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aytai (台南府城盃联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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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关於集游法许可制或报备制的争议
时间Thu Nov 13 14:33:30 2008
我不认为这次的事件中 警方的执法表现是适当的
但问题的关键真的是在於集游法为许可制或报备制吗? 我认为不是
关於集游法许可制的问题 我去找了现行条文来参考
发现其实许可制不只光限制民众的声请
对於主管机关核准权限也是有限制的 不能任意驳回许可申请
条文如下
第 11 条
申请室外集会、游行,除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外,应予许可:
一、违反第六条或第十条规定者。
二、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者。
三、有明显事实足认为有危害生命、身体、自由或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坏者。
四、同一时间、处所、路线已有他人申请并经许可者。
五、未经依法设立或经撤销、废止许可或命令解散之团体,以该团体名义申请者。
六、申请不合第九条规定者。
第 6 条
集会、游行不得在左列地区及其周边范围举行。但经主管机关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总统府、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各级法院及总统、副总统官邸。
二、国际机场、港口。
三、重要军事设施地区。
四、各国驻华使领馆、代表机构、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馆长官邸。
前项第一款、第二款地区之周边范围,由内政部划定公告;第三款地区之周边范围,由国
防部划定公告。但均不得逾三百公尺。第四款地区之周边范围,由外交部划定公告。但不
得逾五十公尺。
第 10 条
(负责人、其代理人或纠察员之消极资格)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应经许可之室外集会、游行之负责人、其代理人或纠察员:
一、未满二十岁者。
二、无中华民国国籍者。
三、经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但受缓刑之宣告者,不在此
限。
四、受保安处分或感训处分之裁判确定,尚未执行或执行未毕者。
五、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管制的细节规定可以再讨论 但我光从条文看
倒也还不觉得这样的许可制度有侵害到基本人权
要使用公共场所与社会资源来办活动 本应需要主管机关的管理
否则谁来处理交通或秩序之类的问题?
像近年来几次游行活动规模都达数十万人
总不能在没有警方的管理下说办就办吧?
即使修法改为报备制 相关的集会管理条文应该也是不会少的
所以我不认为目前集游法所采用的许可制 是导致这次警民冲突的关键
目前的集游法条文
http://db.lawbank.com.tw/FLAW/FLAWDAT01.asp?lsid=FL004488
国家政策研究基金会的集游法修改建议
http://old.npf.org.tw/PUBLICATION/IA/095/IA-B-095-00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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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推 Sakurasai:不是伪善 是以前在野提过 总统也有政见 140.130.189.33 11/13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