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tai (台南府城盃聯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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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討論] 關於集遊法許可制或報備制的爭議
時間Thu Nov 13 14:33:30 2008
我不認為這次的事件中 警方的執法表現是適當的
但問題的關鍵真的是在於集遊法為許可制或報備制嗎? 我認為不是
關於集遊法許可制的問題 我去找了現行條文來參考
發現其實許可制不只光限制民眾的聲請
對於主管機關核准權限也是有限制的 不能任意駁回許可申請
條文如下
第 11 條
申請室外集會、遊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應予許可:
一、違反第六條或第十條規定者。
二、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認為有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物造成重大損壞者。
四、同一時間、處所、路線已有他人申請並經許可者。
五、未經依法設立或經撤銷、廢止許可或命令解散之團體,以該團體名義申請者。
六、申請不合第九條規定者。
第 6 條
集會、遊行不得在左列地區及其週邊範圍舉行。但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總統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試院、各級法院及總統、副總統官邸。
二、國際機場、港口。
三、重要軍事設施地區。
四、各國駐華使領館、代表機構、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館長官邸。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內政部劃定公告;第三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國
防部劃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區之週邊範圍,由外交部劃定公告。但不
得逾五十公尺。
第 10 條
(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消極資格)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應經許可之室外集會、遊行之負責人、其代理人或糾察員:
一、未滿二十歲者。
二、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之宣告者,不在此
限。
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管制的細節規定可以再討論 但我光從條文看
倒也還不覺得這樣的許可制度有侵害到基本人權
要使用公共場所與社會資源來辦活動 本應需要主管機關的管理
否則誰來處理交通或秩序之類的問題?
像近年來幾次遊行活動規模都達數十萬人
總不能在沒有警方的管理下說辦就辦吧?
即使修法改為報備制 相關的集會管理條文應該也是不會少的
所以我不認為目前集遊法所採用的許可制 是導致這次警民衝突的關鍵
目前的集遊法條文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4488
國家政策研究基金會的集遊法修改建議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B-095-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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