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Jupiter (啞巴)
看板politics
標題Re: [討論] 王定宇判刑
時間Thu Oct 30 23:55:49 2008
中華民國刑法第 150 條相關判例
http://0rz.tw/f44UU
裁判字號: 28年上第 3428 號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條既屬妨害秩序之一種犯罪,則在實施強暴脅迫之人,自
須具有妨害秩序之故意,始與該條之罪質相符,如實施強暴脅迫,僅係對
於特定之某人或其家族為之,縱令此種行為足以影響於地方上之公共秩序
,仍以缺乏主觀的犯意,不能論以上述罪名。
裁判字號: 22年上第 15 號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謂聚眾,指多眾集合有隨時可以增加之狀況者而言
,若僅結合特定之人,不得謂之聚眾。
裁判字號: 20年上第 440 號
要 旨:
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罪,以聚眾實施暴行,其程度足以危害地方之安寧
秩序為成立要件,上訴人等聚眾百餘人在某甲家坐食,雖不得謂非聚眾實
施暴行,惟其實施暴行之程度,是否已達於危害一地方秩序之安寧,仍應
審究。
評:
從上述判例,我想刑法150條要判刑確定,還有的打....
至於傷害罪
第 277 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是各人作業各人當,誰推倒張銘清,誰就犯罪,王定宇只要能證明他不
是出手推張的人,這條罪也未必犯的到。
起訴王定宇,我想只是個對大陸方面的表態,真能到判刑定讞,官司還有
的打。
※ 引述《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王定宇判刑
: 時間: Thu Oct 30 19:06:20 2008
:
: ※ 引述《leeyilung (自由)》之銘言:
: : : 推 IBIZA:因為一個聚眾為首, 一個沒有, 法條不同 59.124.214.99 10/30 16:18
: : : → IBIZA:王定宇是依刑法150-2條, 為首聚眾施強暴脅迫 59.124.214.99 10/30 16:19
: : : → IBIZA:起訴, 蘇安生是依傷害罪起訴 59.124.214.99 10/30 16:19
: : 聚眾又怎樣?王定宇有叫大家要推倒張銘清嗎?
: 聚眾不如何阿
: 但是聚眾又施強暴脅迫就會怎樣了
:
: 刑法150 條
:
: 公然聚眾,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 三百元以下罰金。
: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 -----------
: 聚眾,就是落人,首謀,就是帶頭在那邊號召落人的
: 強暴者,用最古老的說法就是『不法腕力行使』,這是實際強制力行使
: 伸手去推當然保證是
: 王定宇自己都說張是『在推擠中跌倒』,那就是推了又擠了
: 你總不是要說推擠的都是記者吧,嗯?
:
: 脅迫者,將惡害事實通知對方以使對方產生恐懼為目的就算,是無形的強制力
: 都說了是去嗆聲,還一大群人動手動腳動柺杖的,
: 難道這群人講話還會讓打算張某感到『溫馨』或『實用』不成?
:
: 簡單的說:王定宇那一群人在他的號召之下,少了150條規定的上面哪一樣行為?
: 張銘清在他們推擠嗆聲堵路下被迫結束行程上車可是鐵一般的事實
: 而且上車前有人推倒他,上車後有人在他車頂上跳舞
:
:
: : 聚眾,當初紅杉軍也利用電台聚眾,後來怎麼樣?
: : 推倒張銘清,我剛剛看了影片:
: : http://0rz.tw/0050T
: : 推倒張銘清的明明就不是王定宇,
: ^^^^^^^^^^^^^^^^^^^^^^^^^^^^^^^^^^
: 是不是都無關宏旨,這就是引用法條的差別
: 重點是他帶去的人推的,他帶去的人施強暴脅迫,那就結了
: 你大概還要凹說那支推張手不見的是王帶去人的
: 可誰說了當場那些個人的行為只有那一推而已?
: 至少有『擠』還有『搥』吧,還是你又要凹說那不見得是王某帶去的人作的?
:
: 至至少少,在車頂上跳舞的總是王的人了吧?
: 我好像還看到一根柺杖往車子敲過去?
:
: 王定宇被起訴的法條本來就不以他自己去施強暴脅迫為必要
: 不然你以為法條寫『首謀"及"....』是寫給爾等故意無視用的喔?
: 誰跟你說了首謀得『親手』下去施不法腕力+通知惡害的?
: 根據第一項的規定,連在旁邊讚聲的都有問題咧
: 還好閣下不是在現場,而是在bbs上幫王定宇讚聲
:
: 你說王某最後是去把張扶起來?
: 喔好吧,首謀顯有悛悔實據,少你兩個月的徒刑好了,
: 還是不能易科罰金,去坐監吧,出來就可以是民進黨的英雄了
:
: 所以你下面問說『法條不同又如何,有解釋到問題嗎』?
: 我只能說,對於不作功課又已有偏見的人,解釋什麼都沒用
: 這當然有解釋到問題,ok?
:
: 我建議你,要幫王某護航的話,還是學學葉宜津吧
: 就把張銘清當作不用客氣的『敵國人』就好了
:
: : 畫面左邊另外有一隻手才是真正推倒他的"兇手"。
: : 張銘清跌倒前,王定宇一直走向前去,應該是要嗆聲吧。
: : 但是跌倒前那一刻,王定宇並"不是"走向前去面對張銘清、要推倒他。
: : 而是,當已經有人抓住張銘清的手臂時,王定宇轉過身來面對那個群眾,
: : 要拉開那個群眾。就在此刻,畫面左邊一隻手實實在在的推倒了張銘清。
: : 然後王定宇過去把他扶起來。
: : 而與蘇安生相比,就算罪名不同,但不都是罪?
: : 法條不同又如何?有解釋到問題嗎?
: : 蘇安生那是實實在在的攻擊中華民國前任國家元首啊!
: : 蘇安生出手的影片也是實實在在清楚可見。
: : 為何有此兩套標準?
: ^^^^^^^^^^^^^^^^^^^^
: 兩種不同的行為樣態觸犯兩種不同的法條,當然就是兩套標準
: 法條構成要件都不一樣,論斷是否有罪是否要起訴的標準為何會一樣
: 法定刑都不一樣了ok?
:
: 不妨多告訴你一點,讓你為王定宇的未來放心一點
: 刑法150條的主要爭議點事實上不是在法條上看的到的部分
: 如前所述,光看法條規定那王定宇是百面坐監的了
: 但主觀要件部分愚生以為是還有可以討論的
: 不過你念茲在茲的,事實上是誰推人的部分的確是無關宏旨
: 不管是150還是傷害罪,都沒規定說一定要自己去做的
: 沒聽到陳致中說他是『被支配』的嗎?你以為這個被支配是講爽的?這是有意義的
:
: 王某的律師如果比余天的高明一點的話,針對這個起訴法條其實是有可以爭辯的地方
: 畢竟,這是妨害秩序罪章的罪,保護法益是公共秩序而不是張銘清的身體
: 王某落人去是針對張銘清去的,可不是說『跟著恁爸來去孔廟亂』
: 檢察官多了傷害罪的罪名,我猜多少也是在顧及這一個『可以爭辯的地方』
: 至於怎麼爭辯.....我想綠營的律師比我強的多......讓他們去想吧.....
: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 From: 61.224.71.184
: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61.224.71.184 (10/30 19:27)
: ※ 編輯: roxinnccu 來自: 218.166.148.231 (10/30 23:01)
: → edison523:推!!! 203.71.2.194 10/30 23:25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9.127.165.53
1F:→ mutate:錄影已有許多外煤撥放過,雖然他們不一定關 118.165.93.253 10/30 23:59
2F:→ mutate:心後續,不過如果王無事,有追蹤的人會怎麼看 118.165.93.253 10/31 00:00
3F:→ mutate:臺灣 118.165.93.253 10/31 00:00
4F:推 roxinnccu:關於150的部分,我有提到,不過有人看218.166.148.231 10/31 00:26
5F:→ roxinnccu:不懂,還以為這代表『法院國民黨開的』218.166.148.231 10/31 00:26
6F:→ roxinnccu:277 的部分,則不限定親自動手218.166.148.231 10/31 00:27
7F:推 sonardome:王無事只會是台面上 黑道弟兄等著巴他 61.219.23.185 10/31 08: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