼實質分別? 118.26.230.110 03/24 10:51
16F:→ Scion:查ip老梗了,現在ip怎麼轉的我看你很難理解 118.26.230.110 03/24 10:52
17F:→ CrazyMarc:差別大了,我根據的可是大師們的公法理 123.193.32.84 03/24 10:52
18F:→ CrazyMarc:論,而不是我以為、我覺得、我認為 123.193.32.84 03/24 10:52
19F:→ CrazyMarc:查什麼IP啊? 科科 我又不是DPPer 123.193.32.84 03/24 10:53
20F:→ Scion:你只是沒用這些詞,事實上效果是一樣 118.26.230.110 03/24 10:53
21F:→ CrazyMarc:一樣?可見你不是法律系統內的人 123.193.32.84 03/24 10:55
22F:→ Scion:那您又是哪個法院的高層人士?還是大法官? 118.26.230.110 03/24 10:55
23F:→ CrazyMarc:我的老師曾是大法官而已,不怎樣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0:56
24F:→ Scion:我認識一個顧地方法院廁所的也說是法界人士 118.26.230.110 03/24 10:56
25F:→ CrazyMarc:如果顧廁所也是法律系畢業,那的確是 123.193.32.84 03/24 10:57
26F:推 solsol:所以說雙重標準,有的評叫[未審先判] 125.93.130.238 03/24 11:03
27F:→ solsol:有的評說是[反應過慢 包庇] 125.93.130.238 03/24 11:04
28F:推 CrazyMarc:一個是法律標準,一個是本省人標準 科科 123.193.32.84 03/24 11:05
29F:→ exboy11:呵C大你別再不懂法律裝懂了ok?114.198.180.107 03/24 14:28
30F:→ exboy11:看你的論點真的有夠好笑114.198.180.107 03/24 14:28
31F:→ roxinnccu:有沒有前男孩質疑徐州大法律系不懂法的 61.217.109.74 03/24 15:35
32F:→ roxinnccu:八卦? 61.217.109.74 03/24 15:36
33F:→ exboy11:樓上 老實說 黨校實在也並不高明到哪去...114.198.180.107 03/24 15:39
34F:→ exboy11:你要討論就討論 扯人家學校幹麻 莫名奇妙114.198.180.107 03/24 15:39
35F:→ roxinnccu:我不但黨校還軍校呢,夠不夠? 61.217.109.74 03/24 15:43
36F:→ roxinnccu:扯學校?我只是單純想知道誰敢說一個 61.217.109.74 03/24 15:44
37F:→ roxinnccu:我當年差20+分才能考上的法律系學生不 61.217.109.74 03/24 15:44
38F:→ roxinnccu:懂法律罷了,不然前男孩你報學校來聽聽 61.217.109.74 03/24 1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