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XSZX (沉默‧封印......)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問題] 自由報備和許可制到底哪個比較能遏止暴力?
時間Thu Dec 25 05:25:32 2008
※ 引述《goliathplus (-== 5 ==-)》之銘言:
: 不能這樣說
: 否則我們就不需要將羈押權回歸法院了
: 如果行政單位沒有足夠的"事證"來說服司法單位
: 這表示行政單位的考量有太多的主觀意識存在
: 當然不該因此而剝奪人民的權利
看來你有點誤會我的意思了
我贊成可以試著將裁決的權利交由司法單位來執掌
之所以會提出資訊掌握問題
只是在點出可能會出現的問題好預作準備
並不是反對「將裁決的權利交由司法單位來執掌」這一項建議
畢竟「興一利,必有一弊」
我們不能只看到所作之事所興之利
而忽略了其帶來的弊端.....
: : 我們恐怕還是很難不給警方對集會遊行的緊急處分權力......
: 但是警方"本來"就有緊急處分的權力
: 而且不需要以集會遊行法為法源依據
: 要注意這邊的緊急處分是事後的制止
我並沒有說要因此繼續現行的集會遊行法
只是針對某些人提出說不給警方對集會遊行的緊急處分權力的意見
覺得恐怕那是不切實際的想法
至於你所謂的「事後的制止」
我有點不太了解其意涵
能解釋一下嗎?
是指不該有的暴行發生後,警方有緊急制止暴行的權力?
或抑是要到整個活動結束後,警方依過程收得之證據,將人移送法辦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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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9.51.184
1F:推 goliathplus:警方本來就不該有對集會遊行的處分權 220.133.0.141 12/25 21:37
2F:→ goliathplus:而對暴力事件的處分權本來就有了 220.133.0.141 12/25 21:37
3F:→ goliathplus:我不認為這兩者有相衝突之處 220.133.0.141 12/25 21:38
4F:→ XSZX:然而一定會有人將暴行混淆成集會遊行之權力, 220.139.51.184 12/25 22:16
5F:→ XSZX:而將警方對暴力事件的處分污衊為侵犯集會遊行 220.139.51.184 12/25 22:17
6F:→ XSZX:權,如此該如何作為??? 220.139.51.184 12/25 22:17
7F:→ XSZX:就像現在警方對集會遊行的處分權實質上正是對 220.139.51.184 12/25 22:20
8F:→ XSZX:暴力事件的處分權,不過法律將之特別獨立出來 220.139.51.184 12/25 22:21
9F:→ XSZX:成一部成文法律,而非散見在其他法律中的零散 220.139.51.184 12/25 22:22
10F:→ XSZX:法規,結果如何??? 220.139.51.184 12/25 22:22
11F:推 goliathplus:所以我說問題癥結點在於執法者鄉愿 220.133.0.141 12/25 22:32
12F:→ goliathplus:執法者不能確實執行法律 怎麼立法都沒 220.133.0.141 12/25 22:33
13F:→ goliathplus:有用 220.133.0.141 12/25 22:33
14F:→ XSZX:若真要這麼說的話,那真正的問題應該是全部人 220.139.44.198 12/26 05:08
15F:→ XSZX:民<包括公務員及政客>的民主法治素質嚴重不足 220.139.44.198 12/26 05:09
16F:→ XSZX:若每個人的民主法治或者道德素質足夠,上述所 220.139.44.198 12/26 05:10
17F:→ XSZX:有問題根本沒有發生的機會。 220.139.44.198 12/26 05:10
18F:→ XSZX:所以最後的罪魁禍首終究還是人民自己??? 220.139.44.198 12/26 05:12
19F:→ XSZX:當然不能這麼說,因為這就是現實,現實只有存 220.139.44.198 12/26 05:13
20F:→ XSZX:在與否,沒有罪不罪惡。而我們所能做的只有盡 220.139.44.198 12/26 05:15
21F:→ XSZX:量將之改善,並學會不受表相迷惑地去認清事物 220.139.44.198 12/26 05:16
22F:→ XSZX:的真實面。 220.139.44.198 12/26 05:16
23F:→ XSZX:就集遊法而言,其中固然有不合理侵犯集遊權之 220.139.44.198 12/26 05:17
24F:→ XSZX:法條,然而也有部分法條僅僅只是對暴力事件的 220.139.44.198 12/26 05:18
25F:→ XSZX:處分權。我們埠應因其並列於集遊法之中,並認 220.139.44.198 12/26 05:19
26F:→ XSZX:定其全是不合理侵犯集遊權之法條,更不能因為 220.139.44.198 12/26 05:20
27F:→ XSZX:這些法條被搜羅集中成一部「集會遊行法」,便 220.139.44.198 12/26 05:21
28F:→ XSZX:視之為不合理侵犯集遊權之法條。 220.139.44.198 12/26 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