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gonzdevour (吞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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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新聞] 嗆中國 馬英九:帶國旗迎聖火
時間Thu Sep 13 21:56:54 2007
http://www.tpenoc.net/changes/changes_02_06.asp
Q8: 奧會模式的相關規定,其效力所及範圍為何 ?
答: 一般而言,舉辦運動賽會的相關規定,其效力及於與該賽會有關的比賽、訓練及會
議、典禮等活動場地、選手村、其他大會人員、貴賓住宿場所以及大會文件、手冊、資料
和廣播等。因此,
原則上,其效力不及於前述比賽場地以外的地方,例如觀眾席與觀眾本
身。但大會或主辦單位亦可能有例外的規定,例如:1996年亞特蘭大奧運會及2000年雪梨
奧運會,在其所出售的觀眾門票背面即有觀眾不得攜帶參賽代表團以外旗幟入場的規定。
因此無論參加或舉辦國際賽會,對於大會或主辦單位的相關規定以及舉辦賽會之條件或限
制應詳加瞭解並妥為因應。
我覺得這段說得很清楚了,奧會模式的效力不及於觀眾席與觀眾本身。
大會或主辦單位要婊你的話還是可以抓人,
但屬於個別的例外規定,跟所謂奧會模式無關。
(補一個,奧林匹克活動的成員:
http://0rz.tw/4b33g
除國際奧會外,奧林匹克活動成員包括各國際運動總會(IFs)、各國家奧會(NOCs)、奧林
匹克運動會籌備委員會、國家運動協會、俱樂部及其成員,尤其是其權益構成國家運動
協會運作基本要素的運動員、審判員、裁判員、教練及其他運動技術人員等。奧林匹克
活動單位還包括國際奧會承認之組織及機構。)
前面有板友提過連聰源的案例,那是因為連先生屬於代表團管理人員,
而國旗是出現在選手的頭盔上。管理人員與選手乃是奧會模式效力所及之對象,
所以才會被威脅中止我國奧會會籍。
與該案例同一文章中還有另一個案例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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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penoc.net/changes/changes_02_03.asp
3. 我參加一九八八年漢城奧運會代表團,在出金浦機場時,因代表團引導牌上之名稱引
起一場風波:
一九八八年七月十一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我中華奧運代表團,由副團長李慶華 率
領,在滿載國人祝褔與各界期望下,踏上征途,搭乘華航班機直飛漢城,角逐 一九八八
年第十二屆奧運會。
在我代表團步出機場時,大會派出歡迎及引導我代表團的韓國小姐所持的引導牌上
,為人改貼為"中華民國選手團",被中共的記者看到,拍下了照片,告到國際奧 會。國
際奧會主席薩瑪朗奇聲稱我違反與國際奧會所簽有關名稱的協議,表示強烈 不滿,翌日
( 十二 )中午在一次臨時召開之執行委員會,要求我李副團長列席,並說 明原因,李副
團長向薩瑪朗奇嚴正表示:
●名牌非我代表團所準備,此事顯然與我代表團無關。
●對於非我代表團團員的行為,我們無權亦無法過問。
●幸虧此事出之於他人之手,故國際奧會無法對我假以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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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不是代表團成員的話,奧會模式根本管不著。
(嘿,就這個案例看來,其實有很大的魯洨空間。)
我覺得呢,有正式規定的地方不能揮旗,那就摸摸鼻子認了,
沒規定或規定不到的地方也要自我閹割,實在說不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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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1.74.12.2
1F:推 davidjou:原則上下一句就是例外的說明了 剛好是亞 61.62.111.82 09/13 22:17
2F:→ davidjou:的要求.. 61.62.111.82 09/13 22:18
3F:→ davidjou:亞足的要求 61.62.111.82 09/13 22:18